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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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编号:
TQC/K58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Inthecollectivemanagement,inordertogivefullplaytotheenthusiasmandinitiative,formacollectiveforceandestablishasystemthatconformstothemarketrules,managementprinciples,andfullyembodiesthemodernmoralconceptsandbehaviornorms.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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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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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章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每一位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形成一种集体合力而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现代管理原理,并能充分体现现代化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企业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在设备管理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规章制度。
(四)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并有完整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五)条第1、2、3项情形之一的,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自购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拆单位进行,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登记牌照);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基础相关资料(验槽、验筋、砼试块强度)。
10、拆卸应提供使用期间维护保养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复印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十)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十二)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十三)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十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十六)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要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八)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GB6067.1—20xx《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塔式起重机要加足配重。
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十九)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起重机械实行负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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