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其他中间业务审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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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其他中间业务审计

 

第八章其他中间业务审计

本章所指的其他中间业务包括除上述第六、七章的支付结算和银行卡业务之外的所有中间业务,有:

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以及其他中间业务。

第一节其他中间业务概述及审计目标

一、其他中间业务概述

(一)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2.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4.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5.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

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代理证券业务中,除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外,其他代理证券业务适用审批制。

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目前商业银行不能开办代理股票买卖业务。

6.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7.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特约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特约商户是指与发卡银行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的单位)。

(二)担保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

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2.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3.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还款保函、履约保函、借款保函等。

保函是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其中投标保函是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由投标人委托银行开具的担保函,保证投标企业按照投标条件履约。

履约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出具的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时,由银行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还款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货物或劳务提供方)的请求出具给受益人或购货方的书面担保,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合约条件履行义务,担保银行保证偿还受益人预付给申请人的金额。

借款保函是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向贷款人开出的保函,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否则由银行代为还本付息。

4.其他担保业务,如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的保理(Factoring)业务是指应进出口企业及国外保理行的申请,对进出口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进行买单和授信,在授信额度内负有连带的付款责任,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业务。

保理业务分为出口保理业务和进口保理业务。

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是指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和本票,也即对远期票据的无追索权贴现,使出口商得以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针对进出口贸易的贷款方式。

(三)承诺类中间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1.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

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2.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四)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金融衍生业务:

1.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2.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3.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4.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

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五)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

(六)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需要的服务活动。

1.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2.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3.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

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

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4.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七)其他类中间业务

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保管箱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其自身较为可靠的安全保险机构和设施,代客户保管某些贵重物品,并收取代保管手续费的业务。

二、其他中间业务流程

由于其他中间业务品种繁多,这里不进行一一赘述。

其基本业务流程为:

(一)接受客户委托;

(二)审查客户资格、条件、提供的担保措施;

(三)与客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根据客户委托办理经济事务或出具担保承诺、或进行资金交易;

(五)资金清算、交易平盘(如需);

(六)收取手续费;

(七)必要时根据协议规定履行相关担保或承诺。

三、审计目标

(一)真实性,指商业银行各项中间业务及各项中间业务收入真实发生。

(二)完整性,指商业银行发生的所有中间业务及相应的中间业务收入均已按规定记入有关账簿并列入财务会计报告。

(三)准确性,指商业银行各项中间业务均已准确地记入相关帐户,业务交易金额和账户余额记录准确。

(四)合法性,指商业银行各项中间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计价,指商业银行各项中间业务所形成的各项(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收入和支出等要素均已按适当方法进行估价和计量,列入财务会计报告的金额正确。

(六)截止期,指商业银行各项中间业务均按规定准确地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七)分类与披露,指商业银行各项中间业务所形成的、列示于财务会计报告上的各要素均已被适当地加以分类,财务会计报告恰当地反映了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披露了所有应该披露的信息。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说明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四、应索取的电子数据、相关文件与会计账簿

(一)电子文件:

机构代码表、科目代码表、交易代码表、客户信息文件、交易员权限表、交易流水等。

(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中间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或程序、对风险管理程序定期评估制度、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管理制度、业务复核和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制度等。

(三)报表、账册、会计凭证

1.报表:

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余额表、日计表等。

2.表内科目或表外科目: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基金、中央/地方预算收入存款(代理收缴税款)、待结算财政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与中央银行清算资金、中央银行拨付代理手续费)、贵金属(代理收兑、配售金银)、代理发行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保证金、开出保函款项、备付保函款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贷款承诺、开出备用信用证、出口保理款项、进口保理款项、外汇买卖、期收款项、期付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系统内存放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其他营业收入(如违约金或补偿金)、其他营业支出(如对客户平盘收益的给付、对上下级行的平盘补偿)、基金存款、各种中间业务收入(基金托管业务收入、代理其他银行结算业务收入、担保业务收入、代保管业务收入、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外汇业务收入、代理债券业务收入、代理发放工资收入、代收公用事业费收入、委托贷款业务收入、信息服务业务收入、个人理财顾问收入、账户管理业务收入等等)、代保管有价值品、代销毁有价单证、未发行债券、有价单证。

3.各种登记簿、台帐:

金银保管登记簿、代售旅行支票登记簿、保管箱登记簿、委托贷款台帐、交易台帐等。

4.相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

(四)其他文件或报表

有关合同和协议书,《中间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委托贷款情况表》、《保管箱出租情况表》、《交易统计表》、《对外担保登记表》和《对外担保反馈表》等各种中间业务的统计报表。

第二节其他中间业务内部控制测评

一、中间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及表现

中间业务品种繁多,有的中间业务银行只是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额外的风险,有的中间业务则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担保承诺类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就有:

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

交易类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中间业务常见的问题有:

(一)代理业务:

1.超额发行国债、卖空国债、挪用发行国债的资金。

2.转移、挪用被代理单位的资金和利息。

3.以代理委托放款的名义,行发放贷款之实。

4.为被代理单位垫支放款的资金。

(二)银行承兑汇票:

1.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垫款。

2.通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变相发放贷款或融资。

3.出票人签发无交易对价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骗取银行资金。

4.保证金管理混乱,无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保证金未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等。

(三)其他担保业务:

1.不具备对外担保资格,违规对外担保、违反授权授信管理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2.违规办理担保业务形成担保项下银行垫款,银行表外担保业务风险加剧。

3.违规超限额对外提供担保。

如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4.违规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5.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对外担保业务后,未按规定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6.未实行担保保证金制度,未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物。

7.对外出具的保函文本存在缺陷,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

(四)交易业务:

1.开办行未经批准和授权开办交易业务。

2.开办行对交易业务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失当,造成银行交易业务发生巨额亏损。

3.交易员违规操作、超权限操作,使银行蒙受损失。

(五)基金托管业务:

1.不同基金托管业务之间、基金托管业务与银行自身经营业务之间未严格分离,造成银行未能很好地履行托管义务。

2.银行或银行内部人员挪用所托管基金的资产,进行帐外经营或其他不合规活动。

(六)咨询业务和保管箱业务:

银行隐瞒截留中间业务收入,私设“小金库”。

由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同样涉及大量的资金,假如内控不健全,所隐含的风险就会暴露出来;加上中间业务比较繁杂,不一定能够引起银行管理层的足够重视,因此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非常重要。

审计人员审计中间业务时,需要了解相关的内控制度,审查银行是否:

1.对每项表外业务制定书面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定期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

2.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

3.将所有业务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纳入全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

4.采用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降低风险;

5.经营担保和承诺类业务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6.经营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7.及时进行平盘交易;

8.核定交易员的交易权限和限额,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9.恰当的职责分离等。

二、内部控制测评

(一)调查内部控制,确定审计策略

表8-1索引号:

(审计机关名称)审计工作底稿

代理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

(审计期间)

被审计商业银行:

调查内容

不适用

评价

一、综合性内部控制

(一)是否具有完备的各项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二)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如业务处理、资金收付、记账核算、复核、保管、资金清算等重要岗位是否职责分离?

(三)是否建立代理业务档案或项目档案?

二、操作规程方面的内部控制

(一)代理业务的审批和合同的签订

1.委托代理业务是否经有权人员或部门审批?

2.除代理政府债券业务外的其他代理证券业务是否经人民银行审批?

3.是否与委托客户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对于代扣业务,用户是否与代理行签订协议或出具委托书,同意从其私人账户划扣款项?

5.对委托代理放款,有关协议是否明确代理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委托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到帐,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委托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6.对代理证券业务,有关协议是否明确银行不承担资金交易损失及还本付息责任?

(二)代理业务的办理

1.办理代理业务是否遵循“银行不垫款”、“先收后支”、“先存后支”、“不挪用资金”、“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存款额”、“委托贷款未归还不得提前支取委托存款”等原则?

2.是否按照代理协议办理有关事务,妥善保管代理业务形成的资料文件(如代收费凭证、投保单、委托贷款的用款申请和审批手续记录等)?

3.代收代付资金是否设立了专户进行管理?

4.是否设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核算委托资金?

委托贷款基金是否按委托贷款人设置,委托贷款是否按借款人分合同设置?

5.对代理国债业务,实物式债券是否设簿登记、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并视作现金管理;空白国债收款凭证是否按重要空白凭证规定管理并纳入表外核算;有面值的或已开出的国库券收款凭证存根是否按有价单证规定管理并纳入表外核算?

6.对代理外币旅行支票业务,外币旅行支票是否视同现金管理,入库后由专人保管,并设簿登记?

7.对代理发行有价证券、代售有价值品,其分销、调拨、领取、存放等手续是否完整严格?

8.是否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9.委托贷款基金是否不计利息?

(三)代理业务的收费及代缴税金

1.代理业务是否有偿代理,是否按照代理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

2.是否按时准确结计委托贷款利息?

回收委托贷款利息后,是否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费?

(四)帐务核对、资料保管

1.是否定期与委托单位核对帐务?

2.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帐实核对、帐帐核对,如核对开出国库券单证表外科目与国库券凭证留底卡片是否相符,核对开出的国债收款凭证存款卡片反映金额与代发行国债相关负债科目应上划金额是否相符,核对代售卡账与实物是否相符等?

3.对已兑付和收回的证券是否按规定做好入库处理?

审计人员:

  审计日期:

 复核人员:

复核日期:

结论:

经内部控制调查,确定是否采用依赖内部控制的审计策略?

是()否()

表8-2索引号:

(审计机关名称)审计工作底稿

担保承诺类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

(审计期间)

被审计商业银行:

调查内容

不适用

评价

一、综合性内部控制

(一)是否制定各项担保承诺类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二)办理担保承诺类业务是否纳入全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

(三)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如担保承诺前资信审查或汇票审核、银行承兑汇票压数、业务授权或审批、盖章、记账、复核是否由不同的人员承担?

(四)是否建立担保承诺类业务档案?

二、担保承诺业务的审查和担保的落实

(一)银行是否具备法定担保资格,是否在总行批准权限内办理担保承诺业务?

(二)担保承诺前是否审查客户资信、是否进行项目评估或可行性研究,被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

(三)是否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即是否有真实的贸易、借贷、履约及投标行为等?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银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五)对非授信客户是否落实反担保,如采用收取保证金、信用反担保及物权抵押等反担保形式,有关担保措施是否经统一授信管理部门确认?

(六)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是否与申请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

(七)对外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是否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CG32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590)等?

三、费用和利息的收取

(一)是否按照协议或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二)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是否按照每天规定计收出票人利息?

四、担保承诺业务的审批和登记

(一)对外出具融资类保函、融资租赁类保函、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函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函是否逐笔报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是否执行对外担保登记制度?

五、帐簿设置和核对

(一)担保承诺业务是否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是否及时登记/销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的,是否及时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

(三)担保业务出现银行垫款,是否及时纳入表内核算?

(四)是否定期核对有关帐簿,确保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六、风险管理

(一)在担保承诺有效期内,是否密切关注申请人生产经营、财务、人事等重大经营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是否及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有无汇票已过期而未收取票款的情况?

(三)是否严格保证金管理?

(四)是否严格抵押、质押资产或权利的保全和保管?

(五)是否做好垫款清收工作?

审计人员:

  审计日期:

 复核人员:

复核日期:

结论:

经内部控制调查,确定是否采用依赖内部控制的审计策略?

是()否()

表8-3索引号:

(审计机关名称)审计工作底稿

交易类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

(审计期间)

被审计商业银行:

调查内容

不适用

评价

一、综合性内部控制

(一)开办交易类业务是否经上级行批准和授权?

(二)是否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三)是否制定交易类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四)是否制定交易类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如设定不同交易品种的限额,设定交易对手的交易限额,设定交易员的交易权限、交易限额等?

(五)是否制定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制度?

(六)授权、交易、复核、清算、记账、对帐是否职责分离?

二、交易业务的审查和办理

(一)是否与客户签订协议,充分揭示有关交易的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二)是否对客户的交易需求及交易标的物进行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核,如债务是否具备完整的外债登记手续、资产是否属于客户合法所有等?

(三)是否根据具体业务的风险状况收取足额履约保证金或就减免保证金部分办理足额抵押担保?

(四)是否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时向客户提供最新交易报价?

(五)交易员是否根据客户提交的交易委托书进行有关交易,并向客户发送交易成交确认书?

(六)交易确认书是否经交易双方认可?

(七)是否根据交易确认书与客户办理有关交易资金收付?

(八)是否及时通过总行进行相应的反方向对冲交易或平盘交易?

(九)是否根据协议或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或根据交易差价确认收益?

三、帐簿设置和管理

(一)是否建立交易台帐,登记每笔交易?

(二)是否妥善保管客户交易委托书、交易确认书、资金收付凭证等业务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风险管理

(一)是否定期对代客户所作的交易进行市场评估,当所交易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保证金所能承受的范围时,是否按照协议规定向客户追收交易保证金?

(二)当客户出现到期无力支付、不按时追加保证金或其他协议书约定的违约事件时,是否及时通知交易员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强行平盘,并按照平盘价格与客户结算损益?

(三)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有专人检查交易系统运行情况,交易员执行有关交易、遵守交易权限和交易限额等情况?

审计人员:

  审计日期:

 复核人员:

复核日期:

结论:

经内部控制调查,确定是否采用依赖内部控制的审计策略?

是()否()

表8-4索引号:

(审计机关名称)审计工作底稿

基金托管及咨询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

(审计期间)

被审计商业银行:

调查内容

不适用

评价

一、基金托管业务

(一)银行作为托管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托管条件?

(二)是否制定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

(三)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

(四)是否签定合规的基金托管协议书?

(五)是否严格履行托管协议书中规定的职责?

(六)是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代销业务相分离,基金托管系统及业务资料是否与基金代销系统及业务资料有效分离?

(七)托管基金资产与自营资产是否相分离?

(八)对不同基金是否独立设账、分户管理、独立核算?

(九)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办理基金账务核算,正确反映资金往来活动?

(十)是否定期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十一)基金托管业务收入是否及时入帐?

二、咨询业务

(一)是否具备开展咨询业务的条件?

(二)是否制定咨询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

(三)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

(四)是否与客户签订有关咨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接受客户委托后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可靠?

(六)是否设簿登记咨询业务?

(七)咨询业务收入是否及时入帐?

审计人员:

  审计日期:

 复核人员:

复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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