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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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2年本章考试分值平均为14.5分,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中有一个大题(共4小题,8分)来自本章。

2012年本章教材根据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免征额”有关的新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1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免征额的提高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在2012年考试中肯定会有所体现,但相关的政策也处于变动、更新过程中,备考以掌握基本规定为主,不必过度深入。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

所得来源地非居民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各税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纳税额

特殊规定

限额扣除

捐赠的处理

全额扣除

免税项目

税收减免减税项目

暂免征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解释】判定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

(1)住所标准;

(2)居住时间标准。

满足其一者为居民纳税人;均不满足者为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①居住满1年:

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②临时离境:

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案例1】外籍个人甲2010年9月1日入境,2011年9月15日离境;在本案中,2010年度、2011年度,甲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未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案例2】外籍个人乙2010年9月1日入境,2011年10月1日回国探亲,2011年10月8日返回中国,2012年2月1日离境;在本案中:

(1)2010年度和2012年度,乙明显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2)2011年度,乙一次离境未超过30日(10月1日~8日),属于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

【案例3】外籍个人丙2010年9月1日入境,2011年5月1日回国探亲5天,2011年10月1日再次回国探亲7天,除此外,2011年未发生其他离境;在本案中,丙在2011年度多次离境,但累计天数未超过90日,依然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

2.纳税义务

(1)总原则

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具体规定(P119~120页)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

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该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但就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经批准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解释】该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负有完全的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不论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再享受前项所述优惠)。

(二)非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纳税义务

(1)总原则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2)具体规定(P120)

①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183日的个人:

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解释】该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其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给予免税优惠,即其仅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另有规定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该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及其纳税义务的一般规定

类型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全面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2)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具体规定

是否居民纳税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居住满5年后每满1年

无住所,居住1年以上未超过5年

×

无住所,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1年

×

×

×

无住所,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

×

×

×

×

【考点二】个人所得来源地(★★)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而非“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而非“出租方或承租方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而非“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答案】ABC

【解析】选项D: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考点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一般规定(2012年重大调整)

“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基本计算思路如下: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

【解释1】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2】“外籍”、“外派”人员的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外派”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3.税率:

“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解释1】“税率表”考试时会提供,不需要背诵,考生只需要学会查表方法即可(考试时也可能直接告知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解释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政策调整前后对比,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变化:

(1)最低税率为3%(原为5%);

(2)级数为7级(原为9级)。

【解释3】使用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的是,第2列级距的划分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张某为国内某企业员工,2011年10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为4000元(已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金额)。

已知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张某2011年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元。

A.0

B.15

C.25

D.175

【答案】B

【解析】张某2011年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二)特殊问题

1.奖金

(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课税。

(2)营销奖励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3)全年一次性奖金(P139~140)

①范围

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②计算方法:

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③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补贴、津贴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2)公务交通、通讯补贴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5.保险金

(1)失业保险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缴纳时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

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

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领取时(具备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内部退养

(1)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解除劳动关系

(1)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计算方法:

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所得”。

情形

税务处理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

先找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A),以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A﹦超过部分÷本企业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3500

【解释】A<0时,不交所得税

再算应纳税额:

(A×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点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征税范围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判断题】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年)

【答案】×

【解析】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工商户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纳税。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出租车

①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②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5)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2.税率:

5级超额累进税率(5%~35%)(2012年重大调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解释1】“税率表”不需要背诵,考试用到时试卷会给出或直接告知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解释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方式为例)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1)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是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生计费”。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解释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2012年调整)

【解释2】2011年是新旧政策过渡时期,2011年1月~8月,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应为2000元/月,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2011年全年可以扣除30000元(2000×8+3500×4);2012年起直接按新标准(42000元/年)执行即可。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解释】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只能扣“生计费”),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可以扣除。

(5)个人独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案例】甲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职工福利费20万元:

单位:

万元

税法限额

实际发生额

调整额

工会经费(2%)

2

1.5

0

职工福利费(14%)

14

20

+6

职工教育经费(2.5%)

2.5

5

+2.5

(6)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甲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2011年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是150万元(1000×15%):

(1)如果实际支出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80万元,则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万元,超过部分(30万元)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如果实际支出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00万元,由于未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据实扣除,即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272000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高为()元。

(2010年)

A.30000B.38080C.40800D.50000

【答案】C

【解析】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最高额=272000×15%=40800(元),与实际发生额孰低,按低者扣。

(7)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案例】甲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元。

(1)确定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①销售收入的5‰为5万元;②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为3万元;③以较小数3万元作为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

(2)实际发生额超过了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应当调增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考点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征税范围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用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租、承包所得适用税目的确定

登记情况

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税目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仍然登记为企业

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税率:

5级超额累进税率(5%~35%)(2012年调整)

3.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解释】公式中“必要费用”,自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元/月,42000元/年。

(2012年调整)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上述公式中“必要费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2011年度新旧政策过渡时期如何处理,考生不必细究。

【考点六】劳务报酬所得(★★★)

1.征税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

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医疗、书画、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

【解释】并非所有的非雇佣劳动取得的收入均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熟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的具体范围,注意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相区分。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从事非雇佣劳动取得的收入中,应按“稿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1年)

A.审稿收入

B.翻译收入

C.题字收入

D.出版作品收入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率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解释】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采取超额累进办法)

3.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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