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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纪委通报

曲靖纪委通报2015

【篇一:

曲靖市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典型刑事案例】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9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通报了今年全市范围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和失信信用惩戒4起典型案例。

案例1:

龙口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摘要】

2009年期间,被告人金某与其经营的龙口市黄城某蛋糕店其员工安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判令某蛋糕店给付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839029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金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于2013年6月将其经营的某蛋糕店的名称变更为龙口市黄城某某蛋糕店,并将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变更为其亲属金某某。

申请执行人安某于2013年7月4日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4年8月27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五日。

释放后,被告人金某仍拒不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因被告人金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4年12月15日将案移交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于2014年12月18日对被告人金某依法传唤,被告人金某于2014年12月24日将赔偿款交于法院,后于2015年1月8日携带交款凭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5年7月28日,龙口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刑事被告人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是龙口市人民法院近年来首例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典型意义】

被告人金某采取转移其名下财产的手段,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2:

新举措让老板不再“逍遥”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13日,王某诉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进入了执行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莱州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

然而,在其后的日子里,被执行人就象从人间消失了一样,电话不接,传票传唤不到,案件执行工作难以推进。

后经查实,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竟于2015年9月21日,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

2015年11月,最高法院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规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也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按照此规定,莱州法院执行人员立即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几天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接了一单生意,在出差乘飞机时因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航空公司拒绝出售机票,“老板”傻了眼,眼看一单生意“瞎了”,“老板”厚着脸皮找到执行人员,承认了错误,积极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以往,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只局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失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无法通过最高院失信网进行限制。

近期,最高法院失信名单库录入内容中增加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实际上是把失信制度直接运用到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上,这对于推进企业法人履行判决义务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案例3:

惩戒让他们不再“任性”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法院

执行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典型案例】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初某、王某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标的额共3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只履行了40000元。

执行过程中,该院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各一套,但因系生活需要暂时无法处分。

该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两被执行人均在烟台打工,处处不便,经反复考虑,主动联系执行人员,于2015年11月3日给付了18万余元,申请人放弃了余额追索。

【典型意义】

通过最显眼的方式将老赖曝光于阳光下,对他们的信用、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等进行全方位挤压,让其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最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脚下无路。

这是老赖们主动履行的原因,也是曝光制度的意义所在。

案例4:

失信显些毁了出国梦

执行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于某、刘某诉被告尹某、尹某某(被告尹某之父)、刘某(被告尹某之母)财产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由于被告尹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尹某某、刘某承担赔偿原告损失15668元。

判决生效后,尹某某与刘某均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原告于某、刘某于2009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尹某、尹某某常年居住在外地,法院虽多次传唤,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后,龙口法院将被执行人尹某及其父母尹某某、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录入到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近期,被执行人尹某计划出国留学,各项留学手续业已办理完毕,正当准备购买机票时,却被告知因其本人及父母被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航空部门拒绝出售机票,出国计划随之泡汤。

至此,被执行人尹某及其父母尹某某、刘某认识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后果。

尹某某、刘某来到龙口法院,承认错误并主动联系申请人于某、刘某,履行了拖延近五年的债务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龙口法院鉴于三被执行人能主动向法院承认错误并履行义务,又考虑到被执行人尹某未来的个人发展,在对其进行警告与训诫的基础上,要求被执行人写下了具结悔过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法院反复告知劝说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但亲身经历拒不履行的后果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

这足以显示当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强大震慑力。

【篇二:

2015曲靖事业单位公告】

曲靖市2015年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人员公告(含计划表)

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15〕31号)、《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曲人社〔2011〕55号)、《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曲人社〔2013〕56号)、《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曲人社〔2015〕49号)、《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曲人社〔2015〕5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曲靖市2015年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二、招聘公告及计划

(一)2015年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人员共801人,其中市属事业单位117人、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684人(麒麟区151人、沾益县32人、宣威市63人、马龙县59人、富源县78人、陆良县93人、师宗县26人、罗平县85人、会泽县97人)。

(三)招聘岗位人数与有效报名人数须达到1:

3的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1:

3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或按比例缩减该岗位招聘人数。

特殊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招聘须经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放宽开考比例。

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7年6月3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0年6月3日及以后出生)。

具有中职及其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6月3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副高职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0年6月3日及以后出生);曲靖市特别需要、具有副高职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1965年6月3日及以后出生);

5.曲靖市外生源或户籍的考生必须是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曲靖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可以放宽到大专学历),招聘设有专科、中专学历的岗位仅限曲靖市户籍或生源考生报考;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具有正高职职称任职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经市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可免笔试进行招聘。

但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报考本科及其以下学历的岗位,或具有正高职职称任职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非正高职的岗位时必须参加笔试;

8.2015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9.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形如下: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曾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中受禁考处罚尚在禁考时限内的人员;

4.在读的非2015年及以前毕业的应(往)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8.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5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9.现役军人;

10.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曲靖市2015年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人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

2015年6月3日0:

00—6月7日24:

00

(二)报名程序:

网上报名流程:

登陆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姓名和身份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管理系统→阅读并同意考生诚信承诺→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确定报考岗位→上传近期清晰免冠电子照片→提交审核→网上交费→查看交费确认信息→网上打印准考证。

1.登录报名系统。

考生首次登录时,使用姓名、身份证号和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000000”)作为登录凭证。

为确保信息安全,请登录后即时修改密码并牢记,以后登录时使用姓名、身份证号和新密码登录。

系统通过姓名和身份证号对考生进行标识,考生登录系统时,必须仔细核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准确性。

2.录入报名信息并提交审核。

提交报名信息主要包括填写个人信息、确定报考岗位、上传照片和提交审核四项操作:

⑴填写个人信息,必须按要求的格式如实录入或选择。

在填写所学专业时须详细写明《毕业证书》上所载的专业名称全称。

若报名信息与所持证件资料不相符合,则属填报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⑵确定报考岗位,要准确录入所报岗位的部门代码和岗位代码,并仔细查看确认信息,避免报错岗位。

⑷完成相应信息的录入和上传照片后,必须提交审核。

提交审核前,可先行查看报考该岗位报名资格机审情况,确定报考该岗位后,再进行提交审核。

只有审核通过后的报名信息才是有效信息,未提交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均为无效信息。

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对己通过审核及在人工审核期间的报名信息都不允许再修改;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修改个人信息或改报其他岗位。

考生在提交审核前,须仔细核对,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准确。

在报名期间,每天凌晨4:

00系统自动关断进行数据备份和维护,5:

00再次开通,在此时段内不可进行报名操作,其余时间均可报名。

3.报名资格审核。

报名资格审核只对考生提交的个人信息与招聘岗位的匹配性进行审核。

报名资格主要审核“学历要求”、“学位要求”、“学历性质条件”、“年龄条件”、“性别条件”、“招聘专业”、“就业状况”、“生源地条件”和“岗位所需其他条件”9个方面与考生提供的报名信息进行比对,确定其各项条件是否匹配。

提交审核后,电脑将列出9项机审结果,每项审核结果有三种:

通过、未通过和需人工审核。

9项审核全通过的,则机审结果为通过,可立即进行交费;若有1个及以上项目未通过的,则机审结果为未通过;若没有未通过项目,但有需人工审核项目的,由考生自主决定是否提交人工审核,若未提交人工审核,则该报名信息为无效信息。

提交人工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将在提交审核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人工审核,考生在提交审核后的第三天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如:

6月3日报名提交人工审核的考生,在6月5日查询审核结果。

根据网上报名工作程序,在报名结束前2日内报名的考生,若机审未通过而提交人工审核仍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如:

6月6日报名提交人工审核的考生,在6月8日查询审核结果,若审核未通过,由于当天报名己结束,因而就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因此,考生要注意把握好报名时间。

4.网上交费。

根据曲发改收费〔2008〕50号文件规定,报名考试费用为100元/人。

交费使用网上交费,不设现场交费点。

网上交费时间:

2015年6月3日0:

00—6月11日24:

00

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方能进行交费。

交费时,必须在报名系统中点击“网上交费”进入“易宝支付”系统,选择银行卡进行支付。

银行卡需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目前支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20余家银行网上支付,也可使用非本人银行卡支付。

交费完成后,交费信息将立即回传到报名系统中,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中查询交费确认信息,若10分钟后还未查到交费确认信息,可拨打易宝支付客服热线查询处理。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免除报名费:

(1)报考免笔试岗位的考生;

(2)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联系卡》及出具的证明;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考生,凭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残疾考生,凭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出具的证明;

(5)完全失去土地、且未就业的生活困难的考生,凭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完全失去土地证明。

办理时限:

(1)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人在6月3日至6月10日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到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2)报考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人在6月3日至6月9日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6月10日前将《曲靖市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免除报名费用汇总表》报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

报名结束两周内,无人报考或不符合开考条件的岗位在规定的网站公布。

对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开考,所交费用将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退还到考生交费账户。

因报考人员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曾在以往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受禁考处罚尚在禁考时限内的人员如通过报名,一律不予退费。

5.报名情况查询。

报名期间,报名信息系统提供截止前一天24:

00各岗位的有效报名人数,考生可通过报名网站或进入报名系统进行查询。

报名结束后,各岗位报名情况将在报名网站公布。

6.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由考生自行进入报名系统打印,时间为:

6月27日至7月4日。

无打印条件的,可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帮助打印。

五、笔试相关事宜

(一)笔试科目设置。

【篇三:

抓早抓小各地出重拳】

抓早抓小各地出重拳(案例点击)

《人民日报》(2015年12月03日11版)

开会睡大觉局长丢官帽

2015年11月,海南澄迈县纪委通报了该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蔡汝柏在县委、县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上公然睡觉、违反工作纪律、作风懈怠涣散一事。

蔡汝柏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旁白】

查处此事,有人认为这是矫枉过正,我认为不然。

此事并非个案,之前也曾对一些开会迟

到、缺席等轻微违纪情况进行过全县通报批评,不存在选择性执纪的问题。

对蔡汝柏违纪审查的是其不正确履行职责,会议期间在几次反复强调、多次提醒、“拉警报”的情况下该同志仍然不收敛,不警醒,作风懈怠,影响恶劣,是典型的顶风违纪行为,自当依规定予以处分、处理。

——海南澄迈县纪委书记王海坚

迟到10分钟责令作检讨

2015年10月,云南曲靖市麒麟区作风办组织督察组对区属单位进行上班纪律检查。

红十字会、农业局、残联等单位的7名干部职工因迟到被全区通报。

7人中,红十字会两名副主席因迟到10分钟,被区问责办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决定,相关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旁白】

开展督查的目的不是处理人,而是发现问题改进问题。

通过明察暗访、社会举报,严肃处理、公开通报,就是要形成震慑,打消干部的侥幸、观望心理。

今年以来,麒麟区作风办加大抽查频次,共开展明察暗访30余次,出动督查人员270余人次,督查单位380余家次。

通过这种多点位、高频次、全随机的督查模式,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促进干部作风转变。

——云南曲靖市麒麟区纪委副书记王理平

脱岗忙追星多人受处分

2015年4月17日下午,娱乐明星王某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大厅办理业务。

在此期间,该中心多名工作人员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工作区发生围观、拍照、索要签名等追星行为,并允许其他工作人员拍摄业务档案中王某的照片,随后被媒体曝光,造成了不良影响。

朝阳区纪委给予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主任范明悦党内警告处分,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分别给予该中心工作人员刘某等警告处分。

【旁白】

区内各单位要提高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迅速整改,举一反三,集中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区纪委监察局将对存在问题较多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必要时启动问责程序。

——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察局在通报中表示

下属收鸡蛋庭长被问责

2014年11月初,甘肃庆城县法院民二庭审判员魏鸿权在案件审理中收受原告委托代理人鸡蛋一箱、清油一壶,在调查中,魏鸿权将所收物品交回单位、退还当事人。

经研究,2015年4月,庆城县法院给予魏鸿权行政警告处分,并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民二庭庭长李广赟予以告诫约谈。

【旁白】

作风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必须防止“破窗效应”。

一个人出现轻微问题,如果不及时纠正,不仅这个人可能出现更严重的问题,也让有些人看到漏洞,各种违纪行为就会在麻木不仁的氛围中潜滋暗长。

而对一些偏小的违纪问题给予从严惩治,正是一种有效、合理的修补“破窗”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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