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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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概述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五、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为使按本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批准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待遇,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达不到最低计发月数的,按最低计发月数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过渡期内在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国家原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即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但未达到原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仍可办理退职。
退职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减发待遇。
八、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九、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在特殊工种岗位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本人申请,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
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应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如本人因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造成身体伤害而不能坚持现正常工作的,本人申请,仍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十、企业女职工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龄。
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女工人或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十二、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十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十四、在当年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统计部门正式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相应补发。
十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
十六、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个体工商户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十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6]67号
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
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按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1年的,将月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三、对符合享受优异待遇的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以及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等,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提高优异待遇人员范围和提高比例仍按冀劳〔1998〕47号、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增发0.3%的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
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退休和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以上特殊工种的,不再增发此项待遇。
四、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调节金以130元为基数,2006年按90%计发,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历年调节金标准确定后,按新办法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另加其他费用。
历年调节金发放标准见下表:
年度 调节金数额(元) 年度 调节金数额(元)
2006 117 2011 52
2007 104 2012 39
2008 91 2013 26
2009 78 2014 13
2010 65 2015 0
五、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其中,本人退休时上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实际指数;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至1993年当年,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200或本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按1.200取值,高于1.200的,按实际指数;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00。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R=[(〖SX(〗X1 C1〖SX)〗+〖SX(〗X2 C2〖SX)〗+……+〖SX(〗Xn Cn〖SX)〗)+(〖SX(〗X′1 C′1〖SX)〗+〖SX(〗X′2 C′2〖SX)〗+……+〖SX(〗X′93 C′93〖SX)〗)+(N2×1.000)]/(N+N1+N2)
式中:
R为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n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前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历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年度内月实际缴费基数之和与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值;
C1,C2……Cn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前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公布;
X′1,X′2……X′93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至1993年历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C′1,C′2……C′93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至1993年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退休前一年计算指数的年限;
N1为参保人员1993年当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计算指数的年限;
N2为参保人员参加工作当月至1992年底计算指数的年限(年限取整);
当〖SX(〗X′1 C′1〖SX)〗……〖SX(〗X′93 C′93〖SX)〗的值小于1.200时,按1.200计算,应缴费未缴费年度不计算指数,也不按1.200取值。
六、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本人不再延长缴费年限的,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下同)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以及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不再发给其他一次性待遇。
八、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在转制后过渡期内退休的,先按原规定计算转制过渡期内退休待遇,确定后,再与新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进行比较确定最终待遇。
2006年1月1日以后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过渡期内退休的,仍按冀劳社[2000]68号和冀劳社办[2001]275号文件规定,封定档案工资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待遇后与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对比,按规定确定最终待遇。
九、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负责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女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按女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经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再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各单位不得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十、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
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
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
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应及时写出一次性结清或延长缴费年限的书面意见,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等折算的工龄。
参保人员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对账通知单后,在60日查询期内提出缴费基数不实并查实的,可以补缴;超过查询期和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由此造成参保人员待遇受损的,由参保人与企业协商解决。
实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单位负责其养老问题。
十二、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书面通知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性破产等提前退休的,由企业申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退休待遇。
扩权县职工提前退休可由扩权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十四、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职工或参保人员经核准或批准退休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企业申请借支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批准计发养老金之月起补发。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已按过去规定办理的,不再按本规定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