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docx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闽政办〔2012〕73号)、省政府医改领导小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精神,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抓住医保、医药、医疗三个重点环节,重点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公立医院改革等三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2012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9%以上,努力节约医疗成本,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以下简称“三保”)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基本药物目录,规范基本药物采购,30%的村卫生所实行药品零差率。
坚持卫生公益性质,推进永安市立医院改革试点,确保在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上取得实质性进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有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卫生人才建设。
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便民惠民措施普遍推广。
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注重全民医保,巩固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巩固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全市城镇职工及居民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0万人和30万人(包括先行参加新农合的居民),参保率分别稳定在96%以上。
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业雇工人员以及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巩固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巩固在99%以上。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2.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
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人均达到290元,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成年人人均达到380元、未成年人人均达到280元。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2)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分别达到70%和75%左右。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全面实行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为1200元,1200—3000元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就医报销40%,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30%。
城镇居民门诊统筹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接轨,不设起付线,每人年封顶线4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就医报销60%,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30%。
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参合农民在乡镇、县级和县以上(县外)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达90—95%、80—85%和45—65%;尚未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梅列区、建宁县今年要实行统筹,使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全市。
同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的费用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物价局〕
(3)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
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60%,重度残疾人救助比例提高到80%。
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简化救助手续,提高救助效率。
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
(4)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
全面推行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红十字会,各县(市、区)政府〕
3.提高基本医保经办服务水平。
(1)实行“三保”结算机构合一。
推进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将“三保”资金结算机构合并管理,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三保”资金使用效益。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制度。
建立核定周转金额度预拨制度,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拨付住院统筹基金的月平均额为基数,预拨一个季度金额的周转资金,缓解定点医院资金压力。
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医疗机构签订《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使用协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
(3)引入竞争机制。
打破县域壁垒,鼓励本市各级医院开展竞争,允许患者在全市范围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按同等级医院执行同等报销补偿政策。
同时,探索与区域外医疗机构合作,选择人均住院费用低、门诊费用低、服务质量好的辖区外医疗机构作为三明市定点医疗机构。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4)加快推进社保卡就诊“一卡通”。
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数字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
(5)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
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县级、县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分别控制在10%、15%以内。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
(6)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充分发挥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双方共管,风险共担的机制,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三保”全面推行“次均定额预付、差额后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落实平均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率、住院标准符合率、平均住院日等控制指标,切实提高“三保”资金使用效益。
新农合普通门诊总额预付制度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县(市、区),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探索实施新农合住院按病种(组)定额付费制度。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
(7)完善差别支付机制。
为积极引导群众在基层首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下调至100元,封顶线上调至60000元(不含起付线,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新农合参合人员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消门诊与住院界限,诊疗不设起付线,执行按费用段补偿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8)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鼓励企业、单位、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病种需求,开发多样性的疾病健康保险产品。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9)建立医疗机构考核机制。
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防止过度治疗,努力降低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惩戒机制和考核办法,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考评。
市政府将对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好、考评结果“优”的医疗机构院长或负责人进行奖励;对管理问题多、服务质量不好,考评结果“差”的医疗机构院长或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配合单位:
市监察局、效能办、纠风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注重便民惠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继续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分步推进村卫生所药品零差率改革。
规范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在所有村卫生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建立村卫生所多渠道补偿制度,今年全市要完成30%的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
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2.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适当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在2012年国家出台调整后的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品种的基础上,市里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全省第八标药品入围目录内,适当追加列入我市目录的品种数,使我市列入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的药品达到600种左右,保证临床合理用药需求。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3.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在全市建立药品零差率经费补偿长效机制。
特别是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配备而且是首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占药品年总收入的30%以上,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占药品年总收入的20%以上。
严格控制进口药品的使用,“三保”的参保对象使用进口药品时,个人自付比例在原自付比例基础上上调20%。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改办〕
4.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采购政策,准备做好第九批药品(基药)集中采购工作。
备案采购药品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对该企业该药品的限价,且同一家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数的采购价格平均降幅((限价-采购价格)/限价×100%)原则上需达到5%以上。
同时,报市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改办〕
5.加强药品使用监管。
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对重点药品进行重点跟踪监控。
将中标药品目录中药品价格虚高或使用量较大(三明片区)的129个品规,列为我市第一批重点跟踪监控品规(厂家)目录。
凡采购使用重点跟踪监控品规药品的医疗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备,并报市药品采购办。
同时,市药品采购办每季度将对使用量大的品规进行通报监控。
要求所有医疗机构重新确定本单位的药品选用目录,院长和药剂科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同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改办〕
6.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试剂、耗材的管理。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实行下管一级。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的计划、采购、配送实行分人负责。
同时,市、县两级分别建立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巡查制度,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的采购、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凡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行为,一经查实,除本人按规定处理外,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和院长领导责任。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改办〕
7.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落实和完善补偿机制。
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
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基金补偿范围政策。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2)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合理确定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委编办、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县级统一管理的通知》(闽卫人〔2012〕23号)精神,做到“六统一”管理,即统一机构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管理、绩效考核管理、人员调配交流、人员补充招聘、激励保障措施,切实做好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完善激励性的分配制度。
健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绩效工资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奖励政策。
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可提高至60%以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重心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发改委、公务员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启动乡镇卫生院周转房建设,并纳入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
分两年完成乡镇卫生院周转房建设。
今年完成50%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切实解决乡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6)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权剥离和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
市卫生局〕
(三)注重改革创新,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大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1)改革补偿机制。
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今年永安市立医院的药品加成率由15%降至8%。
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增加的政府投入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永安市政府〕
(2)调整医药价格。
适当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
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
〔牵头单位:
市物价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3)发挥医保监管功能。
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全市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不少于20个。
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降低群众自付比例。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政府要承担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
按照“硬件投入靠政府,运行管理靠医院”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公立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基础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按分级负责的要求,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发改、财政和卫生等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及建设标准给予核定。
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对2011年底前发生的基本建设债务和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债务,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研究制定合理的债务消化方案,采取政府贴息、逐年安排资金等措施,逐步消化。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
在永安市立医院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全面建立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以医疗质量、工作绩效和社会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
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
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深化拓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1)开展城市公立医院调研,对市属医院财务、债务及市财政补助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对完善政府补偿机制提出可操作性方案,严格控制市属医院新建项目债务规模,鼓励引进社会资金合作建设。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卫生局、发改委(医改办)〕
(2)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学习借鉴厦门等地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经验,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要素,重新核定市直医疗机构床位数。
在此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市直医疗机构人员总编制。
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由市委编办会同市卫生局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直各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卫生局、财政局〕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根据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直医疗机构科室和岗位设置,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牵头单位:
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卫生局〕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指标,对市直医疗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市直医疗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公务员局、财政局〕
3.大力推行便民惠民措施。
积极开展“三改两推一评议”活动。
加快推行预约诊疗制度,确保年内完成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推广12320预约诊疗服务热线。
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三级甲医院80%以上、其他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40%以上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全市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
改革患者住院预缴押金制度,医院收取住院预缴金额三级医院不高于1000元、二级医院不高于500元,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直接向“三保”结算机构结算。
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落实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方便群众就医。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4.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把降低住院率、药品收入比例和住院天数、每出院者人均费用等指标作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重点,全市医疗机构住院符合率不低于95%、住院率不高于3.6%。
各级医疗机构2012年药品收入比例比2011年下降9个百分点。
三级医院住院天数控制在10天以内(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天数控制在12天以内),二级医院住院天数控制在9天以内(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天数控制在11天以内),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天数控制在3天以内。
2012年平均每一出院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指标:
①三级医院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用控制在三甲医院6000元、三乙医院5800元以内(城镇职工医保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用三甲医院控制在8600元以内、三乙医院控制在8300以内);②二级综合医院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用控制在3800元以内(城镇职工医保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用市属二级医院控制在5800元以内、县属二级医院控制在5000元以内);③二级中医院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用控制在2500元以内(城镇职工医保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用控制在3800元以内);④基层医疗机构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元以内(城镇职工医保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用控制在2000元以内)。
(注:
由于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使用药品目录不同,所以相应控制指标不同;医院等级以2011年之前评审通过为准。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5.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降低县外转出率。
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6.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
修订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力扩充医疗服务资源,推进医疗资源整合,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合理控制中心区域医疗机构建设规模,新增医疗资源重点向城市新拓展区域倾斜。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和规模,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重点要加快推进2011年省里下达的14个市县医疗机构儿科、10个市县医疗机构康复科、5个妇幼保健机构和2个精神卫生机构的床位建设,力争2012年全市新增床位700张。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7.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上规模(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有特色的专科医疗机构,包括康复所、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等专科医疗机构。
到2015年,各县(市、区)力争举办1家100张以上床位的民营医疗机构。
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医疗体系管理,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条件的县(市)要对民营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牵头单位:
市卫生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8.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
实施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加强儿科、妇幼、精神、康复等公益性领域的政府投入。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卫生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注重公平效率,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2012年人均基本公共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