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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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

施工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表一)

编号

不良行为

记分

企业

个人

(一)

资质等级方面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未经批准承接业务或从事经营的

40

2

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30

3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40

(二)

招投标方面

4

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承接工程的;串通投标的

40

40

5

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中止投标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粗制滥造的;开标现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件的;拟派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参加开标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15

6

中标人拒绝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一年内两次只报名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不投标的

30

(三)

施工许可方面

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0

10

8

超越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施工的

10

10

(四)

项目部管理

9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无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不在岗的

15

15

10

对于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的;特种作业岗位委派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上岗的

15

15

11

对分包单位工程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20

20

12

因其他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0

20

(五)

造价与合同

13

正式签订合同后擅自违约不施工的;工程完工不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隐匿、损毁工程资料的

30

30

(六)

质量安全方面

14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已过期承揽工程或施工的

30

15

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15

15

16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10

10

17

施工期间,因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原因被责令停工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10

10

18

未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交底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

15

15

19

工程技术资料弄虚作假,或缺损严重,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20

15

20

施工中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20

15

21

不按照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对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的

15

15

22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30

30

23

其他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不合格的

20

20

24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10

-2-

25

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0

10

26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0

20

27

发生一般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拖延或拒绝对受害人的治疗或赔偿的

30

30

28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40

40

29

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40

40

30

规章制度不按规定上墙,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10

10

31

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和安全围护、安全警示不符合要求,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

10

10

(七)

材料检测

32

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并及时通过有关单位处理的

10

10

33

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砼进行检查的

15

15

34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砼检查或检测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20

20

35

提供虚假材料检测报告的

20

20

(八)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6

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10

10

37

未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15

15

38

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维修未由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10

10

39

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种资料和数据的

10

10

40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执法或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15

15

41

采取幕后指使、威胁、谩骂、聚众滋事、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40

30

42

拖欠工程款或劳务工资限期不予偿还的

20

20

43

因拖欠工程款或劳务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导致集体上访的

30

30

44

对投诉处理不积极或不配合的

10

10

45

野蛮施工,侵害国家、公众或他人利益的

15

15

46

被责令停工后仍继续施工的

20

15

47

中标企业对中标项目的管理失控造成不良影响的

30

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表二)

编号

不良行为

记分

企业

个人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未经批准承接业务或从事经营的;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串通投标的

40

2

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30

3

转让监理业务的

30

4

工程监理人员转让、出租、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或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行使监理工作的

15

15

5

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中止投标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粗制滥造的;开标现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件的;拟派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参加开标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15

6

中标人拒绝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一年内两次只报名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不投标的

30

7

与建设单位另立“阴阳合同”,或以返回监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15

8

不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范规定配置监理人员的

10

9

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15

10

10

监理人员未履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职责的

10

10

11

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的

10

10

1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0

10

1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

20

20

14

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或质量评估报告与工程实体质量严重不符的

15

10

15

由于监理工作失误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15

15

16

监理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与工程形象进度不同步进行的

10

10

17

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20

20

18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监理单位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的

20

20

19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

20

20

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施工现场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30

30

21

对承包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15

15

22

对承包单位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应复试而未复试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已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或监理在取得复试合格报告前即签批报验单的

10

10

23

现场监理人员挂名虚设的

20

24

对承包单位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10

10

25

监理人员未见证取送样或故意取假样的

15

20

26

一个年度内随机检查中监理工程师两次不在岗的

20

20

27

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的

10

20

28

对工程施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15

15

29

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种资料和数据的

10

10

30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15

20

31

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20

20

32

监理人员向被监理单位推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其它施工用品的或分包工程的

20

30

33

执法检查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不在岗的

20

20

34

因其他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0

20

勘察设计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表三)

编号

不良行为

记分

企业

个人

1

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串通投标的

40

2

超越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30

3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

20

4

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中止投标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粗制滥造的;开标现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件的;拟派注册建筑师(项目负责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参加开标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15

5

中标人拒绝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一年内两次只报名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不投标的;串通投标的

30

6

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合同、实行“阴阳合同”的

10

7

外进勘察设计企业进通承揽业务,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

10

8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

15

20

9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或离开现场对原始记录进行追记或者补记

10

10

10

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

10

11

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15

12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0

10

13

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资料的

15

15

14

勘察报告不准确,提供的场地技术资料经核实与实际情况误差较大的

15

15

15

设计企业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工程相关材料、产品、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

30

30

16

设计企业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修改,未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的

10

10

17

勘察、设计中采用没有国家或省级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且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却未按规定审定的

10

10

18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不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

20

20

19

勘察设计文件经审图机构三审才合格的

20

20

20

勘察设计文件经审图机构三审仍不合格的

30

20

21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2个以上(含2个)勘察、设计单位的

20

30

22

注册人员私自搞设计的

30

23

由于注册人员的私自设计失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40

24

对所设计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拒绝履行技术服务职责的

20

20

25

外进企业,执法检查时驻工地代表未在现场的

10

10

26

因其他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0

20

 

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表四)

编号

不良行为

记分

企业

个人

1

未取得资质证书及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或未经批准承接业务或从事经营的

40

2

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将所承接的业务转包的

30

3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出租、转让、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派到开、评标现场工作人员非该机构人员的

40

4

泄漏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需要保密的内容或资料的

30

30

5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的;同时接受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0

30

6

编制的招标文件违反规定或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前后矛盾等,造成开标、评标工作难以进行的

15

15

7

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人员获取非法利益的

20

30

8

工程造价审定后,经其他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审查结果出现较大误差超过正负5%并得到确认的

20

20

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在造价审核业务中与被审单位或人员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10

10

10

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2个以上(含2个)中介机构执业

20

30

11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20

20

12

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提供投标咨询的

40

40

13

开标项目资料未提前报送,临时约定开标时间的

20

20

14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不符合开标要求,不服从监管部门监管、强行开标的

30

30

15

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未拒收或未提示招标人拒收的

20

20

16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20

20

17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故意延迟退还投标保证金侵害投标人权益的;招标文件售价超规定限额的

20

18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招标文件备案的;招标文件发生变更后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

15

19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引起投诉、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0

30

20

泄露投标报名情况或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相关信息的;泄露评标情况的

20

30

21

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不按有关规定编制、无计算依据的

30

30

22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档案管理混乱的

20

20

23

不认真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

15

15

24

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提交书面报告的内容不全、不符合规定的

15

25

对项目有关招投标情况隐瞒不报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30

26

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诚信的行为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0

20

 

建设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分表(表五)

编号

不良行为

记分

企业

个人

1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15

2

未按规定程序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15

3

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

10

4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10

5

未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15

6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自行招标的

15

7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0

8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0

9

泄漏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或资料的

10

10

将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或强行指定分包的

10

11

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5

12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5

13

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15

14

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

15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

16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合格,擅自施工的

10

17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20

18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20

19

签订的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工程造价,恶意逃避规费的

10

20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20

21

未按规定组织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的

10

22

对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0

23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

20

24

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害的

10

25

对工程建设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10

26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或采取各种手段妨碍执法活动,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0

27

不按规定缴纳各类工程规费的

10

28

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10

29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0

30

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20

31

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10

32

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行为的

20

33

未按要求实行网上售房行为的

10

34

有一房多售行为的

30

35

有越级开发行为的,超越资质等级跨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20

36

未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保证书承诺条款承担保修责任的

10

37

企业开发项目未办理项目手册,未定期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的

10

38

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行为

20

39

在建项目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10

40

已竣工项目,因开发企业原因长期未结算的

20

41

广告内容不规范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的

10

42

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未经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违规自行确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与测绘面积有明显误差的

20

43

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的

10

44

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的

10

4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测绘机构勾结,在面积计算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0

46

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行为

10

47

不具备预售、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包括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擅自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权属有争议以及政府限制销售等不具备销售条件进行广告宣传的

10

48

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拍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行为的

20

49

承诺与实际不相符或含有无法兑现的内容的

10

50

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的

20

51

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行为的

10

52

资质已过期,过期时间不足1年的

10

53

资质已过期,过期时间1年以上不足3年的

20

54

资质已过期,过期时间3年以上的

30

55

其它不诚信的行为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0

 

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评标专家库成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表六)

编号

不良行为

记分

企业

个人

1

弄虚作假获得评标专家库成员资格的

30

2

泄漏与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或资料的;评标后擅自制造、散布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0

3

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就评标报酬讨价还价不达目的拒绝评标的

30

4

应该回避未回避的行为(包括评标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接触应回避未回避的)

20

5

应该回避未回避导致严重后果的,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0

6

私自将评标资料带出评标现场的;拒不承认的;拒不返还的;或以此索要财物的

30

7

就评标报酬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讨价还价的;或以各种理由讨价还价的

20

8

不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的

10

9

酒后参加评标,影响评标秩序、效率的;应由评委履行的职责推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的

10

10

评标过程中发表有倾向性的见解,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的

20

11

隐瞒或虚报所属单位的

20

12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20

13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的;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0

14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10

15

擅离职守导致评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20

16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20

17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0

18

不执行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违反评标纪律拒不改正的;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的监管意见的

20

19

不严格审查投标文件、对粗制滥造的投标文件不履行评委否决权的

20

20

因其他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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