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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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细则

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细则

(2003年3月17日校长办公审议通过)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育部[教人(1993)101号文]《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教育部[教人(1999)10号文]“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教人(1999)16号文]“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教职改办(2001)40号]《关于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及岗位数额的批复》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保证学校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质量,以适应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我校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细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及总原则(略)

第二条.评聘系列及学科范围

 1.我校组织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卫生技术、图书情报资料、出版等七个系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已实行“以考代评”的部分系列中、初级职务以及其他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只进行聘任。

  2.我校具有正、副高职务评聘权的学科范围为:

数学、物理学、化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力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讯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教育学、外国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艺术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体育学。

 

第三条.岗位设置的原则

   针对我校实际,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总体上选用“学科法”,但对一些基础课、公共课采用“任务法”,并适当采用结构法对各基层单位进行宏观调控。

(下略)

 具体设岗办法另行发文公布。

 

第四条.各类人员的聘任程序

 1.凡属我校在职在岗的干部编制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编制人员,符合《同济大学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必备条件》(见附件二、附件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良好,近三年内无事故责任、无党纪、行政处分,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均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安排,根据岗位需要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申请者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初评组、学科组、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三级组织评聘通过,由学校发文,校长聘任。

 2.教育部(包括原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考察)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根据《同济大学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中、初级职务任职必备条件》(见附件三)的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类毕业生应在见习(考察)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同济大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由基层党委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并由学院或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填写业务考核情况及审查意见,于见习(考察)期满前送人事处师资科,进行校级审定。

   校级审定通过聘任的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于每年三月、九月各公布一次,聘任时间以审定公布时间为准。

未按时申报者,其审定聘任时间向后顺延。

 3.对于经人事部发文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各系列(如会计、统计、经济、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不再进行评审。

参加考试的有关手续统一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

  考试合格后申请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办法如下:

(1)各单位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额度范围内,根据岗位需要,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2)拟聘人员在符合人事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同时,必须同时符合学校同期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必备条件的要求(见附件三)。

(3)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必须与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一致。

(4)凡符合上述三条要求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人事处领取《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可复印),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由所在单位汇总后,送交人事处师资科审核,经学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聘任。

 4.关于外单位调入人员的聘任:

   凡由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应从来校工作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认定的引进人才除外)。

   外单位调入我校的人员,由原单位评审高一级职务的通过时间在其报到之日以后的,应重新确认其任职条件,具体可根据我校职务评聘的安排经各级评聘组织评聘通过后,予以聘任;或由“同济大学引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小组”进行复审,通过后予以聘任。

外单位调入我校的人员,在报到之日以前原已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我校后仍然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额度范围内,根据岗位需要,经学科组评议,重新确定其任职条件,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聘任相应职务。

对于进校后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不予聘任。

 5.引进人才的聘任

引进人才按照引进时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任。

 6.聘任期限

从2003年度起,对新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固定期限聘任,聘期为3年。

 

第五条.政治思想考核

政治思想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各类高、中、初级职务的评聘必须严格坚持政治思想标准。

各单位对申报对象的考核,由组织部统一安排进行。

根据组织部下发的政治思想考核表的内容,认真填写,全面考核,申报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或教学工作考核在C级的,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考核结果为B级的,不能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外语考核

 1.我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外语考核分水平及专业考试两部分进行。

 2.水平外语考试与专业外语考试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

水平外语考试统一要求,统一考试,考试要求及形式参照人事部人职发[1995]163号文执行;专业外语考试在各一级学科范围内统一要求、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3.外语水平考试每年安排在年底十二月至次年一月进行,专业外语考试每年安排在二月底至三月初进行,考试语种为英、德、日、俄、法。

 4.考试成绩的有效期A级为四年,B级和C级为三年。

 5.申报高级职务的专业外语考试,英、俄、德、法语每小时3000个印刷符号,日语为每小时2000印刷符号,申报中级职务的外语考试英、俄、德、法每小时1500个印刷符号,日语为每小时1000印刷符号。

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

专业外语考试内容为与本学科相关的书刊、文献、资料(无中译本)。

专业外语考卷中,图表、公式均不计入考试字符之内。

申报初级职务者,专业外语考核暂不作要求。

对选考其它特殊外语语种者参照本条执行。

 6.水平外语与专业外语考试时可带词典等工具书,但不得带其它任何参考书,也不得带电子词典等可预输入文章的器具。

 7.申报者所参加的专业外语考试的命题学科必须与所申报的学科相一致。

 8.需变换申报学科者,专业外语考试要求应按所申报职务学科的外语要求考核。

 9.专业外语及水平外语考试两门成绩分别折合比例为60%及40%,折算成绩总和超过60分(含60分),且专业外语考试成绩超过60分(含60分)、水平考试成绩超过50分(含50分)者,方可申报职务评聘。

 10.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外语考核或可适当放宽要求:

 

(1)对现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正高职务者,水平外语考试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其申报正高级职务时的外语考核以专业外语考试成绩为依据。

 

(2)1966年以前(含1966年)本科毕业,申报正、副高级职务,外语可不作必备条件。

 (3)获得博士学位者,晋升正、副高级职务可免考外语;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晋升中级职务可免考外语。

 (4)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参加WSK考试的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的85%以上者,或者参加本校留德预备部全脱产一年德语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中级班证书者,可免考外语。

 (5)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公派出国一年以上者,可免考外语。

 11.对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统考成绩合格者,学校承认其成绩和有效期,有效期内,不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水平外语和专业外语考试。

其中报考等级要求为:

申报高级职务,必须考A级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申报中级职务,须考B级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申报初级职务,须考C级获得合格以上成绩。

 12.从2004年起,将加强对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外语口语交流能力的考核;从2005年起,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除符合当年规定的免考条件人员外,外语考核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1981年及以后入学接受本科教育、或虽在1981年以前入学接受本科教育但在1956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及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应参加国家外语水平考试(WSK),申报必备的成绩合格线为国家规定的出国留学标准合格线(总成绩)的80%[公共体育、美术等少数由学校认定的特殊学科按下列第

(2)点执行]。

 

(2)其他申报人员应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并取得相应各级的合格成绩(高级A级,中级B级,初级C级)。

 13.今后若教育部颁发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4.对我校目前无评审权的学科,应按上海市的要求参加相关考试。

 

第七条.论著鉴定

 1.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代表性论著应有两名具有副高级职务以上的在职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鉴定。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有两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鉴定。

我校无评审权的学科按评审主管部门的要求送审鉴定。

破格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务者的论著应有三名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两名为校外同行专家)鉴定。

论著鉴定中同行专家应对被鉴定人在相关学科的学术建树作出明确评价。

 2.所有申报者的送审材料均需送专家鉴定,其中凡送校内专家鉴定的,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凡送校外专家鉴定的由各单位收齐后交人事处师资科统一组织送审。

未经人事处师资科同意而自己送校外专家鉴定的材料,将不予受理评议、审定。

 3.专家鉴定应聘请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在本学科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同行专家进行。

送审对象的直接指导教师或论著的合作者不得聘请为鉴定者。

 4.申请人所在基层部门可提出若干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一般在本市或江浙两省高教系统内),具体送审单位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学科专业情况决定。

 5.报送材料的要求:

 

(1)报送同行专家鉴定材料的内容应是任现职以来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主要代表作二至三篇(本、项),其中至少有一份是论文或著作。

送审期刊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论文,申报正高职务的送审期刊论文必须是A类(同济大学内部使用分类)核心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论文,申报副高职务的送审期刊论文必须是A类或B类(同济大学内部使用分类)核心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论文,在原件经确认后提供期刊的封面、带书刊号的页面、目录以及论文全部内容的复印件。

代表作为书刊的部分章节(篇),须在原件经确认的前提下提供自己承担部分及书刊的封面、封底和目录的复印件。

除经单位审核的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论著成果一览表以外,不得夹带任何与送审无关的材料。

 

(2)送审材料中:

音像作品必须经省级电台、电视台正式播放,并持有省级电台、电视台播出证书或出版号;公共课、基础课教师编写的教材、讲义,已使用过两遍以上(由学校教务处证明)的可作为代表作上报;科研成果必须是厅局级以上单位鉴定通过(必须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3)报送的材料须是申报对象本人完成的论著、教材或成果,若是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论著、教材,应由第一完成人(或合作者)注明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如章节、字数等)。

 (4)送审材料中若有以外文(除英文外)发表的论文、著作等材料,必须附材料的全文翻译件,否则不予受理。

 6.同行专家鉴定意见当年有效。

 7.本校专家评审外单位申报职务晋升材料需经校人事处师资科转递,若专家本人直接收到鉴定材料,应有对方人事处或单位组织部门介绍信,“专家鉴定意见”写好后凭对方介绍信到人事处加盖公章。

 

第八条.评聘组织

 1.学校设立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与初评组。

聘任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需经以上三级评聘组织评聘,最后由校长或校长授权聘任。

 2.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

委员共27~35人,原则上由各学院院长、部分学科专家代表及学校教学、科研、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职务人员。

召开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应到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者,方可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级评聘,由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主管人事工作校长组织进行。

   教育部(包括原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或考察期满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聘任,经学院或直属单位提出聘任意见后,由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主管人事工作校长和人事处分管处长审定。

 3.学科评议组应对评聘对象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教风、学风等进行评议。

学科组一般应有5-11名高级专家组成,有正高级评议权的学科组,其中正高级职务成员应有五名以上,有副高级评议权的学科组,其中正高级职务成员应有三名以上。

召开学科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应到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者,即为评议通过。

 4.初评组应对申报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如德、勤、能、绩)。

初评组一般应有5-11名成员组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占多数,其中一人为初评组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初评组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应到会议人员三分之二赞成票者即为通过。

 5.学校正常评聘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每年一次,评聘组织每年调整一次,在每年进行职务评聘以前,重新组建。

在正常评聘工作时间以外若有评聘工作,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初评组一般由原评聘组织评聘,特殊情况个别调整,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6.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建立起与及时引进人才相适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学校设立同济大学引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小组,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授权特别评聘小组,负责正常评聘工作时间以外引进人才的特别评聘工作,有关引进人才特别评聘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7.申报对象及其直系亲属不参加各级评聘组织。

申报对象与初评组、学科组、校聘任委员会成员有一般亲属关系,讨论到该申报对象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但讨论其他人时仍可参加。

 8.已离退休的教师(包括返聘的)一般不再参加各级评聘组织。

 9.我校无评审权、评议权的学科(如图书、出版系列正高职务、经济、会计、统计系列高级职务等),需报送上海市或其它上级有关评审组织评审。

申报对象应按上海市或其它上级有关评审组织要求办理。

 

第九条.关于评聘程序和纪律的几点说明

 1.申报对象申报正高级职务,经初评组讨论未获通过,仍需报学科组评议,学科组有权复议初评组决定。

 2.经初评组、学科组、校聘任委员会任何一级评聘组织讨论未通过的人员,若再次申报,须补充至少一份评聘否决之后所发表的可作为代表作送审的新的论文、著作或成果,方可重新申报。

 3.为了鼓励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学成回国服务,在国外进修、学习期间可申请参加校内职务晋升评聘,评审通过后暂不公布聘任,待回国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再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自回校聘任上岗工作之日起计算。

未经批准,擅自逾期者,自逾期之日取消原评审结果。

 4.申请各级、各系列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者,所提供评审的材料应与其所申报的学科、职务系列及现从事工作岗位相近或相关。

所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学科应是相近或相关学科。

 5.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务者,需符合学校破格晋升的任职必备条件,并提供申请破格晋升的全部材料,经校破格预审小组预审。

 6.先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学历的人员,申报目前所在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其所学专业应与现所从事专业一致。

 7.申报人员不准直接或间接为个人申报事情找初评组、思想政治考核小组、学科组和校聘任委员会成员说情,不准探听内部讨论情况(包括写信、打电话、找到家里等),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8.申请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如实向各级组织提供申报所需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如在申报材料中发现有剽窃成果行为者,取消其5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评聘组织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除评聘结果由学校按规定在适当时间公布外,其他内部讨论情况(如表决票数等)不准外传,一经发现,取消泄密者评聘组织成员资格,并追究由此造成的责任。

 

第十条.(略)

第十一条.职务评聘工作中各单位报送学校有关材料的内容(略)

 

第十二条.关于引进人才特别评聘

   为促进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与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建立起与及时引进人才相适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努力实现建设一流大学师资队伍的预定目标,学校成立“同济大学引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小组”,由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聘任工作委员会授权,负责正常评聘时间外的引进人才特别评聘。

 1.评聘对象

   由各学科推荐,并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批准引进或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均可申请参加特别评审和聘任(含原已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复审,以下同)。

  2.评聘条件

   原则上遵照《同济大学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高级职务任职必备条件》执行。

对于少数具有特殊经历的引进人才(如在国外较早取得博士学位且留学海外时间较长的回国人员等),任职必备条件由校特别评聘小组掌握。

  3.评聘程序

 

(1)凡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决策批准引进或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并具备本人所申报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或已具有应聘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经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认定的拟引进的有特殊经历的人才,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受理部门为学校人事处师资科。

申请人应提供反映其学术水平的代表性论著或科研成果,由学校人事处将论著或成果材料送3名以上(含3名)同行专家评审鉴定。

 

(2)校特别评聘小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的需要,根据专家对论著或成果材料的鉴定意见,对引进(或拟引进)人才是否聘任其相应的教师或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审定(复审)。

申请者原则上应向特聘小组介绍自己的研究方向、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和研究工作的进展及计划,并接受特聘小组组织的答辩。

在特聘小组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可以审议决定申报者是否通过评聘;在特别评聘小组意见不一致时可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赞成票超过特聘小组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方为通过。

 4.评聘组织

   特聘小组由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相关学科专家和部分学校领导组成,其中,组长由校聘任委员会主任担任,相关学科专家随引进人才所在学科的不同而调整。

   根据学校引进人才需要,由特别评聘工作小组组长决定何时召集评聘小组成员开会。

   有关引进人才特别评聘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人事处师资科负责。

 

第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对能力超群、业绩突出和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被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职称评审时间和申报程序的限制,通过特殊评审办法和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快速通道的途径,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升科学研究层次,为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和湖北省人事厅、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德才兼备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既要忠于岗位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又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

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既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又要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二条 结构优化与协调发展原则。

在职称评审和聘任中,通过宏观调控,不断改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逐步达到科学化、合理化,促进学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优化,稳步实现各类人员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岗位评审与聘任密切结合原则。

按岗申报,评聘结合,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在本岗位坚持正常工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相应岗位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资历和业绩,近3年来各年度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

突出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重点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引入竞争机制,强化人才意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 评审组织及其评审

 

第五条 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评审组织由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构成,其中学科评议组是校评审委员会的下一级评审组织。

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一)学科评议组组成及职责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逐步引入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并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组建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学科或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和推荐。

学校试行授予教学科研系列的各学科评议组正常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评审权。

其中:

1、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学科评议组,由在职高级和中级职务人员组成。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学科评议组,由在职正、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学科评议组由在职正高级职务人员组成。

(二)校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校评审委员会由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负责全校教师系列各学科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评审;负责教育管理研究、工程技术等系列的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及新闻出版系列和图书资料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负责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负责卫生技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评议推荐上述范围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评审规则

1、学科评议组评审

(1)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学科评议组全体成员的2/3方为有效。

(2)同意票超过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的1/2为通过;破格评审同意票达到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的2/3为通过。

(3)同意票超过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1/2的人数多于指标数,则根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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