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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办法

三违处罚办法(煤矿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职工的行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三违”现象,使各级管理人员紧紧围绕“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任务第三”的工作方针开展工作,杜绝轻重伤零星事故的发生;使广大职工逐步养成自觉遵章守纪,自我约束行为的工作氛围,做本质安全型职工,努力实现“无违章",促进厂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违"的分类

1.作业违章:

指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不遵守规程、措施、规定、制度等,冒险作业、侥幸作业等容易导致事故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指挥违章:

指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行业、公司以及矿(厂)有关规程、措施、规定、制度,进行劳动组织或指挥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3.失职违章:

只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行为;

4.装置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矿有关规程、措施、规定,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二、“三违”的分级

“三违"共分为三级,分别是:

一级“三违":

是指造成伤亡及一级以上生产非伤亡事故,给矿井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一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二级“三违”:

是指有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未遂事故的行为。

三级“三违”:

是指有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严重未遂事故的行为。

凡是有可能造成轻伤事故或未遂事故的行为和可能造成非伤亡事故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的“三违"人员,按本办法处罚标准执行。

三、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一)、一级三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级“三违”且情节特别严重,属严重违章,对责任者给予1500元以上罚款,待岗学习1个月以上,学习期间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一次记12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井下部分

(1)出现大面积瓦斯超限和在停风区域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仍然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2)同时打开两道以上风门或巷道贯通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3)故意损坏和私拆通风设施的责任者;

(4)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源、通风设施的;

(5)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

(6)井下使火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及其它物质燃烧的责任者;

(7)随意打开设有“禁止入内”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8)随意停止局扇运行的责任者;

(9)井下扒、蹬、跳车人员或违章行走提升运输轨道上山的责任者;

(10)带电作业的责任者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1)井下无措施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责任者或或未按措施用火作业的责任者;

(12)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3)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人员乘坐皮带、溜子的.

(15)私自带烟火入井及井下吸烟者;

2、地面部分

(1)推运滚动物件,人站在物件前面,上坡时未采取防滑动措施的;

(2)非电工从事电工作业或未制定带电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带电作业的;

(3)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的;

(4)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的;

(5)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的;

(6)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的;

(7)起重作业未取得操作证的;

(8)桥式起重机司机未经厂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独立上岗操作的;

(9)起吊重物上有人的;

(10)电气焊作业无证上岗的;

(11)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12)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未经安检科批准,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13)在狭小的容器或舱室内操作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4)将正在工作中的热焊钳浸入水中冷却的;

(15)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的;

(16)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的;

(1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气割、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1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的;

(19)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的;

(20)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的;

(21)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22)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的;

(23)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24)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

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的;

(25)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的;

3、其他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2)非伤亡事故,给单位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者;

(3)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车间主任、分管副厂长或厂长汇报的;

(二)、二级三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二级“三违",对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上罚款,停工学习10~30天,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学习期间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一次记6分.

1、井下部分

(1)行人后不及时关闭风门的责任者;

(2)井下班中睡觉、班中脱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者;

(3)检修机组和其它电气设备前,不切断上级电源、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对工作面输送机未进行停机闭锁的责任者;

(4)采煤机、综掘机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责任者;

(5)特殊情况下,需进入机道维护、连网,采煤机、刮板机不停电闭锁的责任者;

(6)砸、撞、刮坏高压电缆,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7)运输设备检修时,不停电或停电后不挂牌的责任者;

(8)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责任者;

(9)无措施在斜巷内运送材料、设备、大件的责任者;

(10)非信号工私自打信号者。

2、地面部分

(1)在使用煤油或汽油清洗零部件时吸烟,或在油脂库房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者。

(2)发生事故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

(3)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的;

(4)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5)可能带电的线头未用绝缘布包扎的;

(6)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的;

(7)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的;

(8)操作行车开车前未检查就直接开车的;

(9)起吊物件不按安全通道行驶的;

(10)指挥信号不明确,违章指挥吊运的;

(11)超载吊运的;

(12)捆绑不牢吊运的;

(13)吊运时,安全通道上有人,未发出警示信号或招呼通道人员离开的;

(14)电气焊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15)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器、焊、割炬、回火阀等);

(16)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

(17)雨雪天气进行室外焊接作业的;

(18)现场存在火灾隐患或其它安全隐患的;

(19)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20)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的;

(21)未严格按规定要求,易燃易爆物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的;

(22)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的;

(23)叉车无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或未经安检科实际操作考试合格上岗独立作业的;

(24)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的;

(25)进行厂规定的危险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学习不到位,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的;

(26)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的;

(37)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

3、其它

(1)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决定、文件等,违反“三大规程”甚至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致使工人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导致现场管理混乱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人员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按《规程》操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对“安全指令”、“四定表”有能力整改而不认真组织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责任者;

(5)酒后入井者,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6)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安检员及班队长以及管理人员;

(7)高空作业不使用保险带、保险绳的责任者;

(8)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或无证上岗者。

(三)、三级三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三级“三违”,对责任者给予100~1000元罚款,停工学习3天以上,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学习期间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一次记3分。

1、井下部分

(1)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的责任者。

(2)设备起吊时,不使用规定的起吊装置,造成设备坠落的事故责任者;

(3)无措施在大巷人力推车者、巷道坡度大于7‰而进行人力推车的责任者;

(4)施工点应该搭设工作台而没有搭设工作台就进行作业的。

(5)未经批准私自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入井者;

(6)岗位上打架、戏耍造成伤害者;

2、地面部分

(1)操作旋转机床戴手套、留长发,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用手直接拉残屑(不用工具)的;

(2)禁火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3)随意拆除、改动各类安全装置、环保设施、检测仪表或警示标志的;

(4)发生事故,现场人员未立即进行抢救的;

(5)多人搬运,口号不一致、指挥不明确的。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接地线不符合标准的;

(7)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的;

(8)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的;

(9)电气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齐全的;

(10)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机、吊索具的;

(11)操作行车时未按规定打铃发出警告信号的;

(12)卸载时吊物未放置稳妥就落钩卸载;

(13)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14)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不可靠的;接地电阻大于4欧的;

(15)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16)电焊机外露带电部分,没有完好的隔离防护措施,接线柱之间,接线柱与机壳之间未采取绝缘措施的;

(17)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的;

(18)电缆线、电焊钳破损未及时修复就使用的;

(19)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未按要求定期检查试验的;

(2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21)压力气瓶曝晒的;

(22)叉车性能未完好就进行作业的;

(23)使用叉车倒运物件时,物件未放置稳妥就起步导致物件倾倒的;

(24)叉车行驶时,将货叉升得太高或物件障碍视线的;

(25)厂区内驾驶叉车或皮卡车超速、超载行驶的;

(26)驾驶车辆高速急转弯的;

(27)单叉作业,或两叉负荷不均衡的;

(28)叉车或皮卡车倒运物件码放不整齐、不规则的物件未采取防倾倒、防挂落等措施的;

(29)叉车在作业过程中未注意路面及装卸现场环境,导致车轮碾压物品、垫木等,造成物件弹起的;

(30)将叉车叉头碰撞坚硬物体的;

(31)叉车作业时,人员站在货叉上的或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

(32)叉物作业时,人员站在货叉周围的;

(33)高处作业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34)使用未经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的;

(35)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的;

(36)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的;

(37)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专人扶梯的;

(38)进入有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的;

(39)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的;

(40)高处作业时,工器具、材料等随意乱放、不稳当的;

(41)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操作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的;

(42)试运转设备时,没有进行联系,或没有启动警告铃的;

(43)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的;

(44)用货车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

(45)货车运输时,随车人员位于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的;

(46)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的;

(47)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停车检修的;

(48)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的;

(49)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的;

(50)对上级颁发的安全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

(51)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安全管理作用的;

(52)不能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的,或查出的问题不及时组织整改的;

(53)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使用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的;

(四)、一般三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三违”,对责任者给予100~300元罚款,一次记2分。

1、井下部分

(1)不在规定地点等候人车、罐笼或抢乘、挤乘人车、罐笼的。

(2)乘人车不挂防护链的.

(3)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乘人地点值守人员脱岗或不按规定检查致使乘坐人员违规乘坐的.

(4)使用巷道帮顶锚杆起吊重物时,锚杆螺丝不出扣的。

(5)在正在起吊的设备下方作业或滞留的。

(6)绞车运行中人员站在绞车前方或防护栏前方的。

2、地面部分

(1)进入岗位前,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2)工作时吸烟的、工作中聊天的或串岗的;

(3)工作中无故串岗,或未经批准,进入要害场所或部门的;

(4)对机电设备未定期维护、检修的;

(5)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同时开动三个机构运行;

(6)斜拉外挂吊运的

(7)起吊前未进行试吊的;

(8)多人绑挂时,多人指挥的;

(9)起吊后身体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运的;

(10)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11)使用完毕后瓶内剩余气体压力不符合标准的;

(12)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的;

(13)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的;

(14)超高码放或歪斜码放物件的;

3、其他

(1)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不规范导致吊杆剧烈摆动或手扶牵引钢丝绳的。

(2)携带超长、超宽、超重物件乘坐罐笼、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的。

(3)人员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4)在机电设备上烘烤衣服的。

(5)现场作业不按“手指口述”辨识危险源、不召开安全例会的。

(6)特种作业以外的其他应持证上岗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7)班中不认真履职、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岗位点仰、躺等。

(8)从运行的设备(溜子、皮带、绞车等)上方或下方搬运设备、物件的责任者.

(9)不走行人过桥从运行的设备上方或下方经过的

(10)各岗位点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委托他人顶岗的

(11)其他违反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一般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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