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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篇冷藏及速冻装置

第1章一般规定

1.0.1适用范围

本篇规定适用于:

1)贮藏渔获物的冷藏装置,包括冰鲜保冷装置;

2)加工渔获物的速冻装置。

如采用不同于本篇的其他型式的冷藏及速冻装置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1.0.2制冷剂

1.0.2.1许可使用的制冷剂:

1)R717氨(NH3)不应用于直接蒸发式制冷装置

2)R12二氯二氟甲烷(

3)R22一氯二氟甲烷(

4)R502R22(48.8%)+R115(51.2%)的共沸点混合物。

R115为一氯五氟乙烷(

)。

使用氯氟烃化合物的制冷剂时,还应遵守有关的国家规定。

1.0.2.2如采用其他制冷剂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1.0.3环境条件

1.0.3.1制冷系统在下列条件应能正常工作:

1)倾斜角度:

长期横倾15°、纵倾5°;

2)横摇:

22.5°及同时纵摇10°。

1.0.3.2渔船制冷机组若设有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系统,其集控或监控系统的各项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篇第12章的有关规定。

1.0.4直接蒸发排管冷却系统

使用R12,R22或R502制冷剂时,可允许采用直接蒸发的排管冷却系统。

有限航区的渔船,其冷藏鱼舱总舱容如小于500m3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使用氨直接蒸发的排管冷却系统。

1.0.5防护

1.0.5.1冷藏及速冻装置应对振动、摇动、膨胀收缩及腐蚀作充分的保护。

1.0.5.2冷藏及速冻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及试验,应考虑到其制冷剂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程度以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0.6新型装置及结构

若制冷机组或冷藏鱼舱室的结构拟采用新型的设计或使用非一般的材料,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1.0.7其它

除经验船部门同意外,冷藏渔获物制冷机组应与空调制冷机或生活用制冷机完全分开。

第2章制冷装置

第1节制冷机组

2.1.1制冷机组的定义

一套制冷机组应包括能独立工作的一台或数台制冷压缩机及其原动机和一只冷凝器。

使用盐水冷却介质时,还应包括一只盐水冷却器。

每套制冷机组通常应以必要的管路,附件及电气设备进行固定连接。

若两台或多台制冷压缩机由一只原动机驱动,或者只设一只冷凝器或一台盐水冷却器,则应作为一套机组看待;如制冷机组系用于再冷却其它机组的液体制冷剂,而不是独立地用于冷却鱼舱,则不应作为一套机组看。

2.1.2机组数目及制冷能量

2.1.2.1船长不小于45m的冷藏渔船通常应至少设两套制冷机组。

若仅设有两套制冷机组时,其工作部件应能互换使用。

2.1.2.2船长小于45m但大于30m或有限航区的冷藏渔船,可仅设一套制冷机组,但应尽可能增设一台备用压缩机及其原动机。

2.1.2.3船长小于30m的渔船,可仅设一套制冷机组。

2.1.2.4无限航区的渔船,其制冷机组的制冷量应按海水温度在不低于32℃的情况下,各冷藏鱼舱所维持设计最低温度进行设计。

2.1.2.5设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制冷机组的渔船的制冷能量,应在一套机组停止工作时,其余机组在二十四小时连续工作的情况下仍能维持满载冷藏鱼舱内由设计所规定的最低温度。

2.1.2.6对于本节2.1.2.2所述的制冷机组,其制冷能量在一台制冷压缩机停止工作时,其备用压缩机在二十四小时连续工作的情况下应能维持冷藏鱼舱内由设计所规定的最低温度。

2.1.2.7为补偿制冷压缩机和绝缘材料在使用过程中性能可能下降,实际所配置的制冷机制冷量应至少比设计的最大输出能力大10%。

2.1.2.8若各套机组不接通所有冷藏鱼舱时,则为每一冷藏鱼舱(或舱组)服务的制冷机组,其制冷能量应符合本节2.1.2.5及2.1.2.7的规定。

2.1.2.9若由主机轴带制冷压缩机时,应设有离合器。

第2节制冷压缩机

2.2.1制冷压缩机的设计要求

2.2.1.1直接承受本篇1.0.2.1所述制冷剂的压力的压缩机零部件,其设计压力应不小于表2.2.1.1的规定。

2.2.1.2制冷剂的最大工作压力应取在46℃时制冷剂的饱和蒸汽压力。

2.2.2吸入侧压力

表2.2.1.1制冷压缩机部件的最小设计压力

制冷剂

设计压力,MPa

R717

1.72

R12

1.03

R22

1.72

R502

1.82

制冷机组吸入侧的最大工作压力应按机组停止后所产生的压力确定。

该压力应不超过本节2.2.1.2所述的最大工作压力值。

2.2.3往复式压缩机

2.2.3.1往复式压缩机的曲轴,当其所有曲柄均支承于两道主轴承之间时,其直径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mm

式中

:

压缩机气缸直径,mm;

设计压力,见表2.2.1.1,N/mm2;

活塞行程,mm;

一只主轴承的内边缘和最接近跨距中点的曲柄销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m;

两只主轴承内边缘之间的跨距;

材料强度系数,由下列公式算出;

1)对于钢材:

2)对于球墨铸铁:

3)对于灰铸铁:

曲轴材料的抗拉强度,N/mm2;

曲轴的估计最小直径,mm;

C

常数,根据曲轴和气缸的具体布置确定,见表2.2.3.1。

对于每只曲柄有一只气缸的曲轴:

C=1.0;

对于同一只曲柄销有几只气缸,其相邻气缸布置成90°夹角的曲轴:

C=1.05;

对于同一只曲柄销有几只气缸,其相邻气缸布置成60°夹角的曲轴:

C=1.18;

对于同一只曲柄销有几只气缸,其相邻气缸布置成45°夹角的曲轴:

C=1.25;

表2.2.3.1适用于本规范曲柄和气缸布置

曲柄销数目

每一曲柄的气缸数

相邻气缸间的夹角,°

1或2

3

4

1

2

3

1

2

2

2

2

3

3

3

4

4

456090

4560

4560

456090

4560

45

4560

45

适用于本规范的曲柄和气缸布置,如表2.2.3.1所示。

2.2.3.2若曲轴另加一个中央主轴承进行支承,其直径应由中央主轴承和外挡主轴承内边缘之间的半根曲轴进行计算,由此算得的是半根曲轴的直径,对于整根长度的曲轴直径应增大6%。

2.2.3.3确定曲柄臂的尺寸时,应使

值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靠近主轴承的曲柄臂:

=0.4

中间的曲柄臂:

=0.75

式中:

曲柄臂的宽度,mm;

曲柄臂的轴向厚度:

靠近主轴承者应不小于0.45

,mm;

中间者应不小于0.60

,mm;

按本节2.2.3.1所算得的曲轴最小直径,mm。

2.2.3.4曲柄臂过渡到曲柄销或主轴颈处的圆角半径

应不小于0.05

如果曲柄直径不小于

的乘积,则可取较小的圆角,但此圆角半径不得小于0.025

其中,

=1.1-

,但不得小于1.0,

为按本节2.2.3.1所算得的曲柄最小直径。

2.2.3.5曲轴上的过渡圆角和油孔应光滑圆顺。

2.2.3.6筒形活塞式压缩机的曲柄箱设计时所取的内压力应不小于系统中的最大工作压力。

与制冷剂分开的十字头式压缩机的曲轴箱可按低压设计,但曲柄箱上应装有释压阀。

该阀的开启压力应调整至不超过设计压力,其排出应引至安全地点。

任何曲柄箱当设计所取的压力低于压缩机的最大工作压力时,也应设有释压阀,其排出应引至安全地点。

2.2.4制冷压缩机曲轴材料强度

曲轴的铸、锻件,其抗拉强度应在下列范围内:

1)碳钢和碳锰钢锻件,经正火加回火:

(400~600)N/mm2;

2)碳钢和碳锰钢锻件,经淬火和回火;不超过700N/mm2;

3)球墨铸铁件:

(370~800)N/mm2;

4)碳钢和碳锰钢铸件:

(400~550)N/mm2;

5)灰铸铁件:

不小于300N/mm2;

若采用合金钢的铸、锻件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2.2.5拆装要求

制冷压缩机的主轴承宜在曲轴、活塞及连杆不拆装的条件下能拆出检查及更换。

2.2.6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2.2.6.1螺杆式制冷压缩机转子的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篇第4章机械用锻钢的有关的规定。

2.2.6.2若转子的轴承档材料作局部硬化处理,不应延伸到圆角。

处理工艺应提交验船部门审查。

2.2.6.3齿轮箱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篇第6章的有关规定。

第3节受压容器、管路及辅助设备

2.3.1受压容器

2.3.1.1钢质焊接圆筒的R502,R717及R22制冷剂受压容器,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篇的第8章、第六篇有关Ⅱ级受压容器的规定。

其设计压力应符合本章表2.2.1.1的规定。

上述受压容器的筒体和封头的抗拉强度应不大于430N/mm2。

2.3.1.2受压容器的筒体可用无缝的、电阻焊的或纵向埋弧焊的钢管制造,但不得采用对接锻焊和螺旋形焊接的钢管。

2.3.1.3对于设计温度低于0℃的受压容器,其材料在相应温度下的冲击韧性值应经验船部门审查。

2.3.1.4冷凝器管子应以耐腐蚀材料制成。

R12、R22及R502制冷剂的冷凝器管子应为耐腐无缝铜管。

2.3.2压力管路

2.3.2.1制冷装置各种压力管的壁厚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篇第2章的有关规定。

2.3.2.2制冷剂、盐水或海水冷却管路及其附件的材料应与管内的流体相适合。

铜、黄铜、青铜和其它铜合金材料不适用于氨制冷剂;锌不适用于氨和氟代烃类制冷剂。

2.3.2.3制冷剂、盐水的管路应用无缝管。

其中氨及盐水的管路应为无缝钢管。

氨装置的管路附件应由钢制成。

氟代烃制冷装置的管路附件应由钢或青铜制成。

2.3.2.4制冷剂以及盐水、海水用钢管的连接应以对接焊联结。

若为铜管则应使用硬钎焊。

必要时,个别管段可采用焊接法兰(法兰面应有槽和凸肩填装垫片)或用外套螺母联结。

管接头的垫片材料,对氨管应用胶质石棉或铝片或聚四氟乙烯;对氟代烃类制冷剂管应用胶质石棉板或紫铜环或聚四氟乙烯;对盐水或海水管应用橡胶垫片。

各种制冷剂的垫片,如采用其它新材料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2.3.2.5如安全阀与受压容器间设有截止阀,则该截止阀平时应锁定于开启位置。

安全阀及其阀盘应位于液面以上。

2.3.2.6R717制冷剂管路的截止阀,其结构应能安全地更换填料函的填料,而不需排出制冷剂。

R12、R22及R502制冷剂管路的截止阀应为无填料阀,如采用软填料函的阀,应装有封紧盖,并便于更换填料。

2.3.3油分离器

2.3.3.1制冷剂管路应装设合适的油分离器。

此油分离器应装有泄油管。

若油分离器内装有金属丝滤网,应由耐制冷剂腐蚀的材料制成,其结构必须坚固并加以支撑,以防散失。

2.3.3.2油分离器应装于冷凝器或中冷器(如设有)之前的压力管上。

2.3.4滤器

制冷剂管路的下列部位通常应装有具有足够通流面积且便于拆装的过滤器:

1)压缩机的吸入管路上;

2)膨胀阀前的制冷剂液管上;滤器内的金属丝滤网应结构坚固,并加以支撑且能耐制冷剂腐蚀。

2.3.5干燥器

R12、R22及R502制冷剂系统冷凝器之后的液管上应装设干燥器,其布置应使干燥器能旁通并关断,以便在拆开干燥器时不妨碍系统的运行。

2.3.6温度计

制冷装置各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装设温度计。

1)制冷压缩机的吸入和排出口的管路上;

2)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管路上;

3)盐水进、出管路上;

4)直接蒸发冷却的空气冷却器的制冷剂回流管上。

2.3.7压力表

制冷装置各系统的下述部位应装设压力表:

1)制冷压缩机的吸入和排出口的管路上;

2)盐水泵排出管上;

3)所有空气冷却器的制冷剂回流管上;

4)压力润滑制冷压缩机的滑油进口处。

2.3.8液位指示

贮液器上应装设制冷剂液体的液位指示器。

液位指示器应能关闭,以防该指示器发生破损时制冷剂流失。

如利用观察镜显示液位,可免设关闭装置。

2.3.9冷却设备

2.3.9.1冷藏鱼舱的冷却可采用装在侧壁和顶板上的冷却排管或经过空气冷却器冷却的空气循环冷却。

2.3.9.2冷藏鱼舱的冷却若采用盐水循环时,每一冷藏鱼舱的盐水排管应做成不少于两个分段。

每个分段均应设有阀或旋塞以便关闭。

每个冷藏鱼舱净容积小于300m3时,可允许做成一个分段。

2.3.9.3冷藏鱼舱内的钢质盐水管路或输送制冷剂的管路,包括装在绝热层内的部分,其外表面均应镀锌,如盐水管采取其它防腐措施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盐水管路及盐水柜接触盐水的壁不应镀锌。

若盐水系统中与盐水接触的任何部分已经镀锌,当盐水冷却和回流柜为闭式时,则应设有透气管或者使排出气体引到大气中的管子。

引出管子出口端的地点须使排出气体不致引起事故,且管子出口端应装有便于更换的金属丝网。

当盐水柜为开式时,则设置盐水柜的舱室应有有效的通风。

2.3.9.4制冷剂和载冷剂钢管若由对接焊或由螺纹套管连接,管接头处没有镀锌层的部分于水压试验后应作适当涂刷及包扎以减少腐蚀。

当管路包有绝热层时,接头的部分应在绝热层的外表面作出标记。

2.3.9.5通过水密舱壁或水密甲板的冷却管路,其穿过处的贯通配件结构及填料应符合本篇3.1.1.3和3.1.1.4的有关规定。

2.3.9.6冷藏鱼舱及空气冷却器的冷却盘管可使用盐水循环或制冷剂直接蒸发进行冷却。

此冷却盘管应布置成不少于二组,且每组均应装有可迅速关闭的阀。

如空气冷却器的盘管不分组,则应至少设置两只空气冷却器。

净容积小于200m3的冷藏鱼舱,可仅设一只单组盘管的空气冷却器。

2.3.9.7空气冷却器应设有有效的融霜措施。

其下面应设置盛凝水的底盘,凝水底盘应装有当工作时能排除全部凝水的泄水管。

2.3.9.8空气冷却器包括风机及电动机的安装位置应尽量与鱼舱分开,且应留有足够大小的通道以便风机及电动机能拆出修理或进行更换。

若一个鱼舱内装有几台风机及电动机时,则只需留供人员进出的检修通道。

2.3.9.9对非直接蒸发冷却系统,建议其制冷装置的设计应使冷却介质与鱼舱的最大温差不大于4.5℃,且在此条件下应能维持鱼舱所需的最低的温度。

2.3.9.10鱼舱若采用低温海水冷却和冷藏时,其海水系统必须加强过滤,且在任何情况下,其循环海水均不得产生冻结。

2.3.10泵

制冷机组应设有不少于两台冷却水泵,其中一台为备用,当其他泵的排量可同时满足制冷机组冷却水的正常供给时,亦可兼作备用冷却水泵。

2.3.11通海接头

冷凝器的冷却水泵,应由分设在左、右舷的两只海底阀供水,且其管路的布置应保证对该冷却水泵的供水不受其它泵工作的影响。

2.3.12动力

制冷装置若为电力驱动时,则发电机中的任一台停止工作时,其余发电机的功率应在保证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需的其他重要设备能正常工作的同时,仍应能维持冷藏鱼舱内设计规定的最低温度。

2.3.13制冷装置的自动监控

2.3.13.1设有自动控制系统的制冷装置,仍应设有手动控制机构,以便当自动控制系统失效时仍能进行控制。

2.3.13.2制冷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各种设备的基本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篇第12章的有关规定。

2.3.13.3制冷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应包括下述各项:

1)使冷藏鱼舱内的温度控制在设定的低温范围以内;

2)若用空气冷却鱼货时,冷空气从风管出口的温度控制在不低于容许最低温度;

3)在制冷装置暂时高负荷时,能自动避免电站超载。

2.3.13.4自动恒温控制转换成手动控制时,自动恒温控制设备应能旁通和关断。

但作为替代措施,自动恒温控制的控制阀可设置两只。

每一控制阀应在另一只失效时,能承担所要求的全部功能。

2.3.13.5制冷装置的故障报警应在其控制站或机舱(如不设独立控制站时)发出声响和视觉信号。

制冷装置的监测和报警项目,应不少于本节表2.3.13.5的规定。

表2.3.13.5制冷装置的显示和报警项目表

项目

主控制站的显示

报警

备注

1冷藏鱼舱空气温度

2空气冷却循环风机

3冷藏鱼舱舱底水水位

4制冷剂液体蒸发压力

5制冷压缩机滑油压力

6制冷压缩机吸入侧压力

7制冷压缩机排气压力

8海水冷却循环泵

9制冷机室氨制冷剂

温度

压力

压力

压力

压力

失效时

失效时

泄漏时

船长小于45m时可免设

 

压缩机自动停止

压缩机自动停止

压缩机自动停止

报警应有适当延时,以免受船舶摇摆的影响压缩机自动停止

见本节2.3.13.6(4)

2.3.13.6制冷装置应设置下列安全系统:

1)制冷压缩机吸入端压力过低时自动停止压缩机;

2)制冷压缩机排气压力过高和冷凝器内压力过高时自动停止压缩机;

3)制冷压缩机的滑油压力过低时自动停止压缩机;

4)若制冷机室氨制冷剂泄漏,当漏出气体的浓度达到爆炸浓度之前自动停止压缩机,若制冷室有人值班,可免设;

5)海水冷却循环泵失效时自动停止压缩机。

第4节制冷机室或制冷机组安装处所

2.4.1制冷机室

2.4.1.1安装R717制冷机组的舱室,必须以气密的舱壁和甲板与机舱、轴隧和起居处所或其他工作处所分开。

制冷机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闭。

2.4.1.2船长不小于60m时,R12、R22或R502制冷剂的制冷机组,应尽可能安装在独立的制冷机室内。

2.4.1.3安装R717制冷机组的舱室出入口门外,应备有过滤式防毒面具,且数量不小于二只。

防毒面具应放置在有玻璃门罩的箱内,以便立即取用。

经验船部门同意可用呼吸器来替代防毒面具。

2.4.1.4制冷机组的布置应易于到达以便进行检修操作。

盐水冷却器和冷凝器的安装应尽量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进行清洁及更换管子。

2.4.1.5R717制冷机室出口应尽可能远离起居处所,且应有一个出口通向露天甲板。

2.4.1.6R717制冷机组的平台应设有适当高度的围板。

2.4.2通风和照明

2.4.2.1制冷机室应有足够的照明。

2.4.2.2制冷机室应进行有效的机械通风。

风机的排量应使制冷机室的换气次数不少于30次/h。

R717制冷机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的通风系统彻底分开。

通风系统的吸入管道,应以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其排出口应位于船上不会造成危险的地方。

R12、R22或R502制冷机室,应设置抽风机。

其抽风管路的吸口应装在室内最低位置。

2.4.2.3R717制冷机室,应设置应急通风机。

其排量应能使该室的换气次数不少于40次/h。

若制冷机室的正常通风机排量增大到能使舱室的换气次数不少于40次/h,则可不再另设应急通风机。

当R717制冷机室设有本节2.4.3所述的应急洒水系统时,应急通风机可以免设。

2.4.2.4制冷机室的机械通风机,应能在两个地点进行控制,其中之一应位于制冷机室外适当的地点。

2.4.2.5若R12、R22或R502制冷机组安装于机舱内时,则在其邻近的下部位置应至少加装一个抽风管吸口。

船长小于30m时可适当放宽。

2.4.3R717制冷机室的应急洒水系统

2.4.3.1应急洒水系统应能在制冷机室外进行操纵。

2.4.3.2应急洒水系统应能供应充足的水量和保持稳定的压力。

其喷洒方向应朝向可能产生泄漏的部位。

第5节安全设备

2.5.1安全阀

2.5.1.1在制冷压缩机与其排气截止阀之间应设有安全阀和/或安全膜片。

当制冷剂的压力过高时,安全阀开启和/或安全膜片爆破,且应使制冷剂回流至管路内。

在回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关闭设备。

上述安全阀和/或安全膜片的开启和/或爆破压力,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1)R717压缩机1.72MPa;

2)R12压缩机1.03MPa;

3)R22压缩机1.72MPa;

4)R502压缩机1.82MPa。

但无论如何,压缩机排出端安全阀和/或安全膜片的开启和/或爆破压力均应略低于本节2.5.1.3规定的受压容器安全阀和/或安全膜片的开启和/或爆破压力。

当制冷压缩机的原动力功率不超过10kW时,压缩机输出端的安全阀和/或安全膜片可以免设。

2.5.1.2制冷剂系统的所有受压容器或其他可充进液态制冷剂并予以关闭的部件,均应装设串联安装的安全阀和安全膜片,其排出物除应急泄放引至甲板以上的安全地点外,应引至低压管路中。

串联的安全阀和/或安全膜片之间应装设指示中间压力的压力表。

氟代烃制冷剂系统中的上述受压容器,如容量小于100

,可用熔点为65℃的易熔塞取代安全阀和/或安全膜片。

2.5.1.3制冷剂受压容器的安全阀和/或安全膜片,其开启和/或爆破压力应不大于表2.5.1.3的规定。

其排量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篇第8章8.4.2.3中3)的要求。

表2.5.1.3容器安全阀和/或安全膜片的开启和/或爆破压力,MPa

制冷剂

容器名称

R717

R12

R22

R502

冷凝器及贮液器

1.72

1.03

1.72

1.82

中间容器及蒸发器

1.37

0.69

1.37

1.57

2.5.1.4当安全膜片设于安全阀之前时,安全膜片的后面应设防波板,以保证安全阀的功能。

2.5.1.5冷凝器的冷却水侧和蒸发器的盐水侧,当系统中冷却水泵和盐水循环泵的排出压力可能超过其设计压力时,应设有合适的安全阀。

2.5.2应急泄放

2.5.2.1R717制冷装置的制冷剂系统应装有从系统引至舷外的专用泄放管,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将氨排除。

泄放管的截止阀应安装在制冷机室外有铅封的玻璃箱内。

泄放管在舷旁的排出口应低于空载水线,并应装有止回阀。

2.5.2.2R12、R22或R502制冷装置的设备及受压容器应具备应急泄放制冷剂到大气的设施。

2.5.3应急停车装置

R717制冷剂装置的制冷机组,其压缩机的原动机应在驾驶室或制冷机室外适当地点设有应急停车装置。

此装置应设有防止无关人员触动的措施。

2.5.4鱼舱报警按钮及安全操作规程

2.5.4.1冷藏鱼舱或装有蒸发器的处所应设有能向驾驶室及机器处所求援的报警按钮。

2.5.4.2在船上合适地点应设置详细标明冷藏系统安全及应急操作规则的铭牌。

第6节速冻装置

2.6.1设计要求

设有速冻装置的渔船,其制冷装置的制冷量除按本章2.1.2.4与2.1.2.5规定外,尚应根据速冻加工及其冷藏的需要进行设计。

2.6.2绝热及保护

2.6.2.1为减少速冻间与外界的热交换,在速冻间出入口处宜设缓冲间或装有风幕。

2.6.2.2速冻隧道的管路,其上的阀及附件应装在隧道之外。

速冻隧道壁的绝热层外表应以薄钢板或其他金属薄板保护。

2.6.3平板冻结机

2.6.3.1平板冻结机的平板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在承受顶升负荷的夹紧力时,不应有明显的变形。

2.6.3.2平板冻结机平板的液压升降装置顶升时应保持同步。

冻结平板的制冷剂进出管若为活络关节式金属管,其关节结构应保持可靠气密;若采用非金属软管时,则此平板冻结机不应使用R717制冷剂。

软管材料应具有抗制冷剂溶解的特性。

软管的爆破压力应不小于四倍工作压力。

软管与接头的连接强度应不小于相应于1/2软管爆破压力时所需的强度,且仅可使用经认可的软管组件。

2.6.3.3平板冻结机的制冷剂进出管的适当部位应装设截止阀,以便更换软管组件时不至耗损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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