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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养老保险改革对我市的影响

浅析养老保险改革对我市的影响

  

[内容摘要]养老保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本文根据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养老保险的概念与内涵,结合宁波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就如何完善养老保险,坚持以人为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作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宁波市于1995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九五”期间的不断改革、深化和完善。

至2004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本文拟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市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当前改革工作的比较分析1、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现在:

一是覆盖范围已扩大到全市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截至2005年,全市已有家企业、万名在职职工和万名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原国有、集体企业及职工的参保率在98%以上。

二是所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建立了养老金年度调整机制,每年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给予一定的提高,替代率在60%以上。

三是强化了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养老金实行了收支两条线运行,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全额进入国家规定的财政专户。

社保机构管理费全额由财政拨付,不再从基金中提取,从制度上保证了养老基金的收缴率和安全性。

“九五”期间,宁波市的养老金收缴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有较大幅度增长。

2、改革企事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后的比较分析宁波市为了适应深化企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建立,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出台了甬政[1994]16号《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做出了决定,实行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者共同负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个人,都必须按统计口径计算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人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纳比例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已离退休人员不再缴费。

个人工资收人高于本市和各县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计缴,高于部分不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职工工资收人低于本市和各县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例缴。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在新的规定中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将他们的缴费比例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低于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

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3、改革企事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值得注意的问题目前,许多地方正积极开展企事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在此工作中尚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不容忽视:

、调整后对不同类型的职工影响不尽相同。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群分为三种一是“老人”,指养老制度改革之前已经退休的职工二是“中人”,指改革之前已经参加工作,但还没有退休的职工三是“新人”,指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由于这三类人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不同,此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他们的影响是不同的。

对于“老人”的养老金计发,目前采用的仍然是“老办法”,即按照他们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

由于“老人”本来就没有个人账户,他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与新制度无关,因此,此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几乎没有影响。

“中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的养老金采用“过渡性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那些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他们个人账户积累有限,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很多人而言,过渡性养老金甚至是其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因此,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这部分“中人”影响也微乎其微。

对于“新人”来说,由于他们的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来核发,所以个人帐户比例的降低肯定会使他们未来的养老金水平缩水。

而对于那些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而言,他们的境况和“新人”相近,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所占比重很小。

如果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由11%调整到8%,同样会使这部分“中人”未来的养老金缩水。

、在尚未解决历史欠帐的情况下,盲目改革会影响到各阶层的利益,尤其会损害新参保人员的利益。

我国于1997年8月颁布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统一方案,提出要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资金相结合;同时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照常发给养老金;显然,已经离退休人员是在“无付出”的情况下享受养老待遇,这就是我们的历史欠帐。

如果历史欠帐不解决,统筹资金就必然被用来发放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新参保的年轻一代就无可奈何地成了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主体,下一代养上一代的代际拆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社会统筹帐户成了没有积累的“空账”,这样的结果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参保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效率。

二、当前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城市化进程,人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人口老龄化等形势下,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需要我们去克服。

这些困难,归纳起来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随着宁波市人口发展步入“低出生率、低死亡率”的模式,“十五”期间首先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

目前宁波市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万人,占总人口的14%。

人口老龄化必然加重社会和家庭的负担,首先是养老问题,我们现在对老龄化问题提倡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办法。

但是,从单个家庭模式来看,现在的称为“小皇帝”的独生子女到那时是面临6~8个老人的“小奴隶”,一个家庭根本无法承担起养老的压力。

社会养老必须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关注。

因此说,“十五”期间是缓解宁波市乃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必须重视老年公寓、老年病医院、老年活动场所的开发与建设,不然的话,我们没有更多的精力来进行现代化建设。

2、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覆盖面小2004年末全市总人口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总人数为万人,保险的覆盖面仅为%。

从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来看,目前尚有23万人员未实行社会保险。

就养老保险分析,农村应保对象240万,实际参保人数为82万,参保率为%,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为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总数的%。

保障的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宁波市城乡居民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为主体,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障尚未形成体系。

由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对当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使部分城乡群众不能享受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尤其是在失去工作能力或遭受疾病风险时,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流动;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社保基金面临支付缺口的风险增加近几年,宁波市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养老、失业、工伤等基本保险制度。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模式,从制度和机制上进行了创新。

但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是现收现付制,存在着很大的基金赤字风险,主要原因是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基本上没有积累,需从在职职工的缴费中开支,制度实施后部分职工的工龄“视同缴费率限”带来的巨额基金缺口,实际上形成了“一代”吃“一代”代代是空账的空账运行。

从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看,1998年当年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今年当年收支已出现首次亏损,个别县已出现收支总赤字。

表明养老保险代间转移支付的现象难以消除。

而且在“十五”期间及后期表现将更加突出。

据市本级测算分析,2010~2020年,这期间在职职工人数处于徘徊状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退休人数继续快速增长,到2020年在职人数与退休人数比为∶1,同时,基金当年收支差由-亿元上升到-亿元。

即使动用历年结余,只能维持到2014年,2015年收支缺口为4亿元,2021年收支缺口将达亿元。

4、此次调整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表面上看,这次调整好像只对一部分“中人”和“新人”的不利影响较大,但关键是这部分人正是当前和未来中国养老金个人帐户最主要承担者。

这样考虑的话,也就意味着这次调整是以牺牲公平原则为代价的,相当于变相地把国家本应该承担的义务转嫁到了个人头上。

因为,单位缴费不再划入,由职工个人全部买单,即使就按个人缴费8%这个封顶比例计算,这也意味着个人养老金账户变相损失了个人缴费工资总额3%这部分;况且,在目前全国不少地区,由于企业职工收入微薄,实际上个人缴费比例远未达到8%,其中企业负担了个人账户中的一大部分。

新政实施的话,这部分个人账户的变相损失也就更多。

这意味着,因为政策的原因,现有职工再次成了社会转型成本的买单者,他们的福利被变相剥夺,因为养老账户空转并不是他们的错。

做实个人账户这点没错,问题是如何补上这个窟窿。

牺牲现有大部分职工的福利,以满足另外一部分人,这肯定说不过去。

即便这项制度强制实施了,由于今后职工个人养老账户总额会实际减少,其退休后所领到的养老金也会相应缩水,结果现有退休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勉强解决了,但下一代或下几代的养老问题同样会很突出。

再说,目前相当多职工由于收入不高,并不太愿意参加社保,如果个人账户改由职工本人全部负担,他们可能更不舍得缴这个8%了,这样社保也就失去了其应有本义。

当然,对于现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民众来说,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做出了牺牲之后,个人账户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自己的钱是否不再继续被旧制度挪用?

而如果没有这种保障,新旧两种制度只能两败俱伤!

三、当前应采取的措施1、积极推进改革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覆盖到全市城镇各类所有制的企业。

在巩固原有参保对象的基础上,重点要突破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参保问题,到“十五”末,力争达到城镇符合范围的各类劳动者参保率在95%以上,以缓解2000年以后退休高峰期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压力。

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要着眼于大局和整体的利益,在各县统筹的基础上,逐步采取有力措施,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调剂基金管理的要求,实现全大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

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养老金的清欠力度,做好被挪用资金的清理工作,按每年完成20%的目标,五年内全部完成清理工作。

同时要防止现有基金的挪用和流失。

保证现有基金的规范运作。

实行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依法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在政策上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以适应不同收入层次的人群对于养老保险的不同需要。

2、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历史欠帐历史欠帐规模过大已成为影响养老基金积累效率、危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安全的首要因素,必须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予以解决。

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⑴、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

提留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将变现所得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把此举与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相结合。

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补偿养老保险基金。

⑶、调整股权结构。

选择一些竞争性行业,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这样一方面可取得一定量的资金用来补偿养老基金,另一方面又符合国有经济逐步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改革方向。

⑷、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在建立新税种时,规定从中划出一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⑸、在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方,规定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所得的一部分要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3、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目标是实现基金的部分积累,也就是说,统筹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职工个人未来养老。

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养老保险没有资金积累,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

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也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要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须做实个人账户。

 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峰的到来,必须及早进行基金准备,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届时如果仅靠当期征缴和财政补助将难以为继。

 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

参保人员因个人账户没有做实,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受到影响,制约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完全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人员流动。

4、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多缴就能够多得。

在老办法下,还有少数人缴费满15年后就不愿缴费了。

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员实际情况。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

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予以改变。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这样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林义《社会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李绍光《养老金制度与资本市场》中国发展出版社朱青《养老金制度的经济分析与运作分析》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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