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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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局,各乙、丙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单位:

为加强、规范和提高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质量和水平,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规范》(SL204-98)等规范规程、政策文件原则,针对我省近年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实践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我厅组织四川部分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长期参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的专家、各级管理人员多次进行座谈、讨论,形成了《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执行。

请各级、各有关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水土保持局反馈。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水利水土保持方案规范通知

抄送: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长江委水土保持局,在蓉甲级开发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

有关技术问题暂行规定

 

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参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发的水保监方案函[2002]118号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针对我省近几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和审查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前言

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前期工作进展,方案编制和报审过程。

文后附:

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特性表。

2编制依据

与编制方案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相关规定、规范标准、技术文件、技术资料、任务委托件。

3设计水平年

①建设类项目:

为工程验收后的第一年,或工程验收年。

前者适用于无试运行期的项目。

②生产类项目:

土建区:

为验收交付使用年;

生产区:

为一定生产期后的第一年。

4防治责任范围面积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项目建设区面积+直接影响区面积。

4.1项目建设区面积

是指项目的征地、租地和土地使用管辖范围,通常由下列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组成:

①永久建筑物占地;

②施工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占地;

③施工道路(公路、便道等)占地;

④料场(土、石、砂砾骨料等)占地;

⑤弃渣(土、石、灰、渣等)场占地;

⑥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面积。

但应注明,上列各项占用的库区淹没面积,在合计时扣除,以免重复。

⑦扩、改建工程项目(如大坝加高加固、公路扩宽等)中所涉及的原有工程的占地和土地管辖范围,但应扣除上列各项重复占用的面积。

4.2直接影响区面积

因建设项目的不同,直接影响区面积的组成会有不同。

常见的下列永久或临时占地区均属于直接影响区面积:

①移民安置区。

②道路修建对两侧的影响区。

③道路、线路、管道等专项设施迁建区。

④地下开采项目对地面的影响区;如煤矿、金属矿、隧洞、地下管线等。

⑤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的滑坡、泥石流、崩塌、塌岸区域。

⑥水库周边可能引起的浸、渍区域;排洪涵洞上、下游可能引起的滞洪、冲刷区域。

4.3占地类型

防治责任范围。

要求用表格按行政区,列出各占地面积的占地类型,并说明是永久还是临时占地。

占地类型、可按以下拦目列出:

水田、旱地(坡度≤5°的耕地)、梯地、坡耕地(坡度>5°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草地(林草覆盖率>5%)、荒地(林草覆盖率≤5%)、宅基地、河滩地、水面、其他。

4.4道路修建时两侧的影响区

道、路类别

界限

内/外侧影响带宽度(m)

山区、深丘区

平坝区、浅丘区

铁路

高等级公路

低等级公路

渠道

管道

地下电缆

路界两侧以外

路界两侧以外

路界两侧以外

渠堤外边线占压区外

管道基槽占压区外

电缆基槽占压区外

10-15/15-20

15-10/10-15

3-5/5-10

5-10/5-15

5-10/5-15

3-5/5-10

5-10/10-15

3-5/5-10

2-3/2-5

2-3/2-5

1-2/1-3

1-2/1-3

5扰动地表面积

扰动地表面积是在防治责任范围内,施工开挖、填筑及临时占用的面积总和。

6水土保持防治面积

水土保持防治面积=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永久建筑物占压面积—水库淹没面积+库内弃渣场和土石料场占地面积

7造成水土流失面积

①在施工期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扰动地表面积。

这便是进行水土流失预测的面积范围,也是施工期应进行临时性或永久性水土流失防治的区域。

②在永久建筑物建成后,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水土保持防治面积,这便是永久性水土保持措施应当进行防治的面积范围。

8水土保持设施

根据《四川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应用解释》第19问答,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减少地表径流、巩固土壤表层、防止土壤侵蚀的各类地表植被和工程措施以及为水土保持目的而设置的各类观察、监测、科学试验设备和场地,包括坡改梯地(田)、坡面水系工程、林草措施和试验观测、监测站(场)及其仪器和房屋设施以及各类标志物、为水土保持工作需要而建立的各种通讯、交通设施和护面、护坡工程等等。

9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是指需要进行补偿的损坏和占用的水土保持设施面积。

它小于或等于扰动地表面积。

具体可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电力厅川价字非[1995]118号文或市(州)的相关文件确定。

10可绿化面积

是水土保持防治面积中,经过立地条件分析,可以采取植物(含林、草、复耕)措施进行防护的面积。

11林草、复耕和工程措施面积

①林草措施面积:

是植树、种草(含各种挂网、框格种草)、花卉、苗圃等的占地面积。

②复耕措施面积:

是恢复为耕地的面积(耕地坡度应≤5度)。

③工程措施面积:

是为保持水土而修建的各类挡(拦)墙、护坡、排水等建筑物的占地面积。

④在某些工程措施(如挡土墙、护面墙、实体护坡)上,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植树、种草、养花等绿化措施的生态墙,为避免重复,其面积仍应按工程措施面积计算,不计入可绿化面积和植物措施面积。

但在计算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林草植被覆盖率时,可计入生态墙的防护面积,以反映实际。

12植物措施面积

植物措施面积=林草措施面积

13水土保持措施防治面积

水保措施防治面积=植物措施面积+工程措施面积+复耕措施面积

14水土保持防治面积的治理度

 

水保措施治理面积

治理度=———————————(100%)

水土保持防治面积

15植被恢复系数

植物措施面积

植被恢复系数=———――――――—(100%)

可绿化面积

16林草植被覆盖度

林草措施面积+防治责任范围内原有未被破坏的林草面积

林草植被覆盖度=——――――――――———―――――———-(100%)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

17拦渣率

实际拦渣量

拦渣率=-—-——————(100%)

总弃渣量

18水土流失的控制率

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减少的水土流失总量

控制率=———————————————――———(100%)

水土流失预测总量

19扰动土地治理率

水保措施防治面积+永久建筑物占压面积

扰动土地治理率=—————―――———————――————(100%)扰动地表面积

20水土流失预测总量

是指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内,在未采取任何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通过预测手段所得到的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

包括原有地表的水土流失量和新增的水土流失量。

21项目区允许值

项目区允许值是指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内,每平方公里每年平均土壤容许流失量。

根据《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中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内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区允许值≤500t/km2.a,一般可取值为500t/km2.a。

22弃渣量

①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弃渣是所有废弃土、石、灰、碴、糟、垃圾等物质的统称,所以弃渣量则是所有废弃土、石、灰、碴、糟等数量的统称数量。

②开发建设项目中,弃渣是松散的堆积体,所以弃渣量是按松方计算的方量或重量。

③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中,弃渣量是由石方平衡分析中计算出来的,分析中一定要注意土石方虚实关系,参见下表。

 

土石方虚实系数

项目

自然方

松方

实方

土方

石方

沙方

混合料

1

1

1

1

1.33

1.53

1.07

1.19

0.85

1.31

0.94

0.88

注:

此表摘自“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7年7月,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印发。

④导流围堰的拆除量,一般情况下均计入弃渣量。

23弃渣场的种类

23.1弃渣场的种类

从弃渣场的位置,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

①河谷类渣场:

弃渣场位于河谷区域内,它的特点是弃渣体的水土流失或失事后会直接进入河道,威胁或危害河流生态环境及沿河建筑物和城乡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②非河谷类渣场:

弃渣场位于河谷区域外,它的特点是弃渣体的水土流失或塌垮仅对渣场周边地区造成一定影响。

23.2河谷类渣场的类型

按弃渣场在河谷中与河流相对位置的不同,可分为:

Ⅰ拦沟型渣场:

弃渣直接堆积在溪沟的沟道上。

其挡渣建筑物称为挡(拦)渣坝,坝上游形成弃渣库,坝上游的洪水由专设的溢洪道或排洪设施排至下游。

Ⅱ临河型渣场:

弃渣堆积在河床或沟道的两岸。

特点是渣底堆积高程低于河(沟)中防护渣体的设防洪水位,其挡渣建筑物称为挡(拦)渣堤。

Ⅲ谷坡型渣场:

弃渣堆积在河流或沟道两侧较高的坡(台)地上。

特点渣底堆积高程高于河(沟)中防护渣体的设防洪水位,其挡渣建筑物称为挡(拦)渣墙。

Ⅳ水库型渣场:

弃渣堆积在水库中。

按弃渣堆积高程与水库正常蓄水位和水库冲沙泄洪闸(洞)的进口底槛高程(简称:

冲沙最低水位,或不产生弃渣流失的死水位)相对位置的关系,又可分为库面型、库中型和库底型三种渣场。

Ⅳ—1库面型渣场:

弃渣堆积体顶部高于正常蓄水位,底部低于正常蓄水位。

Ⅳ—2库中型渣场:

弃渣堆积体顶部低于正常蓄水位,底部高于或低于冲沙最低水位。

Ⅳ—3库底型渣场:

弃渣堆积体顶部低于冲沙最低水位。

23.3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渣。

确需弃渣的,应进行渣场对河道行洪和河流水势影响的评价,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弃渣场的拦挡(堤、墙)、护坡、排水等设施,都必须是永久性建筑物,且具有安全、稳定、可靠的性能。

23.4临河型、水库型渣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临河型和水库型渣场可渣场的规模分为3个等级,各等极的防洪标准见下表:

临河型渣场、水库型渣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渣场等级

渣场规模104m3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设计洪水

校核洪水

1

>50

50-30

临河渣场:

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洪水.

库中渣场:

水库正常蓄水位.

库面渣场:

水库设计洪水位与正常蓄水位两者的高值.

2

50-10

30-20

3

<10

20

①当弃渣体一旦失事,对下游工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施或城镇会造成严重灾害,或对河道造成严重淤积阻塞的,表中设计洪水应采用上限。

②库底型渣场的设计洪水可采用项目工程的施工洪水标准。

23.5拦沟(沟道)型渣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中第6.2节的规定执行(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工程,可参考主体工程沟道处理标准及行业标准)。

24挡(拦)渣堤

24.1临河(沟)渣场和水库渣场的挡(拦)渣堤,同时具有防洪与拦渣两种功能,其设计应同时满足二者的需要。

24.2挡(拦)渣堤的级别与防洪标准,按其所在渣场的级别与防洪标准确定,见23.4条。

24.3挡(拦)渣堤及其基础处理,必须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进行设计,不允许采用干砌块片石或钢筋块(卵)石笼等临时性设施建造。

24.4挡渣堤的顶部高程

挡渣堤的顶部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安全加高;挡渣堤顶以上渣体工程护坡的顶部高程,不应低于校核洪水位;库中渣场,挡渣堤以外的渣体裸露面,均应进行工程防护。

24.5挡渣堤的安全加高,依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6.5.1条规定按下表选用:

挡渣堤的安全加高

挡(拦)渣堤级别

安全加(m)

0.9-0.7

0.7-0.6

0.6-0.5

24.6挡渣堤必须对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进行稳定分析。

其安全系数可分别采用1.3、1.5、1.2。

[见规范(SL204-98)3.3.3条]

24.7挡渣堤的基础必须满足抗冲刷稳定的要求。

24.8挡渣堤后弃渣体的边坡应进行抗滑稳定验算。

对1、2、3级渣场,渣体边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可分别采用1.25、1.20、1.15[参见规范(SL204-98)表6.5.1-2],同时应满足搞冲刷稳定要求。

24.9为拦挡在堆渣过程中沿渣体坡面滚下来的弃渣,宜在挡渣堤(墙)顶面设置0.5-1.0米高的子堤。

对已留有拦挡滚渣高度的挡渣堤,可不设子堤。

25水土流失量的预测方法

推荐使用类比法。

用表格或文字说明类比工程的可比性,实测类比工程产生的流失量(用断面法、体积法测算),确定加速侵蚀系数A和流弃比B。

注1:

鼓励实验观测。

如进行人工模拟降雨实验、设置断面进行雨后观测,取得有关参数。

注2:

用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套表格计算侵蚀量是不合理的。

注3:

使用通用土壤流失方程式(A=R×K×L×S×C×P),必须具备相应的试验资料。

25.1计算公式

①水土流失W;一般是由扰动地表面积上的流失量W1和弃渣流失W2两部分组成。

但在有施工导流围堰的项目中,还应加上围堰的流失量W3。

即:

W=W1+W2+W3  (t)

显然,在没有围堰的项目中W3=0

②扰动地表流失量W1:

采用加速侵蚀系数法,即

W1=ε(F×M×A×T)  (t)

式中:

M是扰动地表面F(km2)上原地貌条件的侵蚀模数(t/km2·a);A是该面积F在预测时段T(a)内的加速侵蚀系数。

A值>1,与开挖、扰动、破坏地表的具体情况有关,在无实测或试验资料的情况下,可用类比法参考确定。

A=1时,上式计算出的W1=原地貌的水土流失量W0。

③弃渣流失量W2:

采用流弃比法,即

W2=ε(V×R×B)  (t)

式中:

V是弃渣堆积体的体积(m3);

R是弃渣堆积体的容量(t/m3);

B是流弃比、即在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下,弃渣体自然流失至自然稳定状态时可能产生的弃渣流失总量与弃渣体总量的比值。

B值≤1,与弃渣体所处的位置、地形、地貌条件;当地水文、气象因素和弃渣体的级配组成,形状等有关。

在无实测或试验资料的情况下,可用类比法参考确定。

④围堰流失量W3:

W3=围堰填筑量—围堰拆除量。

25.2预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扰动地表流失量:

必须分项目区进行预测。

并按各项目区的具体施工时间确定各自的预测时段。

在预测时段内的不同期间,加速侵蚀系数A可以不同,但A应≥1,不能<1。

②弃渣流失量;必须分弃渣场进行预测。

并按各渣场弃渣来源的具体施工确定各渣场每年的堆渣量。

在渣场的流弃双值确定后,可以与每年的弃渣量直计出其流失量;也可以按弃渣体流失趋于稳定的年限,将流比值合理分配在流失年限的各年中,然后对每年的弃渣量按流失年限与分配的流弃比值逐年计出流失量。

注意:

当渣场渣体流失年限与流弃比的分配值确定后,无论一年的弃渣,都必须计出流失年限各年的弃渣流失量。

③当围堰作为坝体一部分保留下来时,没有流失量。

25.3新增加的水土流失量WC

WC=W-WO式中W为水土流失量;

WO为原地貌条件下的水土流失量即:

WO=∑(F×M×T) (t)

26水土流失预测时段

①一次性建设项目;预测时段一般是基本建设期和运行期的前几年。

但具体的起始时间,应按土建工程最早开工的那一年,如三通一平开始年作为予测时段起始年;终止时间一要考虑植物措施的迟效性(运行期前1~2年),二要考虑弃渣流失趋于稳定的年限(一般3~5年),按建设期最后弃渣年开始应有3~5年,这两项要求相比较,以需要运行期年限长的年作为预测时段的终止年。

②长期生产建设项目:

预测时段可分为基本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两个阶段,重点预测水土保持服务年限以内的情况。

27应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特别是在临河型、库面、库中型渣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渣场设置监测点位,并在建设期和运行期的雨季(汛期)进行不间断监测。

28水土保持投资

水土保持总投资=主体工程已列投资+水保方案新增的投资。

式中:

主体工程已列投资,是指主要功能为水土保持项目内容的工程投资(如项目区绿化措施,开挖边坡防护,地表排水,施工道路两侧防护,料场、渣场、灰场防护等)。

以主体工程的安全和需要为主,但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措施(如坝、堤、路基边坡的工程防护、地面或路面的硬化等),只叙述,并进行评价,其投资不应纳入水土保持的总投资中。

29水土保持三区(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的填写;当项目区的防治责任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境内的,按该县(市、区)的公告填定;跨县(市、区),但在一个市(地、州)境内的,按该市(地、州)的公告填写;跨市(地、州)的,但在省内的,按省的公告填写;跨省的则按主体工程所在省的公告填写,但应注明另一省的公告内容。

30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标准:

当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在一个县(市、区)内时,按该县(市、区)的标准执行;跨县(市、区),但在一个市(州)范围内时,按该市(州)的标准执行;跨市(州),但在省内的,按省的标准执行;跨省(市)的,应划清范围,分别按各省(市)的标准执行。

31县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项目防治责任范围的确认函,应包括三项内容:

A防治责任范围面积;B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C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补偿标准。

32在主体工程中已列入某些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项目投资(如绿化、复耕、植物防护等),但其设计方案并未进行。

因此,在编制水保方案时,应按水保规范要求作出其设计方案并复核其投资,超出主体工程已列投资的部分可列入水土保持方案新增的投资中。

33在项目前期进行“三通一平”工程时,如有弃渣,其渣场挡(拦)渣、排水等设施的施工,应同时进行,并在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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