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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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各部位,确保处在安全状态方可开车,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二.使用时必须先点动控制按钮,确定正确的行驶方向,行车运行途中,吊钩不得碰撞任何物件,吊钩空运行高度必须离地面二米以上。
三.吊钩接近工件前,必须点动缓行,严禁用倒车代替制动。
四. 起吊前必须确认被吊物件的重量,严禁超负荷作业。
五.超重用的吊索必须牢固可靠,且必须按照吊装部位吊装,严禁用橡胶皮带
起吊工件,起吊重型物件时,必须先点动试吊,确保行车的机械制动性能及起吊物件的稳妥可靠。
六. 不准将起吊物件歪拉、斜吊,确保吊钩垂直,所吊物件在运行时,离地面
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吊绳的吊装位置必须合理可靠,起吊安全。
七.起吊时,工件上下不能站人,工件上不能有浮放物品,不得将重物吊挂悬
空时,对重物进行加工作业,严禁将手直接置于工件下方操作。
八. 起吊带棱角,快口的物件时,必须用木块或纱布垫好。
九. 严禁起吊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的物品。
十. 使用完毕后,严禁将操纵控制按钮盒随意脱手,避免晃荡、碰撞.
十一.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行车停放在车间二端,小车停放在大车任意一端,
并关闭控制按钮盒上的电源开关。
十二.操作者如有违章作业,一律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车工“十不吊”
(1)超过行车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吊物重心过偏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浮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危险品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高温液体装得过满不吊;
(10)违章作业、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起重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行车的日常管理,增强行车的使用寿命,提高行车的使用效率,避免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内的所有行车及其使用人、管理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职责
安全生产部为行车安全管理部门、行车维护、保养部门。
第二章使用规定
一、起重机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型号独立操作。
二、起重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3、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荷。
4、限位开关失灵。
5、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6、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7、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8、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9、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10、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11、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2、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13、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三、起重机司机两不准:
1、工作前严禁饮酒.
2、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谈话.
第三章操作规程
一、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开车前要先检查:
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告警后,再送电试车。
检查发现有第二章第二款的情况时立即停车。
2、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密切配合。
3、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①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⑤歪拉斜挂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⑦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埋地物品不吊。
⑩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4、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
在靠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告。
5、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①不从人头上越过;
②不从汽车、拖拉机或其他载重车辆头上越过;
③不从设备上越过。
6、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7、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8、起吊重物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
5米。
9、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公分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10、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勾(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11、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12、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13、在处理故障或离开时,控制器必须放于“停止”位,切断电源。
不准悬挂重物离开车。
下班时把行车停于一端,吊钩升至规定高度。
第四章违章处罚
一、违章操作处罚:
1、开英雄车、开违章车、开带病车、开赌气车每次罚款20元.
2、工作停歇时,将起吊物品悬在空中停留每次罚款20元.
3、吊运过程中,起吊物品在人员和重要设备上越过每次罚款50元。
4、地面有人应先按铃警示或绕道行使,必要时未停车,不等地面人员让开后再开车,一边响铃一边从人员上方越过每次罚款50元。
5、在多人指挥,信号不明、手势不清、扎缚不牢不正、超负荷及斜吊、拉吊等易发生事故的情况,盲目起吊每次罚款50元。
6、行车不带负荷移动时,吊钩未提起,吊钩口挂长钢丝绳、链条等吊具拖行的每次罚款20元。
7、双钩行车工作时,不工作的钩子未开到接近极限位置的高度,钩子上挂着钢丝绳等吊具;两只吊钩同时吊两个物件每次罚款20元。
8、双钩行车主、副钩换用时,在两个吊钩达到相同高度之后,必须按需要顺序一个个地单独开动.未按需要顺序同时开动的每次罚款20元。
9、不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一次处罚20—50元。
第五章附则
一、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进行修改和解释。
二、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