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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债权
第一节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特征:
1、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双方主体特定
3、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4、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
例题:
下列属于民法中债的关系的是
A.甲与乙的恋爱关系 B.甲与乙的汽车买卖关系
C.甲与乙的夫妻关系 D.甲与乙的继承关系
二、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划分标准:
债的主体的数量多少)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债。
(二)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划分标准:
债的标的可否选择)
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债。
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依据确定的唯一给付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仅能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没有选择的余地。
简单之债又称为单纯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于履行时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
应注意选择之债不同于任意之债。
任意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用原定标的之外的其他标的代替原定的标的债。
其与选择之债的根本区别在于:
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而任意之债的标的只有一个,只不过是当事人可用其他标的代替而已。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划分标准:
债的标的物的属性)。
所谓特定物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所谓种类物是当事人仅依据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五)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划分标准根据债的发生的原因)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例题1】下列选项当中,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A.合同B.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侵权之债
【例题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是()
A.债的标的物是否特定B.债的内容是否特定C.债权人事否特定D.债务人是否特定
三、债的发生原因(2014年论述题)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3.无因管理(★★★单选,简答--概念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
为。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1)内容: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
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管理他人的事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简答--概念和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是一种事件。
(1)成立要件:
①一方取得财产利益;②一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
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不当得利的内容:
①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②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得利益一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受益方为善意:
损失大于
利益则返还现存利益,损失小于利益则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
则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
益,若利益少于损失则还须赔偿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
【例题3】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发生原因是()
A、无因管理B、侵权行为C、合同D、不当得利
四、债的保全
【例题4】乙欠甲1万元,到期扔未归还,甲得知丙对乙有2万元的债权,则下列各项行为中正确的是()
A.甲直接向丙索要其欠的2万元
B.甲代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偿还2万元欠款
C.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还欠乙的1万元
D.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向自己偿还1万元
定义: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特征:
①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②是债的对外效力之一,撤销权和代位权均涉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简答案例选择题)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1)构成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确定的。
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客体。
(2)代位权的行使:
①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②债权人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④债权人
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①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
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例题5】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时,才能行使
C.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为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D.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包括第三人享有的各种权利
【案例分析题】
2002年2月1日,先达建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期限1年。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贷。
后先达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
银行多次向先达公司催款未果。
先达公司告知银行,某装修公司欠其货款50万元,但鉴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一直未追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该案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
(2)根据《合同法》,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可采取何种保全方式?
为什么?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简答,案例分析)
【例题6】甲对乙有1万元的债务,乙于2000年6月1日将仅有的1万元财产赠与丙,甲欲将行使撤销权,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正确的是()
A.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索要该1万元
B.甲于2006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撤销权
C.甲将行使撤销权追回的1万直接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
D.甲要求乙承担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费用,并要求丙根据过错适当分担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及债权人的债权的积极行为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
①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②撤
销权在行使范围上,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负担;④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
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的效力:
债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
施的民事行为就归于无效,从而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
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保证(★单选,简答)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1)特征:
①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②是保证人以信用作为担保的方式(故保
证属于人的担保);③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
(2)保证的设定条件——保证合同。
(3)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保证,为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担保法》19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的,或约定不明的,即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主要区别
首先:
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
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不具有补充性,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债权人即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履行。
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合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责任。
其次,保证责任内容不同
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履行责任,即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只能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能得到清偿的范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把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取得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既可以要求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7】甲向乙借款10万元,而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届期未还款,则乙()
A、只能请求甲偿还
B、只能请求丙偿还
C、应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请求丙偿还
D、既可以请求甲偿还,又可以请求丙偿还
【例题8】甲向乙借款,有丙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还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
.A.无需承担责任
B.承担连带责任
C.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享有新宿抗辩权
(4)保证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保证的期间: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9】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
A、6个月B、9个月C、1年D、2年
(6)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法定6个月,可约定)内行使权利。
(7)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
证人的求偿权适用2年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8)保证责任的免除:
①未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
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例题】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B)。
A.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B.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C.保证人出于赠与而作保证的,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D.保证人出于赠与而作保证的,原债权人的债权不得移转于保证人
2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给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1)定金是一种双方担保,对给付方和收受方都有约束力。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定金合同: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
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3)定金的效力: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题8】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定金作为金钱债权的担保,除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以外(A)
A.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用定金折抵价款,也可以将其返还债务人
B.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将定金返还债务人
C.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将其折抵价款
D.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只能要求返还定金
【例题9】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向乙支付1万元定金。
现乙拒绝履行合同,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定金
A.1万元B.2万元C.3万元D.4万元
五、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即债的主体变更:
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的改变。
1.债权让与:
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
发生方式: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一般基于合同而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如继承等)
(1)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
①存在有效的债权;
②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③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让与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债权人让与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让与的效力:
①对内,主权利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由出让人转移给受
让人(保证债权允许有例外、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当然地移转);②对外,债务人应向
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
(1)免责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而使自己脱离债的关
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2)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之中
进而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3)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
3.债的概括移转,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
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的事实。
(1)意定承受,指债的一方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债的概括承受。
意定承受
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其效力是承受人取得原当事人即出让人的一切权利义务。
(2)法定承受,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债的概括承受,如继承等。
法定承受无需
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仅需通知。
效力是第三人概括承受原当事人一方的债权债务。
六、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
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意味着债的效力终止——不仅使主债终止,
亦使从债一并终止,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
1.债的履行:
又称清偿,即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实施的完成义务的行为。
债
的履行是债消灭的最理想情形。
2.债的解除:
指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经双方协议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我国,解除的对象限于合同。
3.债的抵销,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
灭的行为。
抵销的效力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
(1)法定抵销,指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单方法律行为),
(只需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后果,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法定抵销的要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②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履行期;
③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④无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2)合意抵销,指按照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通过双方协商进行,只需满足合同
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销的限制。
4.债的提存:
(★★简答:
概念、条件、效力)
债的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
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②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
③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2)提存的效力:
①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终止;
②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
担,提存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亦由债权人承担。
(3)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若债务人无法通知,
应由提存机关履行此义务。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所有。
5.债的免除:
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向债务人作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免除为单方、无偿、非要式法律行为,一经通知对方即发生效力,不得撤销。
免除的效力:
债务全部免除时,主债务与从债务全部归于消灭;部分免除时,主债务与
从债务部分消灭;但债权人仅免除从债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
6.债的混同:
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即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的事实。
(是一种事件)
(1)混同的成立原因:
①概括承受:
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并为一个企业、个人继承。
(发生混同的
主要原因);②特定承受: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2)效力:
消灭合同关系及因合同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例题10】甲公司和乙公司互-到期-种类债务,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双方债务相互消灭。
该债的消失原因是
A.放弃B.抵销C.解除D.履行
【例题1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后甲乙公司合并,甲乙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该债务债务关系消灭的理由是
A.清偿 B.免除 C.混同 D.抵销
【例题12】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甲卖给乙棉花5吨。
但后来乙下落不明,甲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棉花提存。
棉花提存后,一日遭遇雷击烧毁,该损失由
A.乙承担 B.甲承担 C.乙和甲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例题13】张某欠李某货款3万元,后李某对张某说:
“你就还2万元吧,其余1万元不用还了”。
该1万元债务消灭的原因是()
A、清债B、抵销C、免除D、混同
【例题14】甲公司向乙公司贷款10万元,后甲公司并入乙公司。
甲乙之间债消灭的原因是A.清偿 B.抵销 C.免除 D.混同
第二节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分类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例题15】下列选项中,属无名合同的是()
A、借用合同B、保管合同C、租赁合同D委托合同
【例题16】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本书
C.甲踢球时打碎乙家的玻璃 D.甲家鱼塘的鱼跃入乙家鱼塘
【例题17】下列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货物保管协议 D.遗赠抚养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果。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阶段: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例题18】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价目表的寄送 B.招标公告 C.招股说明书 D.竞买表示
【例题19】某公司向客户发出产品价目表,其行为性质为()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新要约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而与对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即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例外:
①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②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承诺到达地。
①采取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地
②采用数据电子合同——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点的
-经常居住地。
【例题20】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签字、盖章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提示性条款(由合同双方约定):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
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格式合同无效——如果格式条款合同下列的情形,属于无效合同的;主要有: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格式条款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的。
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使其产生效力。
(3)免责条款,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
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单选)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21】22、某快递公司开具的快递单上印有“投递物丢失,概不负责”的条款,改格式条款
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包括: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
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即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无效的合同及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56.58条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1.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