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辛勤结硕果青春谱华章同志个人先进事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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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辛勤结硕果青春谱华章同志个人先进事迹1

H:

\fanwencaijitwo\在全县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_0.doc辛勤结硕果青春谱华章同志个人先进事迹

 

在**供电支公司,一提起**这个名字,没有人不伸大拇指,都夸他是个好小伙子。

1991年参加工作的**,中共党员,今年33岁,现为支公司支部办主任,计算机信息中心副主任。

在几年时间内从一名普通的校表员后来居上,成为了青年人中的佼佼者,原因何在?

面对大伙的问询,他只是笑着重复一个观点:

“我只是在尽可能地把工作做好。

1991年7月,毕业于**电校的他,来到了县供电支公司计量班当了一名校表工。

从此,风华正茂的他便与电能计量结下了不解之缘。

想要在计量岗位作出一番成绩,不但要有极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更需要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为基础。

**始终以“爱岗敬业,勤于钻研”为准则,工作中勤学好问,刻苦钻研。

作为班组唯一的男同志,他主动承担起了班组里的苦、累、脏、险工作,通过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提高业务技能,使自身得到了充分的磨砺和锻炼。

他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取得了计量检定人员合格证书,并逐步成长为班组的生产骨干。

他细致的检定和娴熟的操作得到了领导的认可,独立承担起了高压关口表计的轮换校验工作。

高压关口表计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线损指标的完成和线路运行人员的奖罚考核。

他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作中一丝不苟、精益求精,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了历年的关口表计轮换校验任务,未发生一起计量差错。

计量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十多年摸爬滚打,他深知其中的艰辛,却从不言悔。

2000年支公司用电营销实现自动化管理,他独立承担了计量管理系统的应用与维护工作。

由于这套软件在计量管理方面有些部分需要改进,他积极配合系统管理员进行多次程序改进和完善,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随着两网改造工作的全面展开,表库管理难度不断加大,许多新设表计信息需要逐台全部录入微机。

面对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他没有退缩,经常利用节假日时间进行资料录入工作,保证了表库资料的完善和准确。

他还是班组的安全员、资料员,为搞好班组基础工作,他绞尽脑汁,想尽办法,设计了班组建设专题网页,在省一流班组验收时进行了讲解演示,获得了省公司领导的一致好评,对班组顺利通过一流验收起到了积极作用。

他既是一名团干,又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作为团干,他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色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同时他还身先士卒,利用自己在文艺方面的特长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无论是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还是文艺汇演、歌唱比赛都能看到他的身影。

比赛中他多次获奖,既为支公司争得了荣誉,也使他的才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和锻炼。

2001年10月,**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他在政治上逐渐走向成熟,更加注意以一个膊吃钡谋曜佳细褚笞约海蘼凼巧谖换故峭诺墓ぷ魉几鞫⒏欢嫌米约旱木匆稻瘛⒐ぷ魈取⑷烁聍攘θゴ跋焐肀叩耐竟餐健S捎谒錾某錾硐趾屯怀鲆导ǎ?

001年共青团市委授予他“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光荣称号;2002年分公司团委授予他“优秀团干”称号;2003年分公司党委授予他“优秀党员”光荣称号。

2004年9月,**被任命为支部办主任。

离开了熟悉的岗位,等待他的是人生更大的挑战,他正以百倍的信心和努力去很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用智慧和汗水谱写青春最美的乐章。

辛勤结硕果青春谱华章同志个人先进事迹责任编辑:

飞雪阅读:

人次

高军

历史上不同的时期的社会契约论者在解释国家的起源时,首先在理论上基本都作了一种相类似的假设,即人类最初处于一种自然的平等的原始状态,人类出于共同对付自然界及防止人们之间相互侵害等人类自身生存的需要,于是达成契约,让渡出部分权利组成国家和政府。

因此,在人民、国家及政府产生的先后次序上,社会契约论者认为是先有人民后有国家和政府。

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人民的授权,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幸福、公共的安全与福利,而绝不是为了管制和压迫人民。

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按照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国家及政府与个人完全平等,绝不能凌架于个人之上沦为作威作福的工具。

但是,自从有国家诞生之后的人类历史却充分证实了国家和政府似乎始终只是作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而存在,社会契约论者希望见到的那种理想的国家与政府始终只是乌托邦。

因为,“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权力本身腐蚀性的特点及人类专制的历史都证明了人类对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必须非常审慎。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也看到了这一点,为此他们在理论上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并设计了三种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具体方案。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英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三权分立的理论在政治上进行了实践并在制度上予以了确立。

在解决了国家权力分立制衡的问题之后,对于个人的自由,启蒙思想家们也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认为,人民让渡权利只是让渡那些组织国家和政府所必须的而不得不让渡的部分,这些被让渡的权利总和构成了国家的权力,但是属于人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则由人民自己保留,这些被保留的权利就是人民的自由。

如果让渡所有的权利,人民将一无所有,最终必将导致专制和暴政。

人民让渡出权利组织了国家,但众所周知,国家仅仅是一个抽象的集合体,其权力的行使必须通过公众选举的公务员组织的政府来进行。

政府则主要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因此,法律应体现公意,应保障人民的自由,而所谓的自由,也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因此,人民的权利靠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及其他的种种原因,人民自身所保留的权利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得到体现例如我国宪法中未规定已为国际公约所确认为基本人权的公民的居住、迁徙、罢工等自由,对此,绝不能理解为对未规定的权利法律就不予保障。

对此,在以简约、惜墨如金而著称于世的美国宪法中,美国的开国先贤们怀着深深的忧虑,在权利法案中写入第九条“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轻忽”及第十条“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洲行使之权力,皆由各洲或人民保留之”的弹性条款。

因此,属于人民保留的权利,不管是法律予以明文确认的或未确认的,均属人民的自由,对此,国家都必须予以保障。

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永远都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平衡之中。

国家权力不能任意地扩张,国家权力任意扩张的后果必然是个人自由的缩小。

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必要地不得已地“作恶”。

但是,国家权力干涉个人的自由必须以法律有明文的规定为限,而法律本身也“只禁止那些会损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法律禁止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人获得更大的自由,即“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任何一个政府都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能为所欲为,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

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无权”,而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

对于道德领域,有道德、宗教等规范来调整,“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如果国家权力或法律任意干涉,最终只能导致人人自危,造成一种恐怖和产生普遍的伪道德的后果。

欧洲黑暗中世纪宗教法庭的统治产生了《十日谈》中的伪道德,中国封建社会“礼教杀人”的历史中产生了大批“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的性格扭曲的两面人,前苏联普遍政治高压下产生的灰色政治幽默等事实足以证明以上的结论。

国家权力如果违法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应由国家对被侵害者予以赔偿,那种“国家无过错”的陈腐观念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赔偿制度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纷纷建立。

另外,对个人自由来说,个人自由不是一种绝对自由,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活动的权力”,法国《人权宣言》将其定义为“在不损害他人之下,可以做所有的事情”。

因此,个人在行使自由时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自由,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只有这样自由才能真正地得到保障,因为“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如何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任意干涉个人自由的情况发生,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所不得不严肃地思考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笔者拙见,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

1.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和建立良好的制度

自由只有依靠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才能存在,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制度之间相辅相存不可偏废。

“良好的法律”一直是人们所向往的目标,古希腊先哲亚里斯多德在论及法治的第二层涵义时,即指出“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里的所谓“良好的法律”,指的是那种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理性价值的法律。

它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公正和真正地体现民意,对此,马克思曾论述道:

“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

”因此,如果制定出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不理性的“恶法”,那么人民的自由又怎么能依靠它来保障呢?

就法律和制度来说,两者之中,法律是基础,但往往制度更直接地对自由产生作用。

诚如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小平同志朴实的话语道出了制度的真谛。

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权力如果不被制约,那么权力被滥用侵犯个人自由的事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而且被侵犯者毫无抗争的余地。

例如,笔者就有两次在火车上和路上遇到警察查身份证的情形,你根本没有任何辩解的余地,因为在强权面前所有的公理都是苍白的,“枪炮说话的时候,缪斯保持沉默”,换句咱们中国的古语叫“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另外,对自由来说,人类的历史已证实,自由往往只是一种奢侈品,仅仅只存在于现代社会中。

而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三者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割裂任何一个方面其他方面都不可能存在。

如果不同时具备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三个条件,这个社会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

近思我国的情况,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步确立起来。

在法制建设方面,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写入党章和宪法。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治体现改革一度曾被提起后又被搁浅,至今一直未被提及。

事实上,如果政治体制上的一些弊端不革除,仅仅靠颁布大量的法律法规绝不可能切实解决当前的清除腐败、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吞、消除社会分配严重不公、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等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的社会也不可能因此而过渡到现代社会,因为法律颁布后如果不被遵守的后果往往比没有法律还更要糟。

到了今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已落到我们的肩上。

是主动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消除腐败、实现社会公平,消弥社会危机和动乱的因子,还是继续待下去,最后,被动地选择改革。

近代中国从戊戍维新到清末“新政”、辛亥革命以及近代日本明治维新的历史应该可以作为可资借鉴的经验。

古希腊谚语说得好“愿意的,命运领着走,不愿意的,命运推着走”,值得我们深思。

2.必须对人民进行启蒙

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无法在一个民众观念落后、守旧的国家生根,自由之花也同样无法在一个民众不知民主、自由、权利为何物的国度盛开。

因为,“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因此,我们全面深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对人民进行启蒙,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

当前,也进行了一些诸如“扫盲”、“送法下乡”、“普法”等工作。

但是,这些工作往往只注重形式,流于走过场,例如,“扫盲”仅仅就是教“文盲”识几个汉字,普法往往就是发几个法律法规单行本或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几个诸如离婚、继承、家庭暴力、财产纠纷等法律咨询,然后新闻媒体报道一下就完事了。

实际上,真正的扫盲应是不仅“文盲”要扫,“法盲”、“权利之盲”更应该扫,“普法”也不仅仅是要做以上的那些基础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要让群众从中理解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从而培养出信仰法律和服从法律的习惯。

因为,“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法治”亚里斯多德语。

而且,伯尔曼也说过:

“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

近代中国从严复提倡“改造国民性”到梁启超鼓吹“新民说”,再到鲁迅先生弃医从文,梁漱溟先生身体力行搞“乡村教育”,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孜孜地追求着对民众启蒙的梦想。

孙中山先生则在政治上具体设计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步骤。

所谓“军政”即武力统一全国;“训政”即在全国统一后,国民党“以党治国”来充当国人的保姆,培训国人去逐渐适应民主政治,以培训国人具备民主社会中人们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最终以实现“宪政”的目标。

但孙先生过早辞世,他所依赖的国民党后来变质,不再是第一次国共合作后的富有朝气的国民党,“训政”也被歪曲沦为蒋氏独裁的法宝,孙先生的伟大设想也终成空谷绝响。

近代中国亡国灭种、“瓜分豆剖”的严峻形势给了中国知识分子们极大的压力,对中国的知识的分子来说,严峻的形势迫使反帝往往倒反封建、救亡压倒启蒙、革命声浪淹没改良呼声。

急切严峻的形势使得启蒙的重要性无法为民众所重视也使得知识分子们无法专注于搞民众启蒙,因此,启蒙的任务始终也未能完成。

反思我们的近邻日本,近代日本从1856年“黑船事件”被迫开关后亦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临与中国完全相同的历史命运。

日本选择的是通过“明治维新”,是我们传统教科书所批判的那种自上而下发生的改良运动而不是备受赞美的自下而上的革命的方式来自救自强。

通过明治期间知识分子发动的自由民权运动,大大地改造了原本愚昧不堪的日本国民。

明治政府主动地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并以此使列强放弃了对日本的治外法权。

明治政府种种措施的采取,使日本在迅速强盛挤身西方列强的同时,既避免了革命的破坏而且又保存了国家的传统和权威。

明治维新对西方文化采取的是全盘引进的,先吞下去再慢慢消化、吸收的方式。

也许是严峻的形势和急于改变日本落后挨打的命运的压力,使得先进的日本知识分子无法去仔细思量、鉴别,也许是全世界只有日本这个民族才可以这样去移植异质文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移植后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排斥现象,但是,日本最终移植成功了。

而我们“中体西用”、“西体中用”从近代一直争论到当前,问题却依然存在而且严峻。

近年来,法律界也兴起了“法律移植”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历史上中西文化之争的延续和进一步具体化,至今也没有也决不可能有定论。

但是,历史的经验和当前的形势告诉我们,争论是无益的,对于已经成为公理的或为国际公约所包含的或为文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先进的理论、观念和制度,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大胆地吸收。

继续进行“体用之争”的争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引进西方文化,关键是应该行动了。

谈到启蒙的问题,我是学历史的,联想到日本明治维新、韩国知识分子将韩国民众的开化归功于基督教的教化作用,以及魏源《海国图志》在中国和在日本截然不同的历史命运,中国正统学术观点对待基督教的态度等等中外历史,使我不能自己,写了这么多题外话,有点跑题,见笑了!

3.必须依法执法

政府必须依法执法,“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都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

”过去,我们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法可依”,现在由于改革开放进行了二十多年,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使“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基本成为历史,现在突出的情况往往是“有法不依”。

对于有法不依和以执法为名任意侵犯人民自由的枉法裁决者,耶林认为,“执行法律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恶”。

依法执法首先要求执法者严格按照实体法规定执法,而不能任意扩大和自我授权。

同时它还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据程序执法,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的价值往往被削弱殆尽。

法治社会中人们不仅要求正义,而且还要求“看得见的”正义,因此,宪法与法律中必须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明确规定程序违法亦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依法执法还要求对执法者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从法律和制度上都必须予以必要的约束,尤其是对行政权力中管辖范围最广泛、最直接地与公众接触的警察权力必须予以制约。

例如我国的公安部门,主管包括治安、交通等行政的、以及刑事侦查的工作。

在行政管理方面,对于严重违法者,公安部门自已即可决定对其处以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的劳动教养,而且到期后,还可以决定再延长一年!

在刑事侦查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属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在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中的保障社会安全的价值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问题上首选安全价值,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部门赋予了极大的职权。

除了逮捕这一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之外,其他所有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包括剥夺公民自由最长可达37天之久的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和窃听等极容易侵犯公民自由的侦查手段的采用,均由其自行决定,而不像一些西方国家的警察那样须事先取得法官签发的令状后方可采取。

而且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的原则并未得到完整的落实,刑诉法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到场权等权利,那么,在“口供至上”、“有罪推定”等传统观念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审判政策的支配下,稍一不慎,极容易侵犯个人的自由。

4.必须选择合格的执法者

先贤荀子曾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

因为“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苦于需要依靠个别的人来使法律机器进行运转和对它进行操纵。

”因此,选择合格的执法者对一个法治社会来说至关重要。

对此,柏拉图曾论述道:

“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因此,把好用人关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将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交给那些心术不正的、官本位意识浓厚的、不知人民权利和自由为何物的人是非常危险的,发生那种凌架于人民之上,任意发号施令与侵犯人民自由的事情实乃当然的结果。

对于执政者来说,执政者必须具备高的专业素质与个人品德修养,“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如果用人不当,则会发生那种虽然建立了现代制度,但“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手中变成一堆废纸”的后果。

而且,如果人们总是得到一种“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摧毁人们关于法律的信念。

反思我们社会中流传的“领导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你不服还真的不行”的用人方式、论资排辈的思维习惯以及腐败日益漫延的社会现实,我们社会的用人方式是否应该改一改了。

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若干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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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节日活动针对相关人群公开信的写法与内容

1.标题

这类公开信的标题一般由发文双方名称和发文原因共同组成。

如《共青团中央关于提倡婚事新办给全国共青团员、青年朋友们的一封信》。

2.称呼

这类公开信的称呼针对发信对象和发信方式的不同,有的写集体的称呼,有的写个人姓名。

要写在第一行,顶格,称呼后加冒号。

3.正文

称呼后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正文。

这类公开信的正文一般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写些表示关怀、问候和祝愿的话。

把发文单位、机关的良好祝福带给这些受信的群众或单位个人。

(2)真情实意地赞颂收信人品德、成绩、贡献及其影响,使收信人在这种特殊的气氛下感到鼓舞和自豪。

(3)发文机关、单位进一步提出勉励和希望、要求,使受信人可以不骄不躁,发扬优势,继续奋斗,为社会和他人做出更大的贡献。

(4)以饱满、热烈的感情发出号召。

再次表示真挚的祝福和希望。

4.结尾

结尾一般写上一些表示敬意和祝愿的话语即可。

5.落款

落款即在全文结束后,在右下方署上发文单位或个人的称呼姓名,署明成文日期。

(二)针对具体问题的公开信的格式内容

1.标题

通常这类公开信的标题也由发信双方及发信事由与文种名构成。

文种名有时简略为“一封信”。

如“××关于××给×××的一封信”。

有时这类公开信题目也可只由受文者和文种构成。

如“×××给×××的一封信”。

2.称呼

称呼要顶格书写后加冒号。

一般用“同志们”、“朋友们”表示多数。

有的则直接写收信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的姓名。

3.正文

正文开头在称呼行下一行,空两格后书写。

一般来讲,针对某一问题的公开信正文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说明公开信的发文原因。

一般要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展开叙述。

(2)简略叙述问题存在的一些情况。

如果是事件,则说明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由于什么原因做了什么事,结果如何。

若是某一现象,则要指明这是什么现象,有何表现,有什么倾向,有何危害,会造成怎样的结果,以及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等等。

(3)阐明发文者对这一问题的真实态度。

是提倡赞扬,或是批评反对,或者提出某种看法主张,要一清二楚地表达出来。

(4)提出希望或解决问题的意见及建议。

4.结尾

结尾若是提倡赞扬的事件可以写上表敬意或祝愿的话。

如“此致——敬礼”等。

若是对某事的处理建议有看法,结尾则可写上“妥否请参考”字样。

5.落款

在右下方署上发文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并在下边写上发文日期。

例《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见范文一)。

(三)私人信件公开发表的公开信的写法内容

这类信件的写法同普通书信的写法一样。

通常这类信件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寄给报社以求与对方联系的公开信和私人信件的直接公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寄给报社的这类公开信要在正文清楚地叙述情况,使编辑了解实情,以达到问题圆满解决。

关于私人信件的公开信,一般通过发表可以起到很大的思想教育意义(见范文二)。

公开信写作格式和内容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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