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防止火灾事故主要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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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防止火灾事故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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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防止火灾事故主要措施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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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决方案文档可用在把某项工作的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实施的方法步骤以及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并在执行时优化流程,提升效率,以达到比预期更好的方案效果。

为便于学习和使用,请在下载后查阅和修改详细内容。

  1.1加强防火组织和消防设施管理

  1.1.1各单位应建立防止火灾事故组织机构,企业行政正职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

各单位应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1.1.2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队伍,编制企业各重点部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火组织和消防设施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设施,禁止使用过期设施。

  1.1.3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

消防泵应严格执行定期试验切换制度,保证备用泵与运行泵联动正常,并定期检测生产区域最高处消防水压力,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消防水系统应有冬季防冻措施,保证分支管路随时可用。

  厂区重要道路应设为环形,或者设有回车道、回车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1.1.4发电厂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窒息、烧烫伤。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应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标准为6个月,相应人员应掌握其使用方法,并定期监督检查。

  1.2电缆防火

  1.2.1电缆防火工作必须贯彻设计、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的全过程管理,从各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杜绝电缆着火、蔓延事故。

  1.2.2新建、扩建和更改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5000-2000)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2.3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2.4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竖井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道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电缆夹层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1.2.5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制氢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1.2.6严格按最新版本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1.2.7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和盘柜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临时拆封的电缆封堵工作结束后,必须重新恢复封堵。

  1.2.8扩建、更改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联系,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1.2.9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2.10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2.11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

重要的电缆隧道、夹层应安装温度火焰、烟气监视报警器。

坚持定期对电缆夹层、沟的巡视检查,对电缆特别是电缆中间接头应定期进行红外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2.12电缆夹层、竖井、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等地方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照明采用安全电压且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

在上述地方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锅炉、燃煤贮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1.2.13加强直流电缆防火工作。

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电池的电缆应尽可能单独铺设。

  1.3防止汽轮机油系统火灾

  1.3.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锁母接头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铸铜阀门。

重视油系统阀门选型工作,其压力等级应不低于超压试验压力。

检修、改造过程中必须使用法兰时,压力油法兰宜选用带凸凹止口的法兰。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宜采用厚度1mm~2mm的耐油、耐热和耐酸的材料。

油系统尽量使用焊接连接方式,油系统的管材和焊接质量应全部进行金属检验和监督,焊口100%无损探伤,油管路法兰附近有高温管道时,应加设防火罩,防止油泄漏后直接喷溅到高温管道上。

  1.3.2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宜采用厚度1mm~2mm的隔电纸、青壳纸、高密度硬质耐油石棉垫或其它耐油、耐热和耐酸的材料。

垫片应清洁、平整、无折痕,其内径应比法兰内径大2mm~3mm,外缘应与法兰螺栓内园相接。

  1.3.3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的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进行明火作业时,要办理动火作业工作票,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1.3.4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必须进行明火作业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在拆开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油管冲洗干净,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并确保管道内无可燃物(油、可燃气体),近油源侧的法兰应拆开通大气。

  1.3.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运转设备、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渗漏油,如有渗漏油应及时消除,严防漏油渗透至下部热体保温层内。

  1.3.6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并定期检查保温层情况。

  1.3.7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严禁将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保温一起。

  1.3.8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串联钢质明杆阀门,要设有事故排油阀的标志及其开关方向标志醒目,常关的二次阀其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并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和平时应加铅封;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其一次阀为常开阀;事故排油应排放到主厂房外的事故油箱(池)内。

事故排油管径应与油箱排油口相一致。

  1.3.9主油箱排油烟管道应按规定引至厂房外,其上、下方应避开发电机出线或变压器,并设有禁火标志。

排油烟管出口应装护罩,或朝下,以防雨水或异物进入油烟管内。

  1.3.10在机组的各种运行工况下,应保证油管道自由膨胀。

油系统管道上引出支管路时,应加装接管座。

压力表管应尽量减少交叉,防止运行中振动磨损。

压力表管的壁厚和接头,应满足油系统压力等级的要求。

  1.3.11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时,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威胁机组安全时,应立即停机处理。

  1.3.12油管路的布置应便于维护检查。

运行中要巡检油管路有无振动现象,如有应及时处理。

检修时,要重视对油管接口等薄弱部位的检查。

  1.3.13油管路材料应经检验符合设计,管子应经确认无缺陷,安装、检修焊缝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查并确保无超标缺陷;油管路有震动现象时应查明原因予以消除;检修时,应重视对插入式结构形式的三通焊缝、结构突变部位焊缝的探伤检查。

  1.4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1.4.1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第6部分燃油设备及检修的各项要求。

  1.4.2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4.3油区内不准搭建临时建筑,禁止存放易燃物。

防火堤内严禁植树。

油区内绿化、其他设施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1.4.4油区的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节点等)均应为防爆型。

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允许有架空线

  1.4.5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4.6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油管道的法兰必须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1.4.7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l.3.4、1.3.6、1.3.7和1.4.8条的规定。

  1.4.8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油罐呼吸阀要定期检查维修。

  1.5制粉系统防火

  1.5.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1.5.2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

清理煤粉时,应避免煤尘飞扬,并杜绝明火。

  1.5.3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温度不得超过燃煤品种规定的要求。

  1.5.4粉仓、磨煤机、给、输粉机应设置可投入惰化介质的系统,以防止煤粉爆燃或抑制煤粉燃烧。

  1.5.5在粉、煤仓走空时,要有防止制粉系统失压或炉膛火焰回火的措施。

  1.5.6制粉系统内检修时,必须保证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制粉系统可靠接地,通风良好。

制粉系统长期停止运行时,原煤仓中原煤应走净,防止原煤长期积存,引起自燃;原煤仓宜装设空气炮等疏松原煤装置,保证下煤畅通,防止原煤阻塞积存;制粉系统焊补时应尽量不采用外敷铁板产生夹层造成积粉。

  1.6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1.6.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1.6.2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和生产厂家的要求。

  1.6.3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措施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范围内≤3%,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1.6.4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检查和试验。

制氢场所门口应装有静电释放装置,同时,应使用铜质工具或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工具。

  1.6.5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1.6.6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1.6.7发电机氢密封油箱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远离发电机出线且无火源处,并设禁火标志。

禁止通过排污阀向室内排氢。

要检查并消除制氢站和机房内表柜顶部氢气积聚的空间。

  1.7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1.7.1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确保皮带不存煤。

  1.7.2煤场应配备成套的喷水装置,运行可靠,防止煤垛自燃。

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煤场煤堆应定期测温,出现高温及自燃现象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煤场应配备成套的喷淋装置,运行可靠,严禁将火源或有燃烧倾向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1.7.3在皮带附近进行动火操作时,要有防止火苗、火星等溅到皮带上的措施。

  1.7.4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在落煤筒、导料槽、皮带等处进行动火作业后应检查是否有火种遗留以防自燃。

  1.7.5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1.8防止脱硫塔安装过程中的火灾

  1.8.1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方案和消防方案,施工人员须接受过专业培训,了解材料的特性,掌握消防灭火技能。

  1.8.2在脱硫系统施工时,应避免安装和防腐工程同时施工。

  1.8.3施工场所的电线、电动机、配电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1.8.4在防腐工程施工时,应划出50m的禁火区域,禁止一切明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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