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剧场基本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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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场基本资料
基本資料
BasicInformation
表演場地資料TheDataofTheatre填表日期:
民國87年10月31日
表演場地名稱Name: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家戲劇院
隸屬單位Authority:
教育部社教司
地址Address:
台北市中山南路21-1號
主任Director:
李炎
啟用日期:
民國76年10月日
聯絡處LiaisonDivision
單位名稱
NameofUnit
聯絡人
Contact
電話Telephone
電子郵件E-mail
租借單位RentingandHiringUnit
企劃組外租
陳穎瑜
(02)23431633
—
技術部門TechnicalUnit
演出組
陳美玲
(02)23431287
—
舞台Stage
—
—
(02)23431643
—
人員配置TheDistributionofWorkers
單位名稱
NameofUnit
人數No.ofWorkers
聯絡人Contact
電話Telephone
電子郵件
E-mail
燈光組
Lighting
燈光技術組
11
嚴百影
李雲寧
(02)23431580
(02)23431594
—
音響組
Sound
視聽技術組
11
陳武星
(02)23431270
—
舞台組
Stage
舞台技術組
9
蔡秀錦
(02)23431274
—
交通Transportation
◆搭乘下列公車,於中正紀念堂下車。
台北市聯營公車—15、18、20、22、38、70、204、208、209、236、237、248、249、251、252、253、274、251、252、253、274、275、291、293
新店客運—往台北各線
台汽客運—新店←→建安、中央新村←→台北
指南客運—23
欣欣客運—北碇線
文化公車—北區右線
以上地圖由台灣電子地圖服務網(.tw/)提供
租用須知RentalRegulations
**本須知條例僅供參考,所有規定及收費依最新公告內容為基準**
外租單位演出團體演出相關事務聯絡電話
演出團體進入兩廳院,應事先申請工作證及演出證,並於預定進入劇院(裝台)或音樂廳日一星期前,將申請表格填妥,送交或傳真至推廣組辦理該節目之工作證;及演出組辦理演出證。
演出單位如申請自行錄影、錄音,而需架設機器時,申請單位應填具〝演出單位機器架設申請表〞。
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本中心外租場地設備使用須知第十一頁之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備有地下停車場,惠請購票利用,並依本中心地下停車場相關管理規則辦理。
*承辦人員:
祕書室宋傳銘先生
電話:
2343-1350地下停車場辦公室:
2343-l528
以下茲將工作證、演出證及其它演出相關業務承辦人員之聯絡電話及領取地點提供各演出單位參考:
1.工作證(需進出前、後台之工作人員所持之證件)
*承辦人員:
推廣組張素真小姐
電話:
2343-1245傳真:
2343-l309、2343-1627
*領取工作證地點:
國家戲劇院四樓(推廣組4327前台辦公室)
電話:
2343-1310
2.演出證(後台演出、工作人員所持之證件)
*有關演出證之辦理及領取問題請洽演出組黃淑玲小姐
電話:
2343-1252傳真:
2343-l599
*演出相關業務聯絡諮詢請洽演出值班室,演出組值班室地點:
戲劇院NTl245電話:
2343-l29l傳真:
2343-1208
音樂廳CHG227A電話:
2343-1559傳真:
2343-l209
*領取演出證地點:
國家戲劇院四樓(演出組4346辦公室)
3.租用樂器(選琴、樂器租用...)電話:
2343-l604(劉嘉哲先生)
4.申請使用交誼廳電話:
2343-1351(羅智鑫先生)
5.節目單、海報、CD等代售服務申請
承辦人員:
推廣組何淑芬小姐
電話:
2343-1355傳真:
2343-1627
6.票券代售服務申請
承辦人員:
推廣組羅麗真小姐
電話:
2343-1304傳真:
2343-1309
月節目簡介資料登錄
*承辦人員:
企劃組陳穎瑜、李綺芳小姐
電話:
2343-1633傳真:
2343-1628
場地設備租用申請規定
一、申請活動內容:
申請單位舉辦之表演藝術活動,應符合國家戲劇院及音樂廳之功能及本中心成立之宗旨。
二、申請資格:
(一)本中心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實驗劇場及演奏廳(以下簡稱場地)之租用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之資格之一:
1、演出者本人:
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曾於國內外公開演出中擔任主要演出者。
2、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
在我國登記立案且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者。
3、學校:
大專院校以上之音樂、戲劇及舞蹈科系。
(二)前項場地租用之申請,不得用以辦理典禮、晚會及其他形態之活動,但與表演藝術相關之講座、國際性會議或國際性比賽則不在此限。
三、申請手續:
(一)送件時間:
1、年度首批開放申請時間:
每年十二月開放後年上半年(一至六月)之檔期,次年六月開放下半年(七至十二月)之檔期,申請單位得查詢空檔提出申請,於上述月份之每星期一、二、四,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受理。
(國定假日除外)
2、其餘空檔申請時間:
申請單位於年度首批開放申請後得查詢空檔提出申請,申請國家戲劇院者至遲應於演出日前六個月以前,國家音樂廳則至遲於演出日前四個月以前提出。
送件時間為每星期一、二、四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
(國定假日除外)
(二)、送件地點:
本中心外租聯合辦公室
(戲劇院三號門警衛室對面G197室/分機349、356、367)
(三)、送件內咨:
1、場地設備租用申請書乙份
2、評議資料包括:
*文字資料,內容及份數請參閱本中心場地設備租用申請書第二頁「三.附件資料」,另請以該申請書之首頁為文字資料之封面。
*有聲資料一份(唱片、影碟、Beta錄影帶除外),請註明清楚該有聲資料之錄製內容、日期及演出者,並調整至欲播放處。
其中聲樂類須為一年以內;其餘須三年以內與未來演出性質相符之錄音或錄影。
3、審查費:
每件新台幣壹仟元。
(四)送件方式:
1、親自送件:
a、備妥相關資料於規定時間、地點親自辦理送件手
續。
b、本中心當場核對所送之評議資料,完整者在繳交審查費後由本中心登錄,**資料未齊者則當場退件**,待補齊後再於規定時間、地點親自送件。
2、掛號郵寄方式:
a、備妥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以前(郵戳為憑)以雙掛號方式郵寄本中心企劃組,並請註明〝場地申請〞,審查費方面,每件請開立面額新台幣壹仟元之即期支票(受款人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並請劃線,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b、本中心核對資料若有不齊者﹐將以傳真通知補件,待所有資料補齊後,本中心才予以登錄送審。
末於規定期限內補齊資料者,不予登錄送審。
四、申請通過評議者: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始得正式安排檔期,申請單位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簽約期限以前親至本中心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視同放棄承租,並由候補申請案遞補之,原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五、申請末通過評議者:
申請案審核末獲通過者,申請單位得於接獲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含假日)以書面具理由申請覆核,申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佈景.服裝製作室暨排練室租用要點
一、目的: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擴大服務並有效發揮佈景、服裝製作室暨排練室功能,特訂定此要點。
二、對象:
凡以演出為目的之表演藝術團體或個人。
三、場地及設備:
(一)佈景製作室:
戲劇院Bl55室,含現有機器設備(手工具請自備)。
(二)服裝製作室:
戲劇院Bl59室,含現有機器設備(手工具請自備)。
(三)服裝修補室、洗衣房:
戲劇院Bl66室、B158室,含現有機器設備(手工具請自備)。
(四)音樂排練室:
音樂廳後台地面層團體及個人化粧室,戲劇院小練習室3304室、3304A室、3305室。
(五)舞蹈排練室:
音樂廳B163室,戲劇院3307室,含舞蹈塑膠地板,活動芭蕾舞扶把及鋼琴。
(音樂排練者,鋼琴另計)
四、手續:
(一)申請單位須於起租日l5天前,檢附租用申請表(詳如表016、表0l7),至本中心外租聯合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績,並依規定於起租日五天前繳納全額租金。
(二)未按申請日期、時段內使用視同自行放棄,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逾時使用之費用依申請單位所簽之異動表(詳如表018)結算,應於使用後十日內補繳。
(三)申請單位未能於期限前提出申請者,本中心得拒絕受理;逾時使用未補繳費用者,本中心得停止其租用場地設備之資格。
(四)非本中心演出之租用團體或個人,於繳款時一併繳交租用單位工作人員核對表(詳如表019)。
五、費用及開放時間:
(一)佈景、服裝製作室出租以日為計價單位,每日各酌收3000元整。
製作室開放時間為9:
00-2l:
00。
(二)外租節目表演團體於兩廳院裝台演出期間使用佈景工廠,每日酌收1000元整:
使用修補室及洗衣房,每日各酌收500元整。
(三)排練室出租以時段為計價單位:
音樂排練室:
9:
00-l3:
00,l3:
30-l7:
30兩時段
團體化粧室每時段收費2400元整(鋼琴另計)。
個人化粧室每時段收費l200元整(鋼琴另計)。
戲劇院小練習室每時段收費1200元整(鋼琴另計)。
戲劇、舞蹈排練室:
9:
00-l3:
00;l3:
30-l7:
30;l8:
00-22:
00
三時段,每時時段各收費2400元整。
(四)樂器租用以小時為計價單位。
各樂器租用費用,以本中心外租辦法之樂器租用費用計價。
(五)製作室連續租用十日以上,費用九五折;二十日以上九折;三十日以上八五折;四十日以上八折。
戲劇、舞蹈排練室連績租用三○時段以上,費用九五折;六○時段以上九折;九○時段以上八五折;一二○時段以上八折。
六、場地管理:
(一)本中心得保留製作室及排練室之使用權,租用單位應遵守場地使用規則及相關之安全規定。
(二)依申請先、後次序安排場地使用。
非經本中心同意,申請單位不得私下協調變更使用權。
同一時間以一個租用單位使用為原則。
(三)本中心不安排演出之特定日期,如保養日、停電日、春節、中秋、清明、端午等,不開放使用。
(四)申請租用期限:
製作室、戲劇及舞蹈排練室租用最多以四十五日為限;音樂排練室最多以七日為限。
(五)製作室於外租期間、除提供現有機器設備,其餘消耗品皆由租用單位自行準備。
(六)製作室每日使用完畢應將所使用之設備、工具、工作台面及場地清理乾淨。
(七)製作室內一切機器設備,租用期間如有任何損毀或失效,申請單位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
(八)排練室只供排練使用。
攜至場地之個人財物、排演大、小道具及消耗品等,應自行妥善保管,本中心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九)音樂排練所需椅子、譜架、樂器等,應自備人力處理。
任何場地使用後,務必回復原狀及保持場內清潔,如有任何毀損破壞,應由申請單位全數支付修復費用。
(十)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中心建築體所致者外,均由申請單位單獨全部負責,本中心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
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設備及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十一)申請單位於租期屆滿前應將一切自有之物件搬離並恢復原狀,若未如期清除,即視同廢棄物,本中心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之處理,處理所須費用及所生一切損害,概由申請單位負擔之。
(十二)申請單位未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繼績使用場地及設備,其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七、管轄法院:
本中心及申請單位均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有關本租用契約訴訟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附則: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含本中心外租場地租用規定)之。
〈二〉本要點報奉主任核定公佈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場地設備租用費用說明
1、演出場地(計算方式:
每場)
場 地
容 量
上 午
下 午
晚 間
NT
1,522席
30,000元
35,000元
65000元
CH
2,070席
30,000元
35,000元
65000元
RH
363席
5,500元
8,000元
13000元
ET
150席
5,500元
8,000元
10000元
備註:
開放綵排視同正式演出,全額收費。
二、練習場地(計算方式:
以一小時為一基數)
場 地
用途
費用
備註
NT舞台
預/排演,裝/拆台
2,400元
1.以五日為限,超過者租費加倍計算。
2.超過夜間11點以後,租費加倍計算。
CH舞台
預/排演,裝/拆台
1,800元
RH舞台
預/排演,裝/拆台
600元
ET舞台
預/排演,裝/拆台
600元
三、排練室(計算方式:
以一時段為一基數)
場 地
用途
費用
備註
NT3307
舞蹈排練室
(15-20人)
2400元
1、分09:
00-13:
00;13:
30-17:
30; 18:
00-22:
00三時段。
2、於起租日15天前,檢附租用申請表至本中心辦理手續,並於起租日五天前繳納全額租金。
CHB163
舞蹈練習室
(15-20人)
2400元
NT5361
戲劇排練室
2400元
NT練習室
音樂排練室
1200元
1、分09:
00-13:
00、13:
00-17:
30兩時段。
2、NT練習室、NT3304、NT3304A、NT3305共三間。
3、團體化粧室、排練室鋼琴費用另計。
CH團體化粧室
音樂排練室
2400元
CH個人化粧室
音樂排練室
1200元
四、特殊效果設備(計算方式:
每項/每場)
適用場地
項 目
單 位
費 用
NT、ET
噴霧機、燒煙機
台
1,000元
NT
BP 5
部
2,500元
NT、ET
BP 2
部
2,000元
NT
CONTRALIGHT
盞
1,000元
NT
背照幕
塊
2,000元
NT
白紗幕
黑紗幕
藍紗幕
塊
2,000元
CH
天幕
塊
2,000元
NT
電腦燈具
盞/日
5,000元
備註1.該燈具為電腦操控變向換色、投射,及GOBO效果處理之設備。
2.至遲需於裝台前三十日提出申請。
3.畫面設計控制由中心人員負責。
NT
BP4投影效果燈
盞/日
7,000元
備註1.需於裝台前三十日提出申請。
2.電源連接由中心人員負責。
五、其它服務
項 目
內容
單 位
費 用
錄 音
定點錄音
(懸吊式麥克風)
場
2,000元
麥克風
一般麥克風
支/場
500元
手握式無線麥克風
支/場
1,000元
AKGC414B-ULS
支/場
1,000元
NEUMANNU87AI
支/場
1,000元
環繞音效
安裝活動喇叭於觀眾席內
場
3,000元
拆除本中心
懸吊式麥克風
需於簽約時提出
次
10,000元
錄影
現場單機
定點錄影(NT、CH)
場
5,000元
現場單機
定點錄影(ET、RH)
場
2,000元
二機-其中一機為定點遙控
(CH、NT)
場
25,000元
三機-其中一機為定點遙控
(CH、NT)
場
45,000元
四機-其中一機為定點遙控
(CH、NT)
場
65,000元
備註:
1.三機以上錄影(含三機)請自聘導播及助理導播。
2.請自備錄音帶、錄影帶。
自行錄音錄影
架設機器
(於錄製三日前提出)
場
3,000元
架設機器及外加燈具
(於錄製三日前提出)
場
5,000元
外加燈具
需於架設三日前提出
場
3,000元
備註:
架設機器、外加燈具逾期提出申請
場
10,000元
幻燈機
投影機
控制桌
需於架設三日前提出
場
觀眾進場後提出者收費
5,000元
大螢幕投影機
活動螢幕,CD、LD
VCR,卡機(RH專用)
場
5,000元
音樂廳
戲劇院
大廳
展覽(配合廳院節目演出)
日
3,000元
酒會,茶會
次
15,000元
交誼廳
NT、CH茶/酒會
備註:
超過晚間十一時三十分,每小時加收兩千元。
場
8,000元
觀眾席
劇院第一、二排座椅
場
觀眾進場後提出者收費
5,000元
貴賓室
NT、CH
場
5,000元
備註:
演出前三日內提出者加收50%之金額。
場
7,500元
代售票券
每場次至少百分之十之各級票券
場
代售票款4%計算
代售物品費
本中心派員代售
場
代售款之10%計算
售物場地費
外租單位派員自行銷售
場
1,000元
六、樂器租用(計算方式:
每件/每小時)
CH
RH
名稱
現有數量
價目
貝森朵夫290
鋼琴1台
2,500元
貝森朵夫275
鋼琴2台
2,000元
貝森朵夫225
鋼琴1台
1,500元
貝希斯坦280
鋼琴1台
2,000元
史坦威 D274
鋼琴4台
2,000元
山葉CFIII275
鋼琴1台
1,500元
山葉C3183
鋼琴1台
500元
山葉直立式U3
鋼琴7台
250元
管風琴
1台
5,000元
管風琴(排練.上限為8基數)
1台
1,000元
豎琴
1台
2,500元
定音鼓20〞23〞26〞29〞32〞
各1個
400元
馬林巴琴
1台
750元
電鐵琴
1台
750元
鐘琴
1台
500元
管鐘
1台
750元
室內大鼓
1個
400元
小鼓
3個
300元
西洋木魚
1台
400元
吊鈸14〞16〞18〞20〞22〞24〞
各1個
250元
中國鈸17〞19〞
各1個
250元
銅鈸
4副
250元
古鈸
1組(13音)
250元
大鍵琴
2台
2,500元
鋼片琴
1台
2,500元
NT
ET
史坦威D274
鋼琴1台
2,000元
貝森朵夫225
鋼琴1台
1,500元
山葉C7227
鋼琴1台
1,200元
山葉直立式U3
鋼琴3台
250元
七、場地設備租用項目除以上所列,本中心得將因應表演藝術之需所新增補充之設備器材項目另行公告,並提供申請單位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