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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三条建设市场信用包括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

企业信用是指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检验机构、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是指从事相关工程业务的各类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第四条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包括企业和个人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采用加分与扣分的方式体现。

良好行为记录指企业和个人获得经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可的优良工程业绩和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正式发布的各类表彰奖励、大型检查中所受通报表扬,由市建委统一记录,各级主管部门、企业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建委。

不良行为记录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形成记录档案。

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记录不影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全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综合管理、各类信用记录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确认、汇总、公示和发布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上报的信用记录。

未经市建委审查并在“威海建设信息网”发布的信用记录无效。

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受市建委授权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市建委工程建设科并将工作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所辖工程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上报市建委工程建设科。

第六条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数据根据《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计算产生,各主管部门在将信用记录及相关资料报市建委的同时,做好原始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 各市、区,各有关业务工作中涉及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奖扣分的规定,必须提前报市建委工程建设科审查备案。

第八条 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在建设市场监管工作中综合运用,作为从事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及执(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个人信用档案记入其执业手册。

凡是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优先参加各类奖励评比。

连续2年无不良行为记录且良好行为记录5分以上的企业可被评为“威海市诚信建设企业”,可根据情况免予实施工程担保及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个人1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市场行为得分记入投标得分。

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分数与良好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兑除达-10分以上者,停止其3个月招投标资格,1年内不予批准资质(资格)升级;对2年内不良行为记录与良好记录总分兑除达-15分及以上者,资质(资格)年检定为不合格,降低资质(资格)等级,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升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外地企业则清出威海市建设市场。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分程序为:

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时,向当事人提出问题及扣分理由,填写“威海市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或作好笔录,然后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市建委将对有关意见、建议、检举、投诉,认真进行研究,对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恶意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企业信用部分)

2、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个人信用部分)

3、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

附件1:

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

(企业信用部分)

1.1通用标准

1.1.1不良行为扣分

1.1.1.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扣5-10分。

1.1.1.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扣5-10分。

1.1.1.3伪造或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获奖证书和年检记录的,扣5-10分。

1.1.1.4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扣5-10分。

1.1.1.5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扣5-10分。

1.1.1.6不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费用,以及违规收取费用的,扣3-5分。

1.1.1.7外地进威企业未办理进威备案手续,擅自承揽工程的,扣5分。

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的,视情况加扣1-5分。

办理了进威备案手续的企业,未及时到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备案而承揽工程的,扣3分。

1.1.1.8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扣5分。

1.1.1.9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扣3-5分。

本项1-9条由各资质主管部门负责。

1.1.1.10招标投标时,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串通降低或抬高取费,或者投标单位自行及相互串通恶意报价,中标后不按规定签定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的,各责任单位均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1.1.1.11服务或提供产品质量差,未有效履行投标承诺的,扣2-5分。

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加扣1-10分。

1.1.1.12报名后又擅自退出不参加投标的,扣1分。

1.1.1.13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评标现场的,扣5-10分。

本项10-13条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1.1.1.14违反《威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扣1-5分。

1.1.1.15本办法未包括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由主管部门酌情扣1-10分。

本办法虽有规定,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酌情加扣分。

1.1.2良好行为记录加分

1.1.2.1工程获得“市优良工程”的,加0.5分;获得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的,加3分;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加5分。

获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加0.3分;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加1分;获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加1.5分。

1.1.2.2获得经市建委认可的荣誉称号,分级加分。

各市、区建设局及市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荣誉,加0.5分;市建委及以上,加1分。

1.1.2.3在市建委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加1分。

1.2专用标准

1.2.1建设单位

1.2.1.1未按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扣3分。

1.2.1.2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扣3分。

1.2.1.3擅自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扣5分。

1.2.1.4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扣2分。

1.2.1.5房屋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并未及时改正的,扣3分。

1.2.1.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广告宣传或虽经批准但广告宣传有夸大或虚假现象的,扣1分。

1.2.1.7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扣1分。

1.2.1.8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房屋的,扣2分。

1.2.1.9不及时协助买房人办理产权转移的,扣2分。

1.2.1.10签订合同后房屋设计有改变而未通知买受人、引起纠纷的,扣2分。

1.2.1.11签订预售合同不及时备案的,扣1分。

1.2.1.12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扣2分。

1.2.1.13不及时报送相关统计年报、半年报的,扣1分。

本项1-13条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

1.2.1.1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扣5分。

1.2.1.15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扣5分。

1.2.1.1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扣5分。

1.2.1.17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扣3分。

1.2.1.18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扣5分。

1.2.1.19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的,扣5分。

1.2.1.20少批多建的,扣5分。

1.2.1.21不按规定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或串通承包单位撤消保函的,扣2分。

1.2.1.22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扣2分。

1.2.1.23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规定次序办理或不办有关建设手续的,扣1-5分。

本项14-23条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1.2.1.24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建设的,扣5分。

1.2.1.25拒不执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的,扣1-3分。

1.2.1.26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扣5分。

1.2.1.27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未依法及时解决的,扣3分。

不服从主管部门协调决议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加扣2-7分。

1.2.1.28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扣3-5分。

1.2.1.29擅自变更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未经原图纸审查机构重新审核批准的,扣3-5分。

1.2.1.3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扣3-5分,隐瞒不报的,加扣2分。

本项24-30条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2.1.31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建设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扣5分。

1.2.1.32经认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扣3-10分。

1.2.1.3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扣3-5分,隐瞒不报的,加扣2分。

本项31-33条由建管部门负责。

1.2.1.34在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时,不按规定通过招标发包并按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肢解工程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扣5分。

1.2.1.35不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及工程结算的,扣3-5分。

1.2.1.36索贿、受贿,以及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的,扣3分。

1.2.1.37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取费、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资金不到位要求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的,扣3-5分。

1.2.1.38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扣2分。

1.2.1.39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扣3分。

1.2.1.4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扣3-5分。

1.2.1.4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少于3日的,视情况扣1-3分。

1.2.1.42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扣5分。

1.2.1.4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扣5分。

1.2.1.4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扣5分。

1.2.1.45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扣5分。

1.2.1.46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扣3分。

1.2.1.4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扣5分。

1.2.1.48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扣5分。

1.2.1.49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扣2-5分。

1.2.1.50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扣2-5分。

1.2.1.5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扣5分。

本项34-51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

1.2.1.52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不到位,引发居民投诉或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3分。

情节恶劣或未及时解决引发矛盾升级的,加扣2-7分。

本项52条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2.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2.2.1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扣5-10分。

1.2.2.2勘察设计文件经专业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扣5分;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扣2分;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扣1-2分。

1.2.2.3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

1.2.2.4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而擅自交付使用的,或擅自采用未经法定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的,扣4分。

1.2.2.5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定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扣4分。

1.2.2.6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未按规定审定的,扣3分。

1.2.2.7工程勘察单位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

1.2.2.8设计单位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的,扣4分。

1.2.2.9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扣3分。

1.2.2.10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的,扣4分。

1.2.2.11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的,扣2分。

1.2.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实施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的,扣2-5分。

本项1-12条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

1.2.2.13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扣2分。

1.2.2.14工程勘察报告不准确,提供的场地技术资料经核实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扣3分。

1.2.2.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扣2分。

1.2.2.16设计单位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扣4分。

本项13-16条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记录。

1.2.2.17勘察、设计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承揽按规定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的,扣5分。

1.2.2.18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扣3-5分。

本项17-18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

1.2.3施工企业

1.2.3.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扣3分。

1.2.3.2不按规定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或与建设单位串通撤消保函的,扣2分。

本项1-2条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1.2.3.3项目经理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扣3分。

1.2.3.4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的,扣3-5分。

1.2.3.5企业报审工程量或工程结算值不真实,经审查超过实际10%以上的,扣2-5分。

本项3-5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

1.2.3.6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不全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2.3.7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2.3.8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的,扣1分。

1.2.3.9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扣2分。

1.2.3.10提供或使用不合格的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扣2分。

1.2.3.11发生一起四级以下工程安全事故的,扣3分。

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安全事故的,扣5分。

恶性事故酌情加扣分。

1.2.3.12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扣2分。

情节较严重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视情况加扣1-8分。

1.2.3.1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扣3分。

1.2.3.14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扣1分。

1.2.3.1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扣1分。

1.2.3.16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扣1分。

1.2.3.1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扣1分。

1.2.3.18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扣1分。

1.2.3.19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扣1分。

1.2.3.2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扣1分。

1.2.3.2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扣1分。

1.2.3.2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扣1分。

1.2.3.2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扣3分。

1.2.3.2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扣1分。

1.2.3.2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扣1分。

1.2.3.2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扣1分。

1.2.3.2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扣2分。

1.2.3.28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及时到位,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及时到位的,扣2分。

1.2.3.29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未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扣2分。

1.2.3.30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扣3-10分。

本项6-30条由建管部门负责(市政施工和园林绿化企业由城建管理部门负责)。

1.2.3.31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扣2分。

1.2.3.32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管理资料不健全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2.3.33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及时履行法定保修义务,不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投诉的,扣2-5分。

1.2.3.34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隐患的,扣2分。

1.2.3.35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扣3分。

1.2.3.3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损害,或不执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扣3分。

严重抵制主管部门管理的,可视情况加扣1-7分。

1.2.3.37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扣1分。

1.2.3.38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该通知未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或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扣2分。

1.2.3.39总承包施工单位未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管理的,扣2分。

1.2.3.40施工单位对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技术资料不收集、整理不及时不按规范规程要求的,扣2分。

本项31-40条由质量监督(定额)管理部门负责。

1.2.4建设监理企业

1.2.4.1对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未有效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2分。

1.2.4.2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2分。

1.2.4.3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扣3分。

1.2.4.4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扣2分。

  1.2.4.5监理企业不按规定承揽工程的,扣3分。

本项1-5条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

1.2.4.6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且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扣3分;擅自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监理人员且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发现1人扣1分。

1.2.4.7对于发现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而未制止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扣2分。

1.2.4.8提报的企业业绩或总监业绩证明不真实的,扣1-3分。

1.2.4.9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的,扣4分。

1.2.4.10参加招投标时提供的监理人员仅在该企业注册,但实际关系不属于该企业的,扣3分。

1.2.4.11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招标而实际上未进行招标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扣3分。

1.2.4.12施工企业报审主管部门工程结算值不真实,经审查超过实际5%以上而监理企业未发现的,扣2-5分。

本项6-12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

1.2.4.13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的,扣1分。

1.2.4.14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扣3分。

1.2.4.15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的,扣1分。

1.2.4.16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各类验收做出的结论不真实、不准确、手续不完善不合法的,扣1分。

1.2.4.17监理项目组未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未及时组织各类验收的,扣1分。

1.2.4.18监理机构未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未编制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以及未按编制内容的要求执行监理的;项目监理组未建立监理月报、监理规划和监理档案的,每有一项,扣0.5-1分。

1.2.4.19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到位的,扣2分。

1.2.4.20监理机构未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产生质量问题的,对该见证检验未进行见证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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