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竞合情况下的诉讼方式的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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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竞合情况下的诉讼方式的选择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竞合情况下的诉讼方式的选择

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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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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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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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事务中,常常会出现一个行为既组成违约行为又组成侵权行为,即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出现这两种责任竞合情况下,是提起违约之诉仍是提起侵权之诉?

即如何选择诉讼方式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析,及对我国关于两种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诉讼方式选择的法律规定的解读。

指出了在受害人选择诉讼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和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办法。

在民事法律实务中,常常有一些这样的案件,如在一暖锅店吃暖锅时,因为饭馆暖锅器械质量的原因,造成顾客身体受伤,从而引发诉讼。

在这里就出现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当事人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确立了当一行为造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选择最优请求权。

具体分析,这一条款主要确立了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了责任竞合的组成。

即必需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时,才组成责任竞合;二是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中作出选择。

也就是说,在发生责任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补偿请求;三是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知足受害人的一种请求。

基于以上的原因,权利人在两种责任竞合时作出适当的选择至为重要。

不告不睬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大体原则,因此,权利人应当在起诉前恰本地作出选择,以期使合法权益取得充分的保护。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按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此刻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的特点: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按照合同志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非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一、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需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需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采取补救办法:

按照《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肯定的,受损害方按照标的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改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3、补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补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上的补偿损失是指金钱补偿,即便包括实物补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之外的物品予以补偿。

其责任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必然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必然价值的财物。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

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严格责任原则

主张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学者有以下几个理由:

1.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2.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长处;

3.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4.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5.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另外,从《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办法或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此条文中并无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此可以以为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

四、侵权责任的概念及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必然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和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此刻:

第一、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背法概念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第三、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在一些情形下可以要求非财产责任。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补偿损失。

即指行为人违背民事义务致人损害后,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这是适用最普遍的承担责任方式。

第二、返还财产。

即指侵权行为人将其非法占有或取得的财产移转给原所有人或其他合法的权利人。

第三、恢恢复状。

即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第四、停止侵害。

即指侵权行为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排除妨碍。

即指侵权行为人排除由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第六、消除危险。

即指侵权行为人消除由其行为引发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第七、消除影响。

即指侵权行为人在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的不利后果。

第八、恢复名誉。

即指侵权行为人采取适当方式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第九、赔礼道歉。

即指由侵权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承担责任方式。

五、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责任基础不同。

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以存有违背合同的事实即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且在违背合同的事实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依据权利人存有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法律法规规定而产生。

二、产生的原因不同。

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背合同的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3、行为的性质不同。

违约行为是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劳的协议的违背;侵权行为是对民事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违背。

4、侵害的客体不同。

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包括债权在内的一切受民事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五、违法行为表现不同。

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毁约;而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侵害或权利滥用。

六、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如果财产责任(包括违约补偿金、违约金)和继续履行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恢复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7、责任承担的范围不同。

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约定一方违约时对他方补偿的计算方式等,可以对预期利益要求补偿,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违背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通常没有精神损害补偿;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一般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有精神损害补偿,但一般不对预期利益加以补偿。

八、适用法律不同。

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侵权责任往往按照侵权性质,除适用《合同法》外,还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等。

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所谓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致使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的出现,并使两种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

由于法律是作为一种抽象化的规范,它是各个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逻辑对复杂的生活进行调控,因此时常发生同一个事实符合不同法律规范的要件,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的现象,称之为“规范竞合”、“法条竞合”或“法律竞合”。

规范竞合有时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例如对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即可以产生刑事责任也可以产生民事责任,若是该行为是由负有特殊行政责任的主体因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还可以产生相关的行政责任。

这几种责任在目的,手腕和作用等方面均有不同,二者又互不排斥,因此这几种责任都可以适用。

规范竞合也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领域,例如在民法领域,某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知足不同组成要件的该当性”,致使多种民事责任或责任方式的产生,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这几种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并存,受害人可以归并向行为人主张,这称之为“民事责任的聚合”例如在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人实际履行而且要进行损害补偿。

与之相区别的另一种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个民事行为虽然符合了多种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可以成立多种民事责任,可是受害人只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主张,而排斥其他的责任形式。

所以这种责任竞合的方式,又被称之为“排斥性竞合”

(1),这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就可以够视为这种竞合现象的法律认可。

综上咱们可以看出,责任竞合是一种超级特殊,但又不可以回避的法律现象,它肇因于法律规范的竞合,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的竞合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也具有相当的探讨价值。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概念

所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一个违背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和侵权行为的要件,从而致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并产生,且基于一个非法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彼此交叉重叠的法律现象。

也有学者以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致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概念我国学者没有多少不合,大体都是一致的。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虽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类大体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不仅就两类责任的共性做出了规定,而具体两类责任别离作出了规定。

但是,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

具体而言:

(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背法概念务的行为,同时违背了合同的担保义务。

 

(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组成违约的原因,这即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利用,造成可财产的损毁灭失,同时,违约的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即是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r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和人身遭毁的损害。

(三)非法行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侵权行为时,若是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前存在一种合同的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事前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就会造成侵权行为。

 (四)一种违约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可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动身,要求当事人按照侵权行为的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八、对各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规定的比较分析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学说:

责任竞合由于性质特殊,在实践中又存在各类各样的表现形式,各国法律界都试图对它作出相对合理的讲解,数百年来争辩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1)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是最先在刑法学界得以确立,而后被民法理论援用的,它主张侵权行为是对一般义务的违背,而违约行为是对特别义务的违背,债务不履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加以处置,这种主张与一般理论有所不合,它排除债权人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补偿,对债权人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特别是侵害人身权的情形尤其明显。

(2)请求权竞合说

该学说以为,不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和合同上的特别义务,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二者并存并非矛盾,它又可以分为请求权自由说和彼此说,前者以为债权人可选择任何一种主张自己的权利,一个请求权已经取得知足,则另一个自行消灭,但如果是因为其他的原因造成一个的消灭,另一个仍将存在;而彼此影响说,适用侵权责任的规定也适于违约,反之亦然。

自由说相对比较便于适用,会造成必然的诉讼窘境,而影响说则实质上取消了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不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一般义务,因合同上的特别义务而强化和具体化,但绝非双重化,债务人基于违约或非法行为所侵害的仅是一个义务,故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仅产生一个请求权,具有两种性质,只能一次履行,一次起诉,一次让与。

但其具有两个法律基础,请求权的应符合各个规范而决定,债权人可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结果,但法律由特别规按时应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

此学说此刻处于学界的通说地位。

二、各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8]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现象的存在,既表现了民事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既彼此独立,又彼此渗透的关系。

它们的竞合是一种客观存在,对这种现象的处置,因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大致存在以下三种大体的对策:

(1)禁止竞合模式,以法国民法为代表。

这种观点以为,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

有无合同关系之存在是判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水岭。

表面观之,禁止竟合存在两个长处:

一是在更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之意思自治,避免将具有强制性的侵权行为法规适用于合同关系;二是可以避免受害一方取得双重请求权而取得更多的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可是,完全禁止竞合在实践中是很难执行的“,每一路双重违法诉案首先要肯定是不是与有效的合同有关,然后才能决定法律适用,这就使此类诉讼的程序复杂化。

同时,为避免竞合,必需通过大量的特殊法和判例来补充和解释合同法与侵权法,这又使得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字面涵义与其实际适用范围发生矛盾”。

(2)允许竞合模式以德国民法为代表。

这种观点以为,合同法与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和典型的侵权行为,也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

受害人基于加害人行为的双重违法性质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但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之一的实现而消灭,即受害人不能实现两项请求权。

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

“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

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概念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存在,并非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

”这种理论能够克服禁止竞合的固有缺点,对于法律解释和司法活动能够带来便利。

可是,不加限制地允许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则有可能致使利益的天平偏向受害人一方,而且因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两起诉讼(在一个请求权之实现失败后又行使第二个请求权),这又必将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加重法院的审判负担。

(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以英国法为代表。

这种观点一方面承认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另一方面又对这种双重请求权之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英国法一般以为,责任竞合制度主如果解决诉讼法上的问题而非实体法上的问题,因此,其所主张的限制竞合不同于德国法的允许竞合。

英国法对于请求权的选择作出的限制包括:

(1)选择之诉当事人必需与加害入之间存在有偿合同关系,这实质上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约因”理论的要求;

(2)普通法奉行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3)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疏忽行为或非暴力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违约处置;(4)只有在加害人既违背合同也违背侵权行为法(且不具有上述三项排除条件),而且后一行为即便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条件下也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材享有双重请求权。

一样依据限制竞合的原理,享有双重请求权的当事人一经行使其中之一,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即他只能作出一次性的选择。

3、我国民法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置: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确立了当一行为造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权在两种责任中任一选择。

我国限制竞合的理论和法律对策无论是在民法的大体理念(如平衡当事人之利益)上,仍是在实际操作(如简化法律解释、减轻审判和诉讼负担)上似更为可取。

可是仅仅以为请求权竞合只是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是不尽妥当的,它同时还应是一个实体法的问题。

是不是允许或限制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和如何行使这一双重请求权,最终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和负担。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分离而出现的,它是客观存在,法律无法加以消除的现象,咱们应当认可这种责任竞合存在的合理性,并尽可能作出妥当的处置,在这个进程中,咱们必需要考虑如下的因素,首先是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因对诉讼方式作出了最为灵活适当的选择,从而对自身的利益进行了最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最应该取得保护的利益,应使其利益不因某种限制性规定而受不利的影响,同时还要顾及这种利益实现的便利,与之相对的就是,债务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则,债务人的责任的特别规按时,不能因为债权人选择行使请求权,而使债务人附加了不适当的责任,最后,在符合法律精神下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各个法律规范一般是互不冲突的,可是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适用不同的规范可能造成不同的结果。

因此对于这一点也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在多重违法产生以后,受害人只能依照既定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是采用按违约处置的方式,而对于一些发生责任竞合的案件,如肇事,医疗事故和产品责任案件,都是依照侵权行为处置的,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主要偏向于采用法国禁止竞合的模式,从学的观点来,这种办法,减少了法院在援引法律,确立责任进程中的麻烦,降低了诉讼资源的花费,可是,相对的结果是,在某些情况下它加重了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了其本钱投入,由于限制了权利人的请求权选择,许多情况下,也无益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我个人以为,法律的设置是以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捍卫秩序与公平,使处于一种良性运转的状态,所以在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制度的设计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受害人的利益,应该设计一种机制,允许受害人衡量自己的利益环境,作出以为可以最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的选择,而方便诉讼,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则是第二位应该考虑的价值。

我国在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对责任竞合的问题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取得公平的表现和保护,尽力减少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九、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诉讼方式的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权利人在实施权利救济时享有选择权,要求权利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间择其一而选。

因此,权利人在诉前作出适当的选择至为重要[8]。

不告不睬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大体原则,因此,权利人应当在起诉前恰本地作出选择,以期使合法权益取得充分的保护。

诉前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应着重考虑诉讼时效。

如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补偿之诉,诉讼时效为一年。

二、应着重考虑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损害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3、应着重考虑索赔额。

违约之诉索赔额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补偿金,和预期可取得的利益;侵权之诉索赔额一般以法律规定为据。

如因受讹诈而发生的消费行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1倍1的补偿,有些侵权之诉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补偿,但通常不包括合同预期可取得的利益。

4、应着重考虑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的责任。

在违约之诉中,权利人须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的事实、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侵权之诉中,如系一般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因侵权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该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存有因果关系。

如对方的侵权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特殊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医疗事故纠纷,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五、应着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补偿能力。

如因产品质量缺点而引发的纠纷,违约之诉通常只能以存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为被告;而侵权之诉则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以销售者和生产者为一路被告,以增加受偿的可能性。

若是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权选择不明或起诉前已选择,但起诉后又欲变更请求权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的规定,权利人必需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变更请求,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最大的保护。

十、对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规定的思考

虽然责任竞合制度在合同法的确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应当看到这一制度也具有其自身的不足的地方。

主要表此刻,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确认责任竞合制度,只是按照我国连年来审判实践中不大注重当事人的选择补救的自由,尤其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自由,而采取的一种完善的办法[9]。

责任竞合制度的确认充分尊重了当事人自主志愿,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受害人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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