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基础法律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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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法律部分
考点:
法律★★★★★
1.人的行为是法调整的对象,法不调整人的思想。
2.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②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③在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
3.法的调控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连续的某一时间均有效力。
4.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形式:
制订、认可。
5.在一个成文国家中,法律的创制主要通过立法实现,法律的表现形态是制定法。
6.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
7.对违法者必须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制裁。
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国家强制力。
8.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9.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来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0.根据法的效力、内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11.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一般法和特别法。
12.一般法→《刑法》、《民法》、《婚姻法》。
13.特别法→《未成年保护法》、《警察法》、《教师法》、《国籍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戒严法》。
14.根据法所规定内容不同为标准:
实体法和程序法。
15.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6.法律关系的三个最主要特征:
①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②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17.法律关系的分类:
①平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②纵向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18.法律的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
19.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纵向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20.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
以一本书的买卖法律关系为例:
买方的义务是支付书的价金,权利是取得书。
卖方的义务是交付书,权利是取得价金。
故书和价金是客体。
21.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四种: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22.权利是指法律对权利主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3.义务是指法律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4.权力来源于权利。
民主共和国和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理论基石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
25.权力服务权利。
国家权力运行的唯一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6.权利制约权力。
27.从权力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分为应有权力和义务,习惯权力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8.从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
29.从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
30.从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31.从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32.从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划分为:
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33.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
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34.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
法律事实。
35.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36.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37.法律事实大体分为两类:
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38.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39.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40.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
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41.法律行为是在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42.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⑥单行条例;⑦行政规章;⑧国际条约。
43.法律渊源是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44.只有成为法的渊源的社会规范,才能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
45.法律渊源之所以有不同的类别,是因为他们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产生和认可。
46.不同的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不同的效力等级。
有助于明确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么样的法具有最高效力。
47.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48.我国当代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构成。
49.法的效力可以分为:
①空间上的效力、②时间上的效力和③对人的效力。
50.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有特别规定外,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51.时间上的效力→我国法律终止情况:
①新法取代旧法,旧法自然失效;②有的法完成自身规定的任务后失效;③由有关机关发布宣布废止法律的专门法律文件;④法本身规定了失效的时间,该法届期自动失效。
52.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一般采用从旧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处罚轻时,从新法。
53.法制相对人治而言,是以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
54.法治的特征:
①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即,依法治国。
②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
③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即,依法办事。
④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
法制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具有由低到高的阶段性。
55.法治的基本精神:
→①良法之治。
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科学的、体现人们意志的法律是一个基
本的前提。
→②法律至上。
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
→③权利本位。
人民的利益最是最高的法律。
56.权利本位三方面的含义:
→①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
目的
→②法律应以人为本,以人文关怀为终极价值。
→③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
57.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58.由于国情不同,世界各国立法体制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59.依据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制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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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69.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时,其活动步骤和方法不是立法程序。
70.在整个立法活动中,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目前在我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立法程序,是整个立法程序体系的重要重点所在。
71.在我国,根据宪法、法律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权提出议案的组织、机关和个人是:
7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73.由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称之为表决法案。
74.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
75.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是党的领导。
76.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77.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78.全国人大常委审议的普通方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79.在我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80.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最大量、最经常的活动,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81.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82.行政执法依据→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规范。
83.行政执法性制→是一种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
84.行政执法目的→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85.行政执法的特征:
①主动性。
它必须依职权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否则,就可能失职或者玩忽职
守。
②广泛性。
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
③具体性。
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通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
个案性等特征。
④单方性。
行政机关依照自己单方意志,做出决定的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
的同意和认可。
⑤强制性。
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
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
86.行政执法的原则:
①行政法治原则。
执法的合法性原则也即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包括执法的主体
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执法的基本要求。
②行政合理性原则。
③行政效率原则。
包括三方面:
时效限制的规定、行为方式的时间上有先后
顺序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
87.司法,又称法律适用或者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
88.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89.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90.司法具有以下特征:
①中立性。
②权威性。
司法裁判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
擅自修改和违抗。
③被动性。
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④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91.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
①正确→所依据的事实全面真实,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②合法→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办事,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③及时→司法活动的每一个阶段和全过程,都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
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④公证→使案件处理的客观结果,最大限度符合社会普遍感到的公平。
⑤合理→“理”考虑案件所发生的社会环境,使案件处理的结果符合我
国社会现状及发展的综合要求。
92.司法的基本原则:
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的原则。
办案整个过程中,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
定
③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④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⑤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如果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造成的损害,司
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93.法律监督要素:
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三类。
对象→主要指运用国家权利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也包括运用公共权利具
有政治优势地位的政治组织。
内容→主要指向监督对象的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一定范围内也指行为和结果
的合理性。
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方式→因监督主体和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94.法律监督的分类: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依监督的主体不同
95.
对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治或←依监督对象的不同
社会组织的监督与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
合法监督与合理性监督←依监督内容不同
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依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
和相互关系的不同
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事后监督←依监督所处阶段都不同
96.事前监督作用是预防。
事中监督作用是控制。
事后监督作用是矫正功能。
97.国家监督的特点:
①法定性。
监督主体只能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
2严格程序性。
一种制度设置。
3直接效力性。
被监督者必须接受并做出相应的行为。
98.国家监督的种类: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中居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
关的监督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
4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99.法律解释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适用条件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
100.法律解释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适用条件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
10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具有法律竞争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法律、法规。
102.法律解释的主体是特指享有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103.法律解释的性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10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第三、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105.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106.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107.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108.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109.司法解释包括:
①审判解释;②检察解释;③审判、检察、联合的解释。
110.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从总体上看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分工配合体制。
11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112.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国家权力,法律责任能够促使义务的履行。
113.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114.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115.法律责任具有内存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116.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117.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即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
118.违法责任的产生原因除了违法行为以外,主要还有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119.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120.法律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也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121.法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法律上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从而使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使得受损的权利得到恢复或补救,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122.法律责任的功能:
①惩罚功能;②救济功能;③预防功能。
123.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就是指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124.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义务的关系:
Ø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Ø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Ø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使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Ø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125.法律责任的分类:
1刑事责任:
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随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责任;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中最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个人责任。
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特点:
☂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责任为辅;
☂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
☂民事责任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间的责任。
3行政责任:
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点: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由于行政违法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4违宪责任:
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26.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
Ø责任法定原则。
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实现责任法定原则必须做到:
1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现;
2要反对责任擅断;
3要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
4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Ø公正原则。
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实现公正原则必须做到:
1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即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与违法行为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3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
4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5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
Ø效益原则:
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为有效遏制违法和犯罪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大和强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犯罪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者有所收敛。
127.法律责任的免除,亦称免责。
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Ø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而免除。
Ø不诉及和协议免责。
Ø自首、立功免责
Ø补救免责。
在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Ø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128.法律制裁是制裁的一种,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是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方式。
129.法律制裁特点:
①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为前提,是追
究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
②法律制裁的主体是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国家机关,其他任何组织或公民
个人均无权实施法律制裁;
③法律制裁的承受者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
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④法律制裁的客体,可以是人身、财产、权益、名誉等;
⑤法律制裁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具有严肃性和严格性。
130.法律制裁的种类:
Ø刑事制裁:
司法机关对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Ø民事制裁:
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Ø行政制裁:
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①行政处罚:
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
强制性措施,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当地人的一种行政制裁。
②劳动教养:
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够追究刑事责
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③行政处分:
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失职的国家公务
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
Ø违宪制裁:
由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131.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署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考点:
宪法★★★★★
132.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34.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35.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36.矿藏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37.依照法律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1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该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14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4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法律;
③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⑤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⑥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⑦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⑧改变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⑨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⑩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⑪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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