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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座谈

綜合座談

時間:

98年7月5日15:

55〜17:

00

地點︰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館3樓國際會議廳

主持人:

湯德宗(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

發言人員:

(依發言先後排序)

陳時提、顏玉琳、范立達、王如賓、林麗瑩、

馬小蘭、蔡良文、尤英夫、李酉潭、劉壽嵩、

黃麗蓉、萬毅、李權宸、黃國昌、林峰正、

蔡秋明、楊梓富、李憲佐、劉令褀、范光群、

林永謀、邱聰智、王清峰

「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630

湯德宗主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

各位來賓:

謝謝大家一路熱情相挺,現在是最後一個場次,也

是屬於各位的場次。

我相信剛才各位耐心地聆聽了九位主持人將各

個分組討論的情況,作了總結報告,應該和我有同感,司法改革真

的是很複雜的問題!

這一次雖然來了不少來賓,但不敢說我們的討

論已經充分涵蓋了各方面的意見。

好在,這個論壇會議,如同我昨

天在開幕式時向各位所報告的,最大的用意就是希望:

重新激起大

家對於司法改革的重視與討論,累積動力使司法改革能夠繼續前

進。

我們並不急著在今天馬上有什麼具體結論。

這次會議既然強調擴大參與,所以最後這個場次就安排了綜合

座談。

請各位舉手發言,每位時間三分鐘,在三分鐘屆滿時,我們

會按鈴一次,到了四分鐘時會按鈴二次,拜託大家盡可能就在四分

鐘時結束。

如果您沒有講完,沒有關係,可以舉個手,大會工作人

員會遞上便條紙,讓您用書面完成發言。

現在就請各位開始舉手發

言。

那位先生,請。

陳時提檢察長(花蓮高分檢)

兩天的會議,我個人也有些心得提供做參考。

第一、司改植基

於我國國情為論壇的共識,所以整體看起來大家都講的信心滿滿,

可以發現司法為國家生存發展的關鍵,請嚴肅以對。

第二、司改回

顧能夠包含古人的經驗智慧,在司改有一席之地,那麼古人的經驗

智慧,我們在座所有法律人的鼻祖,我個人認為是曹劌,他有其歷

史的經典地位。

那麼在曹劌論戰的意義裡面,他講出:

「小大之

獄,雖不能察(明察秋毫),必泊之以情。

」以持平的心態,勿枉

勿縱,從曹劌論戰的文章裡面,可以深入的發現,說它具有一個意

義,就是司法優越。

一個國家的領導人,雖然他的施政言而有信,

而且可以普遍施惠於大眾,但是不能夠整合全國的人心,必也在小

大之獄的時候能夠有一番作為。

以今天的觀點,司法的功能可以說

就是明察秋毫跟勿枉勿縱。

而這個明察秋毫跟勿枉勿縱,實際上是

綜合座談631

一體的兩面,並不是上下位的概念。

第三、司改的展望我個人也有

意見。

第一個,司法的體制目的性與安定性能夠並重,猶如人的雙

腳,一腳支撐安定,一腳可以走出任何的方向。

第二個,審檢辯三

位一體,理論實務水乳交融,能夠同心協力共同成就司法優越的地

位。

第三個,是以史為鑑,法家因為集諸子百家之大成,才能在春

秋戰國的時候取得決定性的勝利。

第四個,法與時轉則治,掌握時

代的變遷,主動積極的作為,一切歸一,一即一切,能夠使司法更

上一層樓,以上建議。

湯德宗主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

謝謝陳時提陳檢察長的發言。

來,下面哪一位要發言?

請舉

手。

顏玉琳法官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在第四場分組討論刑事偵查人權保障的時候,與談人林檢察官

為預防性羈押存在的必要作了一個辯護,她認為預防性羈押可以預

防再犯還有保護被害人。

關於這一點我想要提供一下不一樣的想

法,猶記在學校裡學到的,刑事訴訟法不是預防犯罪的法律,而是

追訴犯罪的法律。

因此關於林檢察官說的預防再犯,甚至是保護犯

罪被害人的部分,應該是警察保護人民的部分。

所以這部分關於預

防性羈押的存在,是不是還有再討論的空間?

然後,我們板橋地院

刑事庭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包含法庭錄音,從我的工作經驗延伸

出來的就是說,羈押中的被告是不是一定要上械具?

因為在一次開

庭的經驗,那個案子是一個竊盜的被告,他是通緝到案的因此被羈

押中,那一天他的小孩有來法庭旁聽,那個爸爸他始終不敢回頭看

他的孩子,匆匆的就認罪了,然後要求要趕快回到候審室。

這個部

分我就想到,這是一個人性尊嚴跟人權保障的部分。

因為經常都說

無罪推定,那為什麼一個羈押中的被告還沒認罪就給他上械具呢?

如果今天借提來開庭的被告是正在另案執行的受刑人,那國家的地

位是處於對這名被告行使處罰犯罪的部分,當然有必要用械具去提

「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632

防犯人脫逃,可是今天是一個犯罪嫌疑人的話,是不是在這個過程

有必要用械具去借提他到庭?

或者說甚至是可以僅限於在法庭上進

行開庭的時候,是不是應該把械具拿掉?

這個地方可以延伸到

為什麼法警不敢把械具拿掉?

因為我們的法警是司法特考考出來

的,他並不具有一般警察應該有的防衛能力或是嚇阻犯罪嫌疑人的

技能,像常常站庭的法警他是沒有足夠能力去保護法官的安全,這

些應該也是司法改革要注意的地方。

然後再來就是林檢察官主張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有全程的錄音

錄影,在某些情況下的案件,被告在第一次接受訊問可以有律師陪

同的部分,這個制度是超越德、日等先進國家的部分。

關於這一點

以我身為法官助理的觀察,我們常常被法官交辦的工作就是勘驗警

局偵查中的錄音錄影。

在我的工作經驗裡,我會發現警察局的錄音

設備跟錄音方式實在是令人無法茍同,導致連法官、檢察官本身都

無法相信在有錄音錄影的情況下所取得的被告之筆錄具有任意性自

白,所以導致法官助理在這一部分有很大的工作量。

再來提到現在

律師陪同訊問的這一部分,其實我個人非常高興有這個制度,因為

似乎可以在一些刑責較高的案子裡,因為有律師的陪同應訊而擔保

了被告供述的任意性,當然也替許多當律師的朋友感到很高興。

是,就身為一個人民的角度來看,林檢察官眼中的驕傲我卻認為很

悲哀。

因為不管是法官或是人民,都無法信任犯罪偵查機關在有錄

音錄影設備之下所取得的被告或證人的陳述,是具有合法性或任意

性的,因此需要另外一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在場。

再來就是關於

陳瑞仁檢察官說的:

「好人累了,小心壞人再起。

」我們都了解他

講的好壞並不是絕對的善惡,而是一種比喻。

關於「好人累了」,

我想在場努力於司法改革的前輩們真的是辛苦了,制度是為人訂

的、要讓人去執行的,所以各個好人不要太苛責於自己,要求司法

現在的既得利益者要去自宮是違反人性尊嚴並且殘忍的,那既得利

益者如果去自肥了也是不道德的。

我們都是法律人,法律既然有不

溯及既往的原則、有罪刑法定主義,然後法律是社會的契約,應有

綜合座談633

受拘束者的同意,關於大家在討論司法人員的任用或是評鑑的部

分,是不是應該考慮到,這些部分我們應該是由現在的司法人員去

對於未來十年後,我們要選拔進來的司法人員去做規定,而不是說

現在所有的司法人員都要去適用馬上改的法律,而導致說會有內在

的衝突跟外部的不信任感,我想可以給各位去參考一下。

然後,范立達先生在場,我想說稱他為媒體人會不會讓他覺得

對他有不敬?

我想媒體人在司法改革裡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可

是就我在做法官助理的工作裡面,我有一個經驗,就是有一件性侵

案件,是中年男子跟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少女的合意性交,那一個

庭我們只開完了準備程序,還沒進入審判,就在審判期日的前一

天,有一家報紙就寫了關於這個案件,被害人到庭陳述說她多麼地

愛這個被告,她是自願的,她根本不想告他等等諸如此類,然後還

寫說法官跟檢察官當庭聽聞被害人如此陳述也深感訝異,認為被告

很無辜。

可是很可笑的,我們的審判期日是在報導出現的後一天,

它竟然可以寫出這樣的報導!

我就覺得司法改革是要為人民改革,

這一個部分,在這個司法改革的觀念之下,司法記者他們是不是也

尊重了司法制度?

關於性侵害案件是不公開審理的,他怎麼去寫出

這篇文章?

而且他沒有查證,連審判期日都沒有到,他就聽了某個

人的說法說開庭的時候發生了這樣的情形,可是審判期日明明是在

後一天。

司法改革不是只改革規定跟法官,司法是很大的組織,其

實司法也是服務業,是要服務人民的,犯罪的人民也是人民,有許

多大大小小的環節要一起去改革,司法人的專業在於知道法律,如

何運用法律,但是我們卻沒有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上就去落實它,而

導致人們對司法有更多的不信任,以上的意見就供給各位長輩參

考,謝謝。

湯德宗主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

謝謝顏小姐。

還有其他來賓要發言嗎?

「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634

范立達經理(TVBS法務室資深經理)

對於媒體的批評指教,我們敬謹接受,不過要先跟各位聲明,

剛剛提到的那位記者不是我,我沒有寫那樣的報導,怕各位誤會

了。

我想,連續兩天開了司法改革十週年的論壇,司法改革在我的

看法,絕對只是一個手段,不是一個目的。

那它的目的是什麼呢?

它的目的就是要促進人權保障、發現真實、維護整個國家社會的公

平正義,這才是目的,所以,手段就變得很重要。

改革,除了制度

的改革之外,我認為人的改革也很重要,心靈的改革很重要。

如果

只有制度改革,人的心靈沒有改革的話,在上位的人、握有權柄的

人,他永遠覺得他的權力是應有的、不應該被剝奪的,或者他今天

覺得權力是一個釋放、是一種施捨的話,這樣的制度改革它不會有

進步。

兩天來除了參加了一場有關司法院定位的那一場之外,我都一

直待在刑事分組,因為我一直覺得刑事訴訟它是對人權侵害最嚴重

的一套法律,所以我們應該特別注意這個地方。

在這個分組裡面,

我聽到很多讓我覺得很訝異的話題,好比說有人會認為說:

像德國

等OECD國家,他們的GDP到了三萬五,所以他們有那樣一個程

度的人權保障;我們台灣的GDP只有一萬八,能夠有不輸於他們

的人權保障,我們應該覺得驕傲。

人權是用GDP來衡量的嗎?

萬八GDP的人民應該只有享受打了七折或六折的人權嗎?

如果我

們認為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的話,今天從一個握有權柄的人跟我們

說:

「我們的GDP只有一萬八,我們的人權保障跟人家3萬5的差不

多一樣,我們應該覺得驕傲。

」這個話聽了我會覺得很可怕,因為

他講這個話的時候不覺得他是錯的。

那握有權柄人跟我們說:

「我

們現在的偵查制度有全程的錄音錄影,這非常優秀,超英趕美。

是,我們有全程的錄音錄影,可是我們的制度裡面有沒有規定當這

個錄音錄影凸槌的時候,沒有錄到音、沒有錄到影,只剩下筆錄的

時候,這筆錄還有沒有證據能力?

有沒有這樣的規定?

沒有!

所以

這個錄音錄影講難聽一點,是「聾子的耳朵」,擺在那邊好看的。

綜合座談635

今天沒有踐行全程錄音錄影制度的時候,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沒有!

空談一個制度,怎麼去執行?

我還聽到昨天有一位檢察官跟我講說他在公訴組,偵查組起訴

的案子公訴組要怎樣去執行、去追訴犯罪、不能認罪協商等等,他

說要不然回去的時候會被偵查組檢察官說:

「你沒有道義!

你把我

的案子給賣掉了!

」等等。

我聽到檢察官說「你沒有道義!

」這幾

個字眼的時候嚇了一跳,檢察官不是幫派,什麼叫做沒有道義?

天如果公訴組的檢察官覺得起訴是浮濫的,他甚至應該要主動在法

院上撤回起訴才對,怎麼會擔心說今天撤回起訴或是認罪協商,回

去會被偵查組的檢察官說是沒有道義呢?

另外,我們還聽到高檢署

的主任檢察官跟我們說通訊保護及監聽法的修正是在大法官作出解

釋之前,那是當時的法務部長「審度時事」之後做出的決定。

我覺

得這四個字用得非常巧妙、恰如其分。

什麼叫做「審度時事」?

果說這個權力本來就不應該屬於檢察官,把它還給法官,讓它回到

令狀主義,這不正是一個常態嗎?

那什麼叫做「審度時事」呢?

難道是一種權力的施捨嗎?

我在想說,當我們在強調司法改革的時

候、當我們在座這麼多法律人存在的時候、我們在談到握有權柄的

人內部監督的時候,如果我們看到一個案子,有一個公務員把公文

影印回家,影印的這件事情會被檢察官論以偽造文書;他把影印的

公文帶回家會被論以竊取公有財物罪,然後求刑十二年,這樣的起

訴書經過主任檢察官、檢察長蓋章之後起訴,各位,這有沒有叫做

內部監督機制?

握有權柄的人可以這樣對人民嗎?

對於檢察官來

講,案子可能在他手中只是八十件中的一件,但是對於人民來講,

那是他一輩子的事情。

我非常希望握有權柄的人真的要好好地考慮

怎樣去做權力的節制、在權力前面怎麼樣去自我謙卑,謝謝。

湯德宗主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

謝謝。

剛才後面有一位,請先報您的服務單位與姓名。

「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636

王如賓先生(台灣社區大學通訊)

各位法學先進︰我有一些淺見就教於各位專業,第一點,請問

我們國家還有多少不合時宜的制度和法律?

煩請各位先進執業時見

證社會變化,能經常檢討我們現行的法律是否與時俱進。

偉大理想

的法律應該保障好人,而且沒有供惡徒投機挑釁的漏洞。

例如政府

首長的行政特別費是否已經在立法規範?

我們司法院的歷史大案無

法宣告偵破,請問司法院同仁有多少苦衷?

現行的交保假釋程序是

否有助益嫌犯再犯或脫逃的機會?

破產法是否協助業主掏空企業,

造成許多不良債權。

我們的金融機構放款徵信授信制度可曾嚴加把

關?

警察和法官執法態度是否一致?

警察辛苦抓人,法官瞬間放

人。

電話詐騙歹徒和經濟犯罪者是否判刑太輕以致禍源不斷?

請問

國家賠償法是否在懲罰國庫納稅人?

求償國庫的原告實在應該訴諸

公務政策執事者的疏失。

我曾經到台北法院請教訴訟諮詢者同一個

問題,可是他們卻說法不一,使民眾無所適從。

我們的公務員是否

有完備的職前專業訓練?

為什麼警察對家戶竊賊總是束手無策?

謝謝!

湯德宗主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

謝謝,請那位小姐。

林麗瑩主任檢察官(台北地檢署)

主席,在座先進,我是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麗瑩,也是剛

才有多位先進提出指正的與談人。

我想先作一些澄清,因為那場會

議也許現在大部分在場的先進都不在場。

關於第一個問題,就是偵

訊時候,被告訊問的全程錄音錄影,這是按照我們現行法律的規

定。

我在講這個制度的時候,我是強調

現在這個規定是獨步全

球,大概沒有其他先進國家像我們這麼全面性地將被告偵訊的情況

全面錄音錄影,我沒有表示我很驕傲,我是說這個規定主要是要控

制偵訊人員在整個偵訊過程是不是合法的進行,我認為有它的功

能,但是我在很多場合也提過,它對於被錄音錄影的人員,包括被

綜合座談637

訊問人也包括執行訊問的人,他們的人格權確實有被侵犯。

那會不

會影響被告自白的意願,我覺得確實也可以提出來討論。

但是這個

強制錄音、錄影的偵訊制度是在各方,並不是檢方的需求,主要是

辯護人、律師團體施壓,希望能在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有一個比

較衡平的,保障被告將來主張不合法偵訊的時候能有一定的保全證

明的方式,因而要求被告偵訊全面的錄音錄影。

對於這樣的規定,

我是很無奈的,尤其是已經全面錄音、錄影的制度下,還有律師界

或媒體界不滿,認為我們的偵訊筆錄製作要再進行制度的改革。

是為了保障像剛才那樣的議題,在場有些先進就有不同的看法,認

為現在仍做得不夠,技術面上仍有很多問題,希望能做的更好、讓

錄音錄影做到沒有瑕疵,不要像現在很多時候,因為技術上還沒有

辦法克服的問題,造成錄音錄影中斷或其他在審判中沒有辦法勘驗

的瑕疵。

我認為只有投入更多的經費與技術支援才能有效克服這個

問題。

這是權衡的問題,我並不認為我們規定全面錄音錄影是值得

驕傲的事情,我必須在此澄清。

這個確實是大多數人民對於偵訊人

員不信賴的結果,而必須做全程的錄音錄影、做保全或者說是存證

的措施。

另外,關於提出我們跟幾個所謂年國民所得超過三萬五千美元

的國家作相比,也是我提出來的,但是我也要澄清。

我不是說要以

經濟發展的程度來對比,所以我們既然沒有達到那樣的水準,就不

應該有那樣程度的人權保障水準。

如果有聽我的發言,應該能理

解,我主要是強調,台灣的經濟奇蹟曾經被世界所稱譽,但是到目

前為止我們的GDP也不過才一萬八千美元的水準,但是在這十幾

年來,我們被外界批評我們的偵查人權保障改革速度太慢,但實際

上我們現在的成績是可以跟美、日、德這些GDP超過三萬六千美

元的國家相提並論的,我們這裡是創造司法改革人權保障的奇蹟,

在短時間內制度做了這麼大的變革,我不是用我們的人民所得來跟

人權保障做比較,我不認為所得高才應該有這樣的水準。

不過可以

相信,在我們的經濟水準沒這麼高的情形下,我們在司法成本的投

「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638

注,可以比其他先進國家投注更高的成本,即使我們在資源有限的

情況下,我們比人家更重視人權,這是我們應該要驕傲的地方。

另外提到預防性羈押,其實很多法治先進的國家都有預防性羈

押的規定,也通過合憲性的審查。

也就是說,這個犯罪嫌疑人這次

被逮捕了之後,我們發覺他其實有很多這類的犯罪前科紀錄,在經

判斷相關的情況之下,認為在偵審的進行當中,被告仍有可能再犯

同樣犯罪,我們用保全的手段暫時拘禁他、避免他再犯。

這到底是

跟本案的偵審有沒有關係,在理論上的討論很多,我們只能說目前

很多國家都有這樣的規定,這個預防性羈押也不是我們檢方主動要

提出來的,而是各界的需要、人民對於司法公信的期待。

還未受制

裁的被告,竟然在偵查審理中可以繼續做同類的犯罪,是這個社會

不能容忍的。

而預防性羈押的制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而且在學理

上也獲得支持,今天時間有限,也許學理的討論我不適合說太多,

但是在許多理論上的討論,包括其他先進的立法例都有預防性羈

押,我簡單說明到這裡,謝謝。

湯德宗主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

謝謝林檢察官。

剛才最後排的這位女士,請報姓名,謝謝。

馬小蘭女士(TaiwanNews英文台灣日報記者)

監察院去年8月公布的「社會關注重大案件24案」,其中有5件

是關於司法人員的案件,其中又有3件是關於檢察官違法濫權的案

子。

但是從過去歷年來監察院移送有關檢察官違法濫權的案子,最

後很多是不了了之。

我想幫一般老百姓問:

到底我們「做不實筆錄

的檢察官」什麼時候會受到懲戒?

台灣是五權分立的國家,監察院

到底有沒有讓它發揮它的功能?

從監察院移送的檢察官違法濫權的

案子,最後的結果檢察官是否都有受到懲戒?

那我想在座的司法先

進都是高風亮節的法界前輩,但是今天沒有在場的檢察官,畢竟人

都有犯錯的時候,如果大家今天撇開政治力的介入、撇開泛政治化

的議題不論,到底從監察院移送違法濫權的檢察官、跟製作不實筆

綜合座談639

錄的檢察官什麼時候才會受到懲戒?

如果我們沒有辦法正視這個問

題的話,可能十年之後我們所開的「司法改革二十週年的回顧與展

望研討會」大家還是在討論同樣的問題,甚至是檢討這十年來退步

的狀況。

謝謝大家。

湯德宗主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

好,謝謝馬小姐。

蔡良文委員(考試院考試委員)

主席、各位貴賓、各位先進,民主法治為世界潮流,而司法改

革乃為達民主法治,必要長期推動工程之一,各種法制建置修正又

屬其基礎工程。

茲就本人相關拙作及兩日聆聽方家高見後,提出法

制改革之淺見如次:

(一)司法改革有關組織定位問題:

應在憲法及憲法精神之五

權分立架構下,來建構司法審檢組織架構與定位功能之

釐正、調和,方可增進其可行性。

(二)司法改革之外在環境部分:

司法系統在統合建構整體法

制時,應配合台灣地區民主法治進程,及考慮政治、經

濟、社會、文化、科技環境,釐正各院之憲定權責分

際,並採以漸進立法政策與策略。

(三)司法人事

(一)之法官檢察官之身分與淘汰機制方向:

法官法中應考量者有司法獨立審判、權利、保障等(自

律規範),以及相對於行政事務統合之分際與民主課責

(他律規範)及動態衡平的抉擇點;在強化法官倫理規

範及法官自治方面,宜由重視司法行政權責,朝向司法

自治方向發展,在此過程制度設計上宜重振及強化法官

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功能,除彰顯評鑑

淘汰機制,亦可融入民主課責與社會課責之機制與精

神,適切體現良善課責機制運作,間接回應民意的監

督,以強化及提昇國民的信賴。

「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640

(四)再就法官法草案及其立法方面而言:

涉及全面性之司法

改革,更關涉整體文官體制之衡平性,其為規定法官身

分及權義之基本大法,該草案之內容,由司法院起草,

牽涉行政院、考試院之職掌,所設立之職務法庭,又與

監察院之業務有關,該草案經相關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

議,可謂橫跨五院職掌之基礎大法,其牽連性、複雜性

可見一般。

其他法案亦然,基於五院分立、彼此相維之

體制,司法改革的各項法案,若能順利完成立法,確具

有劃時代之改革意義。

尤盼司法改革之各主政者能深體

「世異變,則成功大」,「變以漸也」的道理,因為任何

改革希望一步到位是理想,但其可行性不高,以上的淺

見提供會上作參考,敬請參酌,謝謝。

湯德宗主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

謝謝,剛才那邊,請。

尤英夫律師(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主席、各位法界先進、各位與會的貴賓,今天我們在這裡花了

兩天時間來探討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大家很用心,發言

很多都非常值得肯定、而且有很多的精彩結論。

可是對不起,今天

我們開完會走出去之後,明天司法還是一樣的情況。

說不定今天晚

上還是一樣什麼新聞、什麼節目,繼續有一堆踐踏司法與批評司法

的人。

所以我們是不是有點白講?

當然大家都很用心,可是也可能

努力會落空,因為人民還是對司法不信任。

為什麼?

因為名嘴仍然

在媒體撥弄。

所以我們今天講的很多人權保障、尊重司法正義,我

都非常贊同。

剛才TVBS范經理也講了很多,其實都不錯!

可是,

媒體TVBS本身是不是也要檢討?

對司法威信一再被踐踏有沒有什

麼辦法來維護?

大家應該想個辦法來,譬如說,當然我不方便舉什

麼具體案件來講,對目前正進行的幾個案件被抗爭,那司法界是不

是有人應該出來講話,或者司法界應該怎麼來集體表示一點意見?

綜合座談641

講司法改革在座每個人都很用心,我也非常支持,可是我們走出去

之後,很不好意思,會被人講沒有什麼預期效果。

我認為我們作為

一個法律人,其實應該一起站出來維護。

怎麼維護,我是不知道,

我提出這個問題讓大家思考。

因為人民不信任司法,人民還是希望

你做司法改革,可是我不知道怎麼來進行。

我雖然曾是教傳播法律

的教授,但我是非常痛恨媒體。

對不起!

我以前就常告媒體,我甚

至寫「媒體殺人」文章,這個就是要有人出來告才可以!

不告的話

他就不理,他就無所謂!

媒體還是照樣每天講些或罵些什麼

的……。

所以我提出問題來,我們如果談司法改革,除了今天討論

之外,有什麼更有力的方式來維護司法尊嚴、司法威信。

對不起,

我是不知道,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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