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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产品质量实用标准

成品技术质量标准

1、目的

规范餐椅类,餐台、茶几类,柜类成品检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技术及质量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餐椅类,餐台、茶几类,柜类产品的检验。

3、引用标准

GB/T3326-1997家具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3327-1997家具柜类主要尺寸

GB/T3325-199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2.1-2003软体家具沙发

QB/T2383-1998餐桌餐椅

QB/T2530-2001木制柜

GB15763.2-2005钢化玻璃

4、质量术语定义

4.1不允许缺陷:

对产品的基本功能或外观质量或安全有严重影响的缺陷,此类的缺陷在产品中不允许存在。

4.2明显缺陷:

不构成不允许缺陷,但影响产品使用性能或外观质量的缺陷。

4.3轻微缺陷:

不构成不允许缺陷或明显缺陷,只对产品实用性能和外观质量有轻微影响或几乎没有影响的

缺陷。

4.4主要部位:

指产品主要表面的直观处。

4.5次要部位:

不属于主要部位的其他部位。

4.6合格品:

不应有不允许缺陷、明显缺陷,只允许在次要部位有两项以下的轻微缺陷。

4.7邻边垂直度:

产品相邻的相互垂直的部件的垂直程度。

即产品(部件)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邻边垂直度测定:

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士0.6mm的3m钢卷尺(或钢直尺)。

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矩形部件的两条对角线,其差值即为邻边垂直度侧定值。

4.8水平偏差:

折叠产品应水平的平面与水平地面的平行程度。

水平偏差测定:

用钢卷尺测量方桌面每组对边中点的离地高度,圆桌面分别测量圆周上最高一点和过圆心相对称另一点的离地高度。

其差值与边长(或直径)的比值即为水平偏差测定值。

4.9平整度:

产品或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平整度测定:

采用误差不大于0.2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

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的被测表面,分别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三个部位,测量0~150mm长度范围内被测表面与基准直线间的距离,以其

中一个最大值为平整度测定值。

4.10翘曲度:

产品或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翘曲度测定:

采用误差不大于0.l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

测定时,将器具先后放置在被测部件表面的两条对角线上,分别测量对角线中点与基准直线的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

5、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外观质量,产品技术要求,检验分类,检验方法,标志,包装,储运。

6、产品外观质量要求

6.1电镀表面质量

镀层明亮,外露部位不得有烧焦、起泡、剥落、露底、针孔、裂纹或明显的毛剌、花斑、

划痕等缺陷,在结合部位,应镀覆而未有足够镀覆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发黄发黑现象。

铬层厚度

≥0.3μm,镍层厚度≥15μm。

6.2喷涂表面质量

6.2.1漆膜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主要部位漆膜厚度均匀,平均厚度在:

40-50μm;

6.2.2粉沫涂层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主要部位涂层厚度均匀,涂层平均厚度:

60-70μm。

6.2.3金属类、玻璃钢类漆膜涂层不允许有裂纹、露底、剥落、流挂、疙瘩、颗粒、皱纹、凹凸、

色差、图案缺损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6.2.4木质类漆膜涂层不允许有露底、剥落、积粉、杂渣、漏嵌腻子、刷毛、涨边、缩孔、色差、

流挂、皱皮、白点和明显粒子,脚杆着地端面漆膜封闭。

6.2.5漆膜硬度≥HB(用HB铅笔在产品表面划“#”字形直线,无划痕、破损现象。

6.2.6漆膜附着力:

划格法(用划格器或墙纸刀在产品表面划“#”字形方格,直线的间隔距离2mm,

然后用封箱胶纸粘贴沿垂直方向撕离连续三次,漆层无剥落现象。

6.3贴面木质类表面质量

6.3.1薄木皮或PVC压塑贴面无明显透胶、凹陷、压痕、脱胶或明显的鼓泡、划痕和胶迹。

6.3.2薄木皮或PVC压塑贴面拼接缝结合严密,无露底现象。

6.3.3各种人造板部件封边处理,封边条不允许有脱胶、鼓泡,拼接缝结合严密,无露底现象。

6.4玻璃表面外观质量

6.4.1玻璃原片质量要求:

A、10平方米允许直径≤0.5mm的气泡或夹杂物2个以下;

B、明显划伤不允许存在;发霉雾斑、肉眼无法识别;

C、波纹:

透过玻璃看物体不见畸变;

D、缺角裂纹:

边部破损,宽度、长度不大于玻璃厚度;

E、弯曲度≤0.5%;

F、缺陷密集:

允许存在的气泡和夹杂物不得密集存在;

6.4.1.1所有产品均使用不低于民用建筑级玻璃。

6.4.1.2上述缺陷问题都不应存在于粘钢顶或工艺留空位置,而且相互间距不小于300mm。

6.4.2表面质量要求:

6.4.2.1表面划伤:

1m内允许暗花长10mm,2处,但不可密集,间距>300mm;不允许有明花现象。

6.4.2.2周边部位不允许有崩边蚁口现象。

6.4.2.3玻璃表面不允许有气泡、明显的钢化麻点、擦不掉的点状或条纹斑痕。

6.4.2.4明花与暗花区别方法为:

在刮花处用指甲轻轻刮,如有沟槽感则视为明花,反之视为暗花。

6.4.2.5表面不允许有较明显的顽固污渍等现象。

6.4.2.6同一批产品,,颜色要保持一致,不同批次产品其色差应控制在5%以内。

6.4.3磨边质量要求:

6.4.3.1检测方法:

目测或手感。

6.4.3.2产品周边磨边细滑,抛光通透,不得有明显的磨痕、振纹,无崩口、裂边、蚁口等现象

不得有明显的波浪起伏手感和观感。

6.4.3.3直边倒角大小要对称,安全角要求圆滑,大小要匀称,抛光效果与直边无明显差异。

6.4.4蒙砂质量要求:

砂面须光滑细腻,经药水抛光处理;颜色差异须在确认样板范围内。

6.4.5钢化质量要求:

符合国标GB15763.2-2005标准。

6.4.5.1钢化玻璃碎片状态:

在任何50mm*50mm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不得少于30个。

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

6.4.5.2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不应小于90~105MPa。

6.4.5.3钢化玻璃应耐200℃温差不破坏。

6.4.5.4钢化麻点及痕迹,在正常光线或40W日光灯下,距离产品500mm平视,缺陷不明显或看

不见为合格。

6.4.5.5翘曲度:

非装配产品≤2.0‰;装配产品≤0.8‰(拼接玻璃产品,面高差允许≤0.5‰)。

6.4.6玻璃喷漆、油墨表面质量

6.4.6.1产品颜色以样板为准,每批统一,色泽均匀,每批次色差不得超过5%;表面无明显划伤、

剥落、针眼、漏光或明显的流挂、凹凸、疙瘩、鼓泡、皱纹、边不平直及不光滑等影响外观的缺

陷。

6.4.6.2油漆、油墨(丝印)表面光滑平整,厚度均匀,油漆平均厚度在:

40-50μm,油墨平均厚

度在:

20-30μm。

6.4.6.3留空处(贴钢顶处)不能存在有油墨(油漆)、麻点等污迹。

6.4.6.4周边油墨(丝印)边线平直、均匀流畅,不得有锯齿现象。

6.5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

硬度≥0.4

冲击强度≥3.92J无剥落、裂纹或皱纹等

烘漆层耐腐蚀耐盐水1h不得有锈蚀、鼓泡开裂

附着力不低于3级

光泽度≥65﹪

涂膜厚度50~70μm

光泽(GB/T9754-198860°角)高光85~95%;半光50~65%

弯曲试验(GB/T6742-1986)通过Ф3轴无裂纹

抗冲击性(GB/T1732-1993)正反冲50kg·cm无裂纹

附着力(GB/T9286-1988划格法)0级

喷涂层

铅笔硬度(GB/T6739-1996)通过2H

盐雾试验(GB/T1771-1991)800h后,不大于1级

湿热试验(GB1740-1979)1000h后,不大于1级

耐酸性(3%盐酸溶液)240h无变化

耐碱性(5%氢氧化钠溶液)168h无变化

结合力经锉刀,弯曲试验后,镀层不应有起皮或脱落等现象

粗糙度Ra≤1.25μm

电镀层

抗盐雾24h锈点≤20点/dm,其中直径1.5mm的锈点不超过5点

铬层厚度≥0.3μm

耐液10﹪碳酸钠24h,30﹪乙酸24h,不低于3级

附着力不低于3级

耐湿热70℃16~24h不低于3级

木制件漆层耐磨漆膜2000转,浸渍纸、贴面400转,不低于3级

温度40±2℃,-20±2℃,相对湿度98﹪~99﹪,3周期,耐冷热温差,无鼓泡裂缝和明显失光

6.6金属件外观要求

6.6.1直缝电焊钢管材质应符合GB/T13793-1992相关要求;冷轧钢板和钢带材质应符合GB/T

708-2006相关要求;热轧钢板和钢带材质应符合GB/T709-2006相关要求;热轧圆钢和方钢材质

应符合GB/T702-2004相关要求;不锈钢板和钢带材质就应符合GB/T4237-2007相关要求。

6.6.2管材无叠缝、焊接无错位、无结疤。

6.6.3冲压件无脱层;圆管和异形管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

6.6.4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夹渣、针气孔、焊瘤、焊丝头、咬边、飞溅物等;

6.6.5打磨部位的粗糙度要求:

电镀类产品主要部位:

320#砂以上的效果,打磨不到的部位用320#砂布打磨平滑;次要部

位:

240#砂的效果;打磨不到的部位用240#砂布打磨平滑,消除焊渣或其它杂质;喷涂类产品打

磨部位表面达240#砂的效果;预埋件类打磨部位表面达80#砂的效果。

6.6.6抛光部位表面要求达到320#砂的效果(相当粗糙度),目视看不到240#砂纹和麻点;不

锈钢表面要求达到镜面效果(相当粗糙度)。

不锈钢拉丝表面质量要求:

不锈钢扁铁:

不得有分层,表面无缺边、鱼鳞状烂槽、扭曲变形、2M内允许有1个直径1mm的凹

坑、同一面200mm内0.5*1.0的麻点不得超过3个、截面应成矩形状。

不锈钢方管:

表面无裂纹、线状裂纹、凸起、凹陷,无破管,横截面无棱形现象;扭曲度每米内

不大于1mm;1M内允许有一处直径不大于0.1mm的凹陷、500mm内麻点不得超过5个。

6.6.7产品加工完成后,所有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焊丝或棱角等影响安全的隐患。

6.7其它表面外观质量

6.7.1椅类座垫、背垫

6.7.1.1木质座板、背板、层板

6.7.1.1.1表面贴PVC、木皮,木纹纸贴面要拼贴严密,不允许有崩烂、脱胶、裂纹等缺陷,局部

拼缝缝隙应小于0.2mm。

色泽一致,纹理匀称,不得有明显的杂色。

6.7.1.1.2餐椅背板、夹板、切面板层,木质、木色应相似,前后表面木种相同。

6.7.1.2软体类座垫、背垫

6.7.1.2.1软皮或真皮和布艺软座包加工丰满,包面平整,四角圆滑一致,表面色泽一致,车缝

线平直匀称,压边均匀,不得有破损,抽纱,污垢以及不可回复的挤压变形现象。

6.7.1.2.2平面粘结平整、牢固。

6.7.1.2.3车缝线平直,不得重线,车缝或留有拆线针眼。

6.7.1.2.4皮革表面要求

净色皮革表面不得有大于0.3mm以上的杂色斑点,小于0.3mm的杂色斑点,1m2以内允许1~2点,但不可密集一处,间距大于300mm;背面允许有小于0.5mm的杂色斑点,1m2以内允许1~2点,

但不可密集一处,间距大于300mm;不得有划伤(见皮原色)和擦拭不去的污迹。

6.7.2大理石外观质量

6.7.2.1大理石品种,色泽按产品设计需要在施工图中注明。

6.7.2.2汉白玉表面允许有少量散状金属点存在(直径在1mm内),大规格底座允许石材本身有约指甲大小的近似色点2~3点,色差控制在≤3%;其硬度应达到摩氏4±0.2要求。

6.7.2.3大理石外露表面平整光亮,其亮度应大于85度以上,表面不得有砂眼、崩裂以及碰花、发白未脱离的损伤现象,不能有明显的修补,板面直视不能有磨痕、划痕,侧视允许有轻微抛光磨纹。

6.7.2.4钻孔周边的损伤,崩裂不得超过2mm,所有钻孔按图纸要求,允许偏差±0.5mm。

6.7.2.5石与石之间的粘结夹缝线不得大于1mm,粘结缝不得有崩脱现象,粘胶不得外流(包括

底部内壁),粘结缝边缘不得因胶水引致发黄变色。

6.7.2.6石底座底部全面积贴衬板封蔽,板面上封蔽漆,其颜色参照大理石色,漆面平整,厚薄

均匀,钻孔部位不得残留木刺。

7、餐椅类产品技术要求:

7.1整体质量要求:

7.1.1产品外观按本标准6条款产品外观质量要求检验。

7.1.2椅靠背、座垫安装牢固,吻合,不存在不对称现象,有扶手的座垫对称偏差≤2mm,无扶手的座垫对称偏差≤3mm。

7.1.3所用脚垫正确,脚垫组装牢固,周边无毛刺。

7.1.4检查椅架四脚平稳,无摇晃现象,座感平稳;提起座椅高约5cm着地时,无异常响声。

7.2外形尺寸要求:

7.2.1椅架各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7.2.2椅架扶手高度尺寸偏差控制在±2mm;

7.2.3椅架靠背高度尺寸偏差控制在±2mm;

7.2.4椅架脚对角线跨度尺寸偏差控制在±3mm;

7.2.5椅脚杆前后和左右跨度尺寸偏差控制在±2mm。

8、餐台类(含吧台、玄关、电脑台等)、茶几类产品技术要求

8.3产品外观按本标准6条款产品外观质量要求检验;

8.3.1餐台安装顺畅,不存在装配憋劲现象;轻力推动台面时晃动不大,无异常响声发出;刚性

良好,在一定压力(静载50kg)作用下,脚无明显变形,结构强度良好,此类产品的试验数据

具体如下:

家用型桌面垂直静载荷,1000N,10次;25kg,冲击两次,桌面高度140mm,稳定性桌面家用型,垂直加载200N,无倾翻合格

8.3.2茶几安装顺畅,不存在装配憋劲现象;轻力推动几面时晃动不大,无异常响声发出;刚性

良好,在一定压力(静载10-40kg)作用下,脚无明显变形,结构强度良好,此类产品的试验数据具体如下:

几面垂直静载荷加力1000N,加载10次试验后:

合格

几面持续垂直静载荷垂直载荷1.5kg/dm2,加载7天合格,其中几面挠度与长度的比值允许值应≤0.5%;

几面垂直冲击:

质量(25±0.1)kg冲击器,跌落高度140mm,冲击二次,合格

几类稳定性

垂直加载稳定性600N无倾翻合格

垂直和水平加载稳定性40N无倾翻合格

1、相关零部件不应断裂或豁裂;2、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时不应出现永久性松动;3、零部件不应出现影响使用功能的损坏或变形;4、螺钉或五金连接件不应松动;5、活动部件应灵活。

8.3.3外形尺寸

8.3.3.1产品台(几)面的四周边高度偏差±3mm;平整度≤2‰。

8.3.3.2四脚弧弯形脚架产品脚间距离:

同边脚偏差±3mm,对角线偏差≤10mm。

8.3.3.3直杆式脚架:

脚杆与地面垂直,同边脚偏差±3mm,对角线偏差≤6mm。

8.3.3.4三脚产品脚间距离:

要求成为等腰三角形,尺寸偏差≤5mm。

8.3.4其它台几类产品(含功能台、吧台、玄关等)

各尺寸符合图纸要求,公差参照8.3.3执行。

9、柜类产品

9.1产品外观(金属类)按本标准6条款产品外观质量要求检验,技术要求:

表10

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有装配要求图纸尺寸要求±1mm

1外形尺寸mm

无装配要求图纸尺寸要求±2mm

对角线长度≥1400≤2.0

2翘曲度mm面板、门或屉面板件700≤对角线长度<1400≤1.5

对角线长度<700≤1.0

3底脚平稳性mm≤1.5

4平整度mm面板、门或屉面板件≤2‰

对角线长度差≤1.0

对边长度≥1000≤1.5

<1000≤1.0

5邻边垂直度mm面板对角线长度≥1000≤2.0

<1000≤1.0

对边长度≥1000≤2

<1000≤1

中、下分缝≤2.0

6分缝mm上、左、右分缝≤1.5

抽屉上、左、右分缝≤1.5

用料规格:

按图纸要求,其环保指标应符合E1要求,人造板材料性能应符合相关

标准规定,如:

GB/T11718-1999、GB/T4897-2003等相关标准要求;裁切面作封

7材料要求

边处理,封边条不允许有脱胶、鼓泡现象;其它辅助材料,如导轨、拉手、预埋

件等应符合我司图纸或样板要求;油漆类按我司指定厂家及编号使用;

8结构要求⑴人造板制成的零部件,外露边应进行封边处理

⑵榫、零部件、塞角结合应牢固,不应断榫

⑶栏屉条等支承零件的结构应牢固,装板部件配合不应松动

⑷启闭零部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⑸各种配件安装不应有少件、漏钉、透钉

⑹各种材料覆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应有脱胶、鼓泡、透胶、皱纹

⑺结合处应无崩荏或松动

⑻外表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⑼不涂饰部位的粗糙度:

内部细光,隐蔽处粗光

8/18⑽抽屉加工:

抽屉由面板、前板、左右旁板、后板和底板组成。

前板、左、右旁

板和后板的高度误差:

允许前后板比旁板低0.5mm。

⑾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处应无缺角

⑿各部位不应有锤印或毛刺

⒀车木的线型应一致

表10(续)

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⒁凹凸台级应对称

8结构要求⒂车削线条应清晰

⒃加工表面不应有崩荏、刀痕、砂痕

⑴整件产品、成套产品色泽不应有明显色差

⑵表面漆膜不应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明显的刺手粒子、针孔不得出现在明显

视角面、其他部位允许有小于0.2mm的2个粒子或针孔存在。

⑶不涂饰部位应保持清洁,无黑色记号、字、胶水及其它杂物存在。

⑷涂饰部位不应掉色、褪色

9涂饰要求

⑸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凹凸不平、无漏漆、剥落、

气泡、流挂、桔皮、泡沫印、杂质;

⑹漆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表面无裂纹、划伤、碰伤或打磨砂纹等缺陷。

⑺内腔表面喷二遍油漆,以覆盖中纤板本色,漆膜表面基本光滑平整、色泽均匀、

不能与正面存在太明显色差;其他部位,涂层手感光滑

10甲醛释放量≤1.5mg/L

11可溶性铅≤90

12有害物质限量可溶性镉≤7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13可溶性铬≤60

14可溶性汞≤60

15漆膜硬度≥HB(用HB铅笔在产品表面划“#”字形直线,无划痕、破损现象。

划格法(用划格器或墙纸刀在产品表面划“#”字形方格,直线的间隔距离2mm,

16漆膜附着力

然后用封箱胶纸粘贴沿垂直方向撕离连续三次,漆层无剥落现象。

力主体结构和底架强度:

力300N,10次,位移值<15mm

强度

学抽屉滑道强度:

力350N,10次

17

性门:

垂直加载力100N不倾覆

稳定性活动部位垂直加载稳定性

能抽屉:

垂直加载力150N不倾覆

10、玻璃钢产品外形、表面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11

序号检验项目标准/要求

1外形及尺寸产品形状按确认样板制作,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2预埋件按图纸要求准确定位,确保形位公差达到图纸要求。

3成品表面质量(正面)①漆膜表面光滑平整、无凹凸不平、丁状物等刺手现象。

②表面色泽均匀,同一型号产品前后批次色差不能超过5%。

③产品表面无漏底、剥落、气泡、流挂、刺手疙瘩、桔皮、麻点、泡沫印、

杂质等不良现象。

④表面无划伤、碰伤等缺陷,过度棱角圆滑、厚度一致、无变形。

QW-P-01(2008第二版)

⑤小于0.5mm2的凹点不得超过3个,且不得聚集在10cm2以内;不允许有

凸点存在。

①漆膜表面光滑平整、色泽均匀、不能与正面存在色差,无杂质、泡沫印。

②手自然触及到的部位无漏底、剥落、气泡、流挂、刺手疙瘩;手触及不

4成品表面质量(背面)

到的部位允许有轻微桔皮,小于0.5mm的凹点不超过5个,且不得聚集在

10cm以内;不允许凸点存在。

表11(续)

序号检验项目标准/要求

③底部端面应过两遍封闭油漆、与连接端面水平、表面平整、无蜂窝状凹

坑。

4成品表面质量(背面)

④预埋件底侧无玻璃钢余料,丝牙口喷油前需作防护处理且与玻璃钢底座

端面垂直。

5玻璃钢厚度不小于4mm

6玻璃纤维布不少于3层

7漆膜硬度≥HB(用HB铅笔在产品表面划“#”字形直线,无划痕、破损现象。

漆膜附划格法(用划格器或墙纸刀在产品表面划“#”字形方格,直线的间隔距离

8

着力2mm,然后用封箱胶纸粘贴沿垂直方向撕离连续三次,漆层无剥落现象。

9耐冲击力必要时抽样送检。

相配螺杆可顺利穿入;拧紧螺母(手工操作),工件无变形、支撑面接合平

10安装性能

整稳定,螺母支撑位无凹陷、断裂现象。

11、玻璃产品

11.1玻璃产品尺寸要求:

11.1.1工件规格按图纸要求加工,车直边产品(无装配要求),长、宽尺寸误差控制在≤2.0mm;

异形产品,误差控制在≤3.0mm。

11.1.2对有装配拼合要求的工件,尺寸误差应不大于1mm,对角线长度误差应不大于1.5mm。

11.2尺寸要求及公差

11.2.1长方形平面玻璃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2(单位:

mm)

边长L〔)允许偏差(单位mm)

玻璃公称厚度

L≤10001000<L≤20002000<L≤3000L>3000

+1

3、4、5、6

-1

±1.5

+1±2±3

8、10、12

-1

15±1±2

19±1.5±2±3±4

>19按图纸要求

11.2.2长方形平面玻璃的对角线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3(单位:

mm)

对角线差允许值

玻璃公称厚度

边长≤20002000<边长≤3000边长>3000

3、4、5、6±2.5±3±4

8、10、12±2.5±3±4

15、19±2.5±3±4

>19按图纸要求

11.2.3尺寸符合图纸要求,三件一套或二件一套的产品应不大于1mm,但同一批产品两者不能同

时出现,对角线长度误差≤1.5%0。

11.2.4装配产品生产时若出现尺寸偏差时,允许三件或二件同时搭配磨成一致再出货,批产品长、

宽尺寸允许偏差≤2.0mm。

11.2.5异形玻璃尺寸偏差,尺寸符合图纸要求,尺寸偏差≤3.0mm。

11.3钻孔要求

11.3.1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4(单位:

mm)

公称孔径(D)允许偏差

4≤D≤50±1

50<D≤100±2

D>100供需双方商定

11.3.2钻孔位置

11.3.2.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

如下图所示。

11.3.2.2两孔孔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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