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餐饮租赁合同.docx
《商场餐饮租赁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场餐饮租赁合同.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场餐饮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XX商场餐饮
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引言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经营管理的国际中港城部分场地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合同定义
1、甲方:
系一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规定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附件一),并有完全的权利,将物业的部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2、乙方:
系一家己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了乙方应缴的租金和各项费用及在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乙方有权独立自主地在租赁场地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合法的商业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
乙方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签订本合同的,应按照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甲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有效。
但签约企业名称有变化的,或个人办妥手续设立企业的,须与甲方签订书面协议,变更本合同的主体。
3、物业——指甲方具有经营、管理的建筑及商场内所有附属的设备、设施、场地、道路及空间。
4、商场——指XXXXX之商场部分的整体。
5、物业名称——指甲方为其具有经营管理权的整体物业而指定的有别于其他经营场地的名称,在租赁期限内,因实际变化和需要,甲方拥有变更物业名称的权利。
6、租赁场地——指乙方通过履行本《合同》向甲方租赁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定的商场部分场地。
7、租赁面积——指建筑面积
8、租赁期——指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有效期限。
9、租赁起始日——指合同生效之日
10、计租起始日——指按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开始计收租金的日期。
11、场地指定交付日——指按本《合同》规定,甲方在给乙方的书面通知中将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的指定日期。
12、场地实际交付日——指按本《合同》规定,甲方将租赁场地按场地交接标准交付给乙方并完成清点与签字手续之日。
13、租金——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甲方交纳租赁场地的租赁费用。
14、物业管理费——指XXXX的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15、其他费用——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宣传费、租赁场地的代收代缴费用(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空调延时使用费等,以及租户进场前须缴纳的进场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施工监理费,管理费,配合费,图纸审核费等。
16、租赁押金——指作为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保证,由乙方交付甲方的约定金额。
押金不视为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
但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乙方欠付甲方按约定内容应缴未缴和应赔偿甲方损失的有关费用,并且不影响甲方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押金不计付利息。
17、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指乙方为向甲方保证在经营活动中履行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承诺、及乙方工作人员遵守甲方《商场管理规定》的承诺,向甲方支付的约定金额。
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18、租赁场地的进场装饰(修)——指乙方在完成租赁场地的交接,并为开业所需而作的装饰(修)。
19、租赁场地的改良装饰(修)——指在租赁期内乙方调整、改善性的装饰(修)。
20、租户自有设备、设施——指非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包含在甲方提供设备、设施分界点之后,由乙方自行安装并使用的部分设备、设施及乙方为经营所需而自行添置的所有设备、设施。
21、管理规则——指甲方或甲方的管理机构向商场的租户不定时发出的商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守则及指引,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规定》、《商场管理规定》等。
22、不可抗力——指合同一方遭受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流行疫病、严重火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或事件)。
23、违约责任——指本《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如属双方违约,由每一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24、赔偿——指一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由责任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相当于另一方所有损失的金额。
25、权利的引用——指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作为放弃该权利;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地不行使任何权利,不妨碍将来或另行行使该权利。
26、附件和特别约定——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解释顺序为先合同后附件;双方在本《合同》所作的特别约定(若有),如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不一致处,以特别约定为准。
27、通知——有通知(含告知)义务的合同一方,应按约定以信函、传真等有形方式进行,以对方收到日期为准。
第三条租赁物业的地点与名称
1、租赁物业位于XX市。
2、租赁物业的名称为XXXX。
第四条租赁场地范围的界定和计租面积
l、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出租而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甲方
承租物业内的经营场地。
2、计租面积为租赁场地的实用面积,合计为平方米。
3、《租赁场地平面示意图》见附件。
该示意图所示的范围、位置仅作识别与界定范围用途。
第五条租赁场地的使用性质、经营范围及乙方店招
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租赁场地,使用性质为美食广场。
2、乙方仅按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乙方的经营范围为餐饮。
3、乙方经营商品、提供服务的品牌为连锁加盟的知名餐饮品牌。
4、乙方的店招为。
第六条租赁期限
l、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场地,乙方应如期归还。
若乙方希望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须最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经双方达成协议,则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3、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租户展示租赁场地以及对租赁场地进行合理或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4、在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七条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1、租金
(1)日基本租金为人民币(小写)元/平方米/天,人民币(大写)/平方米/天,以此计算年基本租金、月基本租金。
(2)年基本租金=元/平方米/天×(计租面积)×365天
共计(小写)元
(大写)元
(3)月基本租金=年基本租金÷12月
共计(小写)元
(大写)元
2、租金递增
(1)自第年起每年作为一期,在上一期的基本租金数上分别递增%,%,7%即本期基本租金=上期基本租金×%、%、%
第八条租金的支付
l、乙方应先付后用,每个支付期支付个月的基本租金。
2、首期租金按自年月日-------年月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为每个支付期的前十天(以甲方实际收到之日为准)前支付。
逾期支付租金的按乙方违约处理。
其中:
(1)乙方以现金支付的,以支付日期为准。
(2)乙方以银行转帐的,以甲方到帐日期为准。
(3)乙方以转帐支票支付的,应在上一月的二十六(26)日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兑付)给甲方。
(遇节假日提前)
4、首期租金,甲方在乙方开始计租之日后三天内开具收取租金的相关凭证。
甲方开具的相关凭证由乙方在租赁场地的营业负责人签收,乙方按本条第4款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和各项费用。
5、乙方超过本条第4、5款的支付期限规定达到三十天,乙方没有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及其它应该支付的费用,则视作为乙方愿意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2、第3、第4、第5款以及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相关违约责任。
(由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费相关凭证及服务)
第九条税金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金。
第十条租赁押金、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l、租赁押金:
(1)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租赁押金计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元),作为履约保证。
(2)租赁押金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以第二十九条第5条的日期为准)后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押金可以用现金、支票或以汇款或转帐方式支付。
(3)租赁期内,租赁押金将由甲方无息保管。
租赁期满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将租赁场地交还甲方及付清租金与相关费用后天内退还乙方所缴纳的租赁押金。
(4)租赁期内,由于乙方违约、逾期付款或擅自停止营业、擅自转租而导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押金,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2、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以第二十九条第5条的日期为准)后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元)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可以用现金、支票或以汇款或转帐方式支付。
(2)在租赁期内乙方所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发生质量问题,或乙方员工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定,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给予顾客赔偿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怠于履行该责任,甲方可将保证金的全部或其中恰当的部分用于处置乙方应承担的
质量事故或应承担的违约金。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补足保证金。
(3)本《合同》到期后,在天内未发现乙方应予赔偿而未赔偿处置的商品质量事故、及乙方解决已发生的全部顾客投诉后,甲方将保证金(或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租赁场地的交付
l、双方约定:
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
2、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的交付日之日起计七天内不办理租赁场地交付手续的,则甲方有权即时收回租赁场地,终止合同及将租赁场地租予第三方。
同时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押金、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
(1)租赁场地的水、电、煤等费用的结算起始日自租赁场地交付之日起计。
第十二条计租起始日
双方约定:
计租起始日自年月日起计。
第十三条租赁场地装饰(修)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物业管理规定》。
2、本条所指的装饰(修)是指乙方进场装饰(修)和改良装饰(修)。
3、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租赁场地的内部装饰(修)的设计图。
设计方案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涉及政府审批的各类手续由乙方自行申办并将政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换、改动租赁场地的外立面(包括但不仅限于外墙立面、玻璃门、玻璃隔墙、玻璃橱窗、玻璃幕墙等),并且不得改变租赁场地内的一切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喷淋,烟感,消防栓箱,排烟口及连锁机构,消防喇叭等。
5、乙方同意按甲方所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并以良好及恰当的装饰(修)工艺对租赁场地进行装饰(修)。
除非得到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己被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
6、乙方装饰(修)过程中渉及的隐蔽工程及竣工验收,除应自行报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租赁客户外,其他的租赁客户在验收前必须结束后通知甲方。
乙方装饰(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对装饰(修)租赁场地进行检查。
经甲方检查确认及经有关部门发出验收合格的证明后,方可成为乙方租赁场地对外营业的条件之一。
7、乙方在完成上述装饰(修)后,如以后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再装饰(修),在不影响其他租户经营情况下,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
8、乙方装饰(修)不得任意改变租赁场地的结构,损坏租赁场地内的各类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立即进行修复。
造成甲方及相邻关系人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相邻关系人的实际损失。
9、合同期届满或非甲方原因而合同提前终止时,装饰(修)应完好无损地交付甲方,甲方对此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
l、乙方经甲方同意自行安装设备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和维保,并承担费用。
3、维修与保养细则按《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有关的法规、规定,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2、乙方指定本单位同志为租赁场地的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方安全管理机构负有联系、检查、督促之责,乙方更换安全责任人,应在更换之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接任者继续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
1、甲方对物业内公共的设备、设施进行投保,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受益人为甲方。
2、租赁物业范围内属乙方自有的设备、设施、商品由乙方进行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受益人为乙方。
3、在租赁物业范围内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和人身伤亡均由乙方负责投保,并由乙方负责向其(含甲方)人员或第三方赔偿损失。
4、甲乙双方在各自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赔偿金,用于重建或修理,直到恢复原功能,确保正常经营。
修复费用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5、修复义务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或保险公司现场勘测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如果甲方或乙方怠于履行重建或修理义务而影响对方其他租户正常经营的,甲方或乙方可以自行修复并有权向对方追索修理费用。
第十七条合同的主体变更
甲、乙双方的主体如有变更并且原主体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的,由变更后的主体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其中:
1、如果一方主体被吸收合并或与其他企业合并,则本《合同》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履行。
合并方应于合并程序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时开始告知另一方。
在合并程序完成后十天内,合并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并文件。
2、如果一方主体分立,除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外,则由分立后对甲方原有权利义务承担者履行本合同。
合同一方应于分立程序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时告知另一方。
在分立程序完成后十天内,分立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立文件。
第十八条免责条款
l、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该方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期间不能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双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2)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立即(最迟于获悉不可抗力后十五天内)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否则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将丧失援引不可抗力的权利。
此外,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以及持续时间。
2、不可抗力引用的限制
(1)合同的双方对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如果合同的一方对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未采取适当的措施,导致发生了事故,将不得援引不可抗力的权利。
(2)如果合同的一方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未采取适当的措施,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对该扩大的损害结果无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害的,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3、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的行政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被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4、非甲方原因导致的租赁物业内的停水、停电、停燃气等情况使乙方经营受损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特别约定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开业经营,如延期开业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延期日期×每天元。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收甲方开具的相关凭证,拒付或逾期支付租金及其它应该支付的各项费用。
按照第八条第3、4款的支付期限规定,乙方应无条件按时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它应该支付的费用。
既使双方发生争议,在没有协商一致之前,对争议日前已经发生并应当支付的上述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或部分支付、或延期支付足额租金及其它应该支付的费用。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乙方向甲方拖欠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包括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在内的各种费用不能足额支付连续达二十天的,视作为乙方因此愿意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欠款、滞纳金、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乙方不能足额支付应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在内的各自费用连续超过三十天时,视作乙方擅自终止合同,乙方因此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采用合适的行动或措施以减少本方由此而受到的损失、或避免本方损失的进一步增加,如不再向乙方租赁场地提供水、电、煤气、中央空调等的供应以及相关的服务。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欠款、滞纳金、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亦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租赁场地清场,乙方因此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相关的违约责任。
乙方拖欠应付租金或各项费用连续超过四十天时,同时,甲方有权采取留置乙方在租赁场地的物品以促使乙方缴清欠款的措施。
乙方认可并同意予以配合。
乙方因此应承担本合同第二
十六条相关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其拖欠应付租金或各项费用连续超过五十天时仍不能缴清欠款或双方无法达成还款计划意向的,则乙方同意甲方以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该被留置物品以抵偿欠款,若不足抵偿,甲方保留追偿权。
乙方因此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违约责任。
4、如果甲方接受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该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在付清所欠租金、物业管理费与各项费用的同时支付滞纳金,但不表示甲方同意免除其违约责任。
乙方因此仍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违约责任。
5、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自然终止时,若发生乙方拖欠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包括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等在内的各种费用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参照本条第3款执行。
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以乙方户名直接向提供水、电、煤气、电话、互联网络、有线电视等服务的单位或部门登记申请以及直接支付使用或服务费用,乙方应每月将前一月度的缴费赁证复印件或拖欠费用书面说明交甲方备案。
乙方应承担由于拖欠以上公用事业费而可能给甲方造成连带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自然终止时,乙方应足额付清以上应缴或拖欠的全部公用事业费,将取消或变更户名、及费用已经结清的凭证复印件交甲方后,双方办理退场手续。
由于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双方认可参照本条第3款执行。
6、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场地的用途。
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违约责任,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不得将其租赁场地转租给第三方,如未经过甲方同意擅自转租,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则按乙方违约论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相关违约责任。
8、双方在租赁期内的一切活动,均须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包括严格遵守管理规则和租户入驻手册,如《物业管理规定》、《商场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书》、等。
9、双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亏损、风险均由双方自行承担;凡与商品供应厂商、客户及有关机构发生经济或行政往来,应以各自的名义进行。
10、若第三方因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开支及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差旅费等)。
在遵守上述规定并得到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并须及时通知甲方有关的进展及结果。
(1)由乙方自行派员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交涉、谈判;后果亦由乙方直接承担。
(2)乙方自行出面解决并承担责任。
(3)若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的,则甲方处理的结果,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承担责任,并负责甲方代为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差旅费等。
若甲方认为依法应对第三方直接承担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及开支或引起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1、甲方的统一营业时间暂定为每日至,乙方的统一营业时间暂定为每日至国家法定假日、周末及周日照常营业。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动营业时间(包括延迟营业开始时间、提早营业结束时间)或者中断、停止营业。
如乙方擅自中断停止营业,按乙方违约论处,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如乙方要求延长租赁场地的营业时间及供应空调的时间,须按照甲方的《商场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规定》预先向甲方商场管理部门申请并承诺支付相应费用。
1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在租赁场地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其营
业执照并标明其实际名称和标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为乙方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乙方在租赁场地使用的店招、经营的品牌和品种不得超越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13、甲方可在整体物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经营布局调整(涉及装饰(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维修、改建、修缮、装饰(修)工程封闭或更改与乙方相邻相关的公共通道。
甲方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配合。
14、乙方如需使用外立面广告位置,须按甲方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具体位置及费用等另行商议。
需报批部分由甲方申请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5、甲方在租赁期内,每年有权向乙方收取推广宣传费用。
具体收取标准双方每年另行商定。
16、甲方因经营需要调整经营布局,乙方应配合。
17、甲方为整体物业(包括某一业态)所进行的对外宣传、引入客流、促销活动、商户调整等行为,其数量与效果,均为甲方的独立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以此作为甲方违约、或指责甲方违约、或要求甲方赔偿的借口或依据。
18、乙方为其经营所需对外出售的购物卡、消费卡、会员卡等有价抵用券如消费者对此持有异议,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涉。
第二十条其他
1、乙方应在甲方的租赁场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
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提供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原件备查)。
2、在租赁期间,乙方在其租赁场地四周的玻璃立面(包括玻璃门、玻璃隔断、玻璃窗、玻璃幕墙等具有通透视觉的材料)上,需要进行店招、标识、广告、导购示意、商品介绍等文字或图形、图案的装饰处理(包括安装、布置、陈列等)时,应该按照甲方的统一格式或标准进行设计,事先将书面方案(明确标有位置、尺寸、使用材料、安装方式、效果图样稿等)报甲方管理部门审核,经甲方管理部门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
乙方在实施时,应按《物业管理规定》办理施工手续,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损坏甲方设施。
乙方如有违反,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违约条款处理。
3、根据《国家统计法》和地方的统计管理的法规、规定,甲方对物业的整体经营状况负有上报营业情况的责任。
因此,乙方应在每日上午十一(11)时前将前一天的日销售额或营业额汇总后书面报给甲方,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乙方对其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乙方属餐饮行业的,在装饰(修)或增设自有设备时,必须按照环保要求安装符合规范的厨房下水道隔油装置、厨房排油烟净化装置和相关设备隔音装置,在租赁场地内整理货品、处理垃圾。
5、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因其经营性质需配备特殊设备、设施的,乙方必须按规定配备。
第二十一条告知义务与联系方式
1、告知义务:
在租赁期间内,各方主体如发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