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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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篇一:
借款时_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时,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在日常借款实践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会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使得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
那么,这里就会有一个疑问:
借款时,出借人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么?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理由如下:
一、与我国合同法原则相违背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
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那么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数额与原先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是不相符的。
例如,甲向乙借款200万元,约定到期利息为5万元。
甲在提供借款时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乙支付195万元借款,但将200万元视为本金。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明显与我国合同法原则不符。
二、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使得利息提前收回,从而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因为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不仅影响了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同时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
如上面例子,乙实际借到的是195万元,却要按200万元算利息以及返还200万元本金给出借人甲。
因此,我国法律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出现不平等现象,明确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到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例如,上面例子中的乙实际只得到了195万元,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195万元,乙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甲返还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按19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即可。
综上,如果您在实际的借款中,对类似问题还有不解的,xx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借款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篇二:
中级会计资格问答题(20XX-03-29)
1.问答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此后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参考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查看详解】2.问答题20XX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
该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总额为4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零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8%,2年零6个月的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某商业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但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XX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了4亿元的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零6个月的借款利息。
20XX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已将该借款资金的-部分挪用作高档别墅项目的开发建设,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而未予纠正。
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向B银行的实际借款数额是多少应如何支付利息(3)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查看详解】3.问答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娱乐业,20XX年的财务资料如下:
(1)营业收入1500万元,缴纳营业税300万元;
(2)营业成本750万元;(3)管理费用320万元;(4)财务费用108万元;(5)营业外收入500万元,其中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100万元,国债转让收益100万元,股票转让净收益109万元;(6)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违法经营罚款10万元,公益性捐赠3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2)计算该企业20XX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1)利润总额=(1500+500)-(300+750+320+108+300)=222(万元)
公益性捐赠限额=222×12%...【查看详解】4.问答题计算分析题:
甲股份有
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经研究决定,采用出包方式建造生产厂房一栋。
20XX年7月至l2月发生的有关借款及工程支出业务资料如下:
(1)7月1日,为建造生产厂房从银行借入三年期的专门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为7.2%,于每季度末支付借款利息。
当日,该工程已开工。
(2)7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款1900万元。
暂时闲置的专门借款在银行的存款年利率为1.2%,于每季度末收取存款利息。
(3)10月1日,借人半年期的一般借款300万元,年利率为4.8%,利息于每季度末支付。
(4)10月1日,甲公司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工程暂时停工。
(5)11月1日,甲公司与施工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工程恢复施工,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款1250万元。
(6)12月1日,借人1年期的一般借款600万元,年利率为6%,利息于每季度末支付。
(7)12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款1100万元。
假定工程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占用一般借款;仍不足的,占用自有资金。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XX年第三季度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暂时闲置专门借款的存款利息收入和专门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
(2)计算甲公司20XX年第四季度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暂时闲置专门借款的存款利息收入和专门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
(3)计算甲公司20XX年第四季度一般借款利息支出,占用一般借款工程支出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平均资本化率和一般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平均资本化率的计算结果在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来表示)参考答案
(1)计算甲公司20XX年第三季度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暂时闲置专门借款的存款利息收入和专门借款利息支出资本...【查看详解】5.问答题计算题:
东方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与西方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该设备用于东方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合同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
M设备。
(2)租赁期:
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租金支付方式:
20XX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300万元和20XX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300万元。
(4)20XX年12月31日M设备的公允价值为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
(5)租赁内含利率为6%。
(6)M设备于20XX年12月31日运抵东方公司,发生运杂费和安装费用共计10万元,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东方公司对其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租赁有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7)租赁期届满后,东方公司将租赁设备归还给西方租赁公司。
要求:
(1)判断该租赁的类型,并说明理由。
(2)编制东方公司(承租人)与该项租赁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参考答案
(1)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理由:
最低租赁付款额=300×2=6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00/(1+6%)+300/(...【查看详解】
篇三:
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
利息预扣禁止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
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利息预扣禁止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
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
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假相,实际上是不平等,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否则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由。
利息预扣严重地扰乱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和政策一直禁止借款利息的预先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明文规定禁止出借人以预扣利息、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等形式提高贷款利率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预扣的利息或者利息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应当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而发放的本金金额,并以此重新计算应付利息。
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为强行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其适用。
如果合同中有预扣利息的条款,则直接适用本条确认其无效。
当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相关依据】贷款通则(96)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十七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XX修正)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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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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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经济法A-第3次作业
三、主观题(共4道小题)
6.甲、乙两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天运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运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
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XX年3月,天运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XX年5月,天运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
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XX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
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XX年7月,天运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天运达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天运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①天运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②天运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天运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④天运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⑤天运达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答:
①《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②不合法。
《公司法》第39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③不合法。
《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
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④不合法。
《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⑤应。
《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一)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
199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
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
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即发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
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
到199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
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
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
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洗衣机厂则辩称:
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请回答:
(1)1994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2)1994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1994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要约。
(2)反要约。
(3)无效的承诺。
《合同法》28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没有成立。
8.20XX年7月6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该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
同约定:
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
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XX年7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
20XX年8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
同年9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同年12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
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应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5、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并说明理由。
6、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
答:
(1)不符合规定。
《合同法》200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合同法》20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有效。
《物权法》1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187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有效。
《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可以。
根据《合同法》20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6)不可以。
《担保法》17先诉抗辩权
9.甲于6月2日致函于乙,表示以5万元价格出售某件古董,该函于6月4日下午两点到达乙处。
甲于6月3日获知有人愿以高价购买其古董,即寄特快专递,表示撤回前函。
邮递人员于6月4日上午送达时,乙适逢外出,邮递人员留下领取通知书载明应于6月5日上午9点起一周内前往某邮局领取信件。
经查乙于6月4日下午四点即已致函于甲,表示购买,该信于6月6日到达甲处。
乙于6月5日上午赴邮局取信时,始知甲撤回之事。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②设甲的撤回函于6月4日下午3点到达乙处,乙不管甲的撤回函,仍然发信表示购买,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③设甲于6月2日致函于乙时,载明乙应于一周内承诺,该一周时间应从何时算起④设乙应于6月10日之前承诺,但乙的承诺信件至6月13日方到达甲处,该承诺效力如何⑤设乙应于6月10日之前承诺,但乙的承诺因邮局的原因于6月13日方到达甲,该承诺效力如何
⑥设甲于致函时,不知该古董为真品,而以1万元的复制品价格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后,甲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答:
①不成立。
《合同法》17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不成立。
《合同法》18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③承诺的期限应从信件载明的日期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从投递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
《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④迟发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⑤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