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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作业标准化规定

爆破工程作业标准化规定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实现湖北凯龙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堵塞、验网、起爆工作程序,确保施工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和爆破作业正常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结合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进行编制。

3、本规定适用于湖北凯龙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承接的所有爆破工程项目。

第二章基本规定

4、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说明书进行。

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5、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5.1、有边坡滑落危险;

5.2、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3、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5.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5.5、危险区边界尚未确定或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5.6、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大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5.7、未严格按本规定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6、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携带能发光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7、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8、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9、雷雨季节、作业场地潮湿或者作业地点存在杂散电流,只能采用非电起爆法。

10、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采用一次起爆。

11、爆破后,须经安全员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确认爆破安全,才准恢复作业。

第三章爆破器材装卸、运输、保管

12、装载和运输爆破器材

12.1、所有涉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爆破作业资质。

12.2、所有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车辆配备可靠的灭火装置,车辆防滑、防震、防静电等各种设施良好。

12.3、公司限定运输车辆两台,分别为皮卡、专用运输车,其它车辆不得运输爆破器材。

12.4、确需其他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由市场部和安监部对车辆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确认达到相关标准后签署使用指令,否则炸药库不得发放任何爆破器材。

12.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由具有《爆破物品运输资格证》的司机驾驶,除押运员和爆破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坐。

12.6、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前后必须悬挂有“危险品”字样的黄色小旗,以引起附近车辆的注意。

12.7、运输爆破器材车辆不准超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的边缘,运输雷管不得超过200发。

12.8、运输爆破器材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12.9、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12.10、装卸爆破器材应由专人负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动。

雷管与炸药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12.11、人工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a、有专人负责,炸药和雷管应分开装在两个专用防爆箱内,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衣兜里。

b、领取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运输车辆上,严禁中途乱丢乱放。

c、由多人同时运送爆破器材时,运送人间距应大于20米

12.12、装药车必须在车内炸药和其他爆破材料全部清理到爆破器材库,办理了相应的退库手续后,才能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和保养。

13、爆破器材的储存与保管

13.1、存放爆破器材库房要求:

a、灭火装置必须随时保持状态良好,数量充足。

b、照明采用防爆照明装置,线路必须采用专用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

c、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d、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库额。

13.2、爆破器材入库,必须由市场部经办人和仓库主任签署入库指令书,由专人、专车将爆破器材运输至爆破器材库50米外,库管员确认入库指令书后,爆破器材以人工背运的方式入库。

缺少入库指令书时,保管员禁止接收。

13.3、爆破器材入库时,保管员必须逐一核对器材的数量、规格、编号。

若有异常,立即停止接收,通知市场部、安监部进行处理。

13.4、爆破器材入库,必须按照手持机入库程序进行。

13.5、开启爆破器材包装必须使用专业工具。

13.6、爆破器材成堆堆放时,箱与箱之间应保持30cm以上距离,箱堆高度不得超过1.8m。

13.7、禁止在同一库房内同时存放雷管和炸药,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库存放。

13.8、不同性能和批次的爆破器材分开存放。

13.9、保管员必须持有《爆破器材保管员证》,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爆破管理制度和发放程序。

13.10、爆破器材库50m范围内为警戒区,所有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服从保管员的命令。

14、发放

14.1、健全发放登记台帐管理制度,所有爆破器材出入库记录清晰完整。

14.2、建立爆破器材使用审批制度。

爆破员填写《爆破物品使用申请单》,项目经理审批后爆破员持《爆破物品使用申请单》领用爆破器材。

14.3、除按照手持机发放流程图进行发放爆破器材发放登记外,保管员必须手工完整填写《爆破物品发放台帐》和《爆破器材使用记录》以及《跟踪卡》。

台帐和记录必须随时显示库内爆破器材库存详细情况,《跟踪卡》随车备查。

14.4、保管员每班必须对现存爆破器材的数量按种类进行清点、校对,要做到单据齐全,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如发现账目不清,立即向仓库主任或部门经理报告报告,并负责查清。

14.5、爆破器材的发放必须在专用套间内进行,雷管必须放在较软的衬垫上,并要轻拿轻放。

14.6、发放爆破器材时,除保管员以外任何人不得进入爆破器材库。

领用人必须服从保管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等候发放,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

14.7、不同批次的爆破器材不得混发。

禁止发放变质和不合格的爆破器材。

14.8、爆破员资料必须悬挂在爆破器材库内,领取爆破器材的人员若与资料不符,保管员不得发放。

14.9、领用爆破器材至少两人以上。

14.10、手持机管理规定

a、保管员交接班时,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手持机上次上报时间和下次上报时间,需要上报手持机数据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仓库主任。

b、保管员务必严格按照手持机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手持机24小时之内可以正常使用。

如手持机异常,必须立即停止爆破器材的发放并将情况向仓库主任报告。

c、严禁对手持机的参数设置进行修改。

d、手持机上报数据后,返回单位必须立即做上报确认,确认结果由保管员汇总。

14.11、库存爆破器材量接近库容下限前三天,保管员必须填写《爆破器材入库申请单》,由仓库主任协同相关单位办理。

14.12、严格执行爆破物品退库制度,爆破器材退库必须执行手持机退库程序和台帐记录。

14.13、保管员在回收爆破器材时,应清点退回的爆破器材数量和批次、编号是否与领出时一致,有差异时拒绝入库并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张装药、填塞、验网

15、装药与填塞

15.1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并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孔深、角度、方向和孔距等,并作好详细记录。

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和移动通讯工具带入。

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15.2装药

15.2.1装药

待准备工作完毕并确认炮孔合格后,即可进行装药工作,装药结构分连续装药和间隔装药。

每个炮孔装药量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按排号、孔位填写装药品种、数量、雷管段别、孔深单进行装药。

在干燥的炮孔内装粉状炸药,在有水或潮湿的炮眼中,应采取措施进行疏干处理或改用防水乳化炸药。

起爆药包放置位置有3种形式:

第1种是孔口起爆、起爆药包放在孔口;第2种是孔底,起爆药包放在孔底;第3种是将两个起爆药包均匀地放置在炸药里,即在炮孔装药部位1/4、3/4两处。

目前使用较多的是第一种。

炸药搬运时要做到专人指挥、专人清点不同品种的炸药,做到按品种、数量运到炮孔周围。

装药时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a.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

b.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c.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杆装药。

d.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较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e.装药现场禁止用明火照明。

f.装药过程中,禁止拔出和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非电毫秒雷管的塑料导爆管脚线。

15.2.2处理装药卡塞

装药出现卡塞时,在未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前,应采用非金属制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应使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15.3填塞

深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

填塞长度应由设计确定,填塞材料采用岩粉、粘土充填。

炮孔填塞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a.装药后的炮孔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b.填塞时要小心,避免脚踏、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的脚线;

c.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充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6、起爆网路

目前使用是孔外微差导爆管起爆网路:

采用单向分段串联或双向分段并联二种连接方式。

起爆网路使用和敷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a.起爆网路使用的爆破器材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

b.起爆网路应严格按爆破设计进行联接;

c.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穿过该部位的网路;

d.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实施;

e.导爆管网路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f.孔外接力网路中,孔内传爆雷管一般采用高段位,孔外微差传爆雷管用低段位;

g.控制单响药量不超过规定值,当总装药量一定时,规定的单响药量越小,分段数愈多;

h.用雷管起爆非电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电工胶带捆扎紧固。

17、起爆方法:

公司爆破作业采用的是电——非电导爆管起爆法。

电雷管由爆破专用起爆器击发传爆非电导爆管雷管。

爆破网路联接形式有串联、并联和加强复式网路,连接方法用电工胶带捆扎或塑料四通接头连接。

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连接应注意以下问题:

a.传爆雷管与非电导爆管连接必须是反向的,否则会发生拒爆;

b.塑料导爆管传递冲击波的速度为1750~1950m/s,即每米约0.5~0.6ms/m,即使用时要注意除雷管段数外的时间外,还应加上导爆管每米长度的延迟时间;

c.一个8#工业电雷管规定引爆20根导爆管。

第五章起爆、检查、整理

18、起爆作业:

18.1、起爆器

起爆器是击发瞬发电雷管起爆非电毫秒雷管的起爆装置,是一种高能脉冲起爆器,它起爆时瞬间电压高达2000V,可一次起爆50~300发非电毫秒雷管(不同型号的起爆器起爆能力有所不同)。

18.2、起爆前的准备工作

18.2.1、检查起爆器:

打开电池盒盖板,装入5号电池四节(初次使用)。

将功能选择开关旋至“电阻检测”,锁开关旋至电源“开”,此时显示的数为外接网路电阻;选择开关旋至“放电”档,电压显示为0伏(0~2伏闪动为正常);开关旋至“放电”档,起爆器开始给储能电容器充电,显示的数值从小到大往上升,达到额定电压时,充电电路会自动停止充电。

开关依次旋至“准爆”、“起爆”档,输出接线柱输出高压(内部接有放电电阻,如需检测电压,需打开机箱,在“充电”档检测高压电容两端的电压。

这项工作应由专业电工完成,并应注意安全!

)开关依次旋至“放电”档,电压应快速降为0伏(0~2伏闪动为正常),说明起爆器工作正常。

方可进行正常起爆。

18.2.2、爆破网路连接

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爆破员从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18.2.3、爆破网路检查

检查爆破网路为正常,确认起爆器电压指示为零后,将爆破母线(金属导线)接至起爆器“输出”接线柱上。

18.3、起爆

18.3.1将开关旋至“充电”档,电压指示上升,当升到1950V时将开关迅速旋至“起爆”档起爆,然后旋至“放电”。

18.3.2、拆除爆破母线,清洁起爆器。

19、起爆安全距离

19.1、爆破警戒

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照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19.2、信号

信号采用警报器发出,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192.1、预警信号:

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19.2.2、起爆信号:

起爆信号在确定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

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19.2.3、解除信号:

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

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20、爆破安全距离

起爆前,除爆破人员外,其他所有人员应撤离爆破工作面至安全地点。

起爆站设在台阶避炮硐室内。

起爆站和人员撤离与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深孔爆破,按设计确定,但不小于200米。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爆破时具体位置由安全负责人在现场安排指定。

21、使用电子起爆器材安全注意事项:

a.起爆器只能由爆破员一人操作。

起爆器及其开关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准移交他人保管。

爆破完成后,要妥善保管起爆器。

b.爆破网路联接及检测正常前,禁止将爆破母线接至起爆器“输出”接线柱上。

c.使用起爆器前,应仔细阅读起爆器说明书和起爆器盒盖上的安全注意事项。

d.金属导线线电阻不得大于20Ω,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0MΩ。

e.因起爆器电压高、容量大,充电开始后人手不可接触爆破金属导线及输出接线柱。

f.起爆器附带的网路电阻检测功能,因和起爆器在一起,为安全起见,不可替代专用网路检测工具。

只是作为起爆前的复印检。

g.起爆器不得作短路试验。

h.起爆时,爆破人员必须戴耳塞。

i.最好使用碱性电池。

当数据闪烁时,说明电池容量不足,应换新电池。

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

电池盒的金属附件应经常擦点机油,防止生锈。

j.起爆器电池必须交旧领新,废旧电池应由健康安全环保部集中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22、爆破检查

爆破后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a.炮响完后,露天深孔爆破应超过15min,浅孔爆破应超过5min,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b.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无盲炮,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爆破负责人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作业。

c.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d.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集中上缴,集中处理。

23、盲炮处理和瞎炮的预防

23.1、盲炮处理

a.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b.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c.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线起爆。

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

d.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e.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注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23.2、瞎炮的预防

为避免瞎炮产生,一是要妥善保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受潮。

二是使用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查对器材的有效期和质量检查,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三是选择合理、安全可靠的起爆网路,仔细进行网路敷设,起爆前全面检查网路情况,确保安全、准爆;四是在装药过程中,要处理好炮眼中的积水,在有水工作面装药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避免爆破器材受潮;五是在装药和堵塞时,必须仔细进行,注意每一个环节,防止损坏起爆药包和折断雷管的起爆线路。

24、露天爆破一般安全规定

a.露天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

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b.在大雾天、黄昏、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时,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c.雷雨天气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d.当露天爆破作业地点有边坡滑落危险、有涌水或炮眼温度异常、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等情况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e.露天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立岗哨,使所有通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看到和听到,确认安全后才准作业。

f.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露天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器爆法。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g.露天裸露药包爆破时,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

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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