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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度量衡

 

一、度制

    溯源历史,称量欹短之器为度。

自古礼器百物制度,无不与度量衡密切相关,其中尤以尺度为重要。

它不仅是王朝官府调乐律、测晷景、制冠冕的依据,而且是历代官府推行租税制度、民间官私买卖布匹、量布裁衣的常用工具。

同时,在度量衡三者中,度又是确定量衡大小、轻重的依据,“量衡均出自度”。

尺度单位的产生、演变,十分曲折复杂,是逐步走向统一规范的。

    起源

    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中,尺度的产生、使用、演变以及单位的确立,都比较曲折复杂。

《汉志》说:

“三代稽古,法度章焉”。

意思是考证夏商周三代历史,度量衡的章法是明白清楚的。

虽然话是这么说的,但三代时期度量衡的具体情况却很少有人说清。

就拿尺度单位来说,古人谈及此,多认为我国古代度制单位是以跬、步、尺、仞、寻、常、墨、丈、端、匹、疋、束,逐步演变为分、寸、尺、丈、引“五度”制的。

有十多个单位的长度序列,大体上产生、流行于三代时期。

其排列顺序及进位关系,在《小尔雅·广度》篇中载:

“跬,一举足也;倍跬谓之步(司马法六尺为步,倍跬及其大略),四尺谓之仞,倍仞谓之寻;寻,舒两肱也;倍寻谓之常,五尺谓之墨,倍墨谓之丈,倍丈谓之端,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疋,疋又谓之束(礼玄缣,五两以两为束,每束两两卷之二丈双合则成匹,凡十卷为五束,以应天九地十之数,与此制异焉。

)”从上述情况看,陕西在周时即广泛使用长度单位丈、尺及两等。

如《周礼》中有“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的记载,这表明周时,尺度不仅在生产、生活上广泛使用,而且尺度已成为征兵服役的标准测量工具。

又如《小尔雅·广度》篇中有“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疋”的记载。

那么,周代陕西地方有无用“两”作长度单位的情况?

1975年2月,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青铜器“九年卫鼎”(前923)(见图1-1-1-1)。

该铜器上的铭文大意是:

一个名叫裘卫的人,在周共王九年,用一辆车及车马器具等换取一个名叫矩的人一片林地之事。

当交换成功后,为表示谢意,裘卫曾赠送给矩妻十二丈帛(铭文原话为“舍矩姜帛三两”),当时一两相当古制四丈。

公元3000年前青铜器上出现“两”这个古老的长度单位名称,其意义非同一般。

其一,说明今陕西这个地方,在西周年间,确有以“两”为单位计算长度的事实。

其二,表明《小尔雅·长度》篇的记述内容真实可靠,是人们探索夏商周三代度量衡情况的重要参考资料。

    定制

    春秋战国时期,陕西作为周秦两代的发祥地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度单位从多样化趋向统一。

自商鞅佐秦变法到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之后,长度单位随着始皇帝统一度量衡,而完成了划一的任务。

取消了杂乱无章的长度单位序列,确定分、寸、尺、丈、引“五度”为长度单位制。

1引=10丈,1丈=10尺,1尺=10寸、1寸=10分。

这个尺度单位序列,在《汉书·律历志》中有祥细明确的记载。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

本起黄钟之长。

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即用黄钟律管给当时的一尺之长来定义,黄钟律管是九寸的基本长度,把律管的长度分为九份,再加一份就是一尺的长度)。

    “汉志”中有关度制的记载,已将长度单位标准、长度单位序列、十进位制,以及“五度”量具之制造用料、规格等,作了详细记述。

度制—分、寸、尺、丈、引,全部采用十进位制,即1引=10丈=100尺=1000寸=10000分。

唐实行大小制并行的办法,是尺度使用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变化。

因为“汉承秦制”是大家的共识。

自“汉志”中对度制作出上述记载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虽改朝换代未断,其单位量值一增再增,甚至出现大制、小制之分,但这一度制章法始终延用未变。

度制单位基本上沿用“汉志”规定,未有大的改变。

自汉以下,尺以上单位,均止于丈。

分位以下,虽历代数理推定有厘、毫、丝、忽、微等多项名位,但只因“汉志”止于分,故均没有将其正式列为法定长度单位,直到清初圣祖康熙躬亲累黍,确定尺度的标准,以100颗黍子纵向排列的长度为营造尺1尺(32厘米)。

确定长度单位时,才在分以下十进位正式命名厘、毫、丝、忽、微、纤、沙、尘、埃、渺、模、模糊、逡巡、须臾、瞬息、弹指、刹那、六德、虚实、清净共20个小数单位为长度的法定单位。

只是由于当时我国工业和科学尚不发达,分以下的小数单位实际应用价值不大,故光绪三十四年(1908)改造营造尺库平制时,重定度量衡章法,又改以毫位为止,同时确定尺为长度之主单位,寸以下为奇零。

民国4年(1915)颁《权度法》、民国18年(1929)公布施行《中华民国度量衡法》时,均按清末光绪重定度政方案办,未在度制方面作任何变更。

清末重定度制名称及单位表

    表1-1-1-1

┏━━━━━━━━━┳━━━━━━━━━━━━┓

┃单位名称┃定位┃

┣━━━━━━━━━╋━━━━━━━━━━━━┫

┃毫┃10丝即尺之万分之一┃

┣━━━━━━━━━╋━━━━━━━━━━━━┫

┃厘┃10毫即尺之千分之一┃

┣━━━━━━━━━╋━━━━━━━━━━━━┫

┃分┃10厘即尺之百分之一┃

┣━━━━━━━━━╋━━━━━━━━━━━━┫

┃寸┃10分即尺之十分之一┃

┣━━━━━━━━━╋━━━━━━━━━━━━┫

┃尺┃10寸定为度之主单位┃

┣━━━━━━━━━╋━━━━━━━━━━━━┫

┃步(亦称弓)┃5尺┃

┣━━━━━━━━━╋━━━━━━━━━━━━┫

┃丈┃10尺┃

┣━━━━━━━━━╋━━━━━━━━━━━━┫

┃引┃10丈┃

┣━━━━━━━━━╋━━━━━━━━━━━━┫

┃里┃180丈即360弓┃

┗━━━━━━━━━┻━━━━━━━━━━━━┛

    1912年,袁世凯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夺取了中华民国大总统职位,开始了北洋军伐的统治。

这时候,世界范围的度量衡发展很快,很多国家开始采用米制。

在全球范围度量衡制逐渐统一于米制的形势下,北洋军阀政府也决定采用米制,并准备在十年内将米制推向全国。

决定仿效美、英、俄、日等国将本国度制和米制兼用的办法,确定营造尺库平制和米制两制并行,营造尺库平制:

长度以营造尺1尺为单位,重量以库平两1两为单位。

度法:

丈等于10尺,尺等于10寸,寸等于10分,分等于10厘,厘等于10毫,毫等于10丝,丝等于10忽,忽等于10微,微等于10纤……;量法:

石等于2斛,斛等于5斗,斗等于10升,升等于10合,合等于10勺,勺等于10撮……;衡法:

斤等于10两,两等于10钱,钱等于10分,分等于10厘,厘等于10毫,毫等于10丝……。

为照顾民众的接受能力,民国4年(1915),北洋政府大总统公布《权度法》,规定权度分为甲乙二制,营造尺库平制为甲制,米制为乙制。

并要求在全国推广,但后来因政局变化,各地都不了了之。

    民国16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决定废除营造尺库平制,采用米制,以市用制作为向米制过渡的辅制。

具体方案是:

定万国公制(即米突尺)为标准尺。

以与标准制有最简单之比率(长度以标准尺三分之一为1市尺,计算地积以6000平方尺为1亩),而与民间习惯相近者为市用制。

自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确定采用米制,以市制为过渡时期之辅制,到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20多年时间里,推行工作始终未间断,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陕甘宁边区政府确定度量衡单位制,大体上经历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两个阶段,其基本原则是单位制与国民党统治区保持一致,尺斗秤的单位量值与边区外市制基本相等。

之所以如此,一是抗日战争期间,在国共两党联合抗日,边区又是南京政府划归八路军募补区的情况下,度量衡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制度。

二是解放战争期间,国共两党虽处于敌对状态,但市用制的度量衡制度已在边区使用多年,边区又要与国统区进行贸易交往,因此,度量衡单位制宜采攻与国统区基本一致的原则。

    陕甘宁边区度制的基本单位是尺,其单位序列为毫、厘、分、寸、尺、丈等。

进位法为:

10毫米为厘、10厘米为分、10分为寸、10寸为尺、10尺为丈,均以市制为准。

对与长度相关的亩里制作出具体规定:

1市亩等于10市分,1市分等于10市厘,1市厘等于10市毫。

一市亩等于6000平方市尺,1市顷等于100市亩。

并规定市亩为土地面积的基本单位。

还规定:

1公里等于2市里,1市里等于150市丈或1500市尺。

    尽管边区政府建设厅、工商厅主管度量衡的过程中,都曾颁发制订过划一边区度量衡的办法,并对长度单位制作出规定,前者指出“尺用正裁尺”,后者规定“市尺为长度基本单位”。

实际上抗日战争期间多以边区贸易局及各商贸单位所使用的裁尺为准,一般称其为正裁尺、公司尺或财尺(指财贸用尺),实际长度为35厘米。

为推动边区境内经济贸易活动,以正裁尺长度(35厘米)为准,与边区各分区民间用尺进行比较后,形成一个比较合理的比率,以此作为贸易结算的共同依据。

这些比率是:

    陇东分区:

民间尺一般比公司尺小5分至1寸不等。

    三边分区:

民间尺一般比公司尺小2至3分。

    延属分区:

民间尺一般比公司尺小3至5分。

    绥德分区:

民间尺比公司尺大1寸许。

    关中分区:

民间尺大体与公司尺相同。

    解放战争后期,规定市尺为基本单位,长度为33.3厘米,与正裁尺相比,短1.7厘米。

    单位量值变迁

    度量衡单位量值的不断增大,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

尺度单量的变迁同样复杂曲折,自古受到大家重视。

秦代以前,陕西境内尚未发现尺度实物资料,其时尺长尚无从断定。

据实物考证,现能见到的我国最早的两把尺子——均为商代象牙尺(传系河南安阳出土)。

一支长15.78厘米(尺面刻有十寸,每寸内刻有十分)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另一支长15.80厘米(分寸刻度同上)现藏上海博物馆。

另有1931年河南洛阳金村古墓出土一把战国铜尺,尺长23.1厘米,现藏南京大学。

商鞅量所用尺是商鞅用以统一秦国度量衡的标准尺,虽此尺至今尚未发现,但据学术界对商鞅量铭文和拓本实测考证认为,商鞅标准尺长为23.08864厘米,根据“商鞅量”铭文及秦始皇诏书,可知秦始皇用来统一全国度量衡制的标准,用的仍是商鞅“平斗、桶、权、衡、丈、尺”的标准尺。

汉承秦制,汉代的度量衡也是沿袭秦代的,因而其所用的标准尺基本上和秦代相同,都是23厘米左右。

历年来,陕西境内出土的汉骨尺、牙尺、鎏金尺、铜尺以及旬阳、千阳算筹等实物资料,都证明自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商鞅用23厘米的长度作为标准尺来“平斗、桶、权、衡、丈、尺”以后,一直到秦汉时代,历经五百多年,标准尺的长度基本未变。

秦始皇统一全中国(前221)后,用来“一法度、衡、石、丈、尺”的还是这个标准。

公元9年王莽在取得政权后,用来“同律度、量、衡”的,仍然还是这个标准。

这就是说,战国、秦汉年间,陕西境内的尺度长约23厘米,始终未变。

魏晋南北朝由于官吏多取于民,尺度量值普遍加大,特别是东魏(534-550)、北齐(550-577)年间,尺长猛增,一尺长达30.1厘米,比晋前尺(23.1厘米)长7厘米,递增之速前所未有,180年间递增25%。

    汉代,陕西各地的尺长未发生明显变化,其尺长度仍维持在23厘米左右。

1971年,千阳县西汉古墓出土的骨制算筹31枚(见图1-1-1-2)。

实测算筹各长13.5厘米,直径0.3厘米。

1982年,旬阳县小河北佑圣宫发现骨制算筹28枚(见图1-1-1-3),实测算筹各长13.57厘米,根据《汉书·律历志》关于算筹“径一分,长一寸”的记载折算,可知汉代尺长为22.5~22.6厘米。

1984年旬阳县小河北汉墓出土东汉铜尺一支(见图1-1-1-4),经实测,该尺长23.6厘米,宽2.34厘米,厚0.07厘米。

由该尺的实测长度可以看到,东汉年间,陕西尺度仍维持在23厘米左右。

1988年,凤翔县唐志庄汉墓出土彩绘骨尺一枚(见图1-1-1-5),经实测,尺长23厘米,宽2厘米,厚0.4厘米。

该尺正背面边沿有分寸刻线,在尺壁侧面刻有十分刻度线。

这说明当时的分度值已延伸到最小单位。

分刻度线刻在尺壁侧面,使用起来十分方便。

1983年,宝鸡市古陈仓遗址出土牙残尺一支(见图1-1-1-6),实测残尺长9.6厘米,宽厚均为0.7厘米。

从残尺刻度线分析、推算,该尺原长应为23.4厘米左右。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汉代陕西的尺长在22.5~23.6厘米之间。

隋朝国家统一,度制沿袭北周。

据《隋书·律历志》记载,开皇官尺以晋前尺1尺2寸8骨1厘为1尺,一尺约合29.5厘米。

隋炀帝时曾明令改用小制(接近于新莽制度),但仅用作调律制乐,民间所用仍为大制。

另据史料,隋时民间的尺长为29.51厘米。

直至隋末,度政不一状况从未有所改变。

    唐是封建社会经济繁荣和继续发展的时期,继续隋代的度制制度,《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明确记有大小二制。

唐代采用大小二制,就是将市用尺与律尺(标准尺)分离,以律尺保存古制,以实际使用的度尺(同律尺保持一定比率)为市用尺,作为官府和民间赋税征收和交易之用。

小制1尺2寸为大制1尺,小制仅限于测晷影、调钟律冠冕等。

1956年西安市郭家滩24号唐墓出土唐残铜尺(见图1-1-1-7)一支,经实测,该尺残长20.4厘米,从刻纹推算尺长30.67厘米。

1956年,西安市韩森寨出土唐铜尺一支(见图1-1-1-8)。

该尺长31厘米,正面以双线等分十寸,未刻分。

由以上两支唐尺可以看到。

唐时,陕西民间使用的尺长(大制)在30-31厘米之间,律尺(小制)为24.88厘米。

    明清时期,陕西尺长沿袭前制,尺度量值明显加大。

明清时,尺度分营造尺和量地尺。

明朝营造尺长32厘米,量地尺长32.64厘米。

清朝常用尺分营造尺、裁衣尺、量地尺三种。

量地尺长32~34.35厘米之间,营造尺32厘米,裁衣尺35.5厘米。

经对眉县槐芽镇沙坡村村民龙满德家藏清同治裁衣尺(见图1-1-1-9)实测。

尺长34.7厘米。

根据《清会典》关于“后用裁尺,营造尺1尺1寸1分1厘1毫”的记载,清朝民用裁衣尺长35.5厘米,上述同治裁尺的尺长,大体与清朝度制规定一致。

    清末民初,由于帝国主义入侵和统治者的腐败,陕西各地度政混乱。

尺度长短不一的现象比较普遍。

除营造尺、裁衣尺、量地尺外,还有鲁班尺(木工尺)、乐律尺等。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在全世界逐渐趋于统一米制的形势下,北洋政府也拟采用米制。

规定营造尺库平制为甲制,长度以营造尺1尺为单位,米制为乙制,长度以1公尺为单位。

    民国19年(1930),国民政府成立度量衡局掌管度量衡工作,颁布《度量衡法》,对尺斗秤进行整顿。

整顿期间,陕西各地以国民政府颁发的“标准铜尺”(见图1-1-1-10)为依据,对民用市尺进行检定。

实测该标准铜尺长33厘米,最小分度值1毫米。

尺面另一边有1~10寸刻度线,5寸左右錾刻有“市尺”二字。

国民政府明令“市制与公制并行,一市尺长三分之一米”,但是,由于政府腐败,有令不行,陕西各地尺度仍十分混乱。

经对虢镇民用木尺(见图1-1-1-11)实测,尺长为54厘米,眉县民用布尺(见图1-1-1-12)实测,尺长52.3厘米。

可以清楚的看到,民国年间,陕西地方度制相当混乱,量值不一十分突出。

    王莽卡尺(见图1-1-1-13)

    西汉末年,王莽篡权后,于始建国元年(9)制造和颁发了一批度量衡器具,如新莽铜丈、新莽铜量和新莽铜环权等,制作都很精致。

因此,建都长安的新莽政权是历朝历代度量衡发展迅速、成绩显赫的朝代之一。

新莽时期另一个突出成就是发明了多用途铜卡尺(即王莽卡尺),是世界上最早的卡尺,这种卡尺既能测量直径又能测量深度,其用途和现代卡尺基本相同。

在公元1世纪初,出现如此精致地测量工具,说明当时手工业技术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是中国古代在测量技术上一个重要突破。

    据清末金石学家吴大澄(1835-1902)在《权衡度量实验考》(1915年出版,下同)中介绍:

王莽铜卡尺注有“是尺年月一行12字,及正面所刻分寸,皆镂银成文,制作甚工,近年山左出土,器藏潍县故家。

其制可伸缩,正面上下共六寸,中四寸有分刻。

旁附一尺,作丁字形,可上可下,计五寸,无分刻。

上有一环,可系绳者,敛之为六寸,舒之为十一寸。

背面篆文年月一行,不刻分寸。

”所谓有年月一行12字,即其尺铭文曰:

“始建国元年正月癸酉朔月制。

”(据《汉书·王莽传》载),莽以十二月朔癸酉为建国元年正月之朔。

    关于王莽铜卡尺的真伪问题,史学界历来有不同看法,但在吴大澄《权衡度量实验考》、柯昌济《金文分域编》(1929)、罗振玉《俑庐日札》、《贞松堂集古遗文》(1930)、容庚《汉金文录》(1931)以及刘体智《小校经阁金文拓本》(1935)中,都可以见到王莽卡尺的拓片。

王国维也曾认为“古尺存于今者,唯曲阜孔氏之后建初尺,潍县某氏之新莽始建国铜(卡)尺耳。

”均可证王莽时确有卡尺无疑。

    亩里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早有“民以食为天,国以家为本”之说。

耕地面积计算历来关系重大,与财富占有、计产计租、赋税徭役等关系密切。

陕西是周秦发祥地,又是古代农业发生、发展的地艿,田亩制起源较早,遗留下一些十分珍贵的资料。

    亩里之制,黄帝设“五量”中里步,即与度量衡分立设置。

这是因为上古时丈量之法尚未兴起,道路的长短,田亩的方狭只能以人步计算,步是亩里计量的基本单位。

    陕西境内出土的周代铜器金文,记述着许多反映当时赐田和以田赔偿或交易的事实。

这些铭文都是以“田”为单位的。

如:

1975年2月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周共王五年(前927)“五祀卫鼎”铭文上有“余舍汝田五田”等语;《十批判书》提到周孝王年间的“舀鼎”上有以“五田”、“七田”赔偿盗禾之罪等字。

郭沫若著《大系考释》一书中提到的格伯簋上也有“四匹马换三十田”等语。

    亩是古代重要的计量单位,它形成于何时,历史界说法不一,但有文字记载可考的,最晚也在春秋时代。

《中国通史简编》中说,金文及春秋时写的传记中有“百亩、千亩、十万、七十万、一百万”的计数法。

春秋鲁宣公十五年(前954)实行实税亩。

    亩里的具体计量,最早记载见于《汉书·食货志》关于周代井田制的记述: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

井方一里,是为九夫。

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说明周代确定了步与尺之比率——一步六尺,百步为亩,这个基本概念。

据史料,亩制在历史上出现过两次变迁。

    一是战国时期。

秦孝公(前361~338)以商鞅为相,十九年(前350),迁都咸阳,始“废井田”、“平斗甬、权衡、丈尺”,实行耕战政策。

为激励农业生产,仿效三晋之法,扩大亩的步数,将周制百步为亩,改240步为亩,使周制百亩折为41.7亩秦田,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此后,秦统一六国,建立秦王朝,以秦制推行全国,统一了全国的亩制。

    二是唐朝。

《唐六典》卷3称:

“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百亩为顷。

”武德七年(公元624)《通典》卷2《食货典》又云:

“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以5尺为步,240步为亩,1亩合6000平方尺,或60平方丈,与今市制相同。

唐以大尺为量地尺,1尺合今29.5cm,亩为522.15m2,合今0.783225亩,略计为0.783亩。

    唐自“安史之乱”后,度支艰窘,敛青苗、地头钱以饷军。

《食货志》载“至大历元年(766),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市轻货给百官手力课。

以国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号青苗钱。

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苗钱。

又诏上都秋税分二等:

上等亩税一斗,下等六升,荒田二升。

五年(770),始定法:

夏,上田亩税六升,下田四升;秋,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三升,荒田如故。

青苗钱加一倍,而地头钱不在焉。

”秦唐在亩制上的变迁,只是对周代亩制计数的一些调整,并不是对周代亩制的全面改革,周代亩制除秦唐两次变更外,后世袭未变。

    亩虽有定限,但在实际应用中,历朝秦地或因地形复杂(山川、沟壑)丈量不易,或田区内田粮赋税早已额定,恐清丈土地影响民纳官收,故亩之定制,川原地区实行的比较彻底,山川和丘陵地带却不甚规范。

据《陕西通志》记载,陕西省陕南一带是以“索”论地。

陕北榆林县红石峡景观圣母娘娘洞壁内至今还保存着一块“香山寺香火养瞻地碑记”,碑记该寺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两处香火地都言明东西南北界址,其地积却都称是“糜粮地一段”。

民国33年(1944)出版的《米脂县志中》中记述丁粮税课时说:

“按米地峰崖委蛇,田难以顷亩计,农者但以牛力为率,自晨至午名一垧。

又曰一寻即一垧。

不能当川地一亩之人(约三亩三分为一垧)。

”该县志政治坛庙一节中,即载有县城隍庙一“碑记”,说的是清康熙年间知县王琮为庙资捐款的事迹:

“谨捐薄俸买到生员艾丙奇祖置山地一块,约八十垧。

”在陕北南部,情况又有不同,除以段、以寻计地积外,又多以堆计地积。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1942年中共中央西北局宣传部的《固临调查》中提到,该县张家乡农民计算土地的单位是“堆”,在当地堆和亩的比率是“三堆折合二亩,即一亩等于一堆半。

”又据《延安县志》(清乾隆本)奏疏一节中载:

“现在道行丈量,所得之亩数,除肤(肤施即延安)甘(甘泉)二县已准折正不开外,确见四亩折一亩者,延川、宜川也;五亩折一者,延长、中部(今黄陵)也;八亩折一者,洛川也;分上中下三等,上等三亩折一,中等五亩折一,下等九亩折一者,鄜州(今富县)也”。

其实,以上所谓“亩”者,不是经丈量之后的实亩,而是为官方统计和征取赋税取一致比率之便。

亩制历史变迁及单位表

    表1-1-1-2

┏━━━━━━┳━━━━━━━┳━━━━━━━━━━━┳━━━━━━━━━━━━━━┓

┃朝代┃一步合尺数┃一亩合方步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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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以前┃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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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到隋┃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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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未民初规定┃

┃唐至民国┃5┃240┃┃

┃┃┃┃1亩合6000平方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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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步名,以尺数直接标度地积,民间┃民国18年,《度量衡法》仍规┃

┃民国18年┃┃┃

┃┃仍以步计,继续沿袭前代之制。

┃定1亩合6000平方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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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亩位以上,百进为顷;

    亩位以下,古有角名之分(即一亩作4份,1份为一角);

    亩位以下,至宋以后为:

分、厘、毫、丝、忽;

    里之长短据《夏候阳算经》卷上:

“度地以5尺为步,360步为里”。

《平赋书》又说:

“三百六十步谓之里”,此处里皆为大里。

5尺为步,360步合计为1800尺。

    《大载·礼记》中载“三百步为里”,周制步为6尺,1里即为1800尺。

唐代变五尺为步,“里为三百六十步,”1里即为1800尺,折合1里为530米,折为今1.06华里。

据史料称唐长安城周长为67里,今实测约35.5公里(71市里)折合一里为530米,与上述大致吻合。

到民国18年(1929),《度量衡法》为取市用制与标准(国际米制)最简单之比率,始规定2市里合1公里,改1里(市里)为1500尺,合500米。

    方里是古代步里面积。

周制是为井田而立方里之名。

“井方一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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