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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电信

编号:

____北京公司

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

甲方:

____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合同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职务: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____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合同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职务: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电路”:

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

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

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

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

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

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

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使用费”:

按月收取的业务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

由于线路开通、退租、升、降速线路存在时间非全月计费情况,则按日计费方法及标准如下:

线路每日资费=线路全月月租费*12/365。

1.7“速率”:

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

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甲方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____],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业务需求单为准。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

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业务需求单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使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提供16个可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客户,享受乙方为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业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1.10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1.11不得在使用的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1.13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之外,甲方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包括:

乙方上级单位中国电信集团以及乙方系统监测到的违规IP地址接入。

3.1.14甲方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11)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12)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13)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14)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15)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3.1.15如甲方是ISP企业,需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1)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超出许可的地域范围,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2)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3)私自建设通信传输设施,使用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4)将获取的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用于经营IDC、ISP等业务。

3.1.16甲方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3.1.17乙方对开通的互联网专线电路一律默认关闭80、8080和443端口;如需开放,甲方需提供相关备案资质方可向乙方申请。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开通使用业务。

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本业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业务的开通

4.1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

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十个工作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

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十个工作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第五条终止业务服务

5.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停收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

如果甲方的退租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4.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6.1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使用费。

6.2使用业务费用具体包括:

(1)一次性费用:

____。

(2)月使用费标准详见6.5。

支付方式:

[____]。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____

开户行:

____

银行地址:

____

户名:

____

账号:

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

地址:

____

电话:

____

乙方信息如下:

____

开户行:

____

银行地址:

____

户名:

____

账号:

____

纳税人识别号:

____

地址:

____

电话:

____

6.3一次性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

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

待租用电路使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

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6.4月使用费:

甲方及其下属机构按季度支付。

每季度首月末之前支付上一季度服务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电路租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4.1本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

开通当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收费。

6.4.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6.4.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提前终止服务,甲方应按服务费标准和实际使用天数缴纳提前终止服务当月实际使用的服务费。

6.5资费标准

带宽

月租费(元/月)

IPV4地址(个)

IPV6地址

DDOS资费

20M

____

____

____

____

30M

____

____

____

40M

____

____

____

50M

____

____

____

60M

____

____

____

70M

____

____

____

80M

____

____

____

90M

____

____

____

100M

____

____

____

120M

____

____

____

130M

____

____

____

140M

____

____

____

150M

____

____

____

160M

____

____

____

170M

____

____

____

180M

____

____

____

190M

____

____

____

200M

____

____

____

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使用的业务畅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

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本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7.8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本业务违反本合同第3.1.3条或第3.1.13条或第3.1.14条或第3.1.15条或第3.1.16条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费用标准计收月使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使用费[____]倍的违约金。

因终止业务对甲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如业务使用期间,对乙方造成利益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等其他损失,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消除对乙方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北京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欠费停机

12.1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在追缴欠费的同时向客户收取违约金(按所欠费用以每日3‰的比例计算)。

12.2客户逾期30天未缴清电信业务费用和违约金,乙方有权关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有权暂停向客户提供业务保障,关停服务期间,客户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应费用和违约金。

12.3客户业务关停满2个自然月后,仍未缴清电信业务费用和违约金,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进行拆机。

协议解除,不影响乙方向甲方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权利。

第十三条服务期限

13.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为2年,自本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3.2如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续展期限为一年,续展次数不限。

如其中一方不同意自动续展,需在服务期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则合同到期后终止。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4.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4.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4.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4.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合同。

14.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甲方:

____

地址:

____

联系人:

____

电话:

____

邮编:

____

电子邮件:

____

乙方:

____

地址:

____

联系人:

____

电话:

____

传真:

____

邮编:

____

电子邮件:

____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1:

互联网用户补充安全条款

附件2:

ChinaNet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3:

ChinaNetIP地址申请说明

附件4:

反商业贿赂特别承诺函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1互联网用户补充安全条款

所有使用乙方互联网服务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接入上网服务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

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网络攻击行为;散布计算机病毒行为;发送垃圾邮件行为;XX的访问行为。

以下是对五种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详细说明: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指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四)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网络攻击行为:

指攻击他人机器或由于自身系统安全存在漏洞,而导致资源被他人利用进行网络攻击的行为。

(一)对互联网上不属本单位(或个人)的主机系统进行口令暴力破解和口令猜测尝试的攻击行为;

(二)对互联网上不属本单位(或个人)的主机系统、网络设备的数据包进行非法监听的行为;

(三)擅自使用任何扫描工具对互联网上不属本单位(或个人)的网络设备、系统主机进行的XX的网络扫描和漏洞检测行为;

(四)擅自使用任何黑客工具对互联网上不属本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地址进行攻击性尝试,对网站、DNS服务器等网络服务设备进行拒绝服务攻击(DoS攻击)和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攻击)的行为。

三、散布计算机病毒行为:

指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因感染计算机病毒导致的所有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特洛伊木马程序以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

(二)将含有病毒、特洛伊木马、蠕虫、定时炸弹、自动取消程序的文件、毁损系统的文件或其他任何可能破坏他人电脑运行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软件或程序等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传送;

(三)由于自身感染计算机病毒而导致的影响和破坏他人正常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服务的行为。

四、发送垃圾邮件行为:

(一)将任何广告信函、促销资料等以垃圾电子邮件、连锁信件、直销等形式加以发送,遭到其他甲方或组织投诉;

(二)将侵害任何人的任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或其他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三)为垃圾电子邮件所推销的网站提供主页空间;

(四)宣传、发送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任何与垃圾电子邮件有关的软件、程序、产品或服务等;

(五)甲方自己架设的邮件服务器未对邮件转发进行限制或发送垃圾电子邮件;

(六)上载、张贴、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形式传送任何非法、有害、滥用、骚扰、中伤、猥亵、诽谤、侵害他人隐私、及其他不道德的内容。

五、XX的访问行为:

(一)XX入侵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或尝试入侵的攻击行为;

(二)试图通过改变程序代码、盗取密码或任何其他方式XX地访问任何服务、与任何服务相连接的其他帐户、计算机系统或网络;

(三)XX访问或者破坏网络上的系统主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或使其不能运行或超负荷或干扰任何其他方对服务的使用。

甲方有责任对执行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组织自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同时应加强对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

甲方有义务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如IP地址、域名等),填写我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接受电信部门的检查。

对于我公司分配的IP地址,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甲方退出时IP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

甲方有义务接受我公司对IP地址使用情况的调查,如果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有权处理直至收回所分配的IP地址。

乙方发现甲方有以上违反网络安全的行为时,将及时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接到乙方工作人员通知三日内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限制甲方对网络的使用,包括

(1)暂停或永久关闭甲方帐号或卡号

(2)关闭端口或路由(3)主机离线、暂停或取消服务。

如果由于甲方注册的联系人变更没有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乙方无法通知或联系甲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用户的网络服务或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乙方有权在电话通知甲方后,立即采取流量限制、封堵端口、封堵路由或暂停服务的方法对其行为加以制止。

在发生网络安全紧急事件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不经任何事先通知对引发网络安全紧急事件的甲方终止提供服务,由此所造成的甲方方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一旦甲方由于其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而被关闭业务,该甲方将会被列入被关注名单,甲方再次申请业务时,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服务。

甲方应遵守本安全条款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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