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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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

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

护理期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

合性判断。

3总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

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cm:

误工20~30日,护

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cm:

误工45~60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cm2:

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cm2:

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cm2:

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cm2:

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2.911)]

4.6.1单纯颅底骨折:

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

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

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

可至

5.1眼部损伤[S05]

a)眼睑血肿:

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

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

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

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出血或充血:

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

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

误工60~

90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

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

c)黄斑裂孔:

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

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

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

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

误工90~180日,护理45~60

5.1.15眼球后血肿:

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5.2耳部损伤[S09.903]

a)耳廓血肿:

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

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

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

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

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

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cm:

误工15~30日,护理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cm或累计大于5cm:

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

a)单纯线状骨折:

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

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

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

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

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2、颞下颌关节脱

位S03.05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

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

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腮腺损伤:

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

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

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

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

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

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cm[S21.901]:

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

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cm[S21.901]: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

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

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

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

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l500mL):

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

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

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

45日。

7.6肺损伤[S29.951]

7.6.1肺挫伤[S27.301]:

误工3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7.6.2肺裂伤修补术[S27.3152/33.491]:

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

7.6.3肺叶切除[31.401]:

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32.501]:

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7.6.5肺爆震伤:

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S17.852]:

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

30~60日。

7.7食管损伤[S19.854]

7.11胸导管损伤[S27.8053]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2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

7.13.1膈疝形成[S27.801]:

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45~60日。

7.13.2手术治疗: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4乳房损伤[S27.311、S20.151]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30日。

8腹部损伤[S39.905]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S30.852、S30.151]:

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8.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cm:

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8.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cm: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

误工45~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腹部探查术[54.111]:

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

8.2肝脏损伤[S36.1052]

8.2.1非手术治疗:

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2.2修补术或部分切除术[50.221]:

误工9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8.3脾损伤[S36.002]

8.3.1非手术治疗:

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3.2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41.501]:

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

8.4.1挫伤: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8.4.2修补术: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4.3部分切除或全胰腺切除术:

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4.4假性囊肿:

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5肾损伤[S37.001]

8.6.1空腔脏器修补术:

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6.2空腔脏器部分切除术:

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6.3腹部探查术:

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45~60日。

8.7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S37.2051、S37.1051、S37.3051]

8.7.1挫伤:

误工15~3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8.7.2破裂:

误工3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8.7.3手术治疗:

误工60~150日,护理40~60日,营养45-60日。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S37.5051、S37.4051(创伤性子宫穿孔S37.601、创伤性子

8.8.1挫伤:

误工15~3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8.8.2破裂:

误工3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8.8.3手术治疗:

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8.9腹膜后血肿[S36.8053]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9.5骨盆骨折[S32.801]

9.6.1挫伤[S30.252]:

误工1~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9.6.2裂伤[S31.251]:

误工15~6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9.6.3脱位:

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6.4断裂或缺损[S38.20l]:

误工3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7阴囊损伤[S39.958]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S30.202]:

误工15~6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S31.351(阴囊开放性伤口S31.301)]:

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

9.8睾丸损伤[S39.959]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S30.258]:

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8.2睾丸破裂[S31.352]:

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8.3-侧睾丸切除[62.301]:

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S31.452]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0阴道损伤[S39.955]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

误工7~15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cm:

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10.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cm:

误工20~3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10.2骨折

a)非手术治疗:

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120~27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10.2.12髌骨骨折[S82.001]: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

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b)腕部脱位[S63.001]:

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

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d)距骨脱位[S93.054]:

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2]:

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

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

日;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

误工6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

10.6.1断肢:

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90日。

断肢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

10.6.2断指:

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

多指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

10.7断肢(指、趾)再植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

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8.2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S34.451]:

误工

180~365日,

a)I度:

误工15~3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I

b)Ⅱ度:

误工30~45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c)Ⅲ度:

误工60~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d)Ⅳ度:

误工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1.2.2全身冻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

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

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6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

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

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

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

B.l.l轻型颅脑损伤:

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0.5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

神经系

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

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

昏迷

时间不超过12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

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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