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购销合同违约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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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购销合同违约责任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
采购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关于违约责任概念、分类以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二、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三、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违约行为;免责事由。
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说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学说,如上述,只采用四要件,没有过错要件。
第二种学说就不同,在上述基础上还要加上一违约人的主观过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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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
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
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2.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
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做出,并且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
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免责条款必须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也就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免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利。
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合同违约处理
采购违约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采购违约的形式主要有供应商拒绝交货、不适当交货以及拒绝或迟交单证及资料,交货义务是供应商的主给付义务。
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将使企业的采购合同目的落空或受挫。
因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而引起的违约,是采购中的主要违约形式之
一。
供应商违反交货义务的表现主要包括:
拒绝交货,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包装有瑕疵,拒绝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瑕疵等。
一、采购违约的种类
采购部长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会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
采购违约的种类有重大与非重大违约、实际与预期违约、违反其他义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
(一)重大与非重大违约
重大与非重大是依违约所造成损害的程度为标准的分类。
1、重大违约。
重大违约是指供需双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如不付款与不交货),或者供需双方违约的后果致使对方的采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重大违约是对方当事人取得单方面解约的法定事由。
2、非重大违约。
非重大违约是指除重大违约以外的违约。
非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非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
在一方仅有非重大违约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方不能因此取得解约权。
(二)实际与预期违约
实际与预期违约是依违约合同的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的分类。
1、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限已到,而当事人却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实际违约,一般即简称违约。
2、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即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满之前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准备在履行期限满之后,视预期违约方是否实际违约,再决定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他就必须承担一个风险,即如果预期违约方在履行期限满之前遭遇不可抗力,以致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不能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预期违约方是否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可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重大违约和预期非重大违约。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即当事人在履行期限满后才履行其主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前,违约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他仍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仍将不该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违反其他义务
即除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外的其他违约。
包括迟延履行非主给付义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不按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等等。
二、拒绝交货识别
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将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于企业。
供应商为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的,也属交货。
交货可分为现实交货和拟制交货两类:
1、现实交货
现实交货也称实际交货。
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
供应商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应当有合同、习惯或法律上的依据,或得到企业的要求或同意时,才具有合理性,才构成现实交货,并在企业不知情且没有理由知情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适当通知义务。
2、拟制交货
指供应商将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于企业,但并不在合同生效后实际交货。
由于拟制交货情况下,供应商移转对货物的占有权即具有交货的效力,而供应商并不实际交货,故拟制交货应当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拟制交货又可分为简易交货、指示交货和占有改定三种。
(1)简易交货。
指在合同成立前,货物已经由企业实际占有,供应商不可能于合同生效后再向企业实际交货,因而法律推定供应商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完成交货。
(2)指示交货。
也可称为象征性交货,是指在货物已由第三人实际占有时,供应商将提取货物的单证等占有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企业以转移占有权,或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物的请求权让与企业以替代实际交货。
(3)占有改定。
也可称为供应商保有占有权的货物买卖,是指企业同意供应商在货物出售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占有、使用货物,仅需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卖人,因而推定出供应商在将所有权移转于企业时完成交付。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交货,以致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依约取得解除权的,属拒绝交货。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仍未交货的,不一定属于拒绝交货,而可能属于迟延交货。
区别拒绝交货和迟延交货的关键,是看供应商不交货的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是否依约取得解除权。
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属拒绝交货,否则属迟延交货。
2、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将不交货的,属拒绝交货。
但是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预期拒绝交货时,如果企业尚未因此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尚未实际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采取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预期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
然而,企业因供应商预期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不交货的,如果企业尚未就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实质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以以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仍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企业因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不论供应商在何时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如果企业已因此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的,则供应商不得再以交货的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
3、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经企业催告要求在合理宽限期内交货的,如果供应商在该合理宽限期内仍未交货,或明确表示他将不在该合理限期内交货,则属于拒绝交货。
4、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虽然向企业交货,但所交货物或所交提单证上记载的货物根本不是或实质上有别于合同项下货物,且拒不交付替代物或替代单证的,属于拒绝交货。
应当注意的是,拒绝交货应当与自始不能交货及利用合同诈骗相区别。
供应商自始不能交货,却仍与企业订立合同的,应按侵权行为予以处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则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三、不适当交货识别
采购部长在识别不适当交货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适当交货。
1、在适当时间交货。
在适当时间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
约定交付期间的,供应商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期限交付。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期限交付。
交付期限不能由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供应商可以随时交付,企业也可以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约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应自供应商将收取货物的通知送达买受人时起计算,或自企业将催告交付的通知送达供应商时起计算,其长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在适当的地点交货。
所谓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
合同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篇二:
销售合同违约条款】
篇一: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为:
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
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
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
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蔡从云
我们签订合同如果签订成对对方没有任何约束的合同或者对方违约时我们没有制裁手段,那是非常郁闷的事。
我们公司从小到几千、大到几百万近千万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相当多的,出现纠纷无法维护公司的利益;或者违约责任太笼统根本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如有个买卖合同把违约责任定为不履行退款,那么实际上对方根本就没责任,更没有约束力。
维权是需要成本的,对方也会权衡守约与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无成本那么对方守约就只能看自己单方利益和心情了;合同无约束力对公司来说很多交易就显得不确定,对公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所以签订合同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公司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权。
那么违约责任条款怎样约定?
那就是违约责任的策略问题:
1、全面:
所有在合同上要求对方承担义务方面都应该有违约责任给予保证。
我们要求再多,
谈判再辛苦,合同条文再美好,如果没有违约责任保证那都是一句空话,违约责任是保证公司利益的尚方宝剑。
合同签订时应当争取到起草权,把违约责任具体化,那么我们权益更容易落实到条文上。
2、具体:
违约行为有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迟延履行;质量瑕疵,我们应在约定、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不正确履行。
所以必须针对上述每一种违约行为来制定违约条款;也可把违约责任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
3、明确,如果根本没有针对对方违约约定相应反制措施,简单一句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明确,可以有多种理解,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是很难解决问题的。
违约损失赔偿也是一样,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
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4、方式:
违约金约定是违约责任最好的表达方式,适用广泛。
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也可用公式表示,一般不会出现争议。
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
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
篇三:
销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文)
销售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编号:
用条款。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通用条款生效之后的所有的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
本通用条款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该通用条款到期时,如买卖双方有后续交易,且对条款中内容完全接受,则该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如一方对条款提出修改或异议,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条款,修改后的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
第一条销售合同总价
销售合同总价若为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的,则为已包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总价;若为美元的,则为未包含关税及增值税的总价(cip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买方自行负责产品的所有报关完税手续及相应的费用,如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有关手续的,买方应当另外支付卖方相应的服务费,具体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第二条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风险自产品臵于合同约定的交货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第三条产品的交付
1.包装:
卖方提供****产品的标准包装。
2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予收货人;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或收货人的,应当在收到卖方出具的《产品备齐待运通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
同时,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及收货人导致卖方多支出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这些费用均由买方予以承担。
第四条产品质量保证及验收验货期
1.销售合同项下产品的规格、技术标准参照之前已经提供的有关*****的《产品手册》。
2.卖方对产品提供终生有限保证,其中产品的非电气部件终身无材料和工艺瑕疵;所有安装于产品内或产品上的电气部件,自购买日起十二个月内无材料和工艺瑕疵;对买家的补偿仅限于替换及安装因材料或工艺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装仅适用于非地面车辆应用;买方指定选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产品适用该制造商的保证;其他有关保证信息可查阅****网站。
除****承诺的保证以外,任何其他产品的保证都不适用于****的产品。
3质量保证的除外情形:
(1)未按产品的技术要求或是《产品手册》的要求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的;
(2)买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故意的破坏或是疏忽导致的损坏;
(3)产品正常的损耗;
(4)未经许可的改装而造成的损坏;
(5)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
(6)其他与制造商及卖方无关的情形。
4买方在收到卖方产品时,应当当场对产品的数量、重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检验,并在相应的货运回单上予以明确记载;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产品后的3日内,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如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产品手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在收到产品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买方未在上述验货期内,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将视为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5.双方同意,如买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将交由产品的制造商****公司,按照《产品手册》的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异议的提起、产品的检测等流程见本合同附件《产品退检流程》。
制造商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基于检验结果就是否退换货进行协商。
第五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条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2.发生不可抗力,买卖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卖方对交货迟延、未交货或者产品质量等均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违约条款
1.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实际交付前,如买方退货的(包括部分退货)或是买方收货后不是由于卖方质量原因,买方退货的,卖方有权收取退货产品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在报价单中标有“*”的是为买方特别定制产品,卖方将收取该产品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
3基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期送货的,或是买方未按约定日期提的,卖方将向买方收取未交货物价值的0.2%/天的仓储费用。
因买方的原因超过约定的交货期30天后,卖方可单方面取消订单。
4如确实为制造商和卖方产品的质量或交付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按照****保修条款对于产品进行退换。
除以上赔偿外,****不接受任何其他关于产品情况或者产品使用方面的陈述,无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及责任条款,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和********均不承担买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知识产权及保密
1.对于买方所购买的产品以及产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标准、产品说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都将通过有关途径进行索赔。
2对本通用条款和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的所有的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进行披露。
第八条买方承诺及保证
1.本合同产品的生产商系********公司,故产品的销售必须完全符合****商务部有关产品出口销售的规定,具体注意事项见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
买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此些规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买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是表示对此些规定的接受,同时愿意承担因违反此些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有着严格的反商业贿赂规定,买方保证,将与卖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通用条款及销售合同的生效及送达
1.本通用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条款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2.本通用条款中记载的买卖双方地址为今后双方寄送与本通用条款包括与之相关销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如果销售合同中的文件发送地址与通用条款不一致,以销售合同为准。
3.本通用条款以及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以中文为准。
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应以中文为准。
4.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销售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通用赔偿
买方应保护,赔偿,并保证卖方及其附属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经销商免受任何性质由于以下两种情况引起的索赔,要求,诉讼,判决,负债,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损失。
(一)买方违反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担保,公约或义务;和
(二)由于买方的行为或遗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赔
引起的
第十一条准据法及管辖
本通用条款的解释、效力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如有争讼,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本通用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
1.产品退检流程2.出口控制通知3.诚信承诺书
附件一
产品退检流程
1.****产品可提供终身有限质量保证。
2.****产品的使用应遵守****公司的安装及使用说明。
若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先联系****销售工程师协
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