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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保议题及国际公约之动向

附錄一全球環保議題及國際公約之動向

1、永續發展理念之興起與推動

1972年,聯合國有鑑於環境保護日趨重要,召集全世界114個國家,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ConferenceontheHumanEnvironment),並共同發表「人類宣言」,揭櫫:

享有良好環境是人類重要的生存權;保護環境並傳之後世,是人類的責任,亦是各國政府的義務,人類已到歷史的轉捩點,對環境問題,除需深思熟慮外,極需共同採取行動。

它促使工業化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得以聚在一起,確定人類大家庭對於一個健康的、具有生產力的環境,勾劃出「權利」的範圍,繼而研討充足糧食、安全供水及計畫生育等議題。

此外,在1972年第27次大會時,決議設置環境規畫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以統籌國際間環境問題,揭開了國際環境保護的序幕。

1983年秋,聯合國第38屆大會,通過成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Commiss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WCED),並應聯合國大會的緊急要求,負責制定「全球的變革議程」(AGlobalAgendaforChange),其綱要說明如下:

(1)針對公元2000年乃至以後年代,提出實現永續發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的長期環境對策。

(2)對於在開發中國家之間,和在經濟及社會發展處於不同階段的國家之間,提出將環境問題的關心轉變為更廣泛合作的方法,進而實現共同的、相互支持的目標,這些目標重視人口、資源、環境和發展之間的相互關係。

(3)研究出能使國際社會更有效地解決環境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4)協助大家對長遠的環境課題建立共同的認識,並為之付出必要的努力,以便成功地解決保護環境和提高環境品質的問題。

(5)制訂出今後10年中的長遠行動計畫,並確立世界社會的理想目標。

1987年,聯合國第42屆大會,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OurCommonFuture)報告,強調人類永續發展的概念:

人類有能力使開發持續下去,也能保証使之滿足當前的需要,而不致危及到下一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

此報告提出後,委員會雖然沒有後續的工作計畫,但這本報告卻成為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Conference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UNCED)「21世紀議程」(Agenda21)的主要藍圖。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RiodeJanerio)召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Conference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UNCED),此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議(EarthSummit),其重要決議有:

(1)「森林原則」(StatementofprinciplesfortheSustainableManagementofForests),

(2)「里約宣言」(RioDeclarat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以及(3)「21世紀議程」(Agenda21)。

就防止破壞森林及熱帶雨林之「森林原則」而言,森林問題關係整個地球的環境,為達成有關森林保存及永續發展的理念,森林資源及林地應採取適當措施免受破壞,故森林原則中強調各國應致力於全球的綠化,採取積極行動達成植樹造林及森林保護的目的,並協助開發中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保存。

21世紀議程是人類永續發展的工作藍圖的實地執行架構(附表1-1),其內容概括全球性社會經濟問題、資源的保育與管理、各主要團體的角色的貢獻及實施方案等四篇共四十章,概述於下:

(1)社會經濟篇:

計分七章,包括消除貧窮、改變消費型態、保護並合理使用森林資源、永續性人口動態、保護人類健康、將環境與發展議題納入決策過程、以及促進開發中國家永續發展之國際合作等。

(2)資源之維護與管理篇:

計分十四章,涵蓋空氣保護、陸地資源之規劃及管理、綜合性土地資源利用、保護並合理使用森林資源、防止沙漠化、保護山區生態系、保護及管理海洋與淡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之維護、生物科技之環保管理、毒化物及廢棄物之管制等。

(3)強化主要組織之參與作用篇:

計分十章,包括強化主要團體、婦女、兒童、青少年、勞工與工會、農民、企業界、科技界及非政府組織等團體的參與及支持。

(4)執行方法篇:

計分八章,包括資金來源機制、環保技術轉移、提昇環境意識及教育宣導、強化國際機構、制定國際法規、措施及其機制、以及建立全球資訊體系等。

里約會後,聯合國為有效監督管理及報告各國執行UNCED決議之進展,遂於1992年12月成立「聯合國永續發展委員會」(UnitedNationsCommissiononSustainableDevelopment,UNCSD),並召開永續發展委員會的組織會議(OrganizationalSession),以協助各國的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及各國21世紀議程的研擬,同時聯合國亦要求會員國提交各國之永續發展之國家規畫報告或21世紀議程。

CSD會議中對組織任務的討論,歸納為以下四點:

(1)推動永續發展監督程序及對特殊方案的支援。

(2)對21世紀議程的履行報告。

(3)對永續發展財務來源的監督及認定。

(4)建立永續發展的有效架構及效率提昇。

此後便確立了永續發展委員會為各國21世紀議程履行的監督機構,各國應在以後的永續發展委員會會議中提出對21世紀議程的執行狀況(附表1-2)。

根據WCED主席GroHarlemBrundland,永續發展可廣泛地定義為:

人類有能力使開發持續下去,也能保証使之滿足當前的需要,而不致危及到下一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

永續發展的內涵應包含公平性(Fairness)、永續性(Sustainability)、及共同性(Commonality)三個原則。

永續發展的層面則為:

(1)社會層面,主張公平分配,以滿足當代及後代全體人民的基本需求。

(2)經濟層面,主張建立在保護地球自然系統基礎上的持續經濟成長。

(3)自然生態層面,主張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

綜言之,永續發展的觀念已成為未來全球環保的極重要理念。

目前已有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大陸、韓國、菲律賓、馬來西亞等超過一百個國家,已向聯合國提出其21世紀議程或國家永續發展報告書。

1997年,CSD在巴西里約召開第一次檢討會,其獲致結論(兩岸環保論文集,1999):

(1)地球高峰會後,全球環境品質仍未改善而且惡化,而各國對環境問題之重視遠不如對經濟問題。

(2)經濟快速成長及都市化國家,出現嚴重的空氣、水質、廢棄物、土壤污染等問題,且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3)沙漠化愈趨嚴重,不安全供水損及人類之健康,天然棲息地漸漸消失,使物種銳減。

可再生利用之資源如淡水、森林、表土、海洋魚類等損耗速度均超過其更新之速度,造成可再生利用資源之減少。

(4)環保全球化趨勢對開發中國家造成不均衡影響,尤其低度開發中國家的貧窮問題、低度社會發展、外資不足及基礎建設不當等因素,導致環保全球化趨勢影響其經濟發展減緩。

(5)先進國家之環保技術大都由私人企業掌握,技術是否移轉決定於市場投資導向。

故此,開發中國家不易獲取環保科技改善其國內環境。

附表11聯合國21世紀議程架構

社會經濟方面

保存和管理資源以促進發展

加強個主要組織的作用

實施方面

加速開發中國家永續發展之國際合作

保護大氣層

婦女組織

財務資源與機制

消除貧窮

陸地資源的管理與規劃

兒童與青年

環境技術有友善轉移、合作與能力建立

改變消費型態

制止砍伐森林

原住民及共同社區的作用

促進教育、大眾意識及訓練

人口動態與永續發展

防沙治旱

加強與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促進開發中國家能力與國際合作

保護和增加人類健康

永續的山區發展

支持地方政府的倡議

國際體制安排

促進人類住區的永續發展

促進永續的農村與農村發展

工人及工會

國際法律工具

將環境與發展問題納入決策過程

保育生物多樣性

工商業

決策資訊

無害環境的生物技術管理

科技界

保護海洋資源

農民

保護和管理淡水資源

管理有害化學品

管理有害廢棄物

管理固體廢棄物及污水

管理放射性廢料

資料來源:

全球永續發展的源起與發展,1995。

附表12聯合國環保事務之演進

時間

會議及相關事務

1972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ConferenceontheHumanEnvironment),發表人類宣言,並於第27次大會時,決議設置環境規畫署(UNEP)。

1983

聯合國第38屆大會,通過成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制定全球的變革議程。

1987

聯合國第42屆大會,WCED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OurCommonFuture)。

1988

世界氣象組織(TheWorldMeteorologicalOrganization,WMO)和UNEP成立政府間企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

1992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CED)發表「21世紀議程」(Agenda21)。

1993

成立聯合國永續發展委員會(CSD),並召開永續發展委員會的組織會議。

1994

召開CSD第二次會議,分別檢討各國履行21世紀議程內各議題之進展。

1995

召開CSD第三次會議。

1997

UNGeneralAssemblymeeting中作一地球高峰會議五年進度評估與回顧。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2、國際環保公約或協定之動向

面對跨世紀的全球環境問題與危機,世界各國在聯合國的主導下相繼簽署多項環保相關國際公約(附表1-3),不僅反映全球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合作共識,也促使各國作了高度的政治承諾,以持續人類社會的健全發展。

本節以下將就長距離越境空氣污染、臭氧層保護、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海洋污染管制、有害廢料輸出入管制、瀕臨絕種生物保育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等議題及相關協定作一簡要介紹。

附表13國際環保之重要公約及議題

通過

時間

生效

時間

公約或議定書

議題

1971

1975

拉姆薩爾公約

(RamsarConventiononWetlands)

保護並廣泛利用濕地

1972

1975

倫敦海拋公約

限制因船舶、海洋設施等所造成之海洋污染、界定含重金屬有機氯化物等有害廢棄物的投棄標準

1973

1975

華盛頓公約

有關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限制

1979

1983

空氣污染長距離越境傳輸公約

解決空氣污染及酸化問題

1982

1994

海洋法公約

(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

防制海洋污染

1985

1989

維也納公約

保護臭氧層

1987

1989

蒙特婁議定書

管制破壞臭氧層物質

1989

1992

巴塞爾公約

管制有害廢棄物跨國越境

1992

1993

生物多樣性公約(CBD)

1992

1994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cop5.unfccc.de)

有關二氧化碳總量管制

1992

21世紀議程

降低環境破壞並維持永續發展

1994

1996

抗沙漠化公約

(ConventiontocombatDesertification)

防止土壤沙漠化

1997

UNFCCCCOP3通過京都議定書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防止酸雨與空氣污染長距離越境傳輸公約

自1960s起,歐洲大陸硫氧化物(sulphurdioxide)的排放與ScandinavianLakes的酸化(acidification)息息相關。

1972年,在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heHumanEnvironmentinStockholm)中特別強調國際合作以應對酸化問題。

1972至1977年間,許多研究更證實空氣污染物可在移動幾千公里之後,才沉澱(deposition)進而造成傷害。

所謂的酸雨現象,是由於工廠燃燒化石燃料所排放之或汽車排放廢氣中之硫氧化物(SOX)及氮氧化物(NOX),於大氣中與水等經化學反應轉變成硝酸與硫酸氣懸膠後,或為雲、雨、雪、霧捕捉吸附降至地面成為酸雨。

一般未被污染之雨水,其PH值為5或6呈弱酸性低於此一數字便為酸雨,PH值愈小,酸度愈高。

酸雨對生態的危害趨於嚴重,例如,酸雨存在土壤中即與岩石中之金屬元素溶解,流入河川或湖泊,使得魚類死亡,破壞河川生態。

另外,水生植物和河川酸水灌溉的農作物,累積有毒金屬,經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將嚴重影響人類健康及生命安全。

目前全球酸雨受害程度較高的地區,包括北歐(德國黑森林)、北美(五大湖區)、加拿大東部、中國大陸及東南亞等工業發達地區。

於1979年11月,歐洲共同體(EuropeanCommunity,EC)與34個國家在日內瓦簽署「空氣污染長距離越境傳輸公約」(GenevaConventiononLong-rangeTransboundaryAirPollution,LRTAP),並於1983年生效。

LRTAP為區域性之國際公約,管制範圍為歐洲及北美地區,管制物質為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其他具有長距離污染性質之空氣污染物,並設置一個執行機構(institutionalframework)負責公約之實施。

LRTAP公約內容概括:

(1)共同解決歐洲及北美的酸化問題,除加強國際之間在資訊交流、研究、評鑑及監控(exchangesofinformation,consultation,researchandmonitoring)等方面的合作之外,也制定相關策略以減少空氣污染物的排放(dischargeofairpollutants)。

(2)針對空氣污染越境傳輸採取妥善的防止政策,並加強空氣品質管理系統。

(3)規定各種防止硫化物排放的技術,鼓勵研發經濟可行性的低或無污染技術,並推展酸雨影響的研究開發。

LRTAP公約的主旨,不僅是為了有效地解決空氣污染越境傳輸問題,也是各政府之間環保合作進而減輕對人類健康傷害的成功範例。

為使LRTAP公約於各國間實施履行,依據該公約原則相繼簽署八個議定書及其他相關公約,如1992年的工業意外越境公約等。

LRTAP議題造成各工業化程度較高之國家開始重視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炭氫化合物(VOCs,i.e.,hydrocarbons)等所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著手發展相關之污染控制及減量技術。

這些與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CommissionforEurope,ECE)相關的國際環境公約,則列於附表1-4。

針對LRTAP公約減少主要的空氣污染物-硫氧化物而言,在1985年21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簽訂減少硫氧化物越境排放議定書(HelsinkiProtocolontheReductionofSulphurEmissionsortheirTransboundaryFluxesbyatleast30percent),簡稱為「硫氧化物議定書」(SulphurProtocol),並於1987年生效。

該議定書目的為,在1993年之前減少硫氧化物的排放或其跨國境流動,其減少量至少為1980年排放量之30%。

由於採取方式為齊頭式削減,對某些於1980年之前已針對硫氧化物進行減量之國家,在經濟成本上並不公平,且此議定書並未考慮硫化物與其他污染物之交互作用。

遂於1994年訂定「再減少硫氧化物排放議定書」(OsloProtocolonFurtherReductionofSulphurEmissions),且於1998年生效,而其重點為:

(1)根據各國硫氧化物排放量的臨界負荷(criticalloads)上限,以及生態系統及其接受者長期容忍不致損害的硫氧化物積存速率,對各國設定個別目標(differentiationofemissionreductionobligations)。

(2)除了最為酸化敏感地區外,歐洲所有地區都要使現有硫氧化物積存量及臨界點負荷達到近60%差距。

就LRTAP公約減少另一空氣污染物-氮氧化物而言,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及其越境傳輸議定書(SofiaProtocalconcerningtheControlofNitrogenOxidesortheirTransboudaryFluxes)於1988年10月簽訂,1991年2月生效,簡稱為「氮氧化物議定書」(NitrogenOxides(Nox)Protocol)。

其主要重點為(嚴萬璋,1997):

(1)至1994年止,氮氧化物的排放量要凍結在1987年(referenceyear)的排放量。

(2)新式設施和汽車必須符合排氣標準。

(3)各國應供給充分之無鉛汽油。

(4)從1989年開始,10年間應削減氮氧化物排放量30%。

再就控制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而言,於1991年11月簽訂控制VOCs排放或其越境流動議定書(GenevaProtocolconcerningtheControlofEmissions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ortheirTransboudaryFluxes),簡稱為「VOCs議定書」,並於1997年9月生效。

其目的為降低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及其光化學反應產生之衍生化合物越境傳輸,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免於不良影響。

此議定書採用方式較有彈性,各締約國可在1984與1990年間選擇任一年為基準年,且在1999年前減少30%VOCs的排放。

另外,VOCs議定書也決定一國特別區域的降低責任適用範圍,並允許締約國可選擇以數量凍結方式來替代數量減少。

附表14與歐洲經濟委員會(ECE)有關的環境公約

時間

國際環境公約

中文

1979

ConventiononLong-rangTransboundaryAirPollution(LRTAP)

長距離越境空氣污染公約

1984ProtocolonLong-termFinancingoftheCooperativeProgrammeforMonitoringandEvaluationoftheLong-rangeTransmissionofAirPollutantsinEurope(EMEP)

歐洲監測及評估長距離跨國境大氣污染傳送合作計劃(1984)

1985ProtocolontheReductionofSulphurEmissionsortheirTransboundaryFluxesbyatleast30percent

硫氧化物議定書(1985)

1988ProtocalconcerningtheControlofNitrogenOxidesortheirTransboudaryFluxes

氮氧化物議定書(1988)

1991ProtocolconcerningtheControlofEmissions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ortheirTransboudaryFluxes

VOCs議定書(1991)

1994ProtocolonFurtherReductionofSulpherEmissions

再減少硫氧化物排放議定書(1994)

1998ProtocolonHeavyMetals

1998Protocolon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POPs)

1999ProtocoltoAbateAcidification,EutrophicationandGround-levelOzone

1991

Conventionon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inTransboundaryContext(EIA)

越境有關之環境影響評估公約(www.unece.org/env/eia)

1992

ConventionontheTransboundaryEffectsofIndustrialAccidents(ACCIDENTS)

工業意外的越境效果公約

1992

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andUseofTransboundaryWatercoursesandInternationalLakes(WATER)

跨國界水道與國際湖泊之保護與利用公約

1998

ConventiononAccesstoInformation,PublicParticipationinDecision-makingandAccessinEnvironmentalMatters(PP)

資料來源:

www.unece.org

(二)保護臭氧層與維也納公約

臭氧層(OzoneLayer)破壞是目前全球面臨的重要環保議題。

臭氧層被破壞後,日益稀薄,大量紫外線未被臭氧吸收,傷及農作物及敏感之生態系統,人類及動物暴露其中易患皮膚癌及白內障等疾病。

有關氟氯碳化合物(Chlorofluorocarbons,CFC)及其他氯化物如海龍、四氯化碳破壞臭氧層之報告陸續被提出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於1974年成立臭氧層問題調整委員會,召集世界各國討論臭氧層問題及CFC管制事宜。

最後,於1985年3月召集各會員國於維也納簽訂「維也納保護臭氧層公約」(Vienna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oftheOzoneLayer),簡稱為「維也納公約」,規定各國有共同保護臭氧層的義務,對於臭氧層有不良影響的活動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

由於氟氯碳化合物破壞臭氧層之確實反應機制尚未被證實,且各國基於本身利益之考量,造成觀點分歧。

因此,維也納公約僅有原則性之規範。

1985年底,科學家於南極上空發現臭氧層破洞,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重視臭氧層保護之問題,再加上氟氯碳化合物(CFC)破壞臭氧層之機制逐漸被證實,終於促成國際間於1987年9月對保護臭氧達成共識而簽署「關於破壞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ProtocolonSubstancesthatDepletetheOzoneLayer),簡稱為「蒙特婁議定書」,1989年1月1日起生效,截至1999年8月30日為止已有170個會員國。

蒙特婁議定書規定各締約國實施破壞臭氧層物質(OzoneDepletingSubstances,ODS)階段性削減時程,並且具有貿易限制條款,以促使全球各國皆加入締約國,共同為保護臭氧層而努力。

之後每兩年召開一次締約國會議,並相繼於倫敦、哥本哈根、維也納、蒙特婁等地召開之會議中,增修議定書相關內容。

此議定書管制之物質為氟氯碳化合物、海龍(Halon)、其他由海龍所衍生的氟氯碳化合物、四氯化碳(CarbonTetrachloride)、三氯甲烷、氟氯碳氫化合物及氟溴碳氫化合物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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