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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六章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六章)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161、什么是船舶租用合同?

远洋运输营运方式可以分为定期船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

定期船运输又称为班轮运输,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按既定的船期表和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港口间运输的营运方式。

不定期船运输又称租船运输,是指承租人向船舶所有人租赁船舶或舱位进行的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可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营运方式。

不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都需相应地签订运输合同。

比如,班轮运输合同主要通过提单来体现;航次租船应有航次租船合同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和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则属于船舶租用合同。

如我国《海商法》第128条规定: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所以,租船运输方式与船舶租用合同两者之间有一定得联系,但也有很大的区别。

不应产生概念上的混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航次租船虽然属于租船方式的一种,但航次租船合同却不属于船舶租用合同,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范畴。

162、租船交易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在租船市场上,租船大多通过经纪人进行。

一般地说,从承租人提出租船要求,到最后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大致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

即询价、报价、还价、报实盘、接受订租、签订订租确认书、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

询价(Enquiry),又称“询盘”,是承租人根据货物的情况表示需要租船,并说明自己对船舶要求的业务。

通常以电传、电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内容包括:

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装卸港、装货日期、计划运价等。

报价(Offer),又称“开盘”,是租船经纪人或船舶所有人在接到询价后,根据自己的条件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够提供船舶的情况和条件的业务。

报价的内容,除对询价的答复外,通常还包括:

船名、载重量或载货容积、装卸港口、受载期、装卸条件和费用条款、租金或运费、滞期或速遣费率、佣金、拟选定的租船合同范本等。

报价有硬性报价和条件报价两种。

前者是指报价条件不可改变的报价。

在有效期内,承租人必须对船舶所有人的报价作出答复,超过有效期,这一报价即告失效。

同样硬性报价对船舶所有人也有约束力,即在承租人未做出答复之前,不允许再向其他承租人报价。

后者是指可以改变报价条件的报价。

即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反复磋商,修改报价条件。

还价(CountOffer),又称“还盘”,在条件报价的情况下,承租人对船舶所有人的报价条件中不能接受的部分提出修改或增减的意见,或提出自己条件的业务。

还价意味着对船舶所有人报价的拒绝和新的询价的开始。

因此,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承租人的还价后,作出新的报价,或提出新的条件,称为再还价。

这一步骤,在实践中可能重复多次。

报实盘(FirmOffer),当交易经过多次还价,再还价之后,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对租船合同条款的意见趋向一致时,船舶所有人即可以报实盘。

实盘是船舶所有人对所提条件达成交易的肯定表示,要求承租人决定是否接受。

接受订租,是承租人接到船舶所有人所报实盘后,在有效期限内,对是盘中所列各项条件明确地表示承诺,租船合同即告成立。

签订订租确认书,船舶所有人接到承租人对实盘的承诺后,即根据双方约

在美国,根据普通法的规定,如果误述对承租人作出租用船舶的决定有很大关系,或者误述破坏并严重妨碍了承租人租用船舶时,则既可解除合同,又可提出损害赔偿;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在我国将合同当事人的误述作违约处理。

最终能否解除合同,视误述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而定。

165、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

海上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控制或有权使用的场地上,对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或安排堆存、仓储、搬运、装卸、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不包括货物运输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

主要是指港口货物装卸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海上货物运输中,除船、货以外的重要利害关系方。

其业务是海上货物运输不可缺少的环节。

为了明确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责任究竟归属于何方,是船方、货方,还是海上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许多国家的《海商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我国《海商法》,对此尚未作出规定。

有关港站经营人的问题,散见于交通部的一些规章之中。

1989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2届大会上,通过的《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草案)》,是有关港站经营人赔偿问题的第一个国际公约。

但现在尚未生效。

166、什么是船舶定期租船合同?

有哪些特点?

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TimeC/P)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并负责船舶航行及内部管理实务,负担相关费用。

如船长、船员工资、伙食、维修保养费用、折旧费、保险费等。

2、承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和调度,并负担营运费用。

如燃料费、港口使费、装卸费等。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长短及租金率计算。

4、通常都规定交、还船及停租等事项。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有人认为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人认为是海上运输合同;有人认为是财产租赁合同兼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目前,尚无定论。

我国《海商法》将其归属于船舶租用合同一章,从而不涉及其性质问题,留待以后解决。

167、定期租船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合同格式有哪几种?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用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有以下几种: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Charter),简称“波尔的姆”(BALTIME)。

这是1909年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制定的,并由英国航运公会承认的标准合同格式。

自1909年制订以来,已经过数次修改。

最近一次修订时1974年7月。

此格式在很大程度上偏袒出租人的利益。

2、“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简称“土产格式”(ProduceForm)或(NYPE)。

这是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YorkProduceExchange)制定的,并由美国政府批准使用的标准合同格式。

它制定于1913年,现在普遍使用的是1946年10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

1981年6月,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协(AssociationofShipBrokers&Agents(U.S.A)INC.——ASBA)对此格式进行修订,租约代号为“ASBATIME”。

这种格式平衡了承租人、出租人的利益,因此显得比较公平。

NYPE最近一次修改是于1993年完成的。

3、“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租约代号“中租1980”(SINOTIME19880),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

此格式较多地维护了承租人的利益。

168、什么是船速索赔?

定期租船合同对燃料消耗量如何规定?

有什么意义?

与航次租船合同相类似,在定期租船合同中,也要规定船名、国籍、船舶吨位、船舶动态等有关船舶说明的事项,除此之外,还要对船速及燃油消耗量作出特别规定。

因为在定期租船合同情况下,承租人是按船舶的使用时间支付租金,所以船舶航行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承租人在租期内使用船舶的效益。

另外,船舶的营运费,如燃油费、港口使费等,也由承租人支付,所以,燃油消耗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承租人的营运成本。

如果实际船速低于合同规定的数值,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称为船速索赔(SpeedClaim)。

同样,如果船舶实际消耗燃油量大大超过合同规定的数值,承租人也可向出租人提出燃油消耗索赔。

以“土产格式”为例,来说明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规定。

“船舶在满载,良好天气条件下,每小时航行大约XX海里,消耗等级最好的燃油大约XX吨,最好等级柴油大约XX吨……”。

通常认为,除合同特别规定外,只要出租人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之时,船速及燃油消耗达到合同的上述规定,即使在租期内船速下降,燃油消耗增加,也不视为出租人违约。

而且上述船速及燃油消耗量适用于满载情况(FullyLaden),至于船舶处于半载、轻载、空载等情况下,则类推计算,或在合同中将其明确规定。

“良好天气条件”(GoodWeatherConditions),一般理解为,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最大风速16海里/小时),海浪不超过道格拉斯3级(浪高3—5英尺)。

但上述标准不是绝对的,应针对具体航次,具体船型而言。

至于船速值及燃油消耗值,多数合同都加有“大约”(About)字样,避免给出准确数字。

有个“约”字,既可允许在数值上有偏差,但偏差的范围是多少,解释不一。

例如,船速约15节,则允许偏差的范围为正负0.5节,或正负5%。

这要根据每艘船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予以认定。

169、定期租船合同对交船、还船是如何规定的?

交船(Delivery)是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规定,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约定的船舶交给承租人,否则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常,交船期的最后一天为解约日。

有的规定,交船期届满后的某一天为解约日。

如果出租人在交船期届满之后,解约日之前,将船舶交给承租人,则承租人只能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解除合同。

在交船后,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特别是预计船舶无法在交船期届满之前抵达交船港时,出租人应将船舶延误情况和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

我国《海商法》第131条即有如此规定。

同时还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否则,在承租人未做出答复之前,出租人仍有义务驶往交船港。

所以,很多合同都要求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发出的预计延误的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做出是否继续使用船舶的答复,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还船(Redelivery)是指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将船舶还给船舶出租人。

我国《海商法》第142条规定: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不论是交船,还是还船,合同都规定交、还船的具体港口或泊位,并且对交付时船舶的状态作出规定。

如:

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还船时应以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交付,但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另外,合同对交、还船时船舶的淡水、燃油剩余量也作出规定。

实践中,交、还船时,双方当事人都对船舶的具体状况予以检验。

通常,交船时的检验费由承租人承担,还船时的检验费由出租人承担。

通过交、还船的检验报告,既可清晰了解到船舶动态。

170、为什么定期租船合同对交、还船时淡水、燃油剩余量作出规定?

交、还船时,船舱内必然剩有燃油和淡水。

如果燃油和淡水的剩余量过多,特别是燃油的剩余量过多,一方面可能因交、还船港口燃油价格过高,而使接受船舶的一方增加支出,因为多数合同规定,接受船舶的一方,要以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购买船上剩余的燃油、淡水;另一方面也会影响船舶的积载能力。

但是如果过少,也会因一时难以补充,而给接受船舶的一方带来不便,甚至影响船舶的继续航行。

因此,租船合同都对淡水、燃油剩余量,特别是对燃油的剩余量的价格作出规定。

至于燃油的剩余量,“波尔的姆”对交船时未作规定,而对还船的剩余量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量。

“土产格式”则分别为交、还船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量。

171、定期租船合同对租期是怎样规定的?

租期(PeriodofHire)是指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

由于租金(Hire)按租期长短计算,所以如何计算租期是很重要的。

一般是以“月”为基础作出规定。

所谓“月”,应理解为日历月(CalendarMonth),是按日历的实际天数作为一个月。

有的租船合同是以平均每30天为一个月。

例如“土产格式”规定按日历月支付租金,而“波尔的姆”格式则按每30天为一个日历月支付租金。

后者相对前者而言,在支付上对出租人更为有利,因为如果租期为一年,前者只须支付12次,而后者除要支付12次外,还要对余下的5—6天再行支付一次租金。

关于租期,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关于起止时间问题。

作为承租人,虽然在租船时对于将来的配船航线,预定使用次数心里有数,然而也很难保证最后一个航次的结束日期恰好与租期最后日期吻合。

所以,租船合同对于租期都加上一个“约”字,使租用时间有伸缩余地。

有的对允许使用的最后一个航次规定一个默许期,即允许船舶在一合理期限内延迟还船。

超期内的租金,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

实践中常见的租期规定,有如下几种方法:

1、XXMonths(XX月);2、AboutXXMonths(大约XX月);3、XXMonths,XXDaysMoreorLessattheCharter’sOpinion(XX月,前后相差XX天由承租人选择);4、NoMorethanXXMonths,NotlessthanXXMonths(不超过XX月,不少于XX月);5、ThePeriodNecessarytoPerformVoyagesfromXXMonthstoXXMonths(完成航次的必要期限从XX月到XX月)。

究竟选用哪一种,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规定。

172、何谓航次期租(TCT)?

国际航运界新近又发展了一种介于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之间的租船方式,即航次期租(TimeCharteronTripBasis—TCT)。

这是一种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租金的租船方式。

从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然后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将货物卸下这一点来看,这种租船形式与航次租船完全相同。

但是从运费(租金)计算的方法及费用分担上,却按定期租船办理。

当装货港或卸货港条件较差,或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比较难以确定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时,采用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

因为可以避免因难以预测的原因使航次延长,从而造成船期损失的后果。

17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是否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装运任何一种货物?

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并不限定装载货物的特定种类,只是规定船舶在租期内,从事合法贸易(LawfulTrade),装运合法货物(LawfulMerchandise)并列明某些特殊货物除外。

除外的货物,一般包括活牲畜及危险货物。

所谓合法,是指符合装货港、卸货港、挂靠港所在地的法律,船旗国法律,或合同适用的其他法律。

如果承租人指示装运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船长有权拒绝装载。

如果出租人和船长不知道承租人装运的货物是合同的除外货物,当除外货物的市场运价高于约定运价时,出租人有权得到其差额的部分。

未经出租人的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装运危险货物;即使装运,也应在装运前将该货物的性质,运输时应注意的事项及危险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通知给船方。

我国《海上法》第135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74、“航行区域”的限定,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有什么意义?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负责安排营运调度。

因此,船舶在什么航线上行驶,在哪一个港口装货,哪一个港口卸货,完全由承租人决定。

为了保证航行安全,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签订合同时,船舶所有人往往与承租人约定某一航行区域。

所谓航行区域(TradeLimit)是指定期租船合同规定的本船可以航行的限定范围。

这一限定范围,由合同当事双方洽谈商定。

有的合同还特别订明不能前往的地区,比如,战区、冰冻区、传染病流行区、冬季北半球高纬度地区等等。

承租人指示船舶驶往上述地区时,除非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否则,船长有权予以拒绝。

我国《海商法》第134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道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的海上运输。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另外,租船合同中航行区域的规定,应尽量与船舶保险中的区域相一致,但也并非是绝对的。

当承租人指示船舶前往航行区域以外的某一地区时,出租人经过周密考虑和细致研究,也可以予以认可,但对于船舶可能遭遇的额外风险,通常都规定由承租人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175、什么是“租金”?

支付租金需注意哪些问题?

租金(Hire)是承租人在使用船舶期间,按使用的时间及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给船舶所有人的报酬。

关于租金的数额、货币名称、支付方式、时间、地点,通常均在租船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租金按租期时间的长短,以日历月为准计算,有的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

租金通常以现金(InCash)方式支付。

所谓现金,除日常生活使用的现钞外,还包括支票、汇票等其他支付方式,并需满足如下二个条件:

1、租金一经支付便不能收回;2、出租人能立即无条件地使用租金。

租金一般是每一个月或每半个月预付一次,并要求准时支付。

即承租人必须使出租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在每一期租金应付之日之前或当天,收到该期租金。

如租金支付之日是银行休息日,则承租人应在前一银行工作日支付。

在整个租期内,除停租或有其他约定外,承租人负有不间断地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租金应全额支付,不得擅自作任何扣减。

但承租人垫付的款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可在租金内扣减。

承租人应准时、全额支付租金。

这是承租人的一项绝对义务,否则,不论承租人是否有过错,出租人都可以撤船,从而使租船合同归于终止。

撤船是出租人的权利,也是单方面法律行为,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也无需通过法院或履行任何手续。

但出租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撤船决定,否则视为弃权。

但有的合同规定,出租人行使撤船权利,应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

此外,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大多数合同中都订有此类条款。

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收入有留置权。

”这种法律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176、什么是“抵御市场波动条款”?

承租人准时、全额支付租金,是其绝对的义务。

但在实践中,出租人未及时收到租金,可能是银行业务的问题,并非是由于承租人的实际过错造成的。

此时,如果航运市场租船价格上涨,出租人则会借口承租人未准时全额支付租金,实行撤船,使合同解除。

为此,近年来,很多合同都订有抵御市场波动条款(Anti-TechnicalityClause),有人称之为“反技巧性条款”。

此种条款规定,如承租人未准时、全额支付每一期租金,出租人应当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若干个银行工作日内予以弥补。

只有当承租人仍未及时予以弥补时,出租人才可以行使撤船权。

可以看出,此种条款是为了防止出租人投机取巧,对承租人是有利的,进而可以有效地抵御市场波动。

177、何谓“停租”条款?

包括哪些内容?

所谓停租(Off-Hire)是指租船期间,因约定原因而妨碍对船舶的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停止使用期间,中断继续支付租金的权利。

在所有的定期租船合同中都有关于停租的条款。

停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或物料不足。

人员不足,包括船长、船员配备数量不足,或船员生病、检疫等原因不能工作。

物料不足,是指出租人没有添加足够的维持机器正常运转所需的燃料、润滑油、淡水、垫舱物料等。

2、船体、船机、设备的故障或损坏。

主要是指船舶因发生碰撞、触礁等意外事故,造成船体、船机、设备损坏,或因潜在缺陷造成损害,不得不进行修理的事实。

3、船舶或货物遭受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误。

是指搁浅、触礁等事故而使船舶或货物遭受损失,致使营运合同受到延误。

4、船舶入干坞或清洗锅炉。

是指船舶为了维持其营运性能,按合同规定入船坞、清理或油漆船底以及清洗锅炉。

许多租船合同都规定,上述1、2、3三种情况,只有连续24小时以上妨碍船舶工作的,才可以停租。

从上述造成停租的原因可以看出,只要不是承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妨碍船舶使用的,都可以构成停租的条件。

在停租期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租人仍应提供燃油等物品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构成停租的原因和范围,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上述例举的情况,仅为常见的停租条款的内容。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比较简单,在第133条第二款中规定:

“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二十四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178、什么是“合法的最后航次”?

“非法的最后航次”?

从理论上讲,承租人应当在约定的租期届满时,将船舶还给出租人。

但在实践中,船舶最后航次结束之日很难与租期届满日相吻合,因而常常发生提前还船或延迟还船的问题。

对于提前还船,出租人应接受船舶,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

但出租人也应设法尽量减少承租人的损失,比如将船舶尽快租赁出去等。

至于延期还船问题上,存在如下两种情况:

1、合法的最后航次(LegitimateLastVoyage)。

依照英国普通法理论,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内指示船舶进行最后航次时,合理地预计该航次能在租期届满之前结束,则该航次为合法的最后航次。

而按照美国普通法的规定,只要承租人在指示船舶最后航次时,预计该航次结束时产生的超期(Overlap)将短于如不进行该航次而提前的时间(Underlap),则该航次即为合法的最后航次。

因此承租人指示船舶进行合法的最后航次时,不能视为违约,并且对于超期的租金,仍按原合同规定的租金率支付。

2、非法的最后航次(IllegitimateLastVoyage)。

与合法的最后航次相反,当承租人作出这种指示时,出租人或船长有权拒绝接受承租人的指示,并要求承租人重新指示合法的最后航次。

如果承租人不重新作出指示,则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向承租人提出违约的损害赔偿。

如果出租人或船长接受非法的最后航次的指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直至还船之日。

此时,若航运市场租金率上涨,则对于超期的租金,按市场费率计算;若航运市场租金率下跌,则超期的租金仍按原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

在我国没有合法的最后航次和非法的最后航次之分,《海商法》第143条规定:

“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

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该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合法的最后航次的概念,但其含义与英、美法中的最后合法最后航次相似。

179、定期租船的承租人是否可将船舶转租他人?

承租人能否将船舶转租出去,要视租船合同是否订有“转租条款”(Sub-LetClause)而定。

只要存在这种转租条款,承租人即可将船舶任意再租给他人,甚至可以继续转租下去。

当承租人把船舶转租出去,针对第二个承租人而言,承租人起到船东的作用,实践中通常称其为“二船东”(DisponetShipowner)。

此时,承租人受两个租船合同的约束。

在第一个租船合同中,受承租人义务的约束,在第二个租船合同中,受“二船东”义务的约束。

但无论如何,原船舶所有人的义务仍以原租船合同为准,并且第二个租船合同的内容不应与第一个租船合同的内容相违背。

虽然承租人可以将船舶任意转租,但是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在转租船舶时,承租人有通知船舶所有人的义务。

如“波尔的姆”规定“转租时须通知船舶所有人。

”。

我国《海商法》第137条规定: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180、承租人保证港口(泊位)安全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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