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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塑件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企业标准

QJ/MK05.003-2005

注塑件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注塑件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空调器用注塑件(及组件)。

注:

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标准适用于制冷事业本部所有注塑件(不包括喷涂塑料件),如果出口产品或某产品对注塑件有特殊要求时(如色差、光洁度、外观),应在相关的技术文件中提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91-2000包装储用图示标志

QJ/MK01.003-2000a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进货检验

3产品分类

3.1透明注塑件

3.2非透明注塑件

按非透明注塑件对空调器外观的影响程度,可分为Ⅰ、Ⅱ、Ⅲ三类。

a)Ⅰ类:

指外观质量要求高的重要零部件。

如:

分体落地式室内机前壳板、出风框等,分体挂壁式室内机面板、面框、出风框(导风条、导风板)、窗机面板等。

b)Ⅱ类:

指外观质量要求高的次要零部件。

如:

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面框两側面等。

分体落地式室内机顶盖、进风格栅等。

c)Ⅲ类:

指外观质量要求一般的零部件。

d)如:

各装配后不可见零件和室外机用塑料件。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文字图案

1.清晰、正确,图案及字体符合图纸要求。

不得有花、刮花等缺陷。

2.“美的”金属商标要求装配紧固,装配位置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商标应符合QJ/MK05.126金属商标企业标准)

4.1.2熔接痕

各类注塑件允许存在不明显的由模具结构决定、工艺无法解决的熔接痕,但不得影响整机外观。

具体按封样状态执行。

4.1.3飞边

各类注塑件不得存在影响装配、结构、外观存在质量隐患的飞边;不得存在影响装配、结构、外观的批伤等现象。

4.1.4注塑组件装配(空装)质量

1、装饰条、装饰灯板、扣位、卡位网件及弹簧等应安装正确,装配灵活可靠、间隙均匀(间隙最大不允许超过1.5mm、分体落地式室内机间隙不大于1.5mm,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与面框紧固后前面及左右两侧间隙不得大于1.5mm;后面间隙不得大于2mm,面板与面框配合须均匀,其间隙不大于1.5mm,部件配合非正常凸起不得超过1.0mm且不影响外观,窗机控制面板与面框、面板紧固后间隙不得大于1.5mm,对于能关闭的柜机出风横格栅需均匀,闭合后间隙差在1.0mm之内)另有规定和以上未提及的间隙并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按相关文件或封样状态执行。

2、导风条装配在整机上后,要求上、下间隙均匀,导风条与面框左、右端间隙差在2.5mm之内、导风条在摆风状态下,导风条上下沿与接水盘(出风框)或面框间隙不得小于1mm。

3、风条装配在整机上左右轴向窜动间隙不得小于1.5mm,柜机出风框纵格栅上下窜动间隙不得小于2mm。

4、导风条与面框间隙须均匀,在7-10mm以内。

5、各配合部位不得有卡死、松脱、裂烂及传动异声等缺陷;转动部位必须涂硅脂油,以肉眼可见为准,不得有过多或不足现象。

6、连杆百叶需转动灵活、无松动、脱落、转不动或转动后无法定位等现象。

4.1.5自锁开关、卡扣与转轴

面框自锁开关开合12次,无失灵现象;面板开合10次无扣位及转轴发白、裂烂现象。

4.1.6海绵(绒布)、泡沫粘贴

4.1.6.1海绵(绒布)粘贴牢固(不得使用水性胶),不得有变形、翘起、破损、松脱、及粘贴不到位等缺陷。

海绵(绒布)的材质、颜色和粘贴位置符合图纸、封样件要求。

4.1.6.2泡沫粘贴牢固,不得有变形、翘起、破损、松脱及粘贴不到位等缺陷,粘贴位置符合图纸或封样件要求。

4.2透明注塑件外观质量

4.2.1颜色

以标准色板或样板为标准进行检验。

色差符合标准色板上下限范围要求。

4.2.2表面光洁度

应达到样板表面光洁度的要求。

4.2.3透明度

不低于样板透明度,并且满足零部件设计要求。

4.2.4外观缺陷

除另有规定(标准)或双方约定外,透明注塑件允许存在以下的外观缺陷。

a)流痕:

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b)凹痕:

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c)晶(黑)点:

微小(≤0.5mm),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d)杂点:

杂点(≤0.5mm),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e)机械损伤:

每件(部件)允许出现划痕二条,划痕长度≤3mm,且不在零件的主要位置。

f)顶白:

允许在零件次要位置由正视可见不明显的顶白,(塑料件的应力集中产生的)允许顶白长度≤10mm。

g)长条状缺陷:

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4.3非透明注塑件的外观质量

4.3.1零部件颜色要求

所有注塑件颜色应符合标准色板,与标准色板比较,允许色差值ΔE≤1.0。

4.3.2整机装配后颜色要求

4.3.2.1分体落地式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前壳板、出风框、横栅格(导风条)、进风格栅。

a)额定制冷量≤6500W的分体落地式室内机:

C1型要求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0;其它机型要求色差ΔE≤0.8,额定制冷量>6500W的分体落地式室内机:

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0。

4.3.2.2分体挂壁式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底盘、面板、面框、导风条。

a)内销机面板、面框、导风条相对色差ΔE≤1.0;出口机面板、面框、导风条相对色差ΔE≤0.8

b)对于安装在面板、面框、导风条及底盘上的塑料零部件,如需配色内销机则要求与主体件相对色差ΔE≤1.1;出口机则要求与主体件相对色差ΔE≤1.0。

b)对于不同厂家或不同原材料生产的注塑件,需配套使用时的相对色差ΔE≤1.1。

4.3.2.3窗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2。

如:

KC-25/EY面板与操作盖板。

4.3.2.4移动式空调、除湿机的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1。

如:

移动空调的左壳,右壳。

4.3.2.5嵌入式空调器、MDV产品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0。

4.3.3光洁度

光洁面、磨砂面、亚光面的表面光洁度应符合样板或封样件要求。

4.3.4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

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要求按表1的规定。

表1非透明注塑件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

零件类别缺陷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第一类:

长条状缺陷(包括:

长条收缩痕、气纹、色纹、银纹、顶白等。

不允许存在明显可见的该类缺陷。

各卡扣、螺钉柱等连接部位和四周转角处不允许存在顶白(发白)。

1.允许存在不明显的熔接痕,其长度不超过20mm;2.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的气纹和明显的长条状收缩痕、色纹、顶白等。

3.各卡扣、螺钉柱等连接部位和四周转角处不允许存在明显顶白(发白)。

1.不允许存在严重的熔接痕(有明显手感);2.气纹收缩痕的长度不超过50mm。

3.收缩痕的深度不影响其性能与使用,允许轻微顶白(顶白≤4mm×4mm)。

4.各卡扣、螺钉柱等连接部位和四周转角处不允许存在明显顶白(发白)。

第二类:

点状缺陷(黑点、亮点、气泡、点状收缩痕等。

1.每两点点状缺陷间的距离≥100mm。

2.点状收缩痕应不明显,且不能在产品的可见表面出现。

3.黑点、亮点直线距离≤500mm;分散的直径≤0.5Ф≤0.9mm的点状缺陷,其数量不得超过二个。

4.黑点、亮点两点之间距离≤200mm的直径Φ≤0.5mm的点状缺陷,其数量不得超过三点。

5.黑点、亮点两点之间距离≥200mm,分散的直径Φ≤0.5mm的点状缺陷,其数量不得超过五点。

1.黑点、亮点的直径Φ≤1.0mm,且每件点状缺陷总点数不得超过三点。

2.每两点间距≥120mm。

3.允许存在轻微点状收缩(及手模有轻微手感)。

1.黑点、亮点直径Φ≤2mm,且每件点状缺陷的总点数不得超过五点。

2.不得存在严重点收缩(长度≤50mm。

表1(完)

零件类别缺陷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第三类:

机械损伤(划痕、擦伤、拉伤等。

不允许存在轻微的机械损伤。

每件产品上轻微的机械损伤不多于三条,其长度≤20mm,间距≥250mm。

每件产品上轻微的机械损伤不多于五条,其长度≤30mm,间距≥250mm。

第四类:

弯曲变形

变形量以不影响装配、使用性能及外观为标准,若有异议时与样板进行比较。

第五类:

应力微裂纹

表面(拐角)应无明显的应力微裂纹(应在自然光(光源充足)的条件下目测)。

注1:

不明显收缩痕:

是指用手摸收缩处无明显凹凸感且在垂直于工件表面顺光目测时不明显。

注2:

轻微机械损伤:

是指目测时可以明显看见。

注3:

表1所注的缺陷为单体组件如:

底盘组件、面板面框组件、出风框(导风条)组件。

注4:

对不易判定的外观缺陷(不影响使用性能)可采用封样件的形式进行判定。

4.4结构尺寸

应符合样件或图纸技术要求,未注圆角不得小于R3mm。

4.5阻燃性要求

有阻燃性性要求的塑料零部件其阻燃性等级应符合相应技术条件要求。

5检验方法说明

色差值以色差仪的测量值为准。

(精度±0.1)。

各类注塑件的检验要求,主要针对产品的外观正面(如分体室内机面板的正面等)。

背面及其它表面的外观质量可适当降低,但应以不影响产品外观、装配及使用性能为原则。

5.1透明注塑件

零件颜色要求在自然光下(不允许在阳光直射下及鲜艳颜色的背景下)与标准色板或样板进行比较;表面光洁度和透明度检验可在同一光源下与标准色板或样板比较;对允许存在的缺陷检验时,要求肉眼距离零件表面200mm处顺光进行。

5.2非透明注塑件

外观质量目视检验时应光源充足,必须垂直于工件表面且顺光检测,产品与眼睛垂直距离为400mm。

6检验规则

本规则的检验适用于注塑件的进货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时对注塑件的检验。

6.1进货检验

进货检验为每批进行检验。

进货检验的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质量特性、不合格(缺陷)程度描述、不合格(缺陷)类别、编码、抽样方案、缺陷代号按表2规定,其中检验项目为表2中的序号1~18项。

注:

抽样判定一栏仅适用于进货检验。

6.2对新确认厂家首批物料使用时,需要按照检验标准进行进货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

6.3对停止供货一年以上,又重新供货的企业,其产品首批使用时也必需按照检验标准进行进货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

6.4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质量特性、不合格(缺陷)程度描述、不合格(缺陷)类别、缺陷代号、编码、抽样方案按表2规定,其中检验项目为表2中的序号3、6、7、8、9、10、11、12、14、15、16、17、18项。

抽样判定按成品有关规定执行。

表2进货检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要求、不合格(缺陷)分类及编码

检验项目属性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

质量特性

不合格(缺陷)程度描述

不合格(缺陷)类别

不合格(缺陷)编码

抽样方案

代号

类别

1

标志

1

标志

7.1

目测

C

标志欠缺或内容与图样不符

B

B101

QJ/MK01.003(I)

标志印刷模糊或无法辨认

B

B102

标志印刷模糊难以辨认

C

C103

标志印刷模糊但可以辨认

D

D104

QJ/MK01.003(I)

2

包装

2

包装

7.2

目测

B

无防挤压、刮擦及相互磕碰等措施

B

B201

防挤压、刮擦及相互磕碰等措施不符合规定

C

C202

3

一般要求

3

文字图案

4.1.1

目测

C

内容不符或无法辨认,有明显花、刮花等缺陷

B

B301

QJ/MK01.003(I)

较难辨认,有轻微花、刮花等缺陷

C

C302

4

熔接痕

4.1.2

D

有明显的熔接痕出现

D

D303

5

凹缺

4.1.3

D

对装配、结构及外观产生严重影响

B

QJ/MK01.003(I)

对装配、结构及外观产生一般影响

C

对装配、结构及外观产生轻微影响

D

6

飞边

4.1.4

D

对装配、结构及外观产生严重影响

B

B304

对装配、结构及外观产生一般影响

C

C305

对装配、结构及外观产生轻微影响

D

D306

7

装配质量

4.1.5

B

注塑组件装配错误或无法装配

B

B307

(10;0,1)

注塑组件配合部位有卡死、松脱、裂烂及传动异声等缺陷

C

C308

注塑组件装配不灵活或间隙不均匀

D

D309

8

自锁

4.1.6

B

自锁开关失灵

B

B310

QJ/MK01.003(I)

9

海绵(泡沫)粘贴

4.1.7

C

海绵(泡沫)粘贴不牢固或变形、翘起、破损、松脱、烂等缺陷极严重、严重

B

B311

变形、翘起、破损、松脱、烂等缺陷一般

C

C312

变形、翘起、破损、松脱、烂等缺陷轻微、极轻微

D

D313

4

透明注塑件外观

10

颜色

4.2.1

5.1

C

颜色与标准色板或样板严重不符合

B

B401

QJ/MK01.003(I)

颜色与标准色板或样板一般不符合

C

C402

颜色与标准色板或样板轻微不符合

D

D403

11

表面光洁度

4.2.2

C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严重不符合

B

B404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一般不符合

C

C405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轻微不符合

D

D406

表2(完)

检验项目属性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

质量特性

不合格(缺陷)程度描述

不合格(缺陷)类别

不合格(缺陷)编码

抽样方案

代号

类别

4

透明注塑件外观

12

透明度

4.2.3

5.1

C

与样板透明度比较偏差较大

B

B407

QJ/MK01.003(I)

与样板透明度比较偏差一般

C

C408

与样板透明度比较偏差较小

D

D409

13

外观缺陷

4.2.4

C

外观缺陷与规定要求严重不符

B

B410

外观缺陷与规定要求一般不符

C

C411

外观缺陷与规定要求轻微不符

D

D412

5

非透明注塑件外观

14

零部件颜色

4.3.1

5.2

C

与标准色板相比色差偏差较大

B

B501

QJ/MK01.003(I)

与标准色板相比色差偏差一般

C

C502

与标准色板相比色差偏差微小

D

D503

15

整机装配后色差

4.3.2

C

任意两个主要零部件的相对色差严重不符合规定

B

B504

任意两个主要零部件的相对色差一般不符合规定

C

C505

任意两个主要零部件的相对色差轻微不符合规定

D

D506

16

光洁度

4.3.3

C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严重不符合

B

B507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一般不符合

C

C508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轻微不符合

D

D509

17

外观缺陷

长条状缺陷

4.3.4

C

有明显可见长条收缩痕、气纹、色纹、银纹或顶白

C

C510

有明显的长条状收缩痕、熔接痕、色纹、顶白或长度大于15mm的气纹

C

C511

有严重的熔接痕、顶白或气纹收缩痕大于50mm,或收缩痕的深度影响性能与使用

C

C512

点状缺陷

C

不符合规定要求

C

C513

机械损伤

C

有明显的划伤、拉伤或擦伤等

C

C514

不符合规定要求

C

C515

划伤、擦伤或拉伤等严重

C

C516

弯曲变形

C

严重变形,影响装配及使用

C

C517

一般变形

C

C518

6

结构尺寸

18

结构尺寸

4.4

量测

C

结构尺寸严重超差

B

B601

(5;0,1)

结构尺寸一般超差

C

C602

结构尺寸轻微超差

D

D603

7

阻燃性

19

阻燃性

4.5

阻燃试验

B

阻燃性不符合规定要求

B

B701

(2;0,1)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注塑件包装应附有合格证,并标示出注塑件的名称、型号、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名称及生产批号。

注塑件的包装图示标志及储运标志按GB191的规定执行。

7.2包装

供应商应按照用户的要求对注塑件进行包装,注塑件包装应采取可靠的防挤压及刮擦等措施。

多件产品同箱时,应有良好的防相互磕碰等措施。

7.3运输

应避免注塑件在运输的过程中,直接受雨、雪、暴晒和各种污染的影响。

装卸时应避免用力过大,应轻拿轻放,在运输中塑料组件周转箱的码放不允许超过4层,不得使用有损产品质量的工具。

7.4贮存

注塑件应在常温下贮存,远离热源,避免日光直射。

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短期露天存放必须有良好的苫、垫等防护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顺德工厂工程部提出

本标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化部归口

本标准顺德工厂工程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廖瑞年、危峰、杨杰、白伟强。

本标准于2003年5月第1次修订,修订人:

孙小龙、费应成、徐巍、杨杰本标准于2004年4月第2次修订,修订人:

孙小龙、徐巍、刘海本标准于2004年12月第3次修订,修订人:

黄新彬、洪劲松等第二次修订说明:

根据塑料件大部分材料改为HIPS的具体情况,结合模具使用过程中塑料件外观存在的问题,对熔接痕、顶白、划伤、飞边、黑点等注塑缺陷标准进行了修订的。

原标准对部件中的海绵件的粘贴进行了规定,但对泡沫件、绒布类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按照封样件进行检验,本次修订增加了泡沫件、绒布等粘贴件的粘贴要求。

调整塑料件装配间隙及注塑圆角(防止应力集中造成的塑料件开裂)。

强调塑料件的码放层数,防止搬运造成塑料件的破损。

多种新品美的商标由丝印图案改为金属商标,增加金属商标的装配及检验。

根据已放入了塑料件装配要求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名称由《注塑件通用技术条件》修订为《注塑件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孙小龙

2004年4月28日2004年12月修订说明:

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对装配质量进行更加详细的描述并重新规定了间隙大小;对于抽样方案也略做了一些调整;对于外观等检验使其更合理。

黄新彬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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