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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风暴五年来亚洲主要国家

亞洲金融風暴五年來亞洲主要國家

經濟改革成效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經濟改革措施成效

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來,至2001年亞洲各國,中國及越南除外,再度經歷全球經濟成長減緩,以及全球電子產品需求大幅減少的衝擊,各國經濟成長又普遍陷入低迷狀態。

此一環境變化對自金融風暴以來持續推動經濟改革的各國,帶來不確定性,而可能影響其經改執行成效。

由於東協五國及韓國承受金融風暴的衝擊不一,且各國當時所處經濟環境也不完全一樣,各國之經濟改革作法因之也不盡然相同,因此,本文擬分別檢討各國五年來的經濟改革措施及其成效,並歸納出對我國當前經濟環境之啟示。

印尼

印尼是1997年7月亞洲金融風暴的重災區。

其中,印尼盾匯率更是風暴衝擊的標的。

1997年印尼盾的貶幅接近50%,1998年貶幅更達71%,至1999年後方漸趨穩定,而2001年又再度急貶18%。

印尼盾匯率不僅位處金融風暴的核心,而且呈劇烈的動盪,又因印尼政府對匯率的激烈波動因應無方,風暴更加擴大與惡化。

究其原因,風暴伊始,印尼盾受區域貨幣影響急遽貶值,導致印尼公、民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銀行體系的呆帳陡增,且資金周轉出現問題。

於是,印尼中央銀行乃對銀行體系提供緊急融資,雖然名為維持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轉,但由於金融監理制度不健全,許多銀行利用印尼央行的緊急融資窗口,套借大筆資金轉貸給關係企業炒買外匯,而加速印尼盾的貶值,並形成惡性循環。

金融監理工作的不確實,擴大金融危機的範圍,並增加政府善後處理的成本。

1997年10月印尼政府和IMF達成援助貸款協議,開始整頓銀行體系,希望重獲資本市場信心,穩定印尼盾匯率。

在IMF的堅持下,金融體系重建和企業債務重整是金融風暴後印尼政府的經濟改革重點。

然而,由於政治不穩定,以及司法不健全,經濟改革工作進度緩慢,加上國際金融機構提供貸款附帶條件太多、撥款緩慢等,迄今未竟全功。

例如,印尼銀行重整署(IBRA)從1998年初成立迄2001年12月底(占IBRA法定存續期間的五分之三),總共才完成13.5%的不良資產清理工作。

至於企業債務重整方面,截至2001年12月底,印尼公、民營企業(含外資以及合資企業)的國外負債餘額約551億美元,其中約有307億美元是為呆帳。

另外,至2002年9月6日止,已進行庭外和解的國外負債總額約294億美元,其中已簽署債務和解備忘錄的國外負債總額約125億美元,和解比例迄今只有42.5%,可見債務重整速度也極為緩慢。

另外,IBRA負責重整國內企業債務方面,截至2002年7月26日,在總帳面價值(包括累積積欠的利息)約305兆盾的不良放款資產中,只有64.5兆盾已簽署債務和解備忘錄或已經換約,亦即,國內企業債務重整的比例迄今約只有21%。

然而,為了重建金融體系所發行的大量公債,已經讓印尼中央政府的總負債占GDP比例,從金融風暴前的25%激增至接近100%,是金融風暴帶給印尼人民最顯著的後遺症。

2001年印尼中央政府的國內外利息支出占印尼名目GDP的6.1%,占中央政府總支出的26.3%,占中央政府經濟發展支出的197%。

沈重的財政負擔將是未來印尼經濟發展的阻力。

韓國

1997年發生金融風暴後,外匯存底的嚴重不足,使韓國面臨著國家破產與經濟凋敝危機,失業率急速攀昇、消費者物價飛漲、銀行支票退票率暴增、韓元也大幅貶值、股票市場萎縮、外國人投資減少、進出口業績惡化、經常帳收支銳減,各種經濟問題接踵衝擊韓國經濟。

為根本解決外匯存底不足,以及挽救瀕臨破產的國家經濟,韓國經濟改革的重點有四:

①企業方面:

為整頓與改善企業財務結構、強化企業經營的透明性、確保競爭公平性,而訂定「企業構造調整促進法」,以淘汰體質不良企業,同時進行企業合併。

2001年7月在金融監督院成立「會計監理局」,加強會計監督,採取大規模有償增資方式,以降低企業負債比率。

其結果,韓國30大財團的負債比率從1997年底的512.8%降為2000年171.2%。

另一方面,由於韓國政府一直著重扶植大企業,疏於照顧中小企業。

大企業的「以債養債」經營方式,又容易引發企業與金融機關的連鎖破產倒閉。

因此,應用「適者生存」的淘汰法則,清查企業,並迫使企業進行重整係為正確作法。

反觀我國,雖然以中小企業為主,但是也有一些體質不良的大企業超貸,造成銀行呆帳問題,應該及早因應。

勞資糾紛是吸引外國投資最大的絆腳石,若勞資和諧氣氛不能形成,將影響外資投資意願。

②金融方面:

要求不良金融機關退出市場,但可改善的金融機關,則利用國家基金支援,由政府概括承受或給予停止營業處分或拍賣由外國銀行團接收等。

韓國於1998年4月成立金融監督委員會,負責修改金融法規、健全金融監理架構,並監督與評估金融機構重整、合併及增資案。

另設立「金融監督院」,負責執行金融監督委員會的決策。

同年9月,制訂「有關改善金融事業構造法律」。

四年來投入156兆韓元公共資金,以推動金融重整。

2001年韓國全體銀行逾放比已由1999年的12.9%降為3.4%。

又於2000年12月30日修訂「存款人保護法」,保障存款戶的權益。

③行政方面:

促進公營企業改革,加速民營化,並促進公營企業效率,淘汰冗員降低人事費用,改變員工大鍋飯心態,同時委聘專業人士經營等。

整頓既有61個公營企業中的30家分公司,截至2002年為止,再追加整頓20家分公司。

11家準備民營化的企業中,有6家已經完成。

精減人員方面,1998年至2001年裁減公務人員14萬名。

中央政府裁員2萬2,000餘名,佔全體公務人員的17%。

地方政府裁員5萬6,000餘名。

公營企業與其分公司共裁員6萬2,000餘名。

同時大幅度修正政府不必要干涉民間經營的法規。

1998年至2001年間共廢止8,121件,並修正6,065件法則。

④勞資方面:

改善勞動市場條件,採取工資與雇用量由市場決定策略,以避免勞資糾紛,並創造勞資合作的雙贏局面。

1998年2月6日實施「雇用保險」,2000年7月實施「職災保險」及「職場醫療保險」,以增加勞工福祉,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時間縮短為每週工作時數40小時,每年工作時間2,000小時,並按照業別與企業規模分階段實施週休二日制度。

在韓國政府與人民共同努力下,經濟改革已初步具有成果。

金融危機時,韓國向國際貨幣基金(IMF)貸款的195億美元,已得以提早三年償還。

另外,從1997年底外匯存底不足40億美元,到2002年7月底止,外匯存底已超過1,000億美元,排名世界第四。

外匯存底不足情形已不再出現。

韓國經濟體質已有明顯地改善。

五年間韓國也吸引了520億美元的外人投資,是1997年以前累計總額246億美元的兩倍,顯示企業體質改善,與經濟環境好轉已提高外資的投資意願。

馬來西亞

自1997年年中金融風暴爆發以來,馬國曾實施多項經濟改革措施,如藉調降利率,以協助負債較高之企業得以較低的成本取得資金來度過難關,並藉此刺激景氣;但此等措施一經公佈,經濟非但未見好轉,更引來投機客對馬國匯率之攻擊,以較低利率介入馬幣而於外匯市場賣出,導致馬國匯價趨貶,更進而促使外資撤出而影響外來投資之進行。

馬幣匯率自金融風暴初期的1美元兌2.64馬幣,跌至1998年7月底的1美元兌4.14馬幣;而且馬幣貶值同時也帶來外債的壓力,對馬國經濟影響很大。

在經濟負成長、失業率攀升、股價暴跌等多重壓力下,馬國遂決定採取固定匯率(1美元兌3.8馬幣),以制止日益猖狂之國際投機行為,並讓馬國政府利用低利率支援工商企業活動時,不須顧慮匯率的可能影響,更可避免進一步之外匯流失以及外債之增加。

採行這種資本管制制度,得以隔絕海外金融資本市場波動對本國的影響,而使國內市場能維持在穩定狀態,進出口商也不會為了匯率的起伏不定而遭受龐大的匯兌損失。

再加上馬國政府為刺激國內景氣,持續採行擴張性貨幣政策,使得該國利率下降,有助於融通有生產相關的活動(如製造業之生產),並提高消費意願。

此外,馬國政府也藉此機會,對該國金融部門與資本市場進行結構改革,制訂一致性的貨幣政策與匯率制度,以便日後能維持較長期的經濟成長。

這些措施包括:

成立Danamodal(金融監理基金)與Danaharta(資產管理公司)以分別調整銀行的資本結構與改善集團逾期放款(NPLs)、進行企業與金融重建工作、更新破產相關法律條文與制度、實施公司治理,以及一連串與銀行部門有關的監督與規範計畫。

因此在這些領域內,馬來西亞的表現都較鄰近東協各國來得突出。

然而,資本管制也帶來了不少的潛在成本。

外匯管制使得外國投資者於投資時因不確定性的存在而採取觀望的態度,同時也增加籌措資金的成本。

雖然在1998年8月俄羅斯金融風暴爆發後,幾乎所有的開發中國家皆面臨了借款價差(spread)大幅增加的情形,但馬國政府借款的價差卻由金融風暴前的低於50基準點(basispoint)大幅提高,中間之差距遠超過泰國、韓國與菲律賓等其他國家,這種情形大幅增加馬國政府籌資時的成本負擔。

另外受到資本管制的影響,外人直接投資在1998年、1999年與2001年皆大幅下降,只有在2000年為增加的局面。

不過由於在風暴發生前馬國即有過度投資與產能過剩的情況存在,也可能影響外資之投資意願。

此外,1999年9月馬國政府宣佈對獲利所得課徵10%的出境稅。

這對於馬國而言,為一大劣勢,因為對外國投資者來說,若要將投資所得匯回母國,尚須增加額外的一筆支出,相較之下,於他國投資或許是較好的選擇。

不過該項稅率並不適用於房地產、第二類股(secondboardstocks)等項目,所以從此項政策實施之後的經濟表現來看,資本外流的情況只有在當年9月份短暫出現,且金額並不大,之後皆維持淨流入的局面。

除實施資本管制外,為抑止存款流向外商銀行。

馬來西亞央行於1997年10月下令降低放款年增率,1997年底不得超過25%、1998年第一季不得超過20%、1998年則限定在12~15%之間。

這項措施減少了對企業的放款,同時減少了壞帳發生的可能,放款金額因之也從房地產、股市漸漸轉流回生產性事業。

同時,為避免銀行間的惡性競爭,馬國政府也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以減少銀行倒閉的可能,1998年初馬來西亞央行曾令39家金融機構合併為5至6家。

雖然如此,仍有許多銀行不願被合併。

綜合而言,馬國在金融風暴後所採行的措施,與其他受創國家頗有差異。

除了不接受國際貨幣基金(IMF)之奧援外,亦採行固定匯率制度,並對國內金融體系積極的重整。

總體說來,成效還算不錯,目前金融市場穩定許多,同時經濟在金融風暴後維持不錯的成長。

菲律賓

金融風暴初期菲律賓採取了嚴格的緊縮政策,提高利率、緊縮信用、減少政府支出和提高部分稅收,而造成國內需求的劇減。

為了避免經濟情況的持續惡化,菲國政府與國際貨幣基金決定同步放鬆部分緊縮政策,同時改採新經濟政策。

新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就是要恢復國內的產出,穩定經濟的發展和保護基層貧窮的人民,因此要改採擴張性財政政策,改變租稅誘因和結構;採取降低通貨膨脹和穩定披索匯價的貨幣政策,從而擴展調降名目利率的空間,並要修改中央銀行法給予央行免稅身分以提高政府稅收;追尋銀行、公司、政府、電力、農作物等部門更廣泛的結構性革新,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則按計劃進行。

菲律賓經濟在2001年再度面對強勁的挑戰,在全球資訊通信產業萎縮之下,造成出口大幅下滑,911恐怖攻擊事件更進一步造成全球風險的趨避和景氣下跌,然而菲律賓仍然維持3.73%的經濟成長率,即可歸功於政府的努力推動新經濟政策,達成財政目標,中央銀行謹慎採取平衡披索匯率和通貨膨脹的貨幣政策,政府順利推動能源改革法案產生良好的改革氣氛,及國際市場景氣轉佳等因素。

另外,從產業角度來看,服務業和農業均出現快速的成長。

展望未來,菲律賓仍然要強化總體經濟和減少負面衝擊因素的影響;逃漏稅收嚴重影響財政情況,並造成政府債務的持續上升;金融部門不良資產過高已經造成社會的負擔,這些都需要立即進行改革。

另外,在行政改革方面,如恢復選擇性的貨物稅,增加石油貨物稅,提高附加價值稅率;限制政府只對首要工作項目進行支出,以降低財政缺口;強化銀行體系的健全等也須加緊進行。

除此外,雖然菲律賓國會在2001年9月通過了取締洗錢法(anti-moneylaunderinglaw),但是巴黎金融行動任務小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仍然將菲國列入不合作觀察名單之中,未來菲國是否能訂定合理的取締洗錢施行細則,將會影響到菲國自國際貸款的能力。

新加坡

由於地理位置與經濟規模不同於其他東協國家,使新加坡在經濟與產業結構的發展上也明顯異於其他東協國家。

貿易(特別是轉口貿易)是新加坡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撐力,因之,市場的開放是新加坡政策之重心。

有鑑於此,新加坡政策上,一直推動產品的自由進出,資金的流動也無管制的開放政策。

因此,金融危機並未在新加坡本土爆發,而是間接受鄰近馬來西亞、印尼與泰國的波及,這也說明新加坡得以早於其他國家最快脫離風暴陰霾的原因。

對星國政府而言,金融風暴的衝擊主要來自匯價貶值幅度相對較小,致影響星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而造成出口與生產活動的停滯,以及經濟成長的低迷。

由於在物價穩定狀態下,星國政府原則上是不會干預匯價變動,而由匯市自由浮動,因此,面對相對升值的競爭力衰退情形,星國政府的基本經濟振興對策係著眼於競爭力的提升。

1998年底的競爭力報告書中,強調利用降低資方公積金負擔,減輕廠房與土地租金、降低外勞稅捐以及調降公共費率等租稅措施,以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刺激經濟重返成長軌道。

同樣的,在2001年間,由於全球性不景氣,以及全球電子產品需求劇跌,新加坡經濟再度陷入嚴重衰退局面,降低企業營運成本再度成為政府振興景氣之重大對策。

在2001年7月份的22億新元緩和衝擊配套措施中,加速經濟和社會基礎設施之建設,擴大技能提升計畫,以及降低企業營運成本為三大主軸。

除了擴大技能提升計畫項目具有新意外,其他兩項都為過去政策之延續,其執行成效因之頗受質疑。

另一方面,由於景氣持續衰退,加上美國911恐佈事件之衝擊將逐漸浮現,可能加重經濟負擔,因此,同年10月間星國政府再提出高達113億新元的預算外援助配套措施,希望藉此刺激景氣復甦。

主要的措施包括減稅、降低政府規費、提供企業紓困貸款、加強在職訓練,以及發給國民經濟再造股票(EconomicRestructureShares)等。

據新加坡政府估計,此一配套措施將使星國2001年的財政收支出現40億新元的赤字,而2002年也大約會出現10億新元的赤字。

不過,新加坡政府認為自1997年以來所累積的財政盈餘,應可足夠支付整個配套方案所需投入的金額。

對小型開放經濟體的新加坡來說,政府採取景氣對策激勵經濟成長的效果可能有限。

另外,由於新加坡經濟的命脈係於外資的持續流入,增進外資對新加坡投資的吸引力與改善投資環境方是新加坡經濟政策之主軸。

面對經濟的持續低迷不振,在金融危機時期及2001年的衰退期間,新加坡卻得以持續吸引外資進入,正說明星國的振興景氣對策是有一定的成效。

泰國

自從1997年泰國率先引爆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泰國政府即積極配合國際貨幣基金(IMF)的援助貸款計畫,採行各項經濟金融改革政策。

此期間,泰國政府一方面對外大幅調降進口關稅,並加速推動東協區域經濟整合,以促進東協各國相互間的貿易發展關係;同時並大幅修訂各項外人投資相關法令,如包括移民法(ImmigrationAct)、外資企業法(ForeignBusinessAct)、土地法(LandCode)與外人就業法(AlienEmploymentAct)等,以放寬外人投資限制及獎勵外人直接投資。

另方面對內則委由泰國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共同負責,持續推動金融部門改造與民間企業的債務重整,以強化金融機構的經營體質,進而逐步恢復國內金融市場的正常運作,此外為了振興國內經濟景氣,泰國政府更配合採行寬鬆的貨幣及財政赤字預算政策。

在泰國政府積極推動各項經改政策下,近年來泰國整體經濟情勢可說已逐漸擺脫金融風暴的陰影,其國內各項經濟金融指標亦普遍明顯趨於改善。

如在外債方面,泰國外債總額由1997年底最高的達1,093億美元(占GDP比重72%),逐年下降至2001年底的671億美元(占GDP比重59%),其中民間部門外債更由1997年底的850億美元,鉅幅縮減至2001年底的388億美元。

在國際收支帳方面,泰國經常收支餘額不但早自1998年開始即持續呈現順差狀況,其淨資本移動更一反1997年後的持續淨流出,而於2002年第二季開始轉呈淨流入,且隨國際收支的持續改善,泰國官方持有的外匯準備亦大幅累增,截至2002年7月底其累積外匯存底高達378億美元,已遠超過短期外債總額。

至於泰國其他經濟及金融指標,如包括泰銖匯率、股價指數、民間借貸利率及一般物價水準等,近年來亦均得以維持相當平穩局面。

這些有利情勢的發展,或足以充分反映泰國經濟改革已獲相當程度的具體成效,因此在去年(2001年)全球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泰國總體經濟仍有1.8%的成長表現,預估今年(2002)全年泰國經濟成長幅度甚至更可能會高達4.0%。

不過若進一步檢視泰國當前總體經濟情勢,顯然尚存在有若干亟待解決的金融危機後遺問題,首先是泰國政府部門的公共財政急劇惡化問題。

近年來由於泰國政府背負沈重的金融重整成本,且在持續多年採行財政赤字預算的擴張政策下,其政府部門的債務負擔有明顯加重趨勢,如中央政府負債與金融機構發展基金(FIDF)債務負擔合計的總公共負債金額占GDP比重,已由1996年的14.5%急劇擴增至2001年的57%,且增加的公共負債有將近7成係來自政府部門直接承擔的金融重整成本。

雖然相較於韓國與馬來西亞而言,泰國政府所投注的金融重整成本負擔並不算特別嚴重,其公共債務負擔比例亦尚處於可容忍的範圍,惟有鑑於維持穩健的財政收支乃為泰國政府的傳統作風,因此如何妥善因應急劇增加的公共債務負擔,成為當前泰國政府亟須謀求解決的重要課題。

為了有效扼止急劇擴增的公共債務負擔,泰國政府已於2001年中修訂公共債務管理法(PublicDebtManagementAct),並積極進行租稅及公共支出改革方案,同時加速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預期未來隨經濟景氣復甦,泰國公共負債比例將可望逐漸回降。

泰國金融體系的壞帳處理係另一後遺問題。

雖然在政策引導下,泰國各金融機構已積極打消呆帳,並將不良放款債權大量移轉至各公民營資產管理公司(AMC),因此其整體金融機構放款呆帳占總放款比率(Non-PerformingLoan;NPL),乃由1999年第二季最高達47%,持續下降至2002年第一季的近10%。

不過此僅反映會計帳面上的金融統計數據,若加計銀行體系移轉至AMC的不良放款債權(據統計截至2002年元月份,其移轉AMC的不良放款,占銀行體系總不良放款債權比重65%),則其實際NPL比率仍高達35%。

有鑑於放款呆帳問題,仍嚴重影響金融體系貸放業務的正常運作,成為阻礙泰國經濟景氣重建復甦的關鍵,泰國政府針對此問題於2001年中已仿效韓國及新加坡作法,正式立法設置國營資產管理公司(TAMC),以統一收購處理國內金融體系的不良放款債權。

如依TAMC設置條例,其收購對象除了公營銀行外尚包括民營銀行與民間AMC所移轉的NPL,截至2002年5月份TAMC已完成處理357件NPL案,其總帳面價值為1,576億泰銖,其中42%乃為民間企業的債務重整案。

未來TAMC是否能在原訂營運期限的5至8年內,順利完成收購不良放款債權的處理工作尚未可知,惟如何不產生道德風險(moralhazard)問題,並在完全公開透明化的運作原則下,同時達成資產回收極大化、政府損失極小化與協助民間企業重整的政策目標,對TAMC而言仍為一項高難度的挑戰。

二、對我國之啟示

除新加坡外,東協各國與韓國之經濟改革措施,主要強調金融體系重建與企業結構重整,但各國國情不同,成效也各有差異。

從各國之經改措施執行情形,以不及其產生之後果,可綜合整理對我國之啟示如下:

(1)銀行體系重建是大多數國家在金融危機後之重大經濟改革措施,動用大量的公共資金挹注銀行資本,同時建立特殊機構協助銀行處理不良資產。

五年來,各國的銀行體系雖然已恢復穩定,但是從銀行放款成長、呆帳比例和獲利情形研判,各國銀行體系很難說已經恢復金融危機前的活力。

究其背後因素,主要是因為處理不良放款必然牽動企業債務與營運結構重整。

如果陷入營運困境的企業無法迅速重整,則不僅企業積欠銀行的不良債權便無法清理,而且企業也不可能再成為銀行的優良客戶和利潤來源。

韓國的金融體系重建成效之所以優於印尼、泰國、菲律賓和馬來西亞,主要原因就在於韓國在企業財務與營運結構整頓方面成效優於其他各國。

(2)我國財政部最近提議將金融重建基金規模擴增9,000億新台幣,各界頗感咋舌。

然而,如果這樣做真能使我國銀行體系永遠健全無虞,即使金融重建基金規模高達1.05兆新台幣,也不過僅占我國2001年名目GDP之10.8﹪,和印尼政府為了重建金融體系而發行約占其名目GDP之50﹪的公債相比還算輕微。

只不過金融重建與相關的企業債務重整工作勢必牽動某一程度的社會階級地位重組,我國的政治文化是否允許,值得深思。

(3)無論各國重建金融體系的成效如何,金融危機的善後處理成本都造成各國政府嚴重的財政負擔。

因此,各國無不師法先進國家加強金融監理制度,防範金融體系危機復發。

在這方面,根據銀行體系的呆帳比例研判,韓國的經驗似乎也較其他各國成功,因此它的作法也許最值得我國參考。

換言之,為了防範系統性的金融危機,我國似可仿照韓國成立金融監督委員會,將銀行、證券、期貨和保險等金融事業的監理權責從政府財政機關分離出來,實施金檢一元化,統合金融發展政策,並提升金融紀律行政處理時效。

(4)各國的經驗都清楚顯示,沒有健全的企業生態就沒有健全的金融體系。

金融危機發生後,在改善企業生態方面,也以韓國的成效最值得我國借鏡。

韓國於金融危機後,為整頓與改善企業財務結構、強化企業經營的透明性、確保競爭公平性,訂定「企業構造調整促進法」,以淘汰體質不良企業。

同時,在金融監督委員會之下,成立「會計監理局」,加強監督企業會計,提高企業財務報表的透明度,並增強企業外部董監事功能。

此外,還修正勞動基準法,廢止終身雇用制,實施彈性工時制,掃除勞動市場的僵固性。

凡此種種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創建,使企業經營的透明度大幅提高,股東權益與投資環境獲致改善,失業率大幅下降,勞工階級也因而得利。

(5)新加坡採取租稅政策振興景氣,確可降低生產成本,但卻也可能造成財政赤字。

星國政府認為其過去經濟成長累積之盈餘,足以彌補差額,不致造成財政負擔。

以我國目前財政收支狀況,採取相關措施可能須慎思。

(6)星國振興景氣對策中,強調失業勞工之再訓練,以及終身學習等技能提升計畫。

此一措施有助於星國朝知識經濟體轉型,頗值得我國學習並加強之處。

(張少文博士及本刊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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