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示范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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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示范稿1.docx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示范稿1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示范稿1

皖交强制文书一: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当事人

公民

姓 名

周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住 址

XX市治淮路100号1栋

1单元1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月1日上午8时13分,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市火车站出站口对面停车场内稽查时发现周XX驾驶皖XX号桑塔纳轿车,车内载有王XX乘客4名,在车中发现名片20张,上面印有“欢迎乘坐皖XX桑塔纳轿车,联系电话XXXXXXXX”等内容;并发现记账本一本。

经现场调查了解,王XX陈述,王XX上午8点多和朋友一起四个人下火车,准备回XX老家,出站口有一小伙子(桑塔纳驾驶员)问他们到哪,王XX说到XX县大新乡,桑塔纳驾驶员说十块钱一人,就带他们到火车站出站口对面停车场内上车了,车号为皖XX,刚发车,就被查到了。

驾驶员周XX无法当场出示皖XX桑塔纳轿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理由、种类和依据

周XX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其驾驶的皖XX桑塔纳轿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拟扣押皖XX桑塔纳轿车。

妥否,请批示。

执法人员签名:

郭XX、崔XX

2012年1月1日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

经预审,同意扣押皖XX桑塔纳轿车。

请处领导批示。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

王XX

2012年1月1日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同意扣押皖XX桑塔纳轿车

负责人签名:

王XX

2012年1月1日

备注

属于补办。

说明:

属于情况紧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本文书补办批准手续。

皖交强制文书二:

 

文书送达回证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案件名称:

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送达单位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送达人

周XX

代收人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盖章)

送达

地点

送达

日期

送达

方式

送达人

皖XX运罚〔2012〕XXX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周XX

X市火车站出站口对面停车场办公室室内

2012年

1月1日

直接送达

郭XX

崔XX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1月1日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

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

 

皖交强制文书三: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执法

地点

X市火车站出站口

对面停车场内

执法时间

2012年1月1日

8时30分至9时00分

执法

人员

郭XX

执法证号

34XXXXX

记录人

崔XX

崔XX

34XXXXX

现场

人员

基本

情况

姓名

周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

与案件关系

当事人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XXXXXXXX

联系地址

XX市治淮路100号1栋1单元1号

车(船)号

皖XX

车(船)型

桑塔纳轿车

事实与理由:

周XX于2012年1月1日上午在XX市火车站出站口揽客4人,每人车费10元,谈好上车。

周XX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驾驶的皖XX桑塔纳轿车,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违法事实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扣押皖XX桑塔纳轿车。

过程和结果(含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或者见证人意见):

2012年1月1日上午,执法人员郭XX、崔XX通知当事人周XX到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周XX陈述对道路运输法规认识不深,致使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已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愿接受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放弃陈述、申辩。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

周XX

2012年1月1日

执法人员签名:

郭XX崔XX2012年1月1日

备注:

(实施行政强制选择适用的通用文书)

陈述申辩书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时间:

2012年1月1日8时35分至1日8时50分

地点:

X市火车站出站口对面停车场办公室室内

陈述申辩人:

周XX性别:

男单位及职务:

电话:

XXXXXXXX联系地址:

XX市治淮路100号1栋1单元1号邮编:

XXXXXX

执法人员:

郭XX执法证号:

34XXXXX

崔XX执法证号:

34XXXXX

记录人:

崔XX

陈述申辩内容:

我是皖XX桑塔纳轿车的驾驶员和车主,家住在XX市治淮路100号1栋1单元1号,并且在治淮路开了一家烟酒日杂商店。

该车是于2009年11月12日购买上牌,平时主要是为方便自己家商店进货时使用,我出来载客次数很少。

且我对道路运输法规认识不深,致使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我已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愿接受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放弃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郭XX34XXXXX

周XX2012年1月1日崔XX34XXXXX

记录人签名:

崔XX34XXXXX

皖交强制文书四: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清单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当事人

公民

姓 名

周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住 址

XX市治淮路100号1栋

1单元1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因当事人周XX于2012年1月1日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案,本机关对周XX所有的皖XX桑塔纳轿车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三十日,扣押车(船)等财物清单如下:

序号

扣押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1

桑塔纳轿车

车号:

皖XX

其他说明:

轮胎:

完好、门锁:

完好、车灯:

完好、玻璃:

完好、后视镜:

完好;车内无其他设备及物品。

执法人员签名:

郭XX执法证号:

34XXXXX

崔XX执法证号:

34XXXXX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周XX,2012年1月1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1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皖交强制文书五:

      

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当事人

公民

姓 名

周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住 址

XX市治淮路100号1栋

1单元1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采取扣押措施情况

2012年1月1日8时30分在X市火车站出站口对面停车场内,因周XX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驾驶的皖XX桑塔纳轿车,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扣押皖XX桑塔纳轿车,期限为三十日,自2012年1月1日起。

车辆的轮胎完好、门锁完好、车灯完好、玻璃完好、后视镜完好;车内无其他设备及物品。

延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扣押期限及其理由

由于案情复杂,有群众举报皖XX桑塔纳轿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且当事人周XX不配合进一步调查。

因深入调查取证的需要,现请示对皖XX桑塔纳轿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三十日,自2012年1月31日起。

妥否,请批示。

执法人员签名:

郭XX崔XX

2012年1月30日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

经预审,同意对周XX所有的皖XX桑塔纳轿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三十日,自2012年1月31日起。

请处领导批示。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

王XX

2012年1月30日

单位负责

人审

批意

同意对周XX所有的皖XX桑塔纳轿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三十日,自2012年1月31日起。

负责人签名:

王XX

2012年1月30日

备注

 

皖交强制文书六:

      

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周XX:

因你(单位)涉嫌于2012年1月1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你驾驶的皖XX桑塔纳轿车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本机关依法于2012年1月1日对你(单位)采取了扣押(皖XX桑塔纳轿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现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强制措施期限三十日,自2012年1月31日至2012年2月29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地址:

XX市XXXX路84号

联系人:

唐YY联系电话:

XXXXXXXXX  邮编:

XXXXXX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1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文书送达回证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案件名称:

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送达单位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送达人

周XX

代收人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盖章)

送达

地点

送达

日期

送达

方式

送达人

皖XX运罚

〔2012〕XXX号

《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

周XX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案件处理中心办公室室内

2012年

1月30日

直接送达

王YY

周YY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1月30日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

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

皖交强制文书七:

      

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周XX:

因你(单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本机关依法于 2012年 1 月 1日对你(单位)采取了扣押(皖XX桑塔纳轿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 2012年 2月 29日起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2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实施行政强制选择适用的通用文书)

文书送达回证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送达单位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送达人

周XX

代收人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盖章)

送达

地点

送达

日期

送达

方式

送达人

皖XX运罚〔2012〕XXX号《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周XX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案件处理中心办公室室内

2012年

2月28日

直接送达

王YY

唐YY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2月29日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

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

皖交强制文书八:

      

退还被扣押财物凭证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当事人

公民

姓 名

周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住 址

XX市治淮路100号1栋

1单元1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2012年2月29日16时30分,当事人(代理人)在XX市XX停车场内取回了被扣押的财物。

退还财物清单如下:

序号

退还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1

桑塔纳轿车

车号:

皖XX

经当事人(代理人)查验,退还的财物与扣押时完全一致,扣押期间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

特立此据。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王YY、唐YY,2012年2月29日

第三人(保管人)(签名或盖章):

胡WW,2012年2月29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周XX,2012年2月29日

(本文书一式叁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第三人。

皖交强制文书十: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周XX:

因你(单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本机关于2012年2月8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三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12年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你(单位)还没有履行规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自觉履行:

1.履行标的:

缴纳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2.履行期限:

收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

3.履行方式:

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联到XX银行缴纳罚款;

4.履行要求:

5.其他事项: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代履行或者委托代履行。

×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5.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

选择适用的强制执行方式,在□内打“√”,其它的打“×”)

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联系地址:

XX市XXXX路84号     

联系人:

唐YY联系电话:

XXXXXXXX邮编:

XXXXXX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5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实施行政强制选择适用的通用文书)

文书送达回证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送达单位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送达人

周XX

代收人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盖章)

送达

地点

送达

日期

送达

方式

送达人

皖XX运罚〔2012〕XXX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周XX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案件处理中心办公室室内

2012年

5月9日10:

00

直接送达

王YY

唐YY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5月9日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

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

(实施行政强制选择适用的通用文书)

陈述申辩书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时间:

2012年5月9日8时30分至9日8时50分

地点: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案件处理中心办公室室内

陈述申辩人:

周XX性别:

男单位及职务:

电话:

XXXXXXXX联系地址:

XX市治淮路100号1栋1单元1号邮编:

XXXXXX

执法人员:

王YY执法证号:

34XXXXX

唐YY执法证号:

34XXXXX

记录人:

王YY

陈述申辩内容:

我是皖XX桑塔纳轿车的驾驶员和车主,家住在XX市治淮路100号1栋1单元1号,在治淮路开了一家烟酒日杂商店。

该车是于2009年11月12日购买上牌,平时主要是为方便自己家商店进货时使用,我出来载客次数很少。

且我对道路运输法规认识不深,致使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我已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愿接受行政处罚。

可我确实经济困难,我家只开了一个小商店,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同时爱人身体又有慢性病,我确实无力承担如此巨大罚款,恳请希望贵单位考虑具体情况减轻处罚或者暂缓、分期缴纳罚款。

对于我家的经济困难情况,这里有居委会出示的证明。

我在此表示感谢!

陈述申辩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王YY34XXXXX

周XX2012年5月9日唐YY34XXXXX

记录人签名:

王YY

皖交强制文书十一: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案号:

罚(强执)〔〕号

一案,

本机关依法作出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

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当事人

送达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案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予以公告,有关当事人应当在年月日之前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皖交强制文书十二: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当事人

公民

姓 名

周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住 址

XX市治淮路100号1栋

1单元1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案,本机关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三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12年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皖XX公运罚〔2012〕XXX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机关于2012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经催告你(单位)仍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于2012年5月20日实施如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按_________加处滞纳金。

×2.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

×3.代履行或者委托             代履行。

代履行人:

标的:

代履行时间:

代履行费用依法由你(单位)承担。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注:

选择适用的强制执行方式,在□内打“√”,其他的打“×”)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XX市交通运输局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5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实施行政强制选择适用的通用文书)

文书送达回证

案号:

皖XX运罚〔2012〕XXX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送达单位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受送达人

周XX

代收人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盖章)

送达

地点

送达

日期

送达

方式

送达人

皖XX运罚〔2012〕XXX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书》

周XX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案件处理中心

办公室室内

2012年

5月20日10:

00

直接送达

王YY

唐YY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5月20日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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