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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

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

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管局系统所有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省管一般收费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总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其中总投资2000万以内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报高管局备案;总投资2000万元至1亿元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高管局负责组织,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高管局负责组织,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条一阶段竣工验收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包括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综合评价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年度高速公路养护和大中修计划》(含调整计划和第二批养护和大、中修计划等,仅要求省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

(二)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以及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按规定不需招标的项目,其中外委项目须有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由管理处(公司)所辖的养护工区等内部单位完成的项目,须有管理处(公司)对此养护专项工程下达的正式文件;

(四)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科学。

第二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

第七条 一阶段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完工后,并在完工15个月之内(其中绿化工程在完工一年后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

(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三)施工单位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对于投资较小、技术较简单、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养护专项工程由管理处(公司)养护管理部门出具评定意见);

(五)竣工决算已按高管局有关规定进行了审计;

   (六)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七)管理处(公司)或下辖的养护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对于总投资小于2000万元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可以不要求设计单位提交报告(技术比较复杂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宜请设计单位参加),没有监理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只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报告。

第八条 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高管局或管理处(公司)及时组织验收。

第九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组成:

管理处(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由管理处(公司)主管领导以及养护、计划、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申请省质监站质量监督的项目,省质监站有关人员进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请路政部门参加,涉及收费站设施的请收费部门参加。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可以适当减少。

高管局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厅质监站、高管局养护管理部、财务与投融资部、计划统计部有关人员组成;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请高管局路政总队参加,涉及收费站设施的请收费管理部参加。

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可组织专家组提前进入现场进行专业性质量检查。

第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一)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安排,推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名单,邀请有关方面技术专家;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负责对养护专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详见附件五),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对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等级,形成《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管理处(公司)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管理处(公司)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管理处(公司)及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开展工作;高管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管理处(公司)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高管局及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开展工作;

(四)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需设计单位参加,并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可以不参加,但技术比较复杂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宜请设计单位参加。

(五)凡有工程监理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需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由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施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七)凡申请质量监督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已审定的各参建单位初步评价表;

(八)技术专家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全部工程、自检合格、汇总整理完竣工资料后,向管理处(公司)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过的竣工申请;由高管局组织的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处(公司)附施工单位申请向高管局提出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应附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由管理处(公司)养护主管部门审查;监理工程师将审查意见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提交给管理处(公司)。

(三)申请质监站质量监督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管理处(公司)向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经质量监督部门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提交竣工质量检测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完毕并出具检测意见后,再根据检测结果认为可以竣工的,及时组织或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发出参加竣工验收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和专家组。

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及专家组成员建议名单,并在验收会议上通过;

(六)听取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各有关单位工作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七)申请质监站质量监督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及专家组依据附件五要求的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一般分为外业、内业两个专业组进行。

专家组应根据工程特点,在全面检查工程整体质量的同时,重点检查具有代表性和关键性的施工质量情况,并对关键性技术资料进行检查。

各专业组和专家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九)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验收小组成员)和专家组成员按附件五的要求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

(十)竣工验收工作组按附件五规定,汇总计算出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各委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占40%,各专家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占60%。

未成立专家组的,各委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得分;

(十一)按附件五要求,计算出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

(十二)根据竣工验收质量评分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并造成加固、补强后形成的历史性缺陷等情况,经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综合讨论并最终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三)竣工验收委员(验收小组)按照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项目综合评价等级;

(十四)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议定《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十五)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按附件五规定的内容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管理处(公司)组织监理单位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管理处(公司)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意见,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由管理处(公司)养护专项工程管理部门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价或经核实的合同变更价。

合同段总投资额:

各标段合同价总额或经核实的各标段变更合同价总额。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管理处(公司)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计算表格见附件五。

其中有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该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由管理处(公司)审定的监理单位评定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

没有申请质量监督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由管理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得分,该得分权值为0.4,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4,按第十二条规定由管理处(公司)审定的监理单位或管理处(公司)养护专项工程管理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分好、中、差三个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

其中管理处(公司)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设计单位不参加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处(公司)占0.2,施工、监理各占0.05,设计单位不参加竣工验收且没有工程监理的项目,管理处(公司)占0.2,施工占0.1.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各参建单位的综合评价:

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结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的综合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合同段竣工验收证书,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第三条规定报备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管理处(公司)负责对验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处理完善。

第三章 两阶段竣工验收

第一部分 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可由各合同段一起组织,但需按合同段独立进行。

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附件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附件二的内容要求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管理处(公司)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一),管理处(公司)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是否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进行评定,施工资料是否符合附件三有关规定,施工总结是否按附件二的要求完成;

(三)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是否符合《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的评定要求,监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按附件三的要求整理编制,监理工作报告是否符合附件二的内容要求;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附件四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证书;

(七)按附件五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二十二条 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管理处(公司)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有关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请路政部门参加,涉及收费站设施的请收费部门参加。

并由路政、收费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相应意见,对试运营期内需要完善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交工验收组织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全部工程、自检合格、汇总整理完竣工资料后,向管理处(公司)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过的交工申请,交工验收申请应附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工程师对交工验收申请审查并通过后,将审查意见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提交给管理处(公司)。

(三)管理处(公司)接到交工申请后,对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结合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看或量测检验)进行核查,认为已基本达到交工验收条件的,向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经质量监督部门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提交交工质量检测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完毕并出具检测意见后,再根据检测结果认为可以交工的,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各合同段不能同时完工,可分别组织交工验收。

(四)交工验收后随即交付使用的,应组织协调好养护、路政、收费等有关接养单位对工程的接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处(公司)组织监理单位参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管理处(公司)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价或经核实的合同变更价。

合同段总投资额:

各标段合同价总额或经核实的各标段变更合同价总额。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管理处(公司)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二部分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完工1年;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管理处(公司)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按高管局关于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计;

   (四)竣工文件已按附件三要求的内容完成;

   (五)各参建单位已按附件二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

(六)质量监督机构对已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形成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完成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养护专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项目交工验收1年后,管理处(公司)自检认为已基本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要求,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二)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并向管理处(公司)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三)管理处(公司)根据质量鉴定报告意见再次自检,确定项目已完全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向高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按下列要求提交资料:

1、交工验收报告;

2、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质量缺陷,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及验收结果报告;

3、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4、设计工作报告;

5、施工总结报告(含各合同段);

6、监理工作报告(含各合同段);

7、质量监督报告;

8、质量鉴定报告;

9、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年度高速公路养护及大、中修计划(含调整计划或第二批计划,只要求省管高速公路),省厅公路管理局施工图批复文件,上级对项目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10、按照高管局关于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定进行了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审计。

(四)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管理处(公司)应及时向高管局申请验收。

高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高管局负责组织,管理处(公司)积极配合,其主要工作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管理处(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附件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附件五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按附件五对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五)。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邀请省厅公路管理局参加,竣工验收委员由省厅公路局、省厅质监站、高管局养护管理部、财务与投融资部、计划统计部等单位或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请高管局路政总队参加,涉及收费站设施的请收费管理部参加。

大型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高管局养护管理部可组织专家组提前进入现场进行专业性质量检查。

管理处(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参加竣工验收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一)高管局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安排,推荐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邀请有关方面技术专家;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按附件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对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项目等级,形成《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管理处(公司)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高管局及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五)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施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七)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已审定的各参建单位初步评价表;

(八)技术专家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检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在竣工验收前,管理处(公司)协助高管局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做好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组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发出参加竣工验收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二)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和专家组。

由高管局提出验收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建议名单,并在验收会议上通过;

(三)听取管理处(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四)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验收委员会及专家组依据附件五要求的内容,一般分为两个专业组分别对工程实体质量,竣工资料(含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要检查质量鉴定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专家组应根据工程特点,在全面检查工程整体质量的同时,重点检查具有代表性和关键性的施工质量情况,并对关键性技术资料进行检查;

各专业组和专家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六)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员按附件五的要求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

(七)竣工验收工作组按附件五规定,汇总计算出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各委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占40%,各专家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占60%;

未成立专家组的,各委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得分;

(八)竣工验收工作组按附件五要求,计算出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

(九)根据竣工验收质量评分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并造成加固、补强后形成的历史性缺陷等情况,经竣工验收委员会综合讨论并最终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竣工验收委员按照附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项目综合评价等级;

(十一)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养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十二)竣工验收委员会按附件五规定的内容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计算表格见附件五。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分好、中、差三个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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