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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预算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预算基本知识

一、预算基本概念

(一)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形态,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职能是弥补市场失灵,为社会和居民提供公共产品。

通俗地说,公共财政就是政府按法律法规,通过税收等方式集中私人的钱,把私人不能办、不愿办、办不好的事,拿来由政府办,也就是聚众人之财、办大家之事。

(二)政府预算

政府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由国家权力机关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按照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求,以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性收入和发生的政府性支出,都应纳入政府预算体系进行管理,并按照各自的功能定位,科学设置政府预算的组成内容。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三)政府预算体系构成

从横向看,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

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限期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在政府预算体系框架中,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非完全独立,而是有机衔接的一个整体。

一般公共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基础,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对独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有关预算间可进行适当调剂。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四本预算之间的有机衔接,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四)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通俗的讲,就是“一个部门一本账”。

从编制范围看,部门预算的收入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拨款、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等。

部门预算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

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主要用于部门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

从编制程序看,部门预算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编制方式,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流程。

所谓的“上”与“下”,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之间正式的沟通过程。

部门预算编制中这种反复沟通过程,旨在使部门预算编制更为科学、合理。

一是部门上报资料,简称“一上”。

编报部门预算要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层层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将基础信息、非税收支计划、基本支出预算、项目设立依据、测算依据以及绩效目标申报表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是财政部门下发调整预算控制数,简称“一下”。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数据逐部门进行审核,结合财力进行必要的调整,统筹平衡后下发“二下”预算控制数。

三是部门上报部门预算,简称“二上”。

各部门根据县财政下达的“二下”支出控制数,细化调整预算,形成正式的部门综合预算草案,与文本说明一并报财政部门。

四是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简称“二下”。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报经县政府审批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人代会批准预算草案后向部门批复预算。

二、财政收入科目

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一)税收收入--主要税种介绍

税收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特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主要税种有: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关税、船舶吨税。

(二)非税收入--主要非税项目介绍

非税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在税收之外,政府之所以要征收非税收入,是由于非税收入在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准公共产品、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具有税收不能替代的作用。

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部门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受益者负担、成本补偿和非盈利的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是对政府提供特定公共产品的合理补偿,受益对象、范围比较明确,具有较强的排他性特征。

因此,收取这种费用不宜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应当由受益对象采取适当付费的方式承担,这种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1、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缴利润、国有股股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4、罚没收入

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置罚没处罚项目。

5、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勘察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6、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对外投资、合作、服务、担保或处置,租赁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三、财政支出分类科目

(一)支出功能分类

支出功能分类是按政府主要职能活动对财政支出进行分类。

我国政府支出功能分类设置类、款、项三级。

主要支出功能科目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金融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预备费、其他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和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

(二)支出经济分类

支出经济分类是按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

我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其中,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15个,具体包括机关工资福利支出、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机关资本性支出

(一)、机关资本性支出

(二)、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对企业补助、对企业资本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助、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债务还本支出、转移性支出、预备费及预留和其他支出。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10个,具体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资本性支出、对企业补助(基本建设)、对企业补助,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助和其他支出。

四、财政体制

财政体制是规范和处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根本制度,其核心内容是财政收支的划分。

目前,财政收入的划分较为明确,而财政支出责任则由于各级政府事权不清晰,划分较为笼统。

1994年中央推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2002年进行了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

我县现行财政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经2004年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及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形成的。

按现行财政体制,主要税种各级财政分成比例:

(1)增值税:

中央级50%、省级15%、市级7%,县级28%;(发电企业增值税分成比例为中央级50%、省级25%、市级12.5%,县级12.5%;供电企业、高等级公路通行费、重点铁路建筑安装业缴纳的增值税市县不参与分成;电信通讯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级不参与分成。

(2)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全额归中央,地方不参与分成;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中央60%、省级20%、市县各10%;

(4)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级30%、市级14%、县级56%;

(5)印花税、车船税:

市级20%、县级80%;

(6)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县级100%,中省市不参与分成;

(7)环境保护税:

省级30%、市级70%,县级不参与分成。

5、减税降费

2019年新一轮的减税降费政策从4月1起开始实施,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将制造业等企业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到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另一方面注重与税制改革相衔接,2017年7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17%、13%、11%、6%四档简并到17%、11%、6%三档之后,2018年5月1日起又下调至16%、10%、6%三档,这次又进一步调整到13%、9%、6%三档,将有利于继续推进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再交纳增值税;二是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就是放宽认定条件,放宽后的条件为:

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

在税率优惠方面,按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分别采用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

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三是对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可以实行减半征收;四是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六、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是下级政府支出责任与收入之间出现财力缺口时,上级政府给予的财力补助,以实现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上级对下级下达的、由下级政府自主安排使用的财力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对下级下达的、有规定用途的财力补助。

七、政府债务

(一)地方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主要包括:

地方政府债券、经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存量政府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二)地方政府债务率

指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即债务率=债务余额/政府综合财力。

(三)地方政府一般债务

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

(四)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

(五)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

财政部要求,要大力推广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的探索和试点,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

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第二部分财政相关政策

一、人员支出相关标准

(一)在职人员

1、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

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个人工作年限、职务、任职年限审核确定;津补贴(绩效工资)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个人职务、职称,依据省定的各职级津补贴(绩效工资)标准确定。

2、福利性补贴:

包括降温费、取暖费、福利费。

副处及以上人员按每人每年3736元标准预算;科级及以下人员按每人每年3236元标准预算。

3、社会保障缴费: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按缴费计数(年职工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的8.8%计算,大病互助基金按96元/人*年计算;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单位负担部分按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20%和8%预算。

4、住房公积金:

年职工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标准,单位按12%、个人8%的比例计算缴纳。

5、乡镇补贴:

在乡镇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满一年,每月增加10元。

(二)离休人员

1、离休费、生活补贴:

离休费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审核确定;生活补贴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个人职务,依据省定的各职级生活补贴标准确定。

2、离休人员护理费:

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标准计算。

3、福利性补贴:

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4986元标准计算,其中:

降温费950元/人*年、取暖费2300元/人*年、福利费36元/人*年、住房补贴1200/人*年。

(三)退休人员

1、退休人员退休费从2017年1月起,由县行政事业单位养老经办中心集中管理发放。

2、退休人员大病互助基金:

按96元/人*年计算(由各预算单位缴纳)。

(四)日常公用经费

1、日常办公经费:

县镇机关4000元/人*年;全额事业单位2000元/人*年(不包括各类学校和医院);公安局公用经费按省定标准年人均3万元核定;司法局公用经费按省定标准年人均1.5万元核定。

(从2018年1月起,法院、检察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2、公务交通补贴:

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标准预算到各单位。

3、车辆经费:

按县车改办核定的保留车辆单位和数量,按30000元/辆*年、26000元/辆*年、17000元/辆*年的标准预算。

二、教育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经费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中小学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在全国逐步实施。

2012年,我省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850元(含50元取暖费),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含50元取暖费)。

从2016年起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农村寄宿制学校补助标准分别再增加200元,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同时按每生每年60元补助农村学校取暖费,所需资金,国家基准定额标准小学600元、初中800元和农村学校取暖费由中省按8:

2分担,我省提标部分资金(每生每年200元)由省与市、县按5:

2.5:

2.5的比例分担。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根据中央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结合我省现行政策,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的补助标准,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财政按5:

2.5:

2.5的比例分担。

(三)营养改善计划(蛋奶工程)

从2009年秋季开始,我县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和贫困寄宿学生,每人每天补助2元,全年补助250天。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省、市、县按3:

3.5:

3.5比例分担。

从2013年5月份起,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县城区域内学校未享受蛋奶工程学生除外),每生每天补助4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

从2017年开始,所需资金省、市、县按5:

2.5:

2.5比例分担。

从2018年6月起,我县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学生增加了城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四)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和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资金

从2011年起,我省对达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省级承担50%,市县负担50%;对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省级全部承担;对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康复救援中心,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省级全部承担。

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根据文件规定,学前一年平均经费包括学前一年免保教费和学前一年公用经费,学前一年公用经费600元/生/年。

从2016年起,中小班公用经费400元/生/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5:

2.5:

2.5比例分担;学前一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元,其中省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700元测算。

剩余600元部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5:

2.5:

2.5比例分担。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和残疾儿童,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每学期每生补助375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5:

2.5:

2.5比例分担。

(五)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从2016年起,对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施免学费。

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六)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优先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在校生的20%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所需资金由中省市按8:

1.6:

0.4比例分担。

(七)贫困家庭中高职学生扶贫资助

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对贫困家庭的中职和高职在校生,除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外,每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2016年-2017年度,只对新入学贫困家庭中职和高职的在校生给予一次性的资助。

2018年度补助对象调整为,2018年度新入学的贫困家庭中高职学生和2017年度新入学的已脱贫中高职建档贫困家庭学生,2019年度补助对象再次调整为,2019年新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高职学生,所需经费由省市县按5:

2.5:

2.5比例分担。

(八)普通高中免学费

根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方案》(陕财教办【2016】206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在省内普通高中就读、纳入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具有全国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在校生实施免学费,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经批准设立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按照2015年秋季学期以前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

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市县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5:

2.5:

2.5比例分担。

(九)普通高中公用经费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补助范围为按照国家按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所需经费由省市县按5:

2.5:

2.5比例分担。

(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所需资金由中、省、市、县按8:

1:

0.5:

0.5比例分担。

(十一)贫困家庭高等入学救助

按照新修订的《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宝政发【2017】26号)文件精神,凡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市高中学校上学,参加普通高考、被大学专科及其以上院校录取(不含单招生,提前录取批次的军校生、士官生,各类免费专业及赴国外、境外就读的留学生)的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学生提交入学资助申请当月,属于县级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或本人享受民政部门确认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阶段性经济特别困难的;3.父母或本人残疾等级为1、2级的(含在宝鸡地区外特殊教育高中上学的盲、聋、哑学生);4.烈士子女,父母或本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学生,对其高等教育入学实行一次性救助,补助标准为每人6000元,所需资金市级、县级按8:

2比例分担。

三、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一)城乡低保

2019年起再次提高全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标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政策规定,城市低保的保障标准由544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36元;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由3990元/人.年提高到4600元/人.年,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分散供养5500元/人.年、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6000元/人.年,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分散供养500元/人.月、集中供养80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800元/人.月,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一档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00元/人.月、二档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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