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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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廊坊市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行政处罚

1402001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部委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部委规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

行政处罚

1402002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

不收费

3

行政处罚

1402003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发包单位

不收费

4

行政处罚

1402004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部委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

不收费

5

行政处罚

1402005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部委规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部委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

不收费

6

行政处罚

1402006

对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7

行政处罚

1402007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部委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

不收费

8

行政处罚

140200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

(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

不收费

9

行政处罚

1402009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

不收费

10

行政处罚

1402010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七十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部委规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11

行政处罚

1402011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12

行政处罚

1402012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13

行政处罚

1402013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部委规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部委规章: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

不收费

14

行政处罚

1402014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部委规章: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15

行政处罚

1402015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16

行政处罚

1402016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

(二)、(四)(五)(六)(八)项;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二)项;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二)项、第(四)项;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部委规章: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部委规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

建设单位

不收费

17

行政处罚

1402017

对未依照规定委托监理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18

行政处罚

1402018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19

行政处罚

1402019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0

行政处罚

1402020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1

行政处罚

1402021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2

行政处罚

1402022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

不收费

23

行政处罚

1402023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不收费

24

行政处罚

1402024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个人或单位

不收费

25

行政处罚

1402025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单位

不收费

26

行政处罚

1402026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加固单位

不收费

27

行政处罚

1402027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不收费

28

行政处罚

1402028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或单位

不收费

29

行政处罚

1402029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

不收费

30

行政处罚

1402030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部委规章: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31

行政处罚

1402031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

不收费

32

行政处罚

1402032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

不收费

33

行政处罚

1402033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

不收费

34

行政处罚

1402034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

不收费

35

行政处罚

1402035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四)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六)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

不收费

36

行政处罚

1402036

对工程监理企业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

不收费

37

行政处罚

1402037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

不收费

38

行政处罚

1402038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

不收费

39

行政处罚

1402039

委托方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的委托方

不收费

40

行政处罚

1402040

对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部委部委规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41

行政处罚

1402041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设计单位

不收费

42

行政处罚

1402042

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部委部委规章: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

不收费

43

行政处罚

1402043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3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44

行政处罚

1402044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部委规章: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部委规章: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

不收费

45

行政处罚

1402045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

不收费

46

行政处罚

1402046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行政法规: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部委规章: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部委规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注册执业人员

不收费

47

行政处罚

140204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

不收费

48

行政处罚

1402048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未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

不收费

49

行政处罚

140204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五)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

不收费

50

行政处罚

1402050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51

行政处罚

1402051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

不收费

52

行政处罚

1402052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

不收费

53

行政处罚

1402053

对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

不收费

54

行政处罚

1402054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违法行为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

不收费

55

行政处罚

140205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

不收费

56

行政处罚

1402056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

不收费

57

行政处罚

1402057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

不收费

58

行政处罚

1402058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企业

不收费

59

行政处罚

1402059

工程勘察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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