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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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一,交通事故和刑事责任的含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者意外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如果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发生重大事故,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刑事责任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有紧密联系,一个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随之就产生了法律上的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相对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而言,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
其承担方式主要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刑罚来实现的。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一个人是否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规定,即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哪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明确的规定,不能随意判决。
二,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及分析
如果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实施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等的相关规定,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在交通事故中,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作特别的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即只要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遭受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如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
只要他们在从事运输或相关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注意:
除车辆驾驶人,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行人应当遵守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并造成了重大事故,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二),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即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
过失是针对事故而言,并不是针对肇事者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心理态度。
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这种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
虽然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但是对于发生交通肇事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注意:
交通事故不仅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也可以是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三),肇事者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且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发生重大事故。
该处“交通运输”,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
肇事者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
它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不适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肇事者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机动车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构成该罪。
所以,查明肇事者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认定该罪的一个关键。
因此,发生在“道路”外的交通事故或者虽然发生“道路”,但是肇事者所违反的不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时,都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肇事者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
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没造成重大事故,就不构成犯罪,应作为一般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但发生在“道路”外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报警后,交警会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八十三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二,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看,刑法对该罪规定了三档刑。
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人员伤亡情况: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述情形之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注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中关于交通事故等级的规定与《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991)不一致。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991)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不能赔偿的数额,并且指直接的财产损失。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及在社会中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等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2,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救护措施,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范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交通事故责任相关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该条规定旨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者加重处罚,其目的是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受害人、保护现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单位主管人员等有关人员出于自己的动机指使肇事人逃逸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了犯罪。
〗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与肇事者的积极作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规定:
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河北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
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交通肇事罪
注:
1,六种情形之一(即: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达到四人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情形,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具有本条第1款第
(2)至(5)项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在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时,要考虑犯罪后果中重伤的程度,对“一级重伤”与“二级重伤”有所区别。
五,拓展一: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行为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自首。
因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规定,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记者问
问: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能否介绍一下《意见》的相关规定?
答: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六,拓展二:
争取缓刑
缓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不是一种刑罚。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即缓其刑罚的执行。
缓刑制度既有利于改造罪犯,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当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时,可以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实际表现,不关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则不能适用缓刑;或罪犯虽然有悔罪表现,但判刑较重,如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
罪犯在缓刑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并由公安机关考察。
公安机关既要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又要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且给予方针政策上的指导。
配合公安机关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适当的、具体的帮教计划,经常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目的,是通过对其判处刑罚但不予关押而改造罪犯。
假如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就说明这种目的已经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用再执行了。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