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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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主编,具体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和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水泥、玻璃部分)》,经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7月2日以建标〔1993〕511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现将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水泥、玻璃部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时参考。

 

1993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在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建设用地指标强调既要适应建设需要,又要提高土地利用率,以节约用地,同时规定了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措施和建设用地的量值。

因此,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为加强对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创造了条件。

 

第1.0.2条本条说明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

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无论是确定建设规模、选择厂址、落实建设条件、还是进行工厂总平面布置的多方案比较都与建设用地密切相关,在编写报告、专家论证、还是主管部门审批的过程中,都需要有一个规定作为依据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以达到既满足建设需要,又符合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用地的目的;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设计,包括工厂总平面布置都应基本定案,一经批准,就要以其指导施工图付诸实施。

因此,在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样需要有一个尺度来衡量和核定项目的建设用地是否合理性。

 

作为考核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本建设用地指标,除提出建设用地指标值外,同时还辅以建筑系数值。

当建设用地规模符合规定的指标值时,相应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规定的数值。

 

第1.0.3条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的范围。

建材工业的门类很多,本着急用先编的原则,本次编出了建材工业中的水泥和玻璃两大类工程项目建设的用地指标。

且适用对象是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的新建工程项目。

对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受原有条件限制,情况较复杂,且改建、扩建的内容、规模和方式各异。

有的可在原厂区内改建、扩建,不需或没有条件新征用地;有的在厂外原规划的预留地扩建;有的需新增部分用地等等。

改建、扩建工程在用地方面,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原来总图布置偏松,建筑系数偏低,使改扩建后用地规模超过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

另一种是原来用地就偏紧,建筑系数也偏高,改建、扩建后用地规模低于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要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就不应以未达到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为理由而多申请用地,也不应为了一定要达到规定的用地指标而把可以利用的厂房都拆掉。

总之,对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要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故条文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工程项目的厂区用地指标。

本条对厂区包括的建设内容作了规定。

厂区行政管理、生活服务设施是指设在厂区的办公楼、生活间、食堂、浴室、医务室、哺乳室、单身宿舍、倒班宿舍、传达室、自行车棚、行政车库等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项目。

当有俱乐部、技工学校、消防站、幼儿园、职工医院、科技活动中心,劳动服务公司、运动场所等项目时,需另外计算用地面积。

末计入厂区用地范围的厂外工程(如交通运输设施、动力公用设施、废渣场等)和生活福利设施(如居住区、文教、卫生、体育设施等),其用地应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用地指标,没有专门指标的,按实际需要核定。

 

第1.0.5条建材工业中的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坚持按建设程序办事,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需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6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已综合贯彻了总图运输、防火、安全、卫生、环保、道路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各种标准、规范、指标也要适时地进行修订。

因此,在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时应注意和遵守新的标准、规范、指标,以免发生矛盾。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影响因素多,涉及面广,本条规定是从合理和节约用地的角度强调建材工业工程项目一定要根据本行业的发展需要,并综合考虑资源、运输、动力、资金、市场等条件来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要杜绝不经论证,不顾市场需求,不管资源、资金和其它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的盲目上马或重复建设,造成投资和土地的重大浪费;也要避免因规模过小或规模过大带来经济效益、用地不合理的后果。

本建设用地指标中拟定的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的建设规模是根据建材工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并在总结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2.0.2条厂址选择对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影响很大。

工程项目建设使用土地的优劣是在选址阶段确定的,设计是在既定的厂址上进行总体布置,只能决定具体使用地面积数量。

因此,厂址选择除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应将使用土地的优劣作为比选的重要条件;可以利用荒地、劣地,不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0.3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或改进生产工艺,缩短工艺流程,一般均有利于减少厂区用地。

但对水泥业和玻璃工业,情况并不完全如此。

采用了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或改进生产工艺后,往往不仅不减少建筑面积,节约用地,反而会增加用地。

本条可以理解为,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缩短工艺流程,进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需尽量采用。

 

第2.0.4条工厂的发展用地如何预留,对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影响很大。

本条对发展预留方式作了规定:

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近期、远期相结合,统筹规划。

近期建设用地合理集中;远期建设的发展用地要预留在厂外。

二、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即预留在厂外的发展用地,不应与厂内用地一起征用,以避免早征晚用或征而不用,浪费土地。

三、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在生产流程、运输方式等方面有密切联系。

确需将用地预留在厂内时,也应根据后期工程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用地面积。

另外,有些动力公用设施、不考虑发展而在其一侧预留出适当的接建面积,对有效利用土地会更加合理,遇此情况,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

 

第2.0.5条本条强调当工厂为更新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或扩大生产规模而需要改建扩建时,首先要考虑采取技术措施,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例如:

利用原有厂房接长加宽;拆除危房、零星小建筑物或部分旧厂房腾出场地等,便减少新增建筑面积和新增土地。

 

第2.0.6条本条强调项目建设应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以减少工厂组成项目,节约用地。

水泥生产工厂一般都远离城市工业区,扩大外协尚有一定困难,但对大型备件、铸钢件、热处理件、大型加工件和标准件、以及机械设备和汽车的大修,都考虑了由外协解决。

玻璃生产工厂一般都靠近城市工业区,外协机会较多,范围较大,除对机电设备、汽车的大修和成品集装架(箱)的加工,考虑外协,动力公用设施或辅助生产设施,如有外协条件,也要尽量利用。

 

第2.0.7条为有效的利用厂区每寸土地和节约用地,本条对厂区总平面布置和厂房组合型式提出原则要求,强调厂区总平面布置要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尽量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并要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这项原则要求特别对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更具有现实意义;浮法玻璃生产线从溶化直至成品贮存采用厂房组合形式成为联合车间,已在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考虑。

 

第2.0.8条多数水泥工厂和玻璃工厂在厂区内设有厂前区,区内组成项目因厂而异,除办公楼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外,化验室、食堂、浴室、哺乳室、单身宿舍(包括倒班宿舍)行政车库等一般也设在厂前区。

本条强调厂前建筑物不应过于分散,宜合理组合,集中布置。

既可节约用地,又利于绿化美化厂前区。

 

第2.0.9条水泥生产工厂和玻璃生产工厂因其生产特点,厂区通道占地较多。

通道宽度主要根据安全、防火、卫生、环保的规定和交通运输线路、管线埋设、室外构筑物、绿化设施布置的要求确定。

在符合安全、经济合理条件下,管线集中布置,可以节约用地。

目前架空管线集中共架布置已被普遍采用,而埋地管线共沟布置,涉及安全管理、投资等问题较多,需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第2.0.10条运输方式对工厂用地影响较大。

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厂,因为运输量大,通常都采用铁路运输。

修建铁路专用线,占地较多。

因此,在选择厂址时就要把厂外铁路线路的长短作为重要的比选条件。

厂内线路的配置,要在满足生产工艺和铁路运营要求的前题下,尽量集中布置,减少铁路的数量(包括股数、长度、弯道)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投资,更可以减少铁路占地和被铁路分割而不能充分利用的土地。

 

第2.0.11条为促进工厂设计更加重视和体现节约用地,本条规定强调在总平面布置多方案比较中,应将是否合理和节约用地作为重要的比较条件。

尤其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如不影响总体布置的合理性,应优先考虑用地合理和节约土地的方案。

 

第三章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3.0,1条本条规定了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规模

根据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今后水泥工业建设重点为主要采用以预分解技术为中心的新型干法工艺大中型项目,因此在正文中只列入日产熟料4000t、2000t和1000t三种规模的干法预分解窑项目,而将日产熟料2×720t、2×600t两种规模的湿法回转窑,日产熟料700t的干法带分解炉窑和日产熟料600t、300t两种规模的干法预热器窑,年产水泥20×104t和10×104t两种规模的机械立窑项列入附录。

二、产品方案

为上述各类窑型建设项目(除机械立窑外)规定的生产水泥品种,同样是根据建材产业政策关于新建水泥企业,应以生产高标号水泥为主,以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原则而定。

具体项目的产品品种或规模可能与本规定不一致,但用地指标仍不应变更。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个别项目,如要求生产大量矿渣大坝的水泥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设用地。

三、厂房组合型式

新型干法生产水泥工厂的厂房和各类库房基本上为单体建筑,以大量输送设备连接。

辅助设施、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设施可考虑适当组合。

四、工艺和主要设备

新型干法生产工艺,主要设备为带分解炉的多级旋风预热器窑和高效、节能的原料及水泥粉磨设备。

五、运输方式

本建设用地指标考虑采用铁路运输。

采用汽车或水路运输时,建设用地指标的选取,在条文第3.0.3条的附注中作了说明。

六、场地条件通常场地条件是指:

1.厂区外形较规整,长宽比较合适,场地能充分利用。

2.厂区内无市政管线或沟渠穿越分隔。

3.厂区无不良工程地质的影响。

七、协作条件主要指机、电和运输设备修理的协作条件。

本条所作的规定与水泥工厂项目澎受标准相符。

 

第3.0.2条本条为水泥工厂厂区内通常所包含的设施内容,这些项目根据工厂原燃料的品种、质量和处理方式,物料的运输方式等具体条件会有所调整。

水泥工厂在通常情况下都单独设置厂前区,厂前区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生活服务及辅助生产设施(如机、电等修理车间和各类库房)。

 

如需在该区设置单身宿舍、招待所、俱乐部、教学楼、培训楼等居住文教设施,应在总图设计中综合平衡解决,尽量不增加总用地。

 

第3.0.3条本条是在实际调查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对比后确定的。

新型干法窑的统计资料如下:

日产熟料4000t项目的平均用地为0.32m2/t水泥,本建设用地指标取值为0.25~0.30m2/t水泥。

日产熟料2000t项目的平均用地为0.39m2/t水泥,本建设用地指标取值为0.35~0.45m2/t水泥。

日产熟料1000t项目的平均用地为0.525m2/t水泥,本建设用地指标取值为0.45~0.60m2/t水泥。

指标使用,一般宜用中值,困难情况下方可接近上限,超过上限时应充分说明理由。

困难情况指影响建设用地的不利因素较多。

主要的不利因素有:

铁路进厂条件差,形成较大的扇形地带。

铁路一次进车量大,线路股道较多等。

场地地形横坡较大,一般超过5%,需采用多段台阶。

场地工程地质较差,建筑物需加大间距或局部避让。

场地外形不规则,不利于有效利用。

主要原料都需预均化处理。

燃煤需露天堆存和均化处理。

物料贮存量大。

 

第3.0.4条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根据规定的基本条件制定的。

当建设项目的具体条件与规定的条件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表3.0.3附注的要求选取建设用地指标。

此外,对于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大体上可按改、扩建后不超过其相应规模工程的建设用地加以控制。

例如一个日产熟料2000t的工厂在扩建一条同类型生产线后,所增加的用地面积约为原有工厂面积的36.5%。

对有分期建设要求的工程项目,扩建用地一般不应预留在厂内,但若分期建设确有依据.并拟于近期内实施,在总体规划中若不考虑适当预留,确实影响二期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时,可适当调整用地面积。

对有利用余热发电的项目,其用地可作适当调整。

当工厂濒临航道利用水运时,码头和港务设施可与工厂厂区合并,但其用地当按实际需要另行计算。

当必须在厂区内设置专用铁路企业站时,其用地亦需另行计算。

本指标内容,不包括附属于水泥工厂内的独力性企业,如水泥制品工场等。

 

第3.0.5条建筑系数是用以衡量在符合各种规范、规定的条件下工厂布置是否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因此工厂用地应以建设用地指标和建筑系数两项指标同时控制建设用地。

根据水泥工厂的设计实践,建筑系数宜采用25%一30%。

在建筑系数合宜的情况下,用地可以不受用地指标下限的限制。

建筑系数按下式计算:

建筑系数

式中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指建、构筑物底层或其垂直投影所占的面积;露天设备占地面积是指露天设备基础或设备垂直投影所占的面积;露天堆场面积,是指露天堆场本身及其辅助场地所占的面积;室外作业场地面积,指室外作业及器件存放所需用的场地,其面积应按实际需要计算确定,一般可按相应建筑物占地面积的80%~100%计。

建筑系数中的厂区总用地面积指工厂围墙中心线内所包含的面积。

围墙中心线以外如填挖方边坡等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应另行按实增加:

 

第四章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本条确定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基本技术条件。

这些基本条件是根据玻璃工业科技发展和产业政策,以及经批准发布的《浮法玻璃厂建设标准》,建没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一、建设规模国内现有浮法玻璃生产线有大、中、小型各种规模,熔窑熔化量档次较多,根据建材行业的产业政策,今后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的建设规模要限制中小型逐步向大型化发展,为了减少熔窑窑型种类,并适当拉开档次,建设规模按窑炉熔化量分为300t/d、500t/d和700t/d三个级别。

实际项目的日熔化量,由于某种原因可能与上列数值不尽相同。

凡与某一级上下相差不大者都归属于该级别。

因此,建设用地指标只列入上述三种规模的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厂项目。

企中300t/d和500t/d的比较符合当前国情,国家重点支持建设500t/d的生产线;700t/d的生产线,目前国内这类工厂很少,用地指标规范化尚有困难,编制中参考了上海一家工厂和国外有关资料制定,所列数值只能作为参考。

二、工艺和主要装备(略)

三、厂房组合形式浮法玻璃生产线厂房根据工艺流程的特点,从熔化至成品库一般都建成联合厂房;在可能的条件下,多种材料库房也尽量联合建成综合材料库。

四、原燃料及成品包装条件玻璃生产工厂用的原料种类颇多,进厂粒度、运输和贮存条件各异,情况比较复杂。

在编制建设用地指标的基本技术条件中,只能针对主要原料,即硅质原料的进厂粒度和贮存期。

从发展趋势看,所有原料都以合格粉料进厂是个方向,但目前和近期还不能普及。

重油贮存按地上钢罐考虑。

包装玻璃成品用的集装架(箱)和木箱的比例,各厂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由于我国木材资源较少,同时,集装化又是发展方向。

因此,集装架(箱)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大。

基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比例,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趋势。

五、运输方式

玻璃生产工厂的物料运输具有量大类杂方式多的特点。

熔化量为300t/d、500t/d、700t/d的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的年总吞吐量分别接近26×104t、40×104t、55×104t。

国内现有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熔化量为500t/d以上的除具有水路运输条件以外,大多数采用铁路运输,个别也采用公路汽车运输的;熔化量为300t/d的采用铁路运输的居多,采用公路汽车运输的为少数。

根据我国国情,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铁路运输与公路运输相比,长期运营费仍然是经济的。

因此,在建设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时,除非有更经济的运输方式(如水路运输),否则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铁路运输为主,公路汽车运输为辅的运输方式。

六、场地条件

场地平坦,自然地形横向坡度值在0.5%一1%范围内为最佳场地条件;横坡在1%~3%以内时,通过采取一定措施,在建设用地指标内仍可承受。

通常场地条件是指:

1.厂区外形较规整,长宽比合适,能充分利用。

2.厂区内原有设施,如穿越厂区的市政管线、沟渠等可迁至厂外,不计入厂区用地。

3.厂区内不存在不良地质,未考虑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溶洞、暗河、砂井等不良地质对厂区用地的影响。

七、协作条件为发展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范围将日趋扩大,但现阶段各厂情况差异较大,本条规定的协作条件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常所实行的。

 

第4.1.2条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厂区建设通常由主要生产设施、动力公用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部分。

本条正文中内容为与第二节的单项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协调一致,将厂区建设用地的组成部分按工程设施(或系统)列出。

(其中前四项,即原料系统、燃料系统、浮法生产联合车间、保护气体系统为主要生产设施)。

 

第4,1.3条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是综合了下列几个方面后确定的。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关于合理利用和节约建设用地的政策。

二、贯彻玻璃工业的科技发展政策,并吸取过去生产、建设中的经验教训。

三、在基本的技术条件和通常包含的工程设施范围内允许有适当的变化,指标采取幅度值控制。

四、模拟设计计算用地值

五、在若干实际工程项目的用地平均值基础上,用数理统计学中的回归分析法进行验算的数值。

本条规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是经过对国内现有工厂的建设用地调查和测算、运用数理统计的回归分析测算和总图验证方案结果的基础上,结合以往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行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确定的。

实际工程的统计平均值与确定的指标值详见下表。

当符合编制本建设用地指标的基本技术条件和项目组成时,建设用地指标要取用中间值,该值与国内的实际工程统计平均值比较:

日熔化量300t/d的用地降低2.7%;500t/d的降低6.3%。

实际工程的统计平均值与今后建设的相同规模的玻璃工厂比较,今后建设的玻璃工厂产量都有所增加,规模300t/d的日熔化量由282t/d增加到300t/d增加6.4%;规模500t/d的日熔化量由450t/d增加到500t/d增加了11.1%,就是说相同规模的工厂在产量增加(因此引起原料、燃料和辅助材料用量也增加)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较过去下降。

从建筑系数方面来分析也反映出同样的间题,实际工程的统计平均值为31.95%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为不小于35%,较过去提高了9.4%。

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时应贯彻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中关于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总图布置要作多方案比较,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执行表第4.1.3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建设条件结合附注说明来确定合适的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注意了可操作性,例如:

厂区建设用地指标虽然是用幅度值表达的,又确定了指标取用小值、中值和大值的条件,便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工作中应用。

 

第4.1.4条影响工厂用地面积的因素很多,一般与基本技术条件略有差异,对用地面积影响不大的变化因素,在确定厂区建设用地指标时,已经加以适当考虑,只用上、下限值调整。

表4.1.4中所列各项变化条件,是出现机会较多,对用地面积影响较大者,故需按变化条件的大小、多少,作相应的调整。

各项调整系数是通过对实例和模拟设计进行测算、分析后确定的。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条件,当调整系数仅为一个时,用通常情况下的厂区建设用地数值乘以调整系数即为调整后的厂区建设用地数;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整系数同时出现时,调整后的厂区建设用地数等于用通常情况下的厂区建设用地数乘以一加各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增减值的代数和。

举例:

规模为熔化量500t/d,需调整的变化条件为:

主要原料贮存期为5个月 调整系数为1.04   增值0.04

熔窑燃料采用天然气     调整系数为0.96     减值0.04

(管道直接供气)

成品的贮存期为20d    调整系数为1.027     增值0.027

场地横坡为4%       调整系数为1.025      增值0.025

通常情况下的厂区建设用地为21h

调整后厂区建设用地=21×(1+0.04一0.04+0.027+0.025)=22.09(hm2)

 

第4.1.5条本建设用地指标,虽然在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范围内对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厂厂区建设用地作了规定,又针对技术条件出现变化的几种情况分别列出了调整系数,但仍然不可能包罗实际工程项目中遇到的各种因素。

当一旦出现本建设用地指标中未能涉及的情况,且影响用地面积较大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经技术经济论证后,调整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第4,1.6条建筑系数是用来衡量工厂的布置在符合各种规范、规定的条件下,建筑密度是否合理,占用土地是否节约的技术经济指标。

因此,厂区建设用地除采用建设用地指标(面积)作为控制值外,同时还要以建筑系数来控制。

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建筑系数规定为不宜低于35%。

是在总结以往生产、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节约用地而予以适当提高后确定的。

建筑系数的计算方法见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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