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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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
1、附录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
2、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6
3、附录3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14
4、附录4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19
5、附录5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21
6、附录6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22
7、附录7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5
8、附录8特种设备目录31
9、附录9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40
10、附录10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44
11、附件1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51
12、附录12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54
13、附录13高毒物品目录60
14、附录14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65
15、附录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68
16、附录16安全法规、标准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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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
附录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
年版)第3.1.7
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可能携带可燃
防火间距(m)
甲、乙类工艺
液化烃罐组
液体的高架
装置或设施
相邻工厂或设施
火炬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80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55
80
45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120
50
1.5倍塔杆高
80
1.5倍塔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度
度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80
20
注:
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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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m)
表2
序
石油库等级
名称
号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6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
1.5倍
1.5倍
1.5倍
1.5倍
1.5倍
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杆高
杆高
杆高
杆高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
道路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151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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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4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50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15
注: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
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5
铁路、道路
防火间距(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液化石油气储罐
45
25
甲类物品库房
40
20
名称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0
丙类液体储罐易
30
15
燃材料堆场
可燃、助燃气体储
25
15
罐
注:
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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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氧气站等的一、二
3
湿式氧化贮罐(m)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级耐火等级的乙
≤10001001-50000
>50000
项目名称
类生产建筑物
重要公用建筑
50
50
厂外铁路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5
25
路(中心线)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5
12
20
6-10
18
25
液化石
11-30
20
30
单罐容
油气贮
31-100
25
40
3
量(m)
罐
101-400
30
50
401-1000
40
60
>10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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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
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m)表1
氢氧站或
3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气罐总容积(m)
供氢站
≤1000
1001-10000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
一、二级
12
12
15
20
25
筑物耐
三级
14
15
20
25
30
火等级
四级
16
2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
且每台变压
器为10000kVA以上室
25
25
30
35
40
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
量超过5t
的总降压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
30
25
30
35
40
点
架空电力线
≥1.5倍
≥1.5倍电杆高度
电杆高度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3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
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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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m)
表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线)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线)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
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m
一、
二级
12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三级
14
四级
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500
30
3
12
501-10000
15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
>10000
20
3
≤1000
10
水槽式氧气贮罐,m
>1000
12
1-50
15
3
51-200
19
易燃液体贮罐,m
201-1000
25
1001-5000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
3
3
易燃液体折算
5m可燃液体等于
1m
煤和焦炭,t
100-5000
6
>5000
8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厂内主要道路
10
厂内次要道路
5
注:
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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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
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
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
3
2
)的乘积,按本表
m)和工作压力(kg/m
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
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最小防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筑物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乙类
生产建筑物
3
湿式氧化贮罐(m)
≤10001001-50000>50000
项目名称
其他各
耐火
一、二级
10
10
12
14
类生产
三级
12
12
14
16
等级
建筑物
四级
14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25
25
30
35
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
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
25
25
30
35
上)以及油量超过
5t的总降
压站
厂内铁路
20
20
非电力牵引机车
线路(中心
15
15
线)
电力牵引机车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10
次要
5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5
12
20
6-10
18
25
液化石
单罐容
11-30
20
30
油气贮
31-100
25
40
3
罐
量(m)
101-400
30
50
401-1000
40
60
>10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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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
注:
3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
的乘积计算。
3
3
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
2)液氧贮罐以1m
液氧折合800m
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
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
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
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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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表5
独立的乙炔瓶库
防火间距(m)
乙炔实瓶贮量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
(个)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变、配电站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
耐火
防火间距(m)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名称
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m3)
1-50
12
15
20
甲、乙类
51-200
15
20
25
液体
201-1000
20
25
30
1001-5000
25
30
40
5-250
12
15
20
丙类液
251-1000
15
20
25
体
1001-5000
20
25
30
5001-25000
25
30
40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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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
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7
储罐形式
液体
间距
类别单罐容量(m3)
甲、乙≤1000
类>1000
固定顶罐
浮顶
卧式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储罐
储罐
0.75D
0.5D
0.4D
0.4D
不小
0.6D
于
丙类不论容量大小0.4D不限不限—0.8m
注:
(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
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3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
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3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3
5m;小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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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
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8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m)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名称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
25
30
35
40
物品库房。
一、二级
12
15
20
25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15
20
25
30
四级
20
25
30
35
注:
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总容积
324
按其水容量(m)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9.8×10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3
③容积不超过20m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9
总容积
3
(m)
防火间距(m)
≤1000
1001-50000
>50000
名称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
25
30
35
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一、
二级
10
12
14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