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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管理办法

索赔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潔河电厂筹建处

索赔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管辖范围内索赔的确认、处理、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规则,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基建期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期间索赔管理工作。

2相关定义

2.1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的性质是经济补偿。

索赔的实质是对合同价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体现。

2.2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

合理的工期延长使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

害赔偿费。

2.3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和额外开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2.4反索赔

反索赔是业主为维护企业利益,向承包商提出对业主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要求。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就承包商的质量缺陷和进度延误提出反索赔要求,二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价、计算,以减少索赔款的数量。

3职责

3.1公司领导

3.1.1监督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

3.1.2审议决策公司索赔、反索赔执行方案,主持索赔、反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的协商谈判。

3.1.3协调归口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各项索赔管理活动。

3.2计划经营部

321计划经营部是公司索赔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

的索赔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协调。

协调处理公司重大索赔事件,组织并协调公司反索赔工作。

322建立和健全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

3.2.3组织索赔项目的调查、取证,对索赔进行调解,处理造价纠纷。

3.2.4组织索赔的洽商、协调,审批索赔的费用变更,签发变更协议或文件。

3.2.5确定反索赔方案,组织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反索赔。

3.2.6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

3.3工程部

3.3.1工程部是其职能范围内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3.3.2处理索赔技术文件,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索赔事件,签发意见。

3.3.3收集、整理并提供索赔证据,根据公司审议意见处理工期索赔。

334对索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索赔的工期及费用情况。

335根据工程需要,对承包商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提出反索赔,在授权范围

内对索赔纠纷进行调解和协调。

3.3.6定期报送索赔工作信息,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3.7建立索赔管理的信息和项目档案,对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3.4物资管理部

3.4.1物资管理部是其职能范围内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

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3.4.2收集、整理并提供与本部门有关索赔证据,根据公司审议意见处理工期与费用索赔。

3.4.3对承包商交付延误、质量缺陷和违约的反索赔。

3.4.4定期报送索赔工作信息,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5其他相关部门

3.5.1贯彻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并配合主责部门做好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工作。

3.5.2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6监审部门(人员)

3.6.1对贯彻实施索赔管理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6.2对索赔的相关文件、资料、证据以及费用的监督、检查。

3.6.3按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和地方政府审计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索赔费用

进行审计。

4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

4.1工程索赔

4.1.1如果承包商,对于非己方过错,而应有业主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有权向业主提出经济补偿或/和时间补偿的要求。

所采取补偿的方式可以索赔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现场签证的形式。

4.1.2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公司各部门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以事

实为基础,及时、合理处理索赔和反索赔

4.1.3工程索赔应依据以下文件和资料:

4.1.3.1

招标文件;

4.1.3.2

投标文件;

4.1.3.3

协议书及其相关附件;

4.1.3.4

双方往来的信件、传真、通知和确认书等资料;

4.1.3.5

会议记录;

4.1.3.6

施工现场记录;

4.1.3.7

财务凭证、单据及发票、收据、报表等工程财务记录。

4.1.4工程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4.1.4.1

由于设计变更、签证产生的索赔;

4.1.4.2

由于业主方的原因产生的索赔;

4.1.4.3

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原因产生的索赔;

4.1.4.4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原因产生的索赔;

4.1.4.5

由于合同价格中不能包括的其他以外因素产生的索赔。

4.1.5设计变更产生的索赔,一般按设计变更的形式处理,并计算相关费用。

4.1.6由于业主原因或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可按现场签证的方式

处理,履行现场签证手续。

4.1.7国家政策性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其他合同中未包括的因素的索赔,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合同中已经明确为承包商的风险范围的,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明确为合同价格以外可以进行调整的,依据合同并参照相关价格计算标准执行。

4.2工程索赔的执行程序

4.2.1提出索赔要求:

出现索赔事项后,承包商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的,按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采取单独的书面索赔报告形式的,应正式发出索赔通知。

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送达监理公司并抄送公司。

索赔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索赔事件;

(2)列举索赔理由;

(3)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

(4)附件说明。

422报送索赔资料:

承包商在索赔通知书上报后的28天内,准备并提交

索赔资料。

如索赔的影响继续存在,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

补充资料。

索赔事件结束,则在28天内报送索赔事件索赔的最终报告。

索赔报告应专门列出索赔的详细计算书,并附有索赔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4.2.3监理公司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尽快提交公司对口职能

部门,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论证并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

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如果公司认定索赔事实,也应实事求是的与承包商协商并提出合理补偿方案,做出索赔。

4.2.4监理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应认真开展对承包商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

驳与修正。

首先审查承包商索赔的合同依据,以确定承包商是否具有索赔权,审定过程中全面参阅合同中所有有关条款及相关文件,客观评价、慎重处理索赔权,同时要防止有意地轻率否定的倾向,避免合同争端升级。

判断承包商是否具有索赔权,主要依据:

4.2.4.1索赔具有的合同依据是否充分,合同依据不充分的可以拒绝其索

赔;

424.2索赔理由是否充分,论证漏洞较多,缺乏说服力的,可以否决其索赔权;

424.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属于承包商的应予以拒绝,属于双方的,应分清各方责任,区别处理,各自负责承担相应的比例;

424.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米取力所能及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有事实证明承包商未采取任何措施,则应拒绝该索赔;

4.2.4.5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商风险的,不予接受索

赔;

4.2.4.6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

通知单,未及时提交索赔通知及相关索赔证据及文件的,应予以拒绝。

4.3业主反索赔

4.3.1公司应注重维护业主的利益,有效地开展工程的反索赔。

公司应重视合同条款的内容,对承包商可能的违约以及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在合同中专条约定,以保证业主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432公司反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321工期延误反索赔;

4.322施工缺陷反索赔:

如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公司有权追究责任并索赔损失,也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3.2.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索赔。

如果承包商未能就合同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4.3.2.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如果工程量增加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0%,使承包商的预期收入增大,则业主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对承包商非增加固定成本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予以部分的收回。

由于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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