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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署的服务要有甚麼资格

第七章:

法律援助

1.甚麼是法律援助?

為什麼要有法律援助?

普通法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法律程序無疑是解決糾紛、主持公道的有效途徑,但卻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無條件地加以運用的。

因為法律需要精確、細緻地界定事物之間、或者人與人之間的多層而複雜的關係,以及由此引伸出來的權利和責任,所以難免要發展成為另一套高度技術性的概念和程序。

這樣一來令法律很多時候都是刁鑽艱深,一般人不易理解的語言。

隨著法律日趨複雜,市民若循法律途徑尋求公義時,便得依賴法律專業的協助。

然而,為確保每一個市民不會因經濟狀況的差異,而導致沒有法律代表,影響公民司法權利,法律援助便顯得更為必須。

要有效地運用法律途徑,律師就扮演律師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在自由經濟的制度下,律師服務是需要代價去購買的,而在香港聘請律師的費用,殊不便宜。

一宗普通的案件,動不動就得花上數以千計的費用;而以數萬計的律師費,也絕非不尋常的事。

這些數字,當然不是一般普羅大眾所能夠負擔得起的。

這樣,經濟能力有限的市民,迫切地需要法律援助(legalaid)及法律諮詢服務(legaladvice)。

2.涉及基本人權的法律援助是如何安排的?

為保障基本人權,法律上對涉及基本人權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有特別的安排。

《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第5AA條規定,如署長相信法援申請人在一項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或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是其中爭論點的法律程序中,署長可免除依據一般個案進行的財務資源限制,並豁免資產審查。

3.有什麼法律援助計劃及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幫助市民?

由六十年代末期開始,香港已開始有機構提供不同性質的法律援助及諮詢服務。

直至目前為止,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法律援助輔助計劃)(SupplementaryLegalAidScheme)。

(2)由律師公會(LawSociety)和大律師公會(BarAssociation)聯辦的當值律師服務(DutyLawyerService)(包括:

當值律師法律代表服務、免費法律意見輔助計劃、免費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3)大律師公會提供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BARFreeLegalServiceScheme)

(4)民間提供的法律服務(例如:

各級議會的部份議員提供的有限度法律輔導服務,以及部份非政府機構)

4.法律援助署提供甚麼服務?

(節錄自法律援助署網頁,詳情請瀏覽http:

//www.info.gov.hk/lad)

法律援助署根據《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該署於1967年成立,服務對象是經濟能力有限的市民,如有個人問題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去解決糾紛,只要理由充份,都可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的服務,目的是確保任何具備充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將案件訴諸法庭。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牽涉在上述法院的法律程序,便可申請法律援助。

只要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充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獲得法律援助。

法援署主要提供以下三方面的法律援助計劃:

1.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2.刑事訴訟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4.1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範圍,包括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展開的民事訴訟;在土地審裁處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I部的規定審理的案件;某些死因裁判研訊;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提出申請的案件。

主要訟案類別如下:

⏹婚姻訴訟案

⏹專業疏忽

⏹交通意外索償

⏹海員追討欠薪

⏹業主與租客糾紛

⏹僱員追討欠薪及遣散費等

⏹工業意外賠償僱員補償

⏹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案件

⏹入境事務

⏹某些死因裁判庭的研訊案件

⏹合約糾紛

有一點申請人不可不知的,不是所有的案件法律援助署都會受理的。

有些類別的法律程序不能獲得法律援助,這些包括:

1.誹謗(但對指稱有誹謗的反申索而作出的抗辯除外);

2.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

3.勞資審裁處案件;

4.就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而提出的索償訴訟;

5.於選舉呈請(因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範圍而引起的爭論除外)。

4.1.1申請普通法律援助要有甚麼資格?

法律援助署在決定申請人是否有資格接受援助時,將會考慮及通過兩項要點。

其一是案件的情理,其二是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通過了這兩方面的審理,申請人才可以獲得援助。

案情審查:

申請人必須提出充分理由,證明他/她的案件,值得採取法律行動,提出訴訟或抗辯。

然而,法援署署長可以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訂明的各項理由,拒絕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

例如:

◆申請人只能從有關法律程序中獲得的益處甚微。

◆有關的法律程序非常簡單,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律師代表辦理。

◆根據有關個案的情況,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不合埋的。

(例如:

對方下落不明,無法進行起訴;或遭索償的一方根本無支付賠償的能力,提出申索最終只屬徒勞。

申請人未能應本署要求提供更多資料或前來會面。

經濟審查:

申請人須證明其總收入及資產,經扣除某些費用後,數目並沒有超過169,700元的規定限額。

在計算申請人的總收入及資產時,申請人的配偶的收入和資產,將會一併列入申請人本人的收入和資產內計算。

除非配偶在申請所涉及的爭議中有對立利益。

若申請人已與配偶正式分居,或申請法律援助是因家庭糾紛而配偶正式分居提出訴訟,則作別論。

如果申請人以監護人身份,代表一名未婚及與申請人份屬近親的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申請人的收入和資產,亦會連同該未成年人(未滿18歲的未婚人士)的收入和資產一起計算。

但是,若任何人只是代表/為了職責所在而代表該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成年人,其財務資源不會被計算在內,法律援手只會計算該未成年人的財務資源。

4.1.2申請法律援助要準備甚麼文件?

在會晤當天,申請人須帶備所有與案有關的文件,以及所有顯示他的經濟狀況的文件(例如:

銀行存摺、糧單、租金收據、按揭還款表、薪俸評稅表及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證明文件等)。

法援署會根據文件來評估申請人的財務資源(即「經濟」審查)。

署方亦會就申請人的案件向他錄取供詞,並將供詞交由律師審核,以決定他是否具備理據提出訴訟(即「案情」審查)。

在大多數情況下,錄取供詞和經濟審查的工作都可以在1天內完成。

在某些情況下,法援署可能需要向第三者,例如政府其他部門或醫院管理局索取資料,以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足夠理據提出訴訟。

當所有資料集齊後,負責個案的律師便會決定他是否符合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

當收到提供法律援助的文件後,申請人應仔細閱讀文件內的各項條款,尤其是有關分擔費的數額及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的部分。

假如申請人接納所載的條款,便須在表格上簽署並填寫日期,於14日內交回該署。

若申請人表示接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會向他發出一份法律援助證書,以證實他已獲批法律援助。

4.1.3申請人有權選擇代表律師嗎?

假如法律援助署署長決定不代表申請人進行訴訟,申請人可以選擇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一名律師作為他的代表。

如署長認為他的選擇不符合他的利益,便會與他商討可否另覓人選。

此外,如申請人提出要求,署長亦有最終的決定權,代表申請人揀選律師或大律師。

4.1.4若果申請法援被拒時,可否提出上訴?

如果申請不獲接納,申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法律援助署人員會協助他填寫有關表格,排期上訴。

他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司法常務官答辯。

4.1.5申請法律援助的地點

申請法律援助,可到法律援助署的兩個辦事處辦理。

有一點必須注意是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申請只在總處辦理。

總處: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24樓(近金鐘地鐵站)

電話:

25377661

九龍辦事處:

九龍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地下(旺角火車站隔鄰)

電話:

23800117

申請所需文件,可致電法律援助署的24小時的電話諮詢服務,或到上述的辦事處查詢。

4.2刑事法律援助計劃

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援署會為申請人提供一名律師,並在有需要時提供一名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在法庭進行訴訟。

援助範圍包括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就裁判法院的案件提出的上訴、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

**除交付審判程序外,所有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均不屬法律援助的範圍。

假如市民在裁判法院被起訴,他應到有關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計劃聯絡事務處尋求協助。

4.2.1申請刑事法律援助要有甚麼資格?

經濟審查:

即審核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不超過申請法律援助所規定的限額,即港幣169,700元。

然而,為維護司法公正,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已超過港幣169,700元,法律援助署署長仍可以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

案情審查:

為求公義,本署不會為刑事案件進行案情審查,對於刑事上訴案件,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具備充分上訴理由及具有相當的成功機會。

4.2.2申請刑事法律援助要有手續?

如申請人已在押,可經由懲教署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告知監獄職員希望申請法律援助,有關人員自會協助填寫表格,並送交法律援助署。

在大多情況下,法援署會派員到獄中與申請人會晤,討論有關案件。

如申請人並非在押,可以帶備與案有關及用以證明財務資源的所有文件,親自前往法援署總部辦事處,提出申請。

申請人是不用繳付任何申請費用的。

申請會交由法律援助署的律師研究。

律師會根據案件的情理(這主要適用於上訴案件)和申請人的財務資源兩個因素來決定他可否獲得法律援助。

就交付審判程序而言,申請人通常會在8個工作天內收到通知,而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的案件則需10個工作天。

就上訴要求減刑的申請而言,通常申請人會在遞交申請當日起計兩個月內收到回覆,而上訴推翻判罪的案件,則會在3個月內收到回覆。

當收到提供法律援助的文件後,申請人應仔細閱讀文件內的各項條款,尤其是有關訟費分擔額的部分。

假如他接納所載的條款,便須在表格上簽署並填寫日期,於14日內交回法律援助署。

假如申請人表示接受法律援助,本署會向他發出一份法律援助證書,以證實他已獲批法律援助。

4.2.3申請人有權選擇代表律師嗎?

申請人可要求署長委派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的律師或大律師作為代表,署長會仔細考慮申請人的要求,但署長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4.2.4若果申請刑事法援被拒時,可否提出上訴?

如申請人是因為不能通過案情審查或經濟審查而遭法律援助署拒絕法律援助申請,則他無權對本署的決定提出上訴;但為了向終審法院上訴而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則作別論。

假如案件涉及謀殺、叛國或暴力海盜罪行,申請人可向法官申請批准法律援助,以及申請豁免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

至於其他案件,只要申請人能通過經濟審查,即使署長已基於案情理由而拒絕他的申請,法官仍可批准給予他法律援助。

4.3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根據1984年7月通過的《法律援助(修訂)條例》,法律援助署設立「法律援助輔助計劃」(SupplementaryLegalAidScheme)。

計劃為是為那些財務資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限額,卻又沒有能力獨自負擔高昂法律費用的「夾心階層」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跟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一樣,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申請人必須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要通過經濟審查,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高於港幣169,700元,但並未超逾港幣471,600元。

輔助計劃的法律援助,只適用於該些就個人傷亡案向區域法院索償超過港幣60,000元、向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索償的訟案。

援助範圍包括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索償。

這計劃在財政上屬於自給自足,經費來自透過訴訟替申請人討回的賠償金中扣取的分擔費。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繳交港幣1,000元,而接受法律援助後,須再繳交港幣1,000元。

如獲判勝訴,受助人須向計劃支付一筆分擔費,數額相等於訟案的全部訟費或法援署代其支付或須支付的費用,另加討回的賠償金的百分之十五。

如敗訴,受助人則毋須繳付任何分擔費用。

5.怎樣計算申請人的財政資源?

財務資源是指將申請人每月可動用的收入乘以12,再與他的可動用資產相加後所得的數目。

配偶的收入及財產,會與一併計算,除非申請人已經與配偶分居,或你的配偶在法援申請期間,所涉及的爭議中有對立利益。

5.1可動用收入

每月可動用的收入是指申請人的總收入減去某些許可扣減項目後所得的每月淨收入。

許可扣減的項目包括租金、差餉及供申請人本人和受養人支付生活開支的法定個人豁免額。

5.2可動用資產

可動用資產包括一切資本資產,例如:

現金、銀行存款、珠寶、古董、股票、股份及物業。

不過,有些資產不會計算在申請人的資產內,例如:

申請人的自住物業,傢俬及用具、衣物,以及營生工具。

6.法律援助是否免費?

申請人若果獲得給予法律援助進行訴訟,不一定完全免費。

部份訴訟費用可能要由受助人分擔,數目多寡視乎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而定。

7.怎樣計算分擔費?

7.1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下民事訴訟的分擔費

若受助人的財務資源不超過港幣20,000元,以及有關的法律程序中沒有收回及保留任何財產,受助人便可獲免費援助。

財務資源被評估為介乎20,001元至169,700元的受助人一旦接受法律援助,便須負擔一筆分擔費。

分擔費是按訴訟的預計所需訟費而釐定,但不會超過受助人根據其財務資源所須繳付的數額。

如有關訟費額超出受助人所須繳付的分擔費,受助人便得交付全數的分擔費,金額多寡則視乎其財務資源總額而定,由1,000元至42,425元不等。

*分擔費附表

財務資源

(港元)

分擔費比率

(%)

最高額分擔費

(港元)

0-20,000

-

-

20,001-40,000

-

1,000

40,001-60,000

-

2,000

60,001-80,000

5

3,000-4,000

80,001-100,000

10

8,000-10,000

100,001-120,000

15

15,000-18,000

120,001-144,000

20

24,000-28,800

144,001-169,700

25

36,000-42,425

*涉及人權法案的個案將接另一套比率計算分擔費。

在金錢索償,或涉及追討婚姻財產的婚姻訴訟中,如果受助人被裁定勝訴,及從中獲得賠償。

這筆賠款稱之為「在法律程序中收回或保留財產」。

法律援助署署長有權從這筆賠款中,優先扣除一個數額,用以支付受助人分擔費以外,而法律援助署在案中所用去的訟費及其他支出。

從收回或保留財產中扣取的訴訟費稱為「署長第一押記」。

如受助人希望從訴訟中收回或保留物業用作他本人或他的受養人的居所,署長可同意押後執行在該物業上的第一押記(即延遲出售物業以套取款項償還費用),但受助人必須以書面同意支付尚欠法律費用所衍生的利息及負擔行政費用。

例如:

陳先生獲給法律援助,就他向前僱主追討遣散費一事作出追討。

獲判的賠償金200,000元

支出的法律費用

i.須由前僱主支付100,000元

ii.須由陳先生支付2,000元

最高分擔費20,000元

如前僱主不支付訟費,法律援助署署長退回給陳先生的款項

=200,000元(獲判的賠償金)-「(100,000元+2000元)(實際支付的法律費用)-20,000元(分擔費)」=40,000元

7.2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分擔費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申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時所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在法律援助的訴訟中替申請人討回的賠償或補償所扣取的款項。

申請人須於提出申請時繳付申請費港幣1,000元。

如申請失敗,申請人將不會獲發還上述款項。

申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後,須繳付42,425元的中期分擔費。

假如申請人敗訴便無須再繳付任何費用。

假如申請人獲判勝訴,本署會從申請人討回的賠償中扣取12%,撥入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經費基金;但假如案件能夠於聘請大律師前和解,則上述百分比將會減半為6%。

此外,申請人的所有法律費用(包括未能向對訟一方收回的訟費),均會從替受助人所討回的賠償中扣除。

然而,本署會先把申請人已繳付的申請費及中期分擔費減去,然後再從賠償金中扣除申請人應付的法律費用餘額。

7.3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分擔費

獲得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所須繳付的分擔費的計算方法與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一樣。

而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逾169,700元,署長仍可運用酌情權給予其法律援助,但申請人將須繳付的最高分擔費為其財務資源的適當百分比,即30%-67%。

有一點申請人不可不知的,就是向法律援助署提供的任何資料(尤其是關於個人經濟狀況的資料),必須真確無誤。

假如以欺詐或訛騙方式獲得援助,法律援助署有權徹銷法律援助證書,詐騙者得自行繳付訟費,甚至可能因此而被刑事起訴。

8.法律援助署若不受理申請,市民能提出上訴嗎?

若申請人未能通過經濟或案情審查,或兩項審查,法律援助署可以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拒絕給予法律援助。

就算申請人得到法律援助(身份現已轉為受助人),法律援助署亦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訂明的一個或多個理由,撤銷受助人的法律援助。

例如:

1.受助人在不合理的情況下,要求本署代其提出訴訟或繼續續進行訴訟。

2.受助人沒有向其代表大律師或律師提供所需或適富的協助,以助訴訟順利進行。

如果受助人再沒有理據繼續進行其訴訟,或當受助人接受法律援助是不合理的,法律援助署署長就必須撤銷受助人的法律援助。

受助人或申請人如對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感到不滿,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如屬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案件,則可以向由他擔任主席的覆核委員會上訴。

司法常務官或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9.市民在海外遇到法律問題時,可否獲得法律援助?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的範圍只限於在香港法院展開的法律程序。

因此在遇有法律問題時,需要法律協助,應聯絡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香港特區政府駐當地的辦事處協助安排及跟進。

10.除法律援助署外,還有甚麼尋求法律援助的渠道?

除了法援署外,若市民在裁判法院被檢控,應該向當值律師計劃的聯絡主任查詢。

在地區法院以上的訴訟,則應考慮根據各適當的法律援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

 

10.1「當值律師服務」是什麼?

當值律師計劃(DutyLawyerService)是由政府資助的其中一個法律計劃,並由香港律師公會(LawSociety)和香港大律師公會(BarAssociation)合辦,當中包括:

法律代表服務、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免費電話法律諮詢服務,甚至在裁判法院提供律師代表服務及應被告人要求提供律師在場,以保證認人手續能公平地進行。

10.1.1當值律師法律代表服務

服務範圍包括裁判法院的成人及兒童法庭,為被告人提供律師出庭辯護,服務計劃會處理大部份的刑事案及在兒童法庭審理的案件。

凡上述範圍內的案件,被告人都有資格申請此項服務,並可到計劃在各裁判法院設立的辦事處(法庭聯絡處)申請。

至於被扣押的被告人,該處則會派員與當事人聯絡。

當值律師提供律師代表的控罪服務範圍,廣及大部份嚴重及普通控罪,不包括的控罪包括:

一般傳票、初級偵訊、交通案件、小販傳票,以及一般規則性的控罪。

10.1.2當值律師會根據甚麼準則進行審批?

當值律師會根據以下準則進行審批:

⏹被告人是否有失去自己之可能性;

⏹被告人是否有聲譽會蒙受嚴重損毀;

⏹被告人是否有法律觀點上之爭議;

⏹被告人是否因言語不通、精神問題、或傷殘而難以明白法庭程序;

⏹在審訊過程中,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對控方證人進行質詢、盤問。

10.1.3接受當值律師服務是否需要通過資產審查?

申請人需要通過資產審查,而每年剩入息不得超過港幣50,000元,家庭總收入不過超港幣127,330元。

申請人需要宣誓入息聲明,當成功通過資產審查,並決定使用此項服務時,他/她需要繳交港幣300元作為手續費。

除非能夠證明家庭經濟極度困難,一般來說手續費是不可以退回的。

每天早上,申請人可向裁判署的當值律師計劃的法庭聯絡主任申請。

當申請人通過資產審查後並繳納手續費後,被告需要到所屬的法庭聯絡處提供案情經過及答辯詳情。

如有需要,該處更會聘請各種語言翻譯協助備案。

該處其後會聘請執業律師及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出庭辯護。

有關一切案件的資料,會預早送交代表律師以便備案。

同時,律師亦會在上庭前接見被告商議案情。

10.2大律師公會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BARFreeLegalServiceScheme)

除了法援署及當值律師外,若市民仍未尋求合適的法律協助,可嘗試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

該服務計劃的設立目的,主要是針對那些未能獲得法律援助而又無法支付律師服務費用的申請人提供協助,唯有關的個案須有可取的理據,才會獲得義助服務計劃受理。

若申請人曾遭法律援助署拒絕其法律援助申請,無論拒絕的理由是基於財政資源抑或是案件理據不足,均應提供拒絕法律援助的申請及任何就該拒絕法律援助的決定的上訴的有關資料。

一般而言,義助服務計劃均不會為那些合符獲得法律援助資格的申請人提供服務。

義助服務計劃由一管理委員會執行,並由大律師公會主席出任主席。

義助服務計劃會由一位大律師擔任非全職的聯絡主任。

義助計劃的大律師會被編進一小組內,小組的成員包括有不同資歷和訴訟專長的大律師,他們會為計劃提供每年3天或20小時的免費服務。

由於參與計劃的大律師均為自願性質,義助服務計劃可能因未能找到合適的大律師而未能為申請人提供協助。

申請人亦無權指定某一大律師為其提供協助,亦不能要求索取義助大律師的名單。

由於大律師的專業守則規定不能直接與當事人聯繫,一般皆需要在事務律師陪同才能提供協助。

在此情況下,義助服務計劃或有可能為申請人找到願意免費協助他的事務律師,但計劃則不能在這方面作出任何保證或承諾。

10.2.1服務計劃能提供甚麼服務?

通過義助服務計劃,市民可以獲大律師提供以下的服務:

⏹大律師會以書面形式或在會面時就申請人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代表申請人出席任何容許法律代表出席的法庭或審裁處之聆訊。

10.2.2服務計劃會考慮甚麼因素決定是否提供義務協助?

管理委員會會根據下列因素考慮會否把申請轉介小組中的大律師:

⏹案件表面上是否有足夠理據,是否值得援助

⏹申請人或其家庭能否負擔法律服務費用

⏹案件是否真正需要大律師的服務

10.2.3市民如何提出申請?

所有申請均須以義助服務計劃指定的申請表格填寫,表格各項須完全真實填報。

若市民需與義助服務計劃主任聯絡,可以用書面或電郵形式進行。

(電子郵箱號碼為:

bflss@hkba.org)

申請人可透過親身或以郵寄形式前往香港大律師公會秘書處索取申請表格,更可

從法律義助服務計劃網址下載表格,網址為:

http:

//www.hkba.org

香港大律師公會地址:

香港金鐘道三十八號高等法院低層二樓

電話:

21379107

所有與案有關的文件,包括:

入稟狀和答辯書、証人供詞、判案書及由其他大律師及律師所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但只需呈交影印文,切記不要呈交文件正本。

          

在考慮申請人的個案後,義助服務計劃管理委員會成員會作出決定是否編配一位大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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