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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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docx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

审查要点

 

1、总说明

2、建筑专业节能设计审查

2.1节能设计文件审查

2.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2.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3、暖通专业节能设计审查

3.1节能设计文件审查

3.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3.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4、电气专业节能设计审查

4.1节能设计文件审查

4.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4.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5、其他方面节能设计审查

 

1、总说明

1.0.1为使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规范化,提供齐全的设计文件,明确审查内容,提高审查质量,体现审查对节能设计的把关作用,特制定本“要点”。

1.0.2本“要点”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既有建筑改造节能设计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1.0.3本“要点”依据以下标准和规范编制: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4)《采暖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7)《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9)《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DBJ04-216-2006

(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06

本“要点”颁布后,如以上标准和规范进行修定,或另有新的标准和规范颁布,应以修定后和新颁布的内容为准。

1.0.4本“要点”分建筑、暖通、电气专业编制,分别以J、N、D表示。

1.0.5为突出审查要点,将审查依据中的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列出。

1.0.6节能设计审查时,除执行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现行标准与规范。

2、建筑专业节能设计审查

2.1节能设计文件审查

2.1.1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节能设计说明;

2、节能设计计算书;

3、节能设计表;

4、节能设计图纸。

2.1.2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能设计说明应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以专项条目列出;

2、节能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介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市、县)、建设内容、建筑面积(不同内容、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不同内容分布)、采暖制冷方式、不采暖部位、结构体系、填充材料等];

2)节能设计依据;

3)窗墙面积比、天窗面积与屋顶总面积比;

4)体形系数;

5)采用的设计方法;

6)主要围护结构(屋顶、外窗、外墙、幕墙等)的热工特征(屋顶和墙体结构材料名称及厚度、窗户及幕墙类型、各部位保温材料名称及厚度、传热系数等);

7)设计选用的标准图;

8)窗户、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

9)工程做法表中未包括的围护结构的保温构造做法;

10)设计结论:

居住建筑经过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与其传热系数限值的比较,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与其耗热量指标限值的比较,说明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

公共建筑经过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与其传热系数限值的比较,或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的比较,以及窗户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是否符合规定,说明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1.3节能设计计算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能设计计算书应书写清晰、装订成册、签字齐全,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2、节能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介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市、县)、建设内容、建筑面积(不同内容、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不同内容分布)、采暖制冷方式、不采暖部位、结构体系、填充材料等];

2)节能设计的依据;

3)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天窗与屋顶总面积比的计算;

4)体形系数的计算;

5)设计方法的确定;

6)各部位围护结构保温构造的设计:

A、居住建筑采用节能设计登记表时:

a、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的确定;

b、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确定或计算,以及围护结构做法的设计;

c、窗户气密性等级的确定;

d、节能设计结果的判定。

B、居住建筑采用节能设计热工计算表时:

a、围护结构耗热量指标限值的确定;

b、围护结构单位建筑面积的传热耗热量计算、单位面积空气渗透耗热量计算、内部得热选定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c、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与其耗热量指标限值进行比较;

d、在计算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时,确定其保温构造做法;

e、窗户气密性等级的确定;

f、节能设计结果的判定。

C、公共建筑采用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时:

a、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的确定;

b、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确定或计算,以及围护结构做法的设计;

c、窗户及玻璃幕墙气密性等级的确定;

d、窗户遮阳系数的确定,遮阳设施构造做法的设计;

e、可见光透射比的确定,玻璃类型的选择;

f、节能设计结果的判定。

D、公共建筑采用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时:

a、介绍设定的参照建筑;

b、参照建筑窗墙面积比、天窗面积与屋顶总面积比、体形系数计算;

c、参照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计算;

d、设计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计算;

e、设计建筑与参照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进行比较;

f、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确定,以及围护结构做法设计;

g、窗户与玻璃幕墙气密性等级的确定;

h、窗户遮阳系数的确定,遮阳设施构造做法设计;

i、可见光透射比的确定,玻璃类型的选择。

j、节能设计结果的判定。

2.1.4节能设计表应选择相应的专用表,填写完整、书写清晰,签字齐全。

2.1.5节能设计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图与剖面图中应表示保温层设置的范围;

2、复杂的保温做法应有节点大样图及文字说明;

3、选用标准图的部位应有索引标注;

4、确定的各部位围护结构做法应写入工程做法表中;

5、确定的窗户及玻璃幕墙类型应写入门窗表中;

6、其他需要图示与说明的内容。

 

2.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序号

审查依据及要点

J1

审查

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DBJ04-216-2006(以下简称“细则”)第4.1.1条:

居住建筑的规划布置,应有利于冬季日照、避风和夏季自然通风。

审查

要点

建筑的总体布置冬季是否有利于日照和避风,夏季是否有利于自然通风。

J2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1.2条:

建筑物朝向宜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的主导风向。

平面布置应有利于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

审查

要点

1、建筑的朝向是否尽可能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是否尽可能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2、建筑设计是否与采暖系统设计的要求相协调。

J3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1.3条:

建筑物体形宜规则,尽量减少外表面积。

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及其以下。

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规定的限值。

审查

要点

1、体形系数计算时,外表面积及体积的确定是否符合附录E的规定;

2、外表面积、体积、体形系数的计算是否正确;

3、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时,屋顶和外墙传热系数限值的选择是否与体形系数S≤0.3或S>0.3相对应。

J4

审查

依据

“细则”4.1.4条:

建筑物窗户面积不宜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值不宜大于表4.1.4的规定。

审查

要点

1、外窗与外墙朝向的确定是否正确;

2、不同朝向的窗面积、墙面积、窗墙面积比计算是否正确;

3、计算窗面积、墙面积时是否符合本条“注”的规定。

J5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2.1条,山西省各市县采暖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符合本细则表4.1.4规定时,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规定的限值。

当窗墙面积比超过表4.1.4的规定,应进行建筑热工计算,其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本细则附录A的规定。

序号

审查依据及要点

J5

审查

要点

1、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或建筑节能设计热工计算表的选用是否正确;

2、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时:

1)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的选择是否正确;

2)从附录C中查得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是否正确;

3)通过计算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计算的过程与结果是否正确;

4)从表4.2.5中查得的外窗传热系数是否正确;

5)填写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是否齐全正确;

3、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热工计算表时:

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2)各围护结构选定传热系数修正系数ε、n值是否正确;

3)各围护结构传热面积F值的计算是否正确;

4)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的确定是否正确;

5)传热耗热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6)空气渗透耗热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7)建筑物内部得热的取值是否正确;

8)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是否正确;

9)由附录A查得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限值是否正确;

10)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是否不大于其耗热量指标限值;

11)填写的建筑节能设计热工计算表是否齐全正确。

J6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2.2条:

屋顶保温层不宜采用湿法作业,宜采用板状保温材料或整体现喷保温层。

审查

要点

屋面是否尽可能采用了不含有水份的保温材料。

J7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2.3条:

外墙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宜首选外保温做法。

2、外墙受周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影响下,其平均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

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附加热损失,确保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露点温度(不结露)。

审查

要点

1、从附录C查得的外墙传热系数是否为应有的平均传热系数Km;

2、由计算确定的外墙传热系数是否为应有的平均传热系数Km

3、计算平均传热系数时,外墙体系是否符合设定的计算模型(框架体系);

4、热桥部位是否采取了保温措施,其表面温度是否不低于室内的露点温度。

序号

审查依据及要点

J8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2.4条:

楼梯间、套外公共空间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应设置门窗。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在-6℃及其以下地区住宅的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应采暖,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规定的限值。

2、不采暖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的内墙和户门应有保温措施,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规定的限值。

3、采暖楼梯间的入口应设门斗等避风设施。

审查

要点

1、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是否设置了门窗;

2、五寨、右玉两县的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是否设置了采暖系统和门斗等避风设施,外门是否设置了保温措施;

3、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和户门是否设置了保温措施。

J9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2.5条:

门窗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气密性良好的外窗(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的规定,1-6层不应低于3级,7-30层不应低于4级。

2、常用窗户的传热系数见表4.2.5

3、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本细则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0及0.50W/(m2·K)以上时,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细则3.0.1~3.0.4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

4、凸窗(飘窗)中外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细则表4.2.1规定的限值,围板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5W/(m2·K)。

审查

要点

1、窗户是否确定了气密性等级,等级的确定是否正确;

2、窗户类型的选择是否正确,名称表示的是否齐全;

3、当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时,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其传热系数限值低0.5及0.5W/(m2·K)以上时,尽可能通过重新计算调整了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

4、凸窗围板的传热系数是否不大于1.5W/(m2·K);

序号

审查依据及要点

J10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2.6条:

阳台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不封闭时:

外墙和阳台门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细则表4.2.1规定的限值。

2、阳台封闭,外墙上不设门窗,或外墙上设门窗,但阳台采暖时:

封闭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细则表4.2.1规定的限值。

3、阳台封闭,外墙上设门窗,不采暖,当栏板的传热系数不大于1.5W/(m_2·K)、阳台采用单玻窗时:

阳台内的外墙与外窗的传热系数修正系数按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取值。

审查

要点

1、阳台不封闭时,外墙和阳台门窗传热系数限值的确定是否正确;

2、阳台封闭,外墙不设门窗或阳台采暖时,外窗和外墙的范围及传热系数限值的确定是否正确;

3、不采暖的封闭阳台,当采用单玻窗、栏板的传热系数不大于1.5W/(m2·K),计算阳台内的外墙传热耗热量时,选择的传热系数修正系数是否正确。

J11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2.7条:

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缝宽不大于50mm时,应用聚苯板等保温材料密实满填;缝宽大于50mm时,屋面和外墙的缝口应用聚苯板等保温材料封闭密实,其深度不应小于300mm。

缝两侧墙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细则表4.2.1规定的限值。

审查

要点

1、缝两侧墙未采取保温措施时,缝内是否满填了保温材料;

2、缝内未满填保温材料时,缝口封堵是否符合规定;

3、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时,两侧墙的传热系数是否不大于表4.2.1的传热系数限值。

J12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2.8条:

在建筑物加设气密窗或窗户加设密封条的情况下,房间应设置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他可行的换气设施。

审查

要点

建筑加设了气密窗或窗户采取了密封措施后,房间是否考虑了通风换气设施。

J13

审查

依据

“细则”第4.2.9条: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低于-5.0℃的地区,建筑物外墙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以及周边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

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其传热系数不应超过本细则表4.2.1规定的周边地面传热系数限值。

审查

要点

神池、平鲁、浑源、广灵、左云、大同市、天镇、大同县、五寨、右玉、十市县室外地坪以下垂直墙面,以及周边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是否采取了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是否不大于表4.2.1的规定的限值。

2.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序号

审查依据及要点

J14

审查

依据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14-2006(以下简称“标准”)第3.1.1条: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宜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和其他季节减少得热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审查

要点

建筑的总体布置冬季是否尽可能有利于日照和避风,夏季和其他季节是否尽可能有利于减少得热和自然通风。

J15

审查

依据

“标准”第3.1.2条:

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北西向)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

审查

要点

建筑的朝向是否尽可能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主要房间是否尽可能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

J16

审查

依据

“标准”第3.1.3条: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

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5.0.2条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审查

要点

1、外表面积、体积计算的范围是否正确;

2、外表面积、体积、体形系数的计算是否正确。

J17

审查

依据

“标准”3.1.4条:

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70时,应按照5.0.2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2、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审查

要点

1、各朝向窗面积、墙面积的计算范围是否齐全;

2、各朝向窗面积、墙面积、窗墙比计算是否正确;

3、各朝向可见光透射比是否符合规定。

J18

审查

依据

“标准”3.1.5条: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5.0.2条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审查

要点

1、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屋面总面积的计算范围是否齐全;

2、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屋顶总面积、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比计算是否正确。

J19

审查

依据

“标准”3.1.6条:

外窗的可开启总面积,不应小于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的12%;当外窗总面积小于外墙总面积的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

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序号

审查依据及要点

审查

要点

1、外窗可开启的面积是否不小于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的12%;

2、当外窗可开启面积小于外墙总面积的12%时,外窗是否全部可开启;

3、透明幕墙是否设置了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J20

审查

依据

“标准”第3.1.7条:

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在严寒地区应设门斗或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

在寒冷地区宜设门斗或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

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宜采取防止烟囱效应的措施。

审查

要点

1、我省严寒地区建筑人员频繁出入的外门是否设置了门斗或其他避风设施;寒冷地区是否尽可能设置了门斗或其他避风设施。

2、高层建筑内是否尽可能防止了烟囱效应。

J21

审查

依据

“标准”第3.1.8条: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审查

要点

总平面布置、单体布置是否尽可能有利于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J22

审查

依据

“标准”3.2.1条,各市县的建筑气候分区应按表3.2.1确定

审查

要点

设计工程属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确定是否正确。

J23

审查

依据

“标准”3.2.2条:

根据各市县的建筑气候分区,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2-1、表3.2.2-2、表3.2.2-3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应按照5.0.2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审查

要点

1、根据体形系数是否大于0.4、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是否大于0.7、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是否大于0.2,确定节能设计采用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或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是否正确;

2、采用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时:

1)按体形系数S≤0.30、0.30<S≤0.4选定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是否正确;

2)从附录B中查得的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是否正确。

3)通过计算确定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时,计算的过程和结果是否正确;

序号

审查依据及要点

审查

要点

4)从附录B中查得的外窗传热系数是否正确;

5)是否按规定设置了遮阳设施,遮阳系数是否正确;

6)窗户采用的玻璃是否满足可见光透射比的规定;

7)填写的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是否齐全正确。

3、采用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时:

1)参照建筑的设定是否正确;

2)参照建筑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值(详附录E)、n值[详《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DBJ04-216-2006》第3.0.3条]、传热系数K值及传热面积F值的选定和计算是否正确;

3)参照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计算是否正确;

4)设计建筑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值(详附录E)、n值[详《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DBJ04-216-2006》第3.0.3条]、传热系数K值及传热面积F值的选定和计算是否正确;

5)设计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计算是否正确;

6)设计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是否不大于参照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

7)填写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是否齐全正确。

4、严寒地区地面和采暖地下室外墙、寒冷地区地面和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的热阻是否不小于规定的限值。

 

3、暖通专业节能设计审查

3.1节能设计文件审查

3.1.1暖通节能设计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节能设计说明;

2.节能设计计算书;

3.主要设备表;

4.节能设计图纸。

3.1.2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能设计说明应在暖通设计总说明中以专项条目列出。

2、节能设计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介绍,包括工程所在地点,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功能、建筑类别等;

2)节能设计依据的标准,规范名称及代号;

3)由建筑专业提供的建筑物体形系数,各向窗墙面积比,及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值;

4)室内外设计参数;

5)采暖空调冷热源、冷热媒及参数,设计冷热负荷及负荷指标;

6)采暖空调系统形式、调控方式及系统总阻力;

7)选用锅炉额定热效率及空调冷热源设备性能系数;

8)建筑入口(或系统分支)监测、调控、计量方式及采用的标准图;

9)采暖空调管道保温材料、厚度及结构;

10)其他需要说明的节能设计措施。

3.1.3节能设计计算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能设计计算书包括冷热负荷计算书、水力计算书及冷热水循环泵输送能效比,应书写清晰、装订成册、签字齐全,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2、冷热负荷计算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所在地点;

2)室内外设计参数;

3)由建筑专业提供的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墙提供平均传热系数);

4)计算负荷所采用的软件名称;

5)空调负荷计算时,应提供新风量标准、室内人员密度、照明功率密度、电器设备功率等;

6)空调冷负荷计算时,应逐项逐时计算;

7)冷热负荷计算有汇总过程;

8)负荷计算时房间编号,应与图纸相对应。

3、水力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计算管路的负荷;

2)计算管路的供回水温差;

3)各环路管径、流量、摩阻及阻力;

4)末端设备阻力;

4、冷热水循环泵输送能效比按相关条文要求进行计算。

3.1.4主要设备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名称;

2、设备型号;

3、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4、设备电机功率

5、设备安装台数,同时使用台数。

3.1.5节能设计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图中应有房间名称,表明使用功能;

2、平面、剖面、系统图、详图等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3.1.6住宅采用集中空调设计时,除应保证按户进行冷热量计量外,其室内外参数的确定、冷负荷的计算、空调机组选型等均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06。

3.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序号

审查依据及要点

N1

审查

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DBJ04-216-2006(以下简称“细则”)第1.0.2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西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与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宿舍等。

审查

要点

1、节能设计建筑是否属于居住建筑。

2、节能设计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是否与建筑一致。

N2

审查

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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