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428736 上传时间:2023-03-01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40.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设备采购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设备采购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设备采购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设备采购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设备采购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设备采购合同.docx

《设备采购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设备采购合同.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设备采购合同.docx

设备采购合同

第一章:

国内大宗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工程_________设备

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地:

 

使用说明:

本合同适用于国内大宗设备(是指生产工艺系统中的主、辅设备及其系统,重要的设施、特种设备等)买卖。

所有提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本买卖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以下简称买方),其法定地址为:

(以下简称卖方),其法定地址为:

为履行项目(设备名称)相关采购、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等义务,买方愿意向卖方采购,卖方愿意向买方出售本合同项下包括附件所列的设备,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技术资料。

因此,双方愿意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其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均代表最终用户。

1.2“卖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代理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并包括招标文件、卖方提交的投标文件。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条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的及其与买方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用于买方正确运行和维护等所需的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说明书和手册、各种软件等)。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和规定。

合同设备以台/套计数。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自行委派(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一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初步验收”或“初验”是指安装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而进行的验收。

1.11“最终验收”或“终验”是指买方对每一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的验收。

如在质保期内,因卖方设备质量问题(不含易损易耗件)对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修复或更换的设备的质保期自重新初验合格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4“现场”是指位于,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材料的备用部件,按附件四:

备品备件清单随机提供;

1.16“试运行”、“试运”和“调试”是指就任何一套设备而言,安装调试完毕后的试生产。

(注:

可根据设备需求增加相关内容。

1.1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18“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

1.19“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包括设备及其所有的配件,并满足安装调试的需要。

任何一台设备的任何一个配件未交付完毕视为该台设备未交付。

1.20“缺陷”是指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产能、性能、质量标准或由于归属于卖方的原因而无法满足稳定、可靠、安全运营要求的情形。

潜在缺陷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过程中被发现的设备的隐患(如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原因)。

1.21“不合格”是指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性能、指标、质量标准或无法满足现场稳定、可靠、安全、经济运营要求的情形。

或是指卖方未按约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1.22“质量标准”是指法律法规、国家规范与标准、行业标准、卖方的企业标准、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或约定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和应当满足现场稳定、可靠、安全、经济运营要求的情形。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卖方的企业标准、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卖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其技术资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标准高者为准。

1.23保证期(或质保期、质量保证期):

设备保证期自初验合格之日起36个月(提示:

根据设备的性质确定期限)。

1.24质量检验期:

与保证期相同。

1.25保修期:

应具有第10.12条所述的含义。

2合同标的

2.1设备名称、型式、数量见附件一;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性能稳定的。

2.2设备的技术规范、经济指标和性能,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等见技术协议书,该技术协议书为本合同的附件一。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一。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

卖方确保其申明的供货范围是在不使买方另行采购其他任何部件的前提下能够运转的独立集成系统。

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或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自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

卖方应对设备提供为期3年(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性质确定期限)的技术服务提供上述期限内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供的远程或现场技术咨询、指导、故障诊断、出具方案等)而不使买方在本合同价格外承担任何费用。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

产品单价为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

数量为台,合同总价为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

4.2本合同上述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安装(指导安装)、调试(配合调试)(提示:

根据不同标的选择)、人员培训及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合同单价的分项价格见附件二。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供货期内为不变价(合同总价含运费及保险费、税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4.3备品备件供货约定(提示:

本条适合设备投入运行后需要锁定备品配件的合同)

4.3.1卖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五年(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性质确定期限,应长于质量保证期)内按照下述条件向买方供应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设备、材料实现附件一规定的各项指标所需的备品备件:

4.3.1.1买方为卖方提供仓库,用于卖方为合同中设备摆放备品备件,备品备件的数量不得少于五套(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性质确定套数),易损件的数量可适量增加。

4.3.1.2该期限内卖方按成本价(应不高于附件二价格)提供买方所需备品备件.

4.3.2合同生效五年后,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的价格按市场价(应不高于附件二价格)

4.3.3如附件二中未列出相应价格,则按照本合同生效时该备品备件的市场价格优惠15%(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谈定具体优惠幅度)后的价格;若附件二中列出的价格已下降的,按下降后的价格执行。

4.3.4供货时间为卖方收到买方的订单后【3】个月交至买方处,买方付款时间为买方收货验收合格后【15】日内,其他参照本合同执行。

4.3.5卖方随机赠送的备品备件清单详见附件四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

5.2支付方式:

5.3付款方式(款项支付)

5.3.1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在下列条件都实现的前提下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30日(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性质确定期限)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确定确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按10%执行)作为预付款。

(1)买方收到卖方向买方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合同总价的%的履约银行保函(提示:

与预付款对等);保函期限为本合同每批设备交货后一周递解退还银行保函;

(2)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收据(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5.3.2每月全部设备的全部部件运抵现场且买方完成开箱检验后,且买方对卖方提交的金额为该月设备价款40%的收据(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审核无误后两周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月设备价款40%的货款。

(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确定进度款比例,原则上按40%支付)

5.3.3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金额为100%的该月设备价款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发票内容与合同标的、送货清单名称必须一致),且买方对全部设备签发验收调试合格证书后两周内,支付该月设备价款40%的货款。

(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确定到货款比例,原则上按40%支付)

5.3.4剩余货款(作为质保金)的支付:

合同总价剩余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于最后一批合同设备初验收合格后满12个月后用同等金额的、内容经买方认可的有效期为24个月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换回质量保证金(提示:

如质保期为12个月,则划线标记部分删除)。

但是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扣减质量保证金。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交货期和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以及附件的要求,应保证及时性和成套的完整性。

6.2.1交货期:

设备全部部件应于年月日前交付完毕,具体交货进度见附件三。

但是,如买方要求推迟,则应在买方要求的推迟的日期交付,如推迟的交付时间超过六个月双方协商付款等事宜。

6.2.2交货地点:

交货,即买方现场交货。

卖方无条件同意按照买方的要求变更交货地点,运输费用按实际距离核算增减,并同意买方在需要时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6.2.3收货单位:

(法人或项目名称)

6.3合同生效后卖方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0天前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卖方应以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买方,如买方需要,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

6.4但是,如果开箱检验后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该批合同设备的交货日期以卖方纠正上述违约行为之日为准。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等事宜,并承担一切与此有关各种费用。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邮件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合同号;

设备、材料号;

货物发运日;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货物总毛重;

货物总体积;

总包装件数;;

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在附件一和附件四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如买方要求,则卖方应配合买方的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在保证期内或质量保修期内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动用之日起30天(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确定具体期限),将应补齐的备品备件运到买方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

6.9卖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买方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卖方应就每台设备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2套(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确定所需资料的套数)。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附件规定的内容和规定的交付进度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除第8.1条规定的基础资料外)的交付进度清单报买方确认。

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页数、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当面交付的,卖方应当当面交付技术资料。

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若买方要求当面交付的,以买方签收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1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对急用者应在1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卖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如果货物在交付前遭受损坏或丢失时,由卖方按本合同第11条的规定负责及时更换或补足。

合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免费补供,以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造成延期交付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10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码头: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厘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防潮”等字样。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设备、材料号、图号的详细装箱清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附件四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批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第7.2和第7.3条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合同号;

(1)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2)目的站/码头;

(3)毛重;

(4)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4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2个月(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确定具体期限)内返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设备相关的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满足设计要求(附件一),确保买方建设工程的按时开工。

8.2首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前,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卖方按照所售设备不高于4人/台(具体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买方确定)标准对买方员工进行不低于三十个工作日的培训,其中不低于十个工作日的理论培训由卖方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实施,不低于二十个工作日的现场学习由买方选派人员到卖方工厂并由卖方负责组织实施。

买方无需为该培训另行支付费用。

(提示:

根据设备不同确定培训人员与培训期限)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三年(提示:

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确定具体期限)内,卖方每次对设备维修时或买方每次技改时,卖方都要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使买方被培训人员能够独立操作维修或技改后的设备。

双方各自负责实施或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用。

买方无需为该培训另行支付费用。

8.3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组织计划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并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性能验收,并由卖方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初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4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天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第8.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供买方审核并按买方要求修改。

8.5技术联络会的费用、次数、人数和地点见附件七。

8.6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方可生效。

8.8卖方提出并经双方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9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提供给对方的资料,或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保密的信息,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一方对在交付、安装、调试、验收等履行合同过程中了解到的另一方的配套供应商的名单、技术接口信息、安装调试数据和方案,都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以上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根据一方适用的法律、法令、命令、裁决、证券交易所规则强制要求而进行的披露。

8.11卖方的分包商需要提供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包括分包与外购)、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和技术资料等问题负全部责任,且不应解决前述问题而增加费用。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使买方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参加相关技术会议,与买方及其他设备供应商讨论解决方案,并负责解决设备的技术配合和接口的问题。

若初验时,该问题未解决,视为对卖方设备的初验不合格,卖方承担初验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并应立即解决问题,造成停产或推迟投产的,应当按照本合同11.18条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8.14卖方在收到买方服务要求后,卖方应在第一时间派人到达现场进行售后服务(无论是否在保证期或质量保修期内,也无论是买方或卖方责任),委派的服务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卖方收到买方售后要求后24小时内未到现场进行服务,买方有权按第11.10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买方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技术服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7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9.1.2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使买方发生任何费用。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一。

若附件一未约定,则买方有权对设备生产、组装、出厂前的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进行监造。

9.1.4卖方必须为买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同时包括:

9.1.4.1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一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3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试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买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监造,及监造的程度。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是否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与义务。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部分),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