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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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临沂市国省道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市国省道工程建设建设管理,实现计量支付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09版)和《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建财[2010]105号)有关条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支付是工程施工阶段资金控制的核心,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搞好计量支付工作,可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应得款项进行及时地确认,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并对工程进度进行统计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办管理的列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国省道改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的国省道工程建设及其他工程。
第四条监理服务费用的计量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计量
第五条工程计量是指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已完成的合格及以上工程数量、工作量等进行测量、计算并予以确认。
第六条工程计量即是对已完工程数量、工作量进行的准确核实、计算和认定,也是对已完工程的综合评价。
工程计量必须做到真实有据、准确及时。
第七条工程计量的依据
1、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市局计划、市局调整计划;
2、计量支付细则;
3、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
5、工程量清单(含清单说明)、计量红线批文、竣工结算批文;
6、合同变更、索赔、调价批文;
7、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质量检验评定表、有关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质量评定资料、中间交工证书;
8、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9、监理规范、监理计划、监理细则。
第八条工程计量的原则
1、工程计量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规则计量;若无约定,按本办法进行计量,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能计量;
2、坚持“先交工、后计量”的原则。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分项工程开工手续。
工程计量前必须经承包人自检、监理工程师抽检,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各种试验、检测、验收手续齐全,并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
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各种手续不齐全的工程不能进行计量;
3、变更、索赔、调价必须在办理相应手续、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计量;
4、计量支付不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
如事后发现已计量的工程有严重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仍不免除承包人无偿返工和承担事故赔偿的责任。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或建管办)、监理工程师指令进
行返工或修复,项目法人(或建管办)有权扣回该项目已支付的工程款。
5、开工预付款需有合同约定格式的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
6、材料预付款计量应附进货发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为首月材料发票的70%。
第九条工程计量单元
工程质量检验、中间交工、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和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单元划分进行。
各分项工程,须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进行计量。
为了保证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可对施工期较长的工程单元进行分期计量。
对于分期计量的工程单元,每期计量均须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证明资料。
当分项工程完工并进行最后一次计量时,必须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1、第100章(总则)按“总额”计量的各子目,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
(1)临时用地、便道、便桥费等子目按实际的计量依据(如临时占地协议、实际长度等)采用凭据法进行计量,临时用地签订用地合同后支付80%,便道、便桥等达到使用要求后支付80%,工程完工将临时用地、便道、便桥等按要求复耕、拆除后计量20%,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
(2)承包人驻地建设:
按合同要求的面积、标准建设完成后,计量总额的80%,工程完工将驻地拆除、按有关要求将占地复耕后计量20%,最
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
(3)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监理对整个项目的环保、安全作出合格评价后一次性支付,并采用凭据法进行计量,计量
支付须提供用于本项目的有效票据,据实计量,且最终计量不超过“合价”。
2、第200章(路基)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路基挖填方完成后,待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合格、边坡(包括外边坡)、边沟处理达到监理和项目法人(或建管办)要求并完成工序交接后一次性计量。
3、第300章(路面)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路缘石、泄水槽等预制安装构件:
预制完成后,按60%进行计量,安装
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计量该结构物工程总量的40%。
4、第400章(桥梁、涵洞)
(1)基础及下部构造:
以1棵桩、1个系梁、1个墩柱、1个盖梁、1个墩台扩大基础、1个墩台身等为计量单元,不进行分次计量。
(2)上部构造
空心板、I型梁、T型梁、连续箱梁等预制构件:
以1片梁(板)为计量单元,当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张拉、灌浆完成后计量该构件工程总量的80%,若无预应力张拉,则混凝土预制构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时计量该构件工程总量的80%,吊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计量该结构物工程总量的20%。
(3)桥面铺装、护栏
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为计量单元,分项工程完成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一次性计量
(4)涵洞单位为延米的涵洞计量,涵洞盖板或管涵安装及八字墙、台背回填等其他附属工程全部完成后计量,不分次计量;
5、第500章至第700章的计量按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
第十条监理服务费的计量支付以监理服务协议书规定和项目法人(或建管办)及总监代表处下发的批复文件执行,按月或约定的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其人员、车辆的数量以日常及月度检查时核实的数量为准,未经项目法人(或建管办)同意,超出合同数量的人员、车辆等不予计量,计量时应附合同约定的清单及费用支付办法。
第三章工程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支付是指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已确认的工程数量、工作量计算出应付款金额并向承包人付款。
第十二条工程费用支付原则
1、必须以工程计量为基础:
计量是支付的基础,没有准确的计量就没有准确的支付。
由于计量是以质量合格为前提,所以工程费用的取得是以工程计量和质量合格为基础。
只有对工程计量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地检查和认真的复核,才能保证工程费用的准确支付。
2、必须以计量支付细则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计量支付细则既是投标报价的依据,又是工程费用支付的依据,在进行工程费用支付时,必须认真地阅读和理解。
3、必须以合同条款为依据:
必须按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费用支付
方法、支付时间、支付范围、支付种类等进行工程费用支付。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处理。
第四章合同计量及支付
第十三条合同计量是指在清单工程量计量之外,即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的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索赔、价格调整、违约罚款等计量内容。
第十四条预付款扣回,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支表3合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期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并在交工验收前最后一期计量扣回所有预付款。
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的扣留与退还
1、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是按合同规定,在中期支付时项目法人(或建管办)按一定比例扣留的一笔款项,其目的是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保证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对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时,项目法人可指定进行缺陷修复,并从质量保证金(保留金)中支付其费用。
2、每次中期计量支付时扣留总完成额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留
金),扣至保留金限额为止。
3、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的退还须待主管部门签发竣工证书总监代表处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索赔费用支付
1、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自己承受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行为。
2、在项目法人签发了索赔的批复文件后,在中期计量支付时作为一个支付项目来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价格调整的支付
1、应按照合同条款中对合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的时间、调整的方法、调整的原则、调整的范围等)进行价格调整。
2、在项目法人签发了价格调整的批复文件后,在中期计量支付时作为一个支付项目来进行支付。
第十八条违约罚金和奖金的支付
1、应根据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和奖励的有关规定,计算违约罚金和奖金。
2、在项目法人签发了违约罚金或奖金的批复文件后,从签订合同时
交纳的质量安全环保保证金、计量文件或其他约定方式中扣除或支付。
第五章计划(补助)投资包干项目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计划(补助)投资包干的路基小桥涵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在中期支付时可以将计划(补助)投资包干总价参照合同工程清单进行分解后计量,分解后的清单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第二十条计划(补助)投资包干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的扣留与退还:
每次中期计量时扣留总工作量的15%,扣至质量保证金(保留金)限额为止。
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的退还按合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计划(补助)投资包干工程与合同工程分开进行计量支付,每个计划(补助)投资包干工程项目单独编制计量支付证书。
第六章计量支付证书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计量支付的规范性,提高计量支付审批效率,计量支付报表的编制、审核、审批采用项目法人指定的计量支付软件或计量支付表格完成,计量支付软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计量支付软件的正常使用及计量工作的准确性、连续性,各相关单位应配备专用的电脑和网络,安排专人负责计量支付工作,对计量支付人员提供培训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为了计量支付工作的连续性及准确性,计量支付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二十四条计量支付证书应一式七份,签字后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建管办、总监代表处、市局核审中心、驻地监理处、承包人各存一份。
工程量确认单五份,主管部门、建管办、总监代表处、驻地监理处、承包人各存一份。
计量支付台账、计量支付汇总表各五份。
第二十五条计量支付证书应采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
第二十六条计量支付证书的组成
1、计量支付文件由计量支付批复意见与计量支付报表组成;其中:
计量支付批复意见与计量支付报表1-9装订一册;工程量确认单(支表10)及附表单独装订成册,必须附有封面,注明路线、合同段、施工、监理单位、计量期号,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及驻地监理处公章。
2、签发完的计量支付证书包括计量支付批复意见(总监代表处红头文件)、支付证书、计量支付审核意见(驻地监理处红头文件)、支表1支付证书、计量支付申请报告(项目部红头文件)、支表1-1支付申请及支表2至支表9。
3、其中计量支付表格包括:
支表1:
支付证书
支表1-1:
支付申请
支表2:
工程进度表
支表3:
投资及工程支付月报
支表4:
清单支付报表
支表5:
工程变更一览表
支表6:
单价变更一览表
支表7:
永久性材料到达现场计量表
支表8:
预付款扣回一览表
支表8-1:
开工预付款扣回一览表
支表9:
中间计量支付明细表
支表9-1:
中间计量支付明细表(变更)
支表10:
工程量确认单
附表:
4、各支表之间的关系:
支表1与支表1-1处下方签字人员不同外其余相同,支表2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支表3为支表4、支表5、支表6、支表7、支表8的合计,支表9为支表10的汇总,支表10是最基本报表,反映各工程部位的实际完成数量,附表为支表10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计量支付申请报告和支表1-1至支表9应逐页加盖施工单位公章,计量支付审核意见和支表1应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分别盖在红头文件和支表1-1(或支表1)上承包人或监理单位名称的位置处。
各支表中的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应与所盖公章名称(即项目经理部、驻地监理处)一致,计量支付文件中的承包人、监理单位名称应与合同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红头文件的格式相见《临沂市国省道工程建设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计量支付证书编制说明
1、计量支付证书编制的基本原则是在不参照其他材料的情况下,所有人员仅凭支付证书就能清晰无误的明确计量内容。
2、工程数量的位数应与清单中的位数一致,单价为合同单价,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各清单子目的合价须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元,支付申请报告红头文件中支付金额需大写。
3、下一期计量支付必须与上一期计量支付连续,如果上一期计量支付出现局部错误,下一期计量支付可以进行改正。
4、当工程计量金额小于合同规定的最小支付限额时,当月不予办理
计量与支付
5、计量支付证书每期必报的内容有:
计量支付审核意见、支表1、
计量支付申请报告、支表1-1、支表2、支表3、支表4、支表5、支表6、支表7、支表8、支表9,支表10。
监理工程师签字必须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承包人由项目经理签字;支表10由项目总工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6、计量支付表格的编号:
支表1、支表1-1、支表2、支表3的表头编号采用“合同号-计量支付证书的期号”,例如沂台线二合同第2期的编号为“2-2”。
支表4-支表9的表头编号采用“合同号-期号-本期内本表顺序号”,例如二合同第3期第1页的编号为“2-3-1”,支表10的表头编号采用“合同号-期号-本期内本确认单顺序号”,例如二合同第3期第10号确认单的编号为“2-3-10”。
7、除支表10可打印空表手工填写外,其余表格均须打印。
8、所有签字必须采用不褪色的黑色笔签署全名,禁止使用签名章或法人章。
9、计量支付红头文件编制说明
(1)工程名称填写与合同文件一致;
(2)合同号:
合同工程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号,计划工程填写“计划”;
(3)期号:
从“第1期”依次排序,跨年度工程前后两年期号连续。
(4)承包人、监理单位:
打印单位全称(与合同一致)并盖章。
10、附表(工程量确认单附表)编制说明
(1)当采用支表10填写计算公式、计算简图空间不够时填写本表。
(2)地点(桩号):
路面工程填写计量路段起讫桩号,桥梁工程填写桥中心桩号。
11、支表10(工程量确认单)编制说明
(1)清单号:
填写所确认的工程的清单号,不同的清单号分别填写工程量确认单。
(2)工程类别:
与清单子目号对应的子目名称。
(3)地点(桩号):
路基小桥涵工程、路面工程填写计量路段起讫桩号,桥梁工程填写桥中心桩号。
(4)所有实体工程均需附结构图和工程数量表,且确认单后附表和附图须复印齐全、清晰。
比如附件为3号变更备忘录,则应把3号变更备忘录的所有附件一并附上;原则上要求每个确认单均需附相应图纸和附表,如确需多个确认单号共用一个附件,则须确认单号连续,且应注明见***号确认单附件。
(5)有变更的项目,在工程量确认单的变更说明中要写明有关的变更文号,工程量确认单中要有详细的变更前数量、变更后数量以及变更数量以及相应的图纸等内容。
12、支表9中如包含多座桥梁,则以单座桥梁为单位分开列,每座桥梁中的每一清单号只出现一次。
13、支表8中类型填写“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设备预付款”。
14、支表6只反映单价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支表5反映工程数量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每一清单号工程量可能由多个变更令引起,每一清单号第一行为变更合计,以下为以批准文号为单位的变更数量;支表4反映合同
工程量完成总量。
15、支表3第100章至700章包含支表4及支表5、支表6的变更金额。
16、支表2(工程进度表)编制说明:
(1)子目号一栏填写合同全部的子目号,与子目号相对应,按月进度分为两行,下行数据为计划进度,上行数据为实际进度,单元格内分别填写计划进度、实际进度占清单工程量的百分比。
(2)S曲线绘制:
S曲线横坐标为时间坐标,纵坐标为月末工作量累计
完成比例(%),由虚实二条线组成,虚线为计划完成工作量,实线为实际完成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关于支付证书的有关规定
1、计量支付证书可分为预付款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3种类型。
中期支付证书期号分别为:
1、2、3、4…。
最终支付证书意味着缺陷责任期结束,承包人取回保留金,全部帐目已清。
2、最终支付证书支表中的期号应顺延中期支付证书期号。
第七章计量支付证书的报审
第三十条报送计量支付文件的同时报一份接收本合同段本期计量资金的账户证明,应为公司基本账户,包括开户行、户名、账户、合同段名称,并经法人代表签字,盖公司和项目部两个公章。
第三十一条计量支付证书的报审程序
1、由承包人提出计量申请,驻地监理到场双方共同计量质量合格的
工程量,本月20日前完成《工程量确认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本月25
日前将上期计量截止次日至本月20日完成的工程数量支付申请报驻地监理处审核。
2、驻地监理处应在本月28日前完成审核,对承包人申报计量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及附件的准确性、真实性给予确认,审核合格后将计量支付和计量支付台账报总监代表处审核(支表1至支表9一式七份,电子版一份,支表10即工程量确认单单独装订一式五份),过期不报,结转至下月报送。
3、总监代表处应在收到计量支付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总监代表处要核对计量支付资料是否齐全;核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准确性;重点核查计量的依据、计量细目的内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单价的套用等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核查质量证明资料和中间交工证书,对计量工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结合平时的检查记录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核对承包人申报计量工程的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审核承包人申报的计量数量;与以往计量情况进行核对;评价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做好审核记录和计量台帐。
总监代表处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对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负责。
4、总监代表处对计量支付审查后,应向建管办报送按合同段建立的计量支付汇总表和计量支付台账,并应对计量支付情况进行分析。
5、总监代表处审核无误后通知承包人将数据资料打印、装订、签字,报市局建管办审批。
6、市局建管办审核完毕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最终结果支付资金。
7、为加快计量支付报批速度,总监代表处应建立与建管办、各驻地监理处、各承包人之间的网络联系。
8、施工单位上报计量文件时,其计量文件电子版一同上报。
第三十二条计量与支付程序流程图
计量支付报审程序流程图
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承包人填报《工程量确认单》并附必要的资料
不符合要求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计量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计量监理工程师审查,
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工程量确认单》
承包人填写计量支付申请报告报驻地监理处
驻地监理处审核,驻地监理签字
总监代表处审核
建管办分管领导签字
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总监代表处•驻地监理处卜承包人
分管局长怙局长在发票上签字
市局核审中心科长签认后入账
第八章合同台帐及计量支付台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计量支付的准确性,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保证计量结果不重不漏、真实准确,应建立健全合同台帐,完善合同台帐管理。
第三十四条合同台帐的内容
1、合同文件、计划、调整计划;
2、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
4、工程量清单(含清单说明)、计量红线批文、竣工结算批文;
5、变更、索赔、调价批文;
6、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承包人自检的各种资料和试验数据、有关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质量评定资料、中间交工证书;
7、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8、监理规范、监理计划、监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建管办、总监代表处、驻地监理处、承包人应设专人采用计算机管理合同台帐。
各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合同台帐的内容,掌握计量支付的依据和办法。
建管办、总监代表处、驻地监理处在收到承包人上报的月度计量支付报表时,应对照合同台帐进行检查、核对。
第三十六条建管办、总监代表处、驻地监理处、承包人均应建立计量支付台帐,并设专人采用计算机管理计量支付台帐。
计量支付台帐需准确反映本期完成、上期末累计完成及本期末累计完成的工程量情况及计量
支付情况。
工程竣工结算时,竣工图、竣工数量、合同台帐、计量台帐应做到“四统一”。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承包人负责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应是称职的人员,如连续两期均不能做到准确无误或其工作不能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则视为不称
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项目经理部更换计量支付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计量支付工程师应恪尽职守,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认真检查复核,一经发现有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行为,建管办、总监代表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计量支付报表及附件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能签认。
若签认后仍有虚假数量发生,每发现一次,通报一次,并列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系统。
第四十条未能按期限递报支付报表的,以及被建管办、总监、驻地监理处否决的,一律转入下一期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负责;由于总监代表处、驻地监理处原因造成的,建管办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计量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虚假部分工程量不予计量,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处以相应处罚,并列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系统。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十章附则
本办法由建管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Y
****
元)。
山东临沂交通工新枣线新泰平邑
关于新枣线**工程第*合同段第*期
计量支付的审核报告
临沂市公路局路网改建工程总监代表处:
经审核,***(公司名称)新枣线***第*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所报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质量均满足规范及合同要求。
根据合同条款有关规定,同意支付第*期工程款人民币(大写)****元整
请予审查批复。
附件:
《关于****工程第*合同段第*期计量支付的申请报告》
****
年**月**日(公章)
主题词:
新枣线第*合同段
计量支付审核报告
制发:
****驻地监理处
****
年**月**日
山东省公路工程
支表1支付证书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号:
年月日
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