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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允许规则

政策文件发布时间:

2008-06-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允许工作,增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督查规定》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气瓶安全督查规定》合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该经省级质量技术督查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赞同,获得气瓶充装允许后,方可在赞同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督查负责督查本规则的实行。

第二章充装允许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法定资格;

(二)获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赞同;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切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

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所厂房,安全设备和一

定的充装介质储藏(生产)能力和足足数目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系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迫办理举措,而且能够有效运

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切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供应服务。

详细的资源条件(包含人员和充装设备)见附件A、质量管理系统要求见附件B、

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允许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允许程序包含申请、受理、判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允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允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而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版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赞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

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赞同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做出能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

在申请书上签订受理或许不受理建议,返回申请单位。

不一样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能够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邀请由国家质量督查检

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宣布的气瓶充装判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判定评审机构)进行判定评审,并向判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签订受理建议的《气瓶充装允许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督查评审邀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宣布的《特种设备行

政允许判定评审管理与督查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判定评审机构应该接照《特种设备行政允许判定评审管理与督查规则》

(以下简称《判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判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系统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察,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建议分为“切合条件”、“需要整顿”、“不切合条件”。

申请单位知足允许条件的,为“切合条件”;申请单位此刻状况不切合允许条件,

 

可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顿,能够达到允许条件,为“需要整顿”。

存在以下状况,为“不切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质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可以知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系统没有成立或许不可以有效运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

节没有获得有效控制,管理杂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允许工作中有故弄玄虚行为。

评审结论建议为“需要整顿”或“不切合条伯”的,判定评审给应依据《判定评

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判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建议不“需要整顿”的,申请单位达成整顿工作后应该出具整顿报告,书面报告判定评审机构,由判定评审组组进步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顿确认报告,必需时能够安排判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确认时,判定评审机构应该报揭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督查部门。

 

第十二条判定评审结论建议为“切合条件”或许经过整顿确认“切合条件”的,

判定评审组应依据《判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实时真写《气瓶充装允许判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判定评审报告),此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

 

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判定评审自行拟订。

经过整顿确认切合条件的,

《判定评审报告》应该注明“整顿后经现场(书面)确认,切合条件”。

 

判定评审报告由判定评审组长提交判定评审机构审察,而且依据判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系统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判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接到判定评审报告后,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达成审察、批

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切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允许证》。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允许证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允许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目;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限时;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允许证参照款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允许证有效期为4年。

气瓶充装单位需要持续从事气瓶充装活

动的,应该在气瓶充装允许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依据本章规定程序,切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

关于能够依据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车水马龙整年度督查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赞同能够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许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持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别原由不可以如期换证,需要持续已获得的气瓶装允许证有效期

时,应该在气瓶充装允许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赞同后能够办

理持续手续,可是持续时间一般不该该超出1年。

第四章督查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该按期将当地域气瓶充装允许证的审批、颁发状况向社会宣布,而且于每年年末报国家质检总局存案。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在赞同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出范围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假造或许涂改气瓶充装允许证。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更改、充装场所更改等状况,应该在更改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

发证机关依据充装单位的更改申报,做出予以允许、进行必需的检查或许从头办理允许申请手续等决定,而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更改充装范围,应该在更改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需的检查,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该采纳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踊跃采纳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该包含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按期查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鼓舞充装单位推行连锁经营或许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对自有产权

气瓶数目超出必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能够拟订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督查部门每年应该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

行1次年度督查检查。

年度督查检查内容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宣布的现场安全督查检查的要求进行。

年度督查检查的结果应该记录在气瓶充装允许证副证上。

 

年度督查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督查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除气瓶充装允许证。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末应该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督查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目、充装站警告标签款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按期查验的气瓶数目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按期查验的气瓶数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督查部门,应该联合当地域实质状况,制定实行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出缺点瓶数目的详细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存案。

 

第二十四条混淆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允许,也

应按本规则执行。

可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目要求。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允许证由发证机关一致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说。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该熟习充装介质安全管理有关的法例,获得拥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习介质充装的法例、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拥有

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该熟习安全技术和要求,并确实执行安全检查职

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许多于2人,而且每班许多于1人,应该经过技术培训,获得《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许多于2人,获得拥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化验、检查人员

装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而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

有培训记录。

A1.3.3协助人员

装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而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

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知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含液化石油气)充装一定做到称重充装,而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该安装自动切气绝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一定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远气体充装一定装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一定装备抽闲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一定有丈量瓶内余压、节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

喷淋和紧迫喷淋装置,而且有靠谱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该与设计一致,而且与充装数目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目

拥有必定的充装介质储藏能力和必定数目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

充装介质的储藏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目由发证机关依据当地详细状况予

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该达到以下要求:

(1)成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推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记切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备;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记和钢印(永远)标记,张贴警告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齐;

 

(4)改装气瓶或许不切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办理能力

应该知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办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备,且记录齐备。

A3检测手段

装备切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剖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用具应该敏捷靠谱,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按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剖析仪器。

A4场所厂房

应该切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消防及安全设备

A5.1消防设备和消防举措

消防设备和消防举措应该切合以下要求:

(1)装备相应的消防器械,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告标记;

(3)有切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而且有显然隔绝举措;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所、设备、电器设备一定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址设置气体浓序报警器。

A5.2安全设备

配有事故应抢营救方案波及的应急工用具,而且按期进行应抢营救方案操练。

A5.3安全设备

充装安全设备应该切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备的要求:

(1)GB17264-1998《永远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17267-1998《液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

有气瓶保护养护场所,并装备相应工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系统要求

B1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系统的编制切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宣布实行,而且能够依占有关法例、标准和本单位的实质状况的改动、充装工艺的改良而实时改正;

 

(2)质量管理系统切合本单位实质状况,绘制了系统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

B2.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管理人员

正式委任责任人员,熟习机关法例、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仔细执行

职责。

B3管理制度

成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而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种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表记、按期查验和保护养护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应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按期查验制度;

 

(6)计量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藏、发送制度(比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存束度(比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办理制度;

(11)各种人员培训查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抢营救方案按期操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督查的管理制度。

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成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而且能够有效实行;

(1)瓶内残液(残气)办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剖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办理操作规程。

B5工作记录微风证资料

拟订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购置证资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而且获得正确的使用和

保存;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查验后初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办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绝办理记录;

(6)气体剖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应记录;

(8)设备运转、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C1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切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备,切合要求。

 

(1)外观;

(2)按期查验状况;

(3)标记(颜色标记、钢印标记、警告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含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该进行检漏。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切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切合要求,充装后应该逐瓶称重和检查压

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全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5)永远气体充装压力切合规定;

(6)仔细实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成立了档案。

 

江苏省气瓶充装允许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气瓶充装允许工作,增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条例》、《气瓶安全督查规定》、《气瓶充装允许规则》(TSGR4001-2006)的有关规定,联合江苏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气瓶安全督查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督查规程》合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该获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督查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允许证后,方可在允许证赞同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督查部门负责督查本方法的实行。

 

第二章允许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切合《气瓶充装允许规则》第五条要求;

(二)申请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气体储藏(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含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数目: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

储罐容积≥100(不含残液罐),自有气瓶5000(含)

只以上。

2、永远气体气瓶充装单位:

采纳空分装置生产时,产肚量≥150/h;采纳液态永远

气体低温储罐容积≥15,自有气瓶2500(含)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

生产能力≥40/h,自有气瓶3000(含)只以上。

4、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

储罐容积≥15,自有中容积气瓶数目1000(含)

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目100(含)只以上。

5、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

储罐容积≥80,自有中容积气瓶数目1000(含)

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目100(含)只以上。

6、混淆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其余特别气体气

瓶充装单位应切合安全生产工艺要求,自有气瓶100(含)只以上。

7、车用燃气等其余气体充装单位:

应切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

8、拥有公司法人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建立的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分支机构

(非公司法人),其气体储藏(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目经设区市质量技术督查部

门(以下简称市局)赞同后可适合放宽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相应要求的一半规模。

9、气体作为公司的隶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或许只供应公司内部生产使用的充装

单位,其气体储藏(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目经市局赞同后可适合放宽要求。

10、关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起码一种充装介质的储藏(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目应达到上述规定,且不一样介质的充装、储藏地区及间隔一定知足

 

有关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1、对本方法实行前已经获得充装允许证的单位,其安全管理状况优秀,历年年

度督查检查合格,换证时,其气体储藏(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目经市局赞同后可

适合放宽要求。

12、本方法对气体储藏(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目的规定系最低要求,市局可

依据本方法并联合当地实质,拟订当地充装单位气体储藏(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目允许基本条件,报省局存案后实行。

 

(三)装备气瓶管理专用软件系统,并对自有气瓶进行登记建档。

车用燃气加气站应装备电子标签辨别系统,使用登记信息和充装查验信息能自动读取,禁止给过期车用瓶加气。

充装的气瓶瓶体永远表记应清楚、规范。

 

(四)与燃气(供应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有关的充装允许申请前应切合《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件。

 

第三章允许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允许程序包含申请、受理、判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省局受权拜托市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允许受理、判定评审报告审察、审批和上报发证工作。

 

第七条允许类型依据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色分为永远气体、液化气体、溶

解乙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淆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

的液体等八类;允许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用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表示)区分。

混淆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气瓶充装允许申请包含取证、换证、增项(含增添允许品种)申请。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允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允许申请书》(TSZS007-2003)(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

 

第十条取证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赞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并供应原件查对);

 

(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赞同文件(提交复印件并供应原件查对);

(三)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一条增项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赞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赞同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原气瓶充装允许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换证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三)质量管理手册;

 

(四)原气瓶充装允许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向市局提交申请书及所附资料,提出版面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能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订受理或许不受理建议,返回申请单位。

不一样意受理时,还

 

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书受理后,受理机构保存一份,送气瓶充装申请单位所在地域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机构和判定评审机构各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

 

受理有效期为6个月。

因为申请单位原由,未如期达成判定评审工作,自受理有效期满之日起,申请受理自行停止。

 

第十五条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能够进行气瓶充装在线调试,但不得对外充装和销售。

申请单位邀请气瓶充装判定评审机构进行判定评审,并向判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签订受理建议的《气瓶充装允许申请书》一份;

(二)《特种设备判定评审邀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宣布的《特种设备行政允许判定评审管理与督查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判定评审机构应该依据《特种设备行政允许判定评审管理与督查规则》

(以下简称《判定评审规则》)、《气瓶充装允许规则》及有关法例、规程、标准、

规范的要求,派出判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系统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察,提出判定评审结论建议。

 

第十七条判定评审结论建议依据《气瓶充装允许规则》分为“切合条件”、“需要整顿”、“不切合条件”。

 

判定评审结论建议为“需要整顿”或“不切合条件”的,判定评审组应该依据《判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判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判定评审结论建议为“需要整顿”的,申请单位应该在3个月内达成整顿工作,

并出具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机构确认的整顿报告,书面报告判定评审机构,由鉴

定评审组组进步行核实而且提出整顿确认报告,必需时能够安排判定评审人员进行现

场确认。

判定评审结论建议为“不切合条件”的换证单位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机构发

出督查指令书责令停止充装。

第十八条换证判定评审时,应要点审察允许周期内充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例、规章规范、标准状况和质量管理系统运转目睹资料,确认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换证判定评审结论建议直接判断为“不切合条件”:

 

(1)无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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