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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开发大道支线工程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

发包人同时委托作为本项目的设计单位。

工程地点为某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通知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中标通知书

3.4招标晚间及其问题澄清

3.5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1、

序号

项目名称

阶段

规模及投资估算

设计内容

1.1

方案至施工图设计

万元

2、

序号

项目名称

阶段

规模及投资估算

设计内容

2.1

2.2

2.3

2.4

2.5

……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委托书

1

原件

2

有关立项、规划资料

1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方案设计(修改)

4

按业主要求,见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表(若因发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原因调整计划,则提交时间作相应调整)。

2

初步设计

12

3

初步设计(招标)

6

4

施工图(送审)

4

5

施工图报建

6

6

施工图

12

7

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

4

采用某省现行定额

注:

1、上述文件份数,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4份的范围内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或要求增加费用。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暂定为万元()。

收费依据见下表:

设计费计算

分项名称

工程估算

投资(万元)

基本设计费(万元)

系数

设计费估算(万元)

1

2

3

4

……

注:

1、本工程设计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局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主要条款有标准总则1.0.3条、1.0.16条及附表一: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2、本项目增加工程设计收费5%的费用,用于评审时发生的含评审时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设计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

上述所列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7.2中标设计费为暂定设计费用,作为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及设计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工程设计费(A1)的计费基础。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若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则采用经发包人核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作为计费依据。

7.3在施工过程中由非设计人原因发生I类变更设计,该部分的工程设计费(A2)发包人可按经审定后的该部分工程预算,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

其余所有变更,不论何种原因发包人均不予支付费用。

7.4设计人应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任何类别的变更设计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和审批进行,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的纪律,未经发包人批准自行变更,设计人需承担责任,且发包人不予支付费用。

7.5若发包人要求新增的设计项目,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工程的设计费(A3),按经审定后的工程概算,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

7.6本合同总设计费用(B)为上述费用之和,即B=(A1)+(A2)+(A3)。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照《建设系统关于贯彻市政府<某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城[2001]183号)中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计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把各分项的初步设计文件分期报送发包人并经评审通过后,发包人按8.1项文件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乙方支付各分项设计费的30%,乙方提交施工图后发包人按8.1项文件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乙方支付各分项设计费的35%,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设计费经社会审计后发包人按按8.1项文件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乙方结清其余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如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作量的变化、增加工作内容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等,甲方根据本协议计费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和支付费用。

8.4本工程结算以审核批复的概算为结算依据并经社会审计。

8.5设计人应每月18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建设管理单位。

8.6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在施工过程中需设计人到现场的,设计人应派员参加。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8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费的300%。

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承担责任。

9.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6设计人必须配合业主做好本工程的各项招标工作。

第十条其他约定的事项:

发包人的要求

10.1关于设计深度的要求

(1)按照建设部文件《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规定执行。

(2)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3)各专业设计应同步进行,设计单位应指定总体设计人,统筹布局,做好各项设施的协调和衔接、位置预留,不得留待施工中临时变更。

(4)对技术复杂或规模较大的主要分项工程应作方案比较。

(5)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6)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7)相关的配套外部接口方案均需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规划部门认可。

10.2设计后期工作

1、配合施工

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有关单位审查后,进入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负责配合施工,建设管理单位不另外支付配合施工费用。

设计单位配合施工的工作内容如下:

(1)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

(2)配合勘察单位现场交桩;

(3)变更设计和补充设计;

(4)会签设计变更审批表;

(5)参加处理施工中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6)参加隐蔽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

(7)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施工问题;

(8)做好配合施工日志;

(9)配合质量检测;

(10)参加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设计单位应安排各专业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或不定期到现场配合施工,并安排一名设计代表驻发包人地点作为处理现场问题及联络双方需协调事宜。

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每个专业各安排二名专职设计人员组成设计小组配合施工。

其他专业为不定期到现场配合施工。

配合施工的设计人员应服从施工需要,随时到现场配合施工。

2、设计技术总结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交建设管理单位。

工程完工后,设计单位应组织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配合施工和设计回访的基础上,撰写工程设计技术总结,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撰稿工作,交建设管理单位。

设计技术总结分二部分:

第一部分为纳入完工报告的设计总结;第二部分为纳入工程建设技术总结的设计技术总结。

10.3质量监控

1、设计质量要求

(1)设计应符合国家政策、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2)符合规划、合同和有关协议要求。

(3)设计方案案总体布置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项目齐全。

(4)设计按规定进行计算分析,计算依据和结果正确,书写齐全。

(5)各相关专业协作配合周全。

(6)设计符合环保要求。

(7)工程数量基本准确,无漏项。

(8)不用通用图代替设计图。

(9)初步设计应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10)工程概算符合现行编制规定,计算正确无误,技术经济分析合理,评价正确。

(11)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符合第一项要求,各专业设计有完整的工程项目数量汇总资料,图面清晰,签署齐全,其设计图封页必须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章。

(12)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及建设管理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评审(审查)意见和批复意见。

2、设计质量审查和监督方式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

(2)发包人审查初步设计;

(3)发包人审查施工图设计;

(4)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图;

(5)设计人、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会审施工图;

(6)施工全过程监理、建设管理单位对设计文件考核。

10.4工作管理及设计质量控制

1、编制设计文件,应以下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书;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及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设计深度的补充要求;

(5)经审查确定后的勘察成果。

2、设计每阶段工作必须经发包人签认才能开展下阶段工作,设计图应经发包人签认。

3、设计在审查考核过程,若审查单位与设计人之间对部分施工图设计出现不同意见时,应充分讨论研究解决,若仍不能统一意见时,由发包人裁决。

设计人应按裁决意见办理。

4、必须按发包人的既定设计工期目标,按质按量完成设计任务,若设计人由于设计质量问题引起工程返工量达工程总量的20%,或因自身原因延期提交设计文件超过一个月,则按合同规定办理外,发包人并有权采取调整设计队伍等措施以完成既定的设计目标,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

5、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发包人审核确认为标准)。

否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如该修正或改进之影响程度达到前条所述,则按该条办理。

6、足够的措施保证及时提交甲方所需的招标资料,以保证发包方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发包人进行总价承包合同的要求。

7、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

8、设计人设计任务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所承担分包项目的相应资质,分包项目的设计质量和设计工期由本合同设计人负责。

该项分包合同原则上由设计人与另一方签订。

发包方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其指定的设计分包单位须具备所承担分包项目的相应资质),设计人必须接受。

若设计人违反本条,视为违约。

9、设计人须熟悉并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竣工实物验收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

10、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周边生态环境及现有城市设施,尽可能避免对城市建成区和居民生活的干扰和影响,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

11、设计人应配合业主,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管理程序必须的技术文件,并按发包人要求准备汇报资料。

12、设计人应在某进行现场设计,自行解决现场设计的办公、交通、通信、食宿等工作和生活条件。

13、设计人必须遵守所提交的设计计划及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中的规定,其设计参与人员必须具备设计资质,设计人不得无故更换合同内的设计参与人员。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与专业负责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增加设计人员。

14、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仲裁、起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为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3.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竣工验收为止。

13.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3.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设计人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发包人执十二份,设计人执二份。

13.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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