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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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

2021-2021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

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

2021年

六、(本题22分)

案情:

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

2021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1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21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

2021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

2021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

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

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

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答案要点】4个,具体为:

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属于行政征收;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

请分别说明理由。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管辖、起诉期限

【答案要点】被告为市政府。

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

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可知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

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

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考点】第三人的权利、审判程序

【答案要点】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考点】关联性行政行为

【答案要点】法院应不予认可。

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

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可知,法院对此行为可以不予认可。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考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答案要点】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理由:

《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具体参见第35、36、37、38、42、43条。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

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答案要点】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理由: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

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理由: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2021年)

六、(本题22分)

案情:

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

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

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2021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

202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

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张某又向

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

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

为什么?

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

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

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

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

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

(1)不能。

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不能。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应当。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不成立。

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

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8.不成立。

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21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2021年)

七、(本题25分)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21)》披露,“在2021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的认可。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定事实」在材料中,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的认可,但也产生了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的争论,引发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的法律难题。

「站立场」我们认为,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冲突,最后导致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法院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注意其他的原则,防止权力突破边界。

「说理由一」首先,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

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

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

因此,对权利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

而对于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

结合材料,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而最高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故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具有合法性。

「说理由二」其次,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

结合本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21)》披露,“在2021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该制度达到了法律效果、.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合理性。

「说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权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

每种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权利。

法律已经为权力主体设定了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

具体到本案,从合法性上讲,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同时,从合理性上说,要加强具体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创造一个足够公开透明、能保证充分公共监督的制度环境,防止行政诉讼的偏离轨道。

「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

合法性始终是法律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

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中进行权衡,为应对新型的法律现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

(2021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

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

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

可否适用于本案?

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

理由是什么?

5.

(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

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

(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

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

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

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

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

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2021年)

七、乙题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

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许多国家的行政法制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运用

的,它的兴起是行政伦理及责任政府理念的内在要求。

在现代国家,无论是权力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都要求不得损害对方的信赖。

根据该原则,经合法性和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法律的效力,不能随意改变,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行政机

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改变

行政决定的,由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尝。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应作如下理解: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存在违法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场合。

比如被许可人相信该行政行为存

在,而且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所谓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是指被许可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该利益,而非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者贿赂促成行政许可。

这时如果撤销该行政许可行为对被许可人非常不公平。

其次,信赖保护的结果以维持现状为原则,以撤销并给予充分补偿为例外。

也即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废止或者改变;行政机关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才能废止或者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基于公

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021年)

论述题

2021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21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

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21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

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

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

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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