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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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
司法所工作手册
(征求意见稿)
绍兴县司法局编
二○一一年五月
第一部分司法所基础工作
一、司法所性质
二、司法所主要职能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一)司法所长职责
(二)司法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三)内勤人员工作职责
(四)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四、司法所管理制度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二)例会、学习制度
(三)请示汇报制度
(四)业务工作登记制度
(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业务公开公示制度
(八)廉政勤政制度
(九)报表统计上报制度
五、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工作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三、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四、联合调解室工作职责
五、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六、人民调解原则
七、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八、人民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会议学习制度
(二)人民调解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制度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四)矛盾纠纷分析评估预测制度
(五)人民调解登记统计制度
(六)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七)人民调解回访制度
九、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
第三部分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工作方针
二、社区矫正工作原则
三、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四、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五、社区矫正工作纪律
六、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宣告制度
(二)社区矫正谈话制度
(三)社区矫正学习制度
(四)社区矫正例会制度
(五)社区矫正请示报告制度
(六)社区矫正建档统计制度
(七)社区矫正培训制度
(八)社区矫正信息报送制度
(九)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制度
(十)社区矫正情况通报制度
(十一)社区矫正走访制度
(十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四部分帮教安置工作
一、帮教安置工作职责
二、帮教安置制度
(一)帮教对象登记建档制度
(二)帮教安置会议制度
(三)谈心谈话记录制度
(四)跟踪考察制度
(五)政治法律学习制度
(六)帮教安置目标管理制度
(七)统计报告制度
(八)家访回访制度
(九)三级帮教制度
第五部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一)党委政府发文制度
(二)普法会议制度
(三)来文登记制度
(四)法律培训制度
(五)每年一考制度
(六)成绩登记制度
(七)法律六进制度
(八)创建示范点制度
(九)法治文化建设制度
(十)资料归档制度
(十一)督促检查制度
(十二)工作通报制度
第六部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
一、法律服务职责
二、镇(街道、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三、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四、法律援助工作纪律
第一部分司法所基础工作
一、司法所性质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县司法局在镇(街道、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司法所也是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司法所主要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协调开展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5、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6、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协助开展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一)司法所长职责
1.全面负责司法所各项工作,认真制定和精心实施司法所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带领全所人员积极完成司法所各项职能工作;
2.自觉服从司法局和镇(街道、开发区)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团结和带领全所人员,勇于探索,大胆开拓,优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为维护一方平安和谐作出显著的成绩;
3.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司法局关于警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所内人员明确分工,职责分明,对基层调解委员会实施工作考核和开展业务指导,对有关的信息统计、资料的收集工作,做到台帐齐全,档案完整;
4.重视抓好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全所人员胜任本职工作,并且“无违法犯罪和较严重的违纪行为,无因素质低下、工作不力而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误”;
5.对所内重大事务,要召开所务会进行集体讨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工作失职。
(二)司法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协助所长开展工作,司法所长不在位时,履行司法所长职责。
(三)内勤人员工作职责
1、内勤人员应协助所主任做好承上启下、综合平衡的日常事务工作,督促、检查所内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全面掌握业务工作进度,每月为所领导提供有关数据,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呈报报表。
3、负责受案、结案登记,备好各类文书,管理好印章、微机、档案、文书纸张和办公用品。
对司法所的办公设施、装备等财产每年年终进行登记造册。
4、负责整理和统一保管案件卷宗,搞好报刊杂志的收发登记和上传下达工作。
5、建立所务工作日志制度,由内勤人员对所内重大事务进行登记。
6、督促搞好办公室的卫生。
每天上下班前负责清扫公共场所卫生。
(四)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1、接受所长和副所长领导,按照业务分工,拟定工作目标和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辖区内各部门、村(居、社区)、企业开展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
3、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村(居、社区)、企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4、总结工作,推广工作经验,及时向所长报告工作情况。
5、做好本项工作的登记统计和建档工作。
6、做好业务信息的编写、上报工作,整理好业务档案,做好有关业务报表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司法所管理制度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结合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和本所实际,明确目标、细化任务、科学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例会、学习制度
每月组织一次本所人员学习例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内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例会,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及时分析、讨论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方案和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管理、帮教方案,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请示汇报制度
每半年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第一时间立即请示汇报。
(四)业务工作登记制度
分类建立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各项业务工作台帐,全面、及时、准确登记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
坚持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汇总、分析、报送相关情况。
(六)档案管理制度
分类分案(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和人员档案,内容全面、准确,装订符合要求,保管安全,并做好档案的借阅、使用和回收登记工作,自觉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七)业务公开公示制度
做到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照片、职责、联系方式公开,相关内容应当上墙明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廉政勤政制度
督促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廉洁勤政的有关规定和公务员行为规范,遵守政法机关公务员的各项要求。
(九)报表统计上报制度
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各项业务工作统计报表。
五、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
“五化”要求:
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规范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工作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1、坚持原则、公正公平;
2、文明调解、廉洁自律;
3、保护当事人秘密、尊重当事人权利。
四、联合调解室工作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2、直接受理并调解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3、接受委托调解涉检、涉诉、涉访、治安、劳动、医患、校园、交通等矛盾纠纷;
4、协助检察院、法院、信访、公安、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卫生医疗、教育、交通等单位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
5、对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疑难的纠纷进行调解指导或参与调解;
6、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摸、收集、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建议。
五、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调解的启动: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员选择: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3、调解的实施: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的终结: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人民调解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七、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主要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如实陈述纠纷事实,纠纷当事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八、人民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会议学习制度
1、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
2、贯彻执行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镇(街道、开发区)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研究确定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任务和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3、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委会会议,听取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执行情况和完成任务情况。
4、每半年对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5、分析研究本辖区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加强调解工作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跨部门的相关问题。
6、分析研究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对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并付诸实施。
(二)人民调解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制度,司法所要将工作任务分解量化到位,做到工作到人、责任到人,制定奖惩办法和考评制度。
2、考评工作由司法所组织实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情况为重点,增强考核标准的针对性,尽量使考核指标具体化、数量化。
3、司法所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不断巩固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成效。
4、建立考核结果与调解员岗位津贴、相关奖励和评先创优挂钩制度。
对于考评中出现的先进,建议党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表彰;对考评不合格,要视情扣减岗位津贴、相关奖励、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问题严重的,还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5、司法所根据考核评比结果,要对矛盾纠纷发生作出预见性评估,对排查调处工作作出预见性安排。
6、司法所对调解员的考核,每月一次;对基层调委会的考核评比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与平时的检查指导相结合,奖优罚劣。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司法所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每月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2、在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前,应明确摸底排查的目的、意义、时间、范围和方法。
3、要开展逐门、逐户、逐人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纠纷重点户、重点人。
4、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属于调解范畴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畴或者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在排查工作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5、认真填写《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表》,并上报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矛盾纠纷分析评估预测制度
1、司法所应建立矛盾纠纷分析评估预测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准确分析、预测矛盾纠纷的发生。
2、每月根据辖区矛盾纠纷的发生类别、原因、调处结果及潜在性纠纷,认真作出科学评估,根据不同时期社会面特点,准确预测辖区矛盾纠纷的发生趋势。
3、对分析评估的结果,要做好梳理总结,制定防范预案。
4、司法所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分析评估预测结果报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供其研究决策。
5、做好每一次矛盾纠纷分析评估预测的有关材料收集建档工作。
(五)人民调解登记统计制度
1、司法所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和调处案件的登记、统计工作。
2、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须记录以下内容:
(1)排查时间;
(2)排查出的纠纷基本情况(发案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3)调处经过和结果。
3、矛盾纠纷受理调处须记录以下内容:
(1)受理时间;
(2)案件编号;(3)案件来源;(4)纠纷基本情况(发案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5)调解员;(6)调处经过和结果。
4、司法所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统一统计标准,建立统计档案。
5、案件登记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并做好归档工作。
6、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报统计表,做到不漏报、瞒报、虚报、误报,统计报表不得估、摊、编和篡改。
(六)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各类登记及文书、文件档案由专人管理。
2、档案卷宗要完整、准确、齐全、条目清楚、字迹整洁。
3、人民调解卷宗装订后由所长审批,经查无误后归档。
如需调卷、借阅,须经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4、各类档案按照标准装订,一案一卷,要装封皮、封底、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
5、纠纷调结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调解卷宗要求长期保管,其他资料保管期一般为五年。
凡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由县司法局审查后予以销毁,档案管理员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七)人民调解回访制度
1、司法所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记录。
2、在回访过程中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对未履行的协议,要了解影响协议履行的主要原因。
3、要了解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4、在回访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巩固调解成果。
九、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
“四落实”:
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五有”:
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书、统计台帐。
“六统一”:
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第三部分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工作方针
1、党政领导,政法牵头;
2、司法为主,部门联动;
3、社会参与,分工负责;
4、相互配合,注重实效。
二、社区矫正工作原则
1、解放思想,开拓创新
2、依法适用,公正办理
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4、公开透明,监督完善
三、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3、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五、社区矫正工作纪律
1、不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2、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
3、不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服刑人员;
4、不玩忽职守、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5、不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6、不利用社区服刑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牟取其他权利;
7、不得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好处;
8、不徇私舞弊、滥用奖惩措施。
六、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宣告制度
1、宣告内容:
(1)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开始或解除社区矫正;
(2)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②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和公益劳动等;
③按规定电话报到、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开发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④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构批准;
⑤遵守会客、迁居和请销假的有关规定;
⑥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主要规定
(1)宣告在社区服刑人员初次报到和期满解矫时举行;
(2)宣告应个别进行,不搞集体宣告;
(3)宣告在宣告室进行,应保持庄严肃穆。
(二)社区矫正谈话制度
1、谈话内容
(1)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目的,社区矫正主要管理部门,应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置,以及报到、思想汇报、集中学习、公益劳动、会客、请假、考核等情况;
(2)了解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员、就业、就医、就学、家庭经济条件等情况;
(3)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找出犯罪原因,找准心理症结;
(4)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参加社区矫正的认识和对集中学习、集中公益劳动的思想认识。
2、实行“六必谈”
(1)初次报到和解矫宣告谈;
(2)发现不正常苗头及时谈;
(3)思想有疙瘩交流谈;
(4)违反规定警告谈;
(5)取得进步鼓励谈;
(6)遇到困难帮助谈;
3、每次矫正谈话必须做好谈话记录。
(三)社区矫正学习制度
1、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必须参加集中学习一次,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2、学习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学和接受教育改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3、学习的方式采用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的方法,日常的学习教育由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进行,司法所适当组织集中学习教育。
4、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照社区矫正组织制订的学习计划,按时参加以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等内容的学习活动。
5、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对照《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考核办法》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行政和司法奖惩。
(四)社区矫正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定期例会制度,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社区矫正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上级部门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批复。
(六)社区矫正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要逐人建档。
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
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七)社区矫正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八)社区矫正信息报送制度
社区矫正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九)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配合。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要积极接受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
(十)社区矫正情况通报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
(十一)社区矫正走访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至少每月一次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村(社区)组织等,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近期情况,及时解决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社区矫正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疏于职责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本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本县或者迁居,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