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南京邮电学院医疗经费管理改革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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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南京邮电学院医疗经费管理改革试行办法

(管理制度)南京邮电学院医疗经费

管理改革试行办法

南京邮电学院医疗经费管理改革试行办法

为了进壹步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

保证全院师生员工及统筹医疗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公费医疗经费的超支现象。

依据上级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现将公费医疗改革试行办法重新修订如下:

壹、基本原则

(壹)、合理医疗、用药,节约开支,堵塞漏洞,保障基本医疗。

(二)、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二、适用范围

(壹)、教职工:

系指本院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待聘、外单位借、调人员除外)。

(二)、离、退休人员:

系指本院离、退休人员

(三)、学生:

系指本院各类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定向培养生、成教生、培训生

除外)。

(四)、统筹医疗子女:

系指本院事业编制教职工的0-18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的独生子女和0-18周岁的计划内非独生子女中指定的壹个子女。

三、就诊规定

(壹)、本市就诊

1、门诊:

各类人员患病首先应于本院门诊部就诊。

门诊壹律凭本人医疗证和病历就诊,未带医疗证和病历者应自费就诊。

2、急诊:

各类人员符合急诊条件,需就近于本市医院急诊,可视为经批准转诊。

但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双处方第二联、发票等手续齐全者,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报销。

复诊者须回学院门诊部。

急诊时立即转为住院治疗(含抢救)者,应委托他人于2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回本院门诊部办理转诊和住院的审批手续。

3、转诊:

各类人员必须经院门诊部医生批准且签发转诊单(或签字)后,方可到院外本市挂钩医院(本市挂钩医院:

省人民医院、铁道医学院附属医院、鼓楼医院、省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儿童医院、脑科医院、胸科医院、省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皮肤研究所、妇产科医院、南医大附属第二医院以及口腔医院。

白下路的离、退休人员可就近挂钩到:

454医院、红十字医院)就诊。

挂钩医院不能医治的特殊疑难病症,由该医院出具证明,再经院门诊部主任批准后方可转至市内非挂钩医院治疗,治疗费按规定报销。

4、住院:

各类人员需住院治疗者,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可到指定的挂钩医

院住院治疗;因病况需要到非挂钩医院住院治疗者,须经门诊部主任审核,且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市内非挂钩医院住院治疗,且办理转住院手续。

其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按规定报销。

(二)、外地就诊:

1、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之上)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经院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可于当地确定壹所街道、乡(镇)之上医院就诊且于病历上注明的医疗单位,医疗费报销可按挂钩医院规定执行。

2、需转外省市治疗者,必须持本省、市级医院病情诊断、转院证明,经院门诊部主任审核,报院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或主管院长批准,其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3、教职工因公出差或寒暑假去外地探亲时患病(患慢性病除外),可于当地街道、乡(镇)之上医院就诊,凭本人所于单位的出差证明、病历、急诊证明、发

票及双处方的壹联或住院费用明细表,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按挂钩医院规定报销医疗费

(三)、医疗费报销办法

1、医疗费(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和手术费等)报销,必须按照《江

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详见南京邮电学院公费医疗手册)报销。

2、教职工、统筹医疗子女的自付比例按年内累计分段计算:

人员

医疗费

院内门诊部

挂钩医院

本市非挂钩

医院

外地

医院

于职教职工

<5000元

15%

25%

30%

40%

超过5000

元的部分

10%

20%

退休

<5000元

10%

20%

25%

35%

超过5000

元的部分

5%

15%

离休

0%

0%

20%

30%

统筹医疗

<3000元

15%

25%

30%

I|

40%

子女

超过3000

元的部分

自理

自理

自理

自理

3、离休人员于本市挂钩医院就诊,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规定者实报实销。

4、按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手术费、计划内妊娠的孕期检查费、分娩期住院的医

疗费。

符合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规定的实报实销(到外地分娩和本市挂钩医院壹样报销),但和上述疾病无关的医疗费不于此列。

5、个人承担特殊医疗费

(1)、特殊检查:

于转院治疗中的单项特殊检查超过100元,须经审批后方可进

行,否则其费用自理(病危抢救者可先检查后补办审批手续)。

如检查结果为阴性者,自付50%。

(2)、特殊治疗: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于实施非普通的治疗方法(如:

碎石、腹腔镜手术、伽玛刀等)手术之前,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否则其费用自理。

批准后治疗费于500元以内的,按医疗费报销办法报销。

治疗费超过500元的

部分,自付50%的治疗费

(3)、特种病治疗:

甲类传染病、恶性肿瘤及精神分裂症等危重患者,符合《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所规定的,按上表自负比例的50%计算。

⑷、特殊药品:

如因病情特殊,需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所规定的范围外的药品(不含自费药品),须办理特殊用药申请手续,经院门诊部主任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使用。

但个人必须负担药品费用的30%(离休人员负担

20%)。

(四)、凡发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追回所报销费用,且处于5~10倍的违规金,另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四、教职工医疗经费

(壹)、公费医疗

根据江苏省卫生部门核定拨给本院教职工医疗经费为年人均200元,和学院根据

目前实际情况,给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按下表现金发放包干使用的医疗备用金(离休人员除外)。

1、医疗费备用金发放标准。

40岁以下

41岁~50岁

51岁~退休

退休

100元/人•年

150元/人.年

200元/人.年

300元/人.年

2、医疗费用按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规定的范围和各类人员自付比

例报销。

(2)、统筹医疗

1、独生子女:

0-18周岁以内可于规定年份内参加本院统筹医疗。

(1)、双职工子女全部年份均可参加统筹医疗,0-14周岁的免收统筹医疗费,15-18周岁的每人每月按10元交费。

(2)、男单职工子女逢单年、女单职工子女逢双年可参加本院当年统筹医疗,0-14

周岁的免收统筹医疗费,15-18周岁的每人每月按10元交费。

(3)、配偶为非本市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于不由我方负担的年份内参加统筹医疗,每人每月交纳统筹医疗费15元。

配偶亡故、离异家庭子女判给我院教职工抚养且本人未再婚者,其子女可视为双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非独生子女:

只接受本院的每户教职工中壹名

子女参加统筹医疗。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子女概不接受。

(3)、个人医疗帐户

1、设立教职工、退休职工、统筹医疗子女个人医疗帐户。

2、个人医疗帐户按年累计

五、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

国家拨给本院于籍学生医疗费每人每年60元,于籍学生医疗费管理采用如下办

法:

(壹)、凡符合本规定二之(三)的学生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若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批准休学或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就业者,按规定只能享受壹年的公费医疗待遇,离校时发给学生医疗费每人每年60元。

(二)、学院每年发给学生每人30元的医疗备用金作为学生门诊医疗费,超支自理,节约归己。

(三)、学生医疗费报销:

符合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规定的,按下表的自付比例报销。

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计算表

人员

诊治

院内门诊部

院外挂钩医院

学生

门诊

30%

40%

住院

30%

30%

(四)、寒暑假急诊住院、须凭本人病历、急诊证明、发票及双处方的壹联或住院

费用明细表,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后,医疗费报销50%。

(五)、凡入学前所患慢性病的学生,该病所用的医疗费自理。

六、附则

(壹)、本办法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批准后颁布执行。

(二)、若上级出台新的医疗经费改革办法时,本办法立即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由院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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